昨天下午,為了進一步釐清檸檬車法案的議題,我邀集馬自達SOS自救會、Volvo PS車輛安全關懷促進會、Toyota Rav4自救會、輔仁大學劉清耿老師、台灣科技大學林瑞珠老師、台北教育大學郭麗珍老師、台北市汽車代理商業同業公會、台灣區車輛工業同業公會、台北市美國商會、歐洲在臺商務協會、中華民國汽車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與交通部路政司、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及經濟部商業司,一同召開檸檬車法案公聽會,進行相關意見的交流。
以下,針對今天公聽會中與會人員的寶貴意見,和大家報告。
一、「標的物經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責令召回改正者」中,主管機關責令召回之內涵為何,是否有明確化之必要性?
輔仁大學劉清耿老師表示,現行對於召回、重大危害行車安全之虞的描述性定義,並無太大的問題。但是,之所以美國有這樣的基礎,可以採取描述性定義,是因為他們有一群技術專家,專責判定是否有安全性危害。
然而,#台灣目前欠缺這樣的量能和基礎。
交通部路政司趙晉緯科長說明,通案上,不管是品質還是安全,#要有一定的數量,就可能落入通案處理。路政司依程序會蒐集通報的個案,經過程序去彙整,如果認為有通案問題,將依據監督管理辦法,要求車廠召回改正,對通案問題進行處理。如果業者不處理,就會依法要求車廠有改正作為。
二、12,000公里及180日之保障條件及期限,是否能有效保障消費者?延長對於業者營運成本之影響?
輔仁大學劉清耿老師表示,年平均行駛公里的標準,美國運輸部監理單位有完整統計資料,是21,600公里,如果按照除以二的邏輯,美國的標準應該要更嚴苛,其標準卻普遍是24個月和38,400公里。
對比台灣和美國,美國年平均行駛里程少於台灣,但保障條件比台灣寬鬆。
以氣候條件和台灣相近的佛羅里達為例,檸檬車條件是2年內三次維修,或故障15天無法修復的。再以德州為例,德州對於瑕疵有四次修復的機會,但有潛在安全風險的只有二次:從購買日起兩年或24000英里,或是交付後有30日是故障的。如果滿足條件,就可以主張車子是檸檬車。
在德州,消費者在相關程序中必須完整蒐證,同時給車商足夠合理的修復機會,如果程序完備而車子沒有辦法被維修,德州監理部門會指派技術專家,調解消費者和車廠的爭議。如果爭議無法調解,就會進入仲裁的程序,由監理單位召開類似於聽證會的場合,讓消費者說明如何給車廠合理地維修並舉證,接著就是等仲裁員針對問題做最後裁決。
在美國負責裁決的部門,有些州是監理部門,有的在消費者保護機構。在這個全球車的時代,為什麼一樣日本TOYOTA的車,在美國有這樣的條件,營運上可以接受,在台灣卻不行?從這個角度來看,標準是可以調整的。
交通部路政司趙晉緯科長表示,目前定型化契約,對重大瑕疵的效果,有12000公里和180天的標準,是綜整了消費者和車廠的意見,並經過行政院通過,#標準不是交通部訂的。
這個答案,當然無法令人滿意。
三、如雙方未能同意選定鑑定之機構,應如何處理?得否由主管機關指定或其他方式決定?如鑑定後一方或雙方不接受鑑定結果,有無其他機制協助處理爭議?
中華民國汽車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劉錦村理事長表示,原廠給各國經銷商理賠的條件不一,導致台灣消費者受到很大的損失。不是台灣的總代理故意不理賠,而是原廠不給這樣的權利,因此,台灣的總代理應該向原廠爭取和世界各國一樣的保固條件,
至於如何舉證個案的瑕疵?如果是通案的瑕疵,原廠會召回。個案的瑕疵,基本上難以舉證。但是在美國,相關條文為了適用個案,不會制定細節,由一個公正的技術部門來做仲裁,原廠也很配合。所以,在外國檸檬車要得到理賠,並不會太困難。
台北教育大學郭麗珍老師進一步說明,即使已經到了訴訟階段上法院,很多問題還是很難解決,因為涉及科技專業。消保法的規定是符合當時科技水準可合理期待的安全性。什麼是通案什麼是個案的問題?通案是設計上有瑕疵,所以一整批都有問題;個案是製造上的問題,但是實務上很難區分。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謝家慧調查官則分享相關經驗,事故發生時,運安會會邀請相關單位,如車廠如果涉及事故,就會邀請參與調查,因為對車輛最熟悉的是車廠,運安會很難對車輛結構有透徹的了解。
因此,在邀請車廠調查的過程中,會邀請第三方學者專家參與調查,也避免車廠對涉及自己利益的部分隱藏,若有第三方的鑑定單位來協助民眾,會有很大的幫助。
交通部路政司趙晉緯科長表示,召回和瑕疵的部分,到底是安全問題還是品質問題,涉及專業,汽車原廠最需要了解。
關於 #公正的瑕疵鑑定機構,交通部已協助經濟部,彙整可提供鑑定機構的名單;去年路政司也透過車安中心蒐集國外的做法,研議如何配合定型化契約的施行,保障消費者的權益。後續在行政院的會議,將報告如何優化相關機制,並邀請自救會等參與討論。
四、「經四次以上維修仍無法回復正常機能」部分,於第三次維修後,短期間內再發生相同瑕疵,而已逾180日之期間,消費者是否得請求更換新車或解除契約?定型化契約宜否調整?
台灣科技大學林瑞珠老師說明,在契約內分二種類型得以換車或解約,一是重大瑕疵,像自救會提出的暴衝;第二是屢修不復。在整個規範設計內,這兩種情形下可以要求更換新車或解約,就是在民法契約內做相應的補充規定,定型化契約可以滾動檢討修正不足之處。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陳星宏簡任秘書表示,在部會的會議中,消保處一直在思考是不是要在國內建立基於雙方衡平地位的鑑定中心。其實國內消費爭議不只汽車,例如旅遊就有一個協會的機制。所有定型化契約有滾動式檢討的存在,當然里程數或日數要隨時檢討調整,最後要有一個機制存在。
五、「已提供消費者代步車或補貼相當代步費用之合理期間」,是否宜一律不予累計期間?
馬自達自救會林松郁先生說明,自救會的車主有豐富的修車經驗。至今已經換了500多台車。除了保養維修,相信車廠還有很多服務在進行。代步期間只是讓修車現場有喘息空間,但是消費者還是要用車,在這些期間給代步車補償,對消費者而言本來就是應該的,因為車子有問題要排除,所以消費者忍受,重新叫料的維修時間也不該轉嫁在消費者身上。
經濟部商業司李怡靜科長表示,當初有業者提出缺料待料狀況,必須等待船期,因此允許消費者可以使用或接受代步車,在合理期間內不計入維修期間。合理期間每輛車有各自的狀況,可能難以在契約內具體規定,建議回到個案判斷。
總結來說,今天公聽會的兩個重點,一是建立公正的官方鑑定機構的可行性,交通部路政司已在研議;二是檸檬車保障範圍太小,也就是180日及12,000公里的限制,可以適用的案例可能有限,然而相關單位未有明確回應。
#瑕疵鑑定 牽涉到事實認定上的問題,而非法律上的爭議。國內各項的消費糾紛之所以有各式爭議,是因為法官也沒有醫學或工程的相關知識,因此,建立一個公正有效的鑑定機構勢在必行。作為主管機關的交通部,應該積極研議。
#保障範圍 180日和12,000公里的限制,考慮到車安中心鑑定作業的時間遠超過檸檬車條款的180日,可見這樣的設計並非「合理期間」。同時,和台灣有相似氣候條件的佛羅里達州,保障和相關制度遠比台灣健全。因此,經濟部應該進行滾動性的檢討,以利解決糾紛,維護道路安全。
為了廣大汽車消費者的權益,我們會持續緊盯檸檬車法案的修正,讓台灣的汽車消費者,不再飽受檸檬車維修召回求助無門、來回奔波的困境!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319的網紅容海恩 Eunice Yung,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仲裁及調解法例(第三者資助)(修訂)條例草案已經進入最後階段,條例草案為香港第三方資助仲裁的改革和監管提供了一個法律框架。第三方資助安排一般是指第三方出資者將會支付受資助的當事人在訴訟或仲裁程序中的法律費用,以獲取從法律程序中得到的經濟利益作為回報。 是次政府最新的修訂,訂明只有代表任何一方行事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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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生活化法律實務】
上次是刑法,這次是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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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ADR?
對於民眾私權糾紛的處理方式,除了一般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以作成判決的方式解決以外,還可以透過「調解」、「調處」或「仲裁」等訴訟以外的方式來解決,就是我們所說的「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英文名稱為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簡稱ADR)。
👩⚖️ADR有什麼優點?
費用較低,通常1-3次調解期日即可解決,雙方不必常跑法院,部分ADR調解內容具與判決確定同一效力或經法院裁定可以強制執行。
👩⚖️有關ADR的詳情,可以參見司法院網站: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497-57069-fceff-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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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調解費用 在 容海恩 Eunice Yung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律政司應加強香港法律的公眾教育及培訓】
為加強市民對香港司法獨立和法律的認識及了解,在日前召開的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上,我要求律政司交代現時有關香港法律的教育和培訓,並要求律政司加強包括《國安法》、「一國兩制」及行政主導等法律和相關範疇的研究,同時律政司應與教育局緊密聯繫,就研究香港法律的教育及培訓制訂清晰的時間表。
至於有建議設立量刑委員會,我認為,有關構想並不涉及改變現時的刑事司法制度,市民普遍希望本港司法制度能夠更透明,給予市民更大信心,政府有責任讓市民清晰了解何謂司法獨立的同時,消除部分市民對現時本港司法制度的一些誤解,所以我認為,研究成立量刑委員會實在有其必要。
此外,事務委員會就政府支持的網上爭議解決和促成交易平台的最新進展進行討論。我在發言時先申報,我參加了這項由eBRAM中心負責運作的網上爭議解決計劃,是現時150名參與計劃的調解員之一。我覺得,這項計劃一直都是「只聞樓梯響」,因為由今年4月18日至今,只有150名合資格仲裁人員申請參與該計劃,佔本港合資格律師和調解員的極少部分,加上參與人員上了一次網上課堂後便再沒有後續工作,我質疑政府在這方面的宣傳不足,導致反應欠佳。
同時,我要求政府交代2019冠狀病毒病網上爭議解決計劃透過eBRAM中心具體如何運作,以及如何進一步提高其成效?雖然政府向eBRAM中心提供一筆過1億元撥款,以支持其運作,但究竟有幾多市民知悉有該項計劃?eBRAM如何能夠切實幫助市民?
近月,我收到不少市民求助,涉及疫情下新人無法在酒店進行婚禮及宴會的相關爭議,而有關合約條款列明只會透過仲裁方式處理,但原來很多市民都不知道只用200元就可參與網上爭議解決服務避免高昂的律師費用及冗長的法律程序,所以我促請政府加強該計劃的公眾宣傳,提高這項計劃的認受性及普及性。
仲裁調解費用 在 容海恩 Eunice Yung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仲裁及調解法例(第三者資助)(修訂)條例草案已經進入最後階段,條例草案為香港第三方資助仲裁的改革和監管提供了一個法律框架。第三方資助安排一般是指第三方出資者將會支付受資助的當事人在訴訟或仲裁程序中的法律費用,以獲取從法律程序中得到的經濟利益作為回報。
是次政府最新的修訂,訂明只有代表任何一方行事的律師不得為相關的仲裁或調解提供第三者資助,我歡迎政府接受我們早前在會議上提出的建議。條例草案的生效日期暫時未有具體時間表,政府會先成立兩個相關機構和訂立《第三方資助仲裁實務守則》,條例草案將交由立法會大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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