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老婆不能反擊了? #通姦除罪化 保護了誰?】
「可是瑞凡,我回不去了⋯⋯」電視劇一演到老婆擊潰小三的戲碼,收視率always大飆升,觀眾都愛這種反敗為勝的快感。現實生活中,當自己的另一半被搶走,很難像戲劇一樣絕地反撲,但至少還有 #通姦罪 可以吉死對方(^−^)
不過,近期卻有許多法官支持 #廢除通姦罪 ⋯⋯?🤔
🏃 #通姦除罪化在吵什麼?牽著研究員的手一起看下去
🔴 小三小王受死吧:#通姦罪怎麼罰?
我國刑法239條規定,有配偶卻出軌的人,得處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與這個人相姦的人 a.k.a. #小三小王 也會受到同樣的刑罰。
🔴 你是在保護小三嗎:#為什麼要廢除通姦罪?
偷吃被吉,聽起來很合理ㄚ,為什麼要廢除這條法律呢?
律師、法官們提出了幾個原因:
1⃣️ #妨害性自主權
憲法保障人民的概括基本權,性自主權也是其中之一。
雖然在普遍的道德觀念中,結婚之後,另一半理當只能和自己發生性關係;但在法律層面上,通姦罪作為限制性自主權的工具,有違憲法的精神;另外,國家公權力是否可以介入私人之間的感情問題,也一直是司法界討論的焦點。
2⃣️ #違反比例原則
如果法律要限制憲法保護的人權,也不是不行,但必須基於憲法第23條所列的理由,並通過 #比例原則 的檢驗,而比例原則中有一個要求是 #手段要能達到立法的目的。
BUT!通姦罪行之有年,外遇仍然不斷、仍舊有無數家庭從佳偶變怨偶,證明了配偶間如果沒了感情基礎,那 #立再多法也無法維繫這段婚姻。(會偷吃的人就是會偷吃辣!)
事實上,#韓國 在2015年廢除通姦罪後,離婚率並沒有產生顯著變化、甚至微幅下降,可見通姦罪對通姦行為沒什麼嚇阻效果,廢除通姦罪並不會導致社會道德淪喪。
3⃣️ #妨害隱私權
通姦罪要罪證確鑿才能成立,使得許多配偶為了抓猴,會委託徵信社跟監、竊聽、挖電腦訊息等,這些證據可能因非法獲得而無法使用,配偶還可能因為侵犯隱私權,而揹上幾條比通姦罪更嚴重的刑事犯罪⋯⋯
🤔 除了這三個原因以外,通姦罪還可能成為 #對女性的壓迫⋯⋯?
🔴 #性別不平等:原諒老公,告死小三?
通姦罪有著一個但書:元配可以 #單獨對配偶撤告,也就是可以只告小三小王的意思。這個但書,在實務上 #導向對女性較不利的結果。
從法務部的統計數字來看,2008年到2015年間,老婆對外遇老公單獨撤告的件數有835件,老公對外遇老婆單獨撤告的件數只有648件;地檢署每年偵查約3000例「妨害婚姻及家庭罪」,男女比大約是52.6:47.4,不過最後被定罪的男女比卻是8.86:11.75。
🔴 #性侵遮羞布:明明是受害者,還要擔心被告?
不只如此,有許多案例顯示,性侵受害者反而成為了被控告通姦罪的小三。
當女性受性侵後,提告對方 #妨害性自主,往往因為舉證困難而很難成立;加害者的配偶,卻可因其坦承性交事實,而以提告通姦當作威脅,逼迫和解性侵害受害者⋯⋯
暸解以上的原因之後,同學們對通姦罪有新的看法嗎?
下一篇,研究員將為大家介紹——
1⃣️ 18年前,大法官針對通姦罪是否違憲所作出的解釋
2⃣️ 為什麼今年通姦罪的討論又重出江湖、重新進行違憲審查?
敬請準時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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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結:https://news.ebc.net.tw/news/house/349762
內文:她繳十年房租被分手 才驚覺「男友是房東」
2022/12/25 16:36 東森新聞 責任編輯 趙浩雲
原來買房可以用騙的?一名女網友在Dcard控訴,與交往20年、有結婚共識的男友協議一
同租房,在繳了10年的「房租」後無預警被分手,還威脅她搬出房子,結果某天在信箱找
到貸款金額的信件,才驚覺自己被騙了,讓她無奈的問「我是幫別人免費繳貸款,繳完被
踢掉了嗎?
原PO表示,她一直都有買房的夢想,但男友以租房一輩子比買房還便宜為由說服她,於是
兩人租了「號稱三房二廳一衛,房租2萬8千元」的房子,與男友一人繳一半的房租,多年
來她只見過一次房東,還是近幾年才加房東的LINE,而且維修東西也不是房東本人修理,
而是找廠商修繕,都要等很久才會來處理,傳LINE給房東表示「有很多棟房子,會叫外包
的廠商來修理東西」,原PO也不疑有他。
直到交往的第12年,原PO工作要調單位,表示要退租,男友卻極力阻止她搬家,連分隔兩
地都不願意,甚至早起載她上下班原PO才妥協,多年來男友以「與男房東私約會出意外」
為由,拿現金給男友轉交給房東,用盡各種理由取信原PO,卻在交往的20年,男友突然嫌
棄她,連存錢結婚的聘金都無預警消失,只以一句「情淡了」為由要與原PO分手,還要她
搬離,直到某天在信箱發現拆封過的繳房貸帳單,貸款金額正是1萬4千元,正是房租2萬8
千元「一人一半」的金額。
原PO指出,這棟房子在20年前至少價值700萬,現在同地段與坪數更早已破千萬,類似中
古屋也要1千2百萬,在她拒絕搬家後,男方還威脅她不搬家就要寄存證信函。在男方與原
PO分手後,刪除她的臉書好友,在一個月內還立刻另結新歡,封面照換成另一位新女友的
合照,看起來不到30歲,讓原PO感嘆,「男方已經46歲了,對一個男人46歲不算什麼,且
還是有錢的男人,女人46就很吃虧了」,對未來不知如何是好。
文章曝光後,有網友認為男方的行為是因為「男方不想跟女方長久發展,但又因為看到中
意的房子想買,但怕提出分手一個人負擔不起,又臨時找不到心甘情願攤房貸的對象,所
以才用騙的」,還有律師出面說明男方行為可能構成詐欺,建議原PO先蒐證,不要找男方
談,再找律師向男方提告,否則時效會到期。
心得:
低卡原文:https://www.dcard.tw/f/relationship/p/240828483
不知道真實性如何? 原PO一直有在回覆更新,感覺頗真
20年前3房700萬,現值1200萬,不知道猜不猜的出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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