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富強律師直指,#行政程序法第128條,源自於 #德國 #行政程序法第51條,德國並未限制行政法院確定判決後不能適用該法條,但台灣卻自己限縮解釋。蔡富强認為應突破調整,若行政機關還是保守,就須立法委員來修法,強調立法理由,告訴司法機關當初立法原意,行政機關有義務撤銷錯誤處分。此外,再審設下5年期限,根本違反 #聯合國兩公約,沒有提供有效救濟管道,讓人民無法申冤,從法理情都說不通。 #法的安定性 是以公平正義為前提,若是違法的錯誤判決,就不應該維持其安定性。
行政死不認錯司法自廢武功 人民申冤靠立院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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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第51條 在 韓賜村 支持會做事的人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政府要主動保障人民的權益
#公務員的疏失不應該由人民承擔後果
11月2日韓賜村議員與陳致中議員在高雄市議會召開《訂正仁美地區大丘園段都市計畫圖重製專案通盤檢討公聽會》
鳥松仁美地區大丘園段約2.8公頃土地原本編定為『農業區』,由65位地主所有,今年9月8日65位地主都收到高雄市政府都發局一紙公文,通知地主因為民國90年5月18日「第一次通盤檢討」繪製都市計畫圖錯誤,上述土地將「訂正」為『保護區』。如此將造成地價大幅落差、原本合法建物變成違建、原本農業區農損因保護區而無法申請.....,對人民的權益侵害甚大。韓賜村議員接到地主自救會陳情,特別召開公聽會邀請都發局、工務局、地政局、法制局官員蒞會聽取並回應人民的意見。
韓賜村議員表示,基於維護社會最大公益與信賴保護原則,公務員之疏失不應由人民承擔後果。本案計畫之變更訂正,應維持90.05.18(第一次通盤檢討)案之計畫圖內容,畫為農業區。
地主自救會提出以下意見:
1、90.05.18至今109年9月,將近20年的時間,本區土地迭經買賣交易,交易價格、銀行融資,均以農業區土地為鑑價標準。
2、上述20年期間,原行政區鄉公所出具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均載明為『屬於仁美都市計畫,編定為農業區』。
3、土地登記簿、土地權狀皆登載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
4、人民亦據此申請原高雄縣政府建設局建造執照獲准在案並起造完成。
5、本區土地若由原編定農業區變更為保護區,則土地行情將有大幅度的落差、銀行融資將重估現值甚至收回、農業區合法建築因變更成保護區而成為違章,對人民權益的侵害甚鉅。
6、本計畫編號4變更的理由可能肇因於公務員的疏失致登載錯誤,惟此疏失錯誤歷經20年之久,期間所產生的交易秩序與損失,基於信賴保護原則,絕無由人民承擔後果之理。
7、本計畫編號4擬變更區域,隔北平路51巷以西為保護區,以北和以東鄰地皆為農業區,故本區按20年來原編定維持為農業區並無扞格。
經與會官員與地主代表的充分討論溝通,公聽會做成下列結論:
1、法制局認為依《大法官742號解釋》首先指出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變更中的具體項目,如果有直接限制特定人民的權益或增加負擔時,就可提起行政訴訟。又《行政程序法第117條》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
一、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
二、受益人無第一百十九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
故本案在法律行政救濟上應該還有空間。
2、都發局認同本案有信賴利益保護的必要,將向高雄市都委會及內政部都委會陳述意見。另會同法制局研議可否有法源將本案保留為農業區。
3、工務局在本案救濟手段進行期間,對該區建物保持現狀不做處置。
行政程序法第51條 在 綠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國民黨別執迷不悟!拒絕議會淪為打手】
⚠️新竹縣議會由2019年始,以三次紀律委員會懲處綠黨余筱菁議員。不僅僅是綠黨、時代力量、勞動黨長期在新竹受到打壓,國民黨在全國各地更是常常以國民黨大黨優勢,啟動紀律委員會或是表決權新竹縣BOO焚化爐的弊案與圖利情形顯著,在新竹縣議會中已經大量討論,卻仍然於8/7日簽約,顯示新竹縣議會已經嚴重失職,新竹縣議會已然成為新竹縣政府的橡皮圖章,這次包含程序委員會中,因場外焚化爐陳情民眾舉牌陳情,新竹縣議會職員與國民黨議員甚至關起窗戶,罔顧民意。
而新竹縣議會在資料公開透明程度上,也有很大的疑慮,在議會的網站上,包含資料的更新與議員出國考察資料 #今年起不公開,絲毫沒有做到政府應該做到的公開、透明、不符合政府資訊公開法中主動公開的要件。
【新竹縣議會漠視議員權益,打壓議員超前部署】
余筱菁議員質疑:在尚未停權之前,我就開始收不到新竹縣政府的資料
8/5日余筱菁議員就詢問議事組議程,聯繫人表明,在發文的資訊裡面,沒有其名字出現? 停權我的是新竹縣紀律委員會,停權日期是8/10-8/14,請問8/5就被停權?是超前部屬嗎?
#新竹縣議會明顯侵權
新竹縣議會,一直以來在避開各種監督,挾著國民黨議員席次的優勢,一再的漠視小黨議員的意見,也漠視民意,從這次程序委員會中,對於焚化爐案件與陳情民眾意見的忽視與汙名化,甚至有國民黨議員直接說出:「人民有陳情抗議的權利,但我們也有不面對他們的權利」。讓余筱菁議員不禁質疑這種傲慢的想法,這種政黨與議員真的是新竹縣需要的嗎?。
本次的焚化爐BOO案與停權,踐踏了在地的聲音與民意,一場毫無回應的公聽會、一件圖利明顯的弊案,感謝這期間為焚化爐案發生的所有民進黨、時代力量、勞動黨的議員,我們是少數,但我相信為環境發聲的堅持、為民眾權益的保護,會是我們永遠的堅持。新竹縣在改變,新竹縣議會也到了改變的時候。公開透明就是往前走的第一步。
#余筱菁議員表示
這一次的停權,更加堅定我捍衛人民的決心。
我在這裡發公文要求,未來新竹縣議會的程序委員會都必須公開錄音、公開錄影以直播的形式召開!程序委員會的議程的訂定,都請直接進大會!
#詹順貴律師發言
詹順貴路師長期為台灣環保運動發聲,這次也因為焚化爐的BOO案與停權案接受余筱菁議員與焚化爐自救會的委託,但今天詹律師因為出庭不克到場, 關於停權部分的說明,以下是詹律師的意見。
✅依照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全字第19號裁定的意旨,地方議會的議員,是由當地人民所選出,代表選區人民或合議或個別行使法律所賦予的職權,各議員的職權行使具有獨立性。新竹縣議會的停權決定,將使被停權的議員,於議會開議期間無法行使職權,造成法律上的不利益,屬於行政訴訟法地298條第2項所稱的「重大損害」。而此次臨時會將審議新竹縣政府108年度決算審核報告暨審議提案,對議員職權而言非常重要,因停權而無法出席行使議員監督權,損害即屬重大,並且具有急迫性,因此,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才會裁定應讓余議員出席臨時會。 由行政法院判決意旨可知,議員是對選區人民負責,個別獨立行使職權,議會的多數黨,實在不應該假公濟私,動不動就將少數黨的議員停權,卻通不過司法檢驗,貽笑大方。
#焚化爐BOO案舞弊
✅關於新竹縣政府興辦焚化爐BOO部分 環評通過並公告,是授益的行政處份,授益的對象是通過當時的開發單位,並非其他人可以隨便援用。本件焚化爐BOO早年固然曾經通過環評,但是由當時的廠商(開發單位)實施環評並獲得通過,而非以新竹縣政府(或其環保局)作為開發單位實施並通過環評。現在既然重新辦理促參招標,並由另一廠商得標,當然應該由新得標廠商重新辦理環評。何況,原本的環評結論第6點也已載明如變更廠商應重辦環評,這是行政程序法第93條第2項第2款所稱的條件附款,而且是一種解除條件,一旦更換廠商,原本授益行政處分的效力即失效。 促參案件,都是特許,性質上不得允許轉讓(促參法第51條),但本件新竹縣政府與得標廠商卻在簽約招待會上公開宣稱將轉交給翰陽科技興建和營運,這難道沒有違法?在此詹順貴律師也將接受鳳岡焚化爐自救會委託對新竹縣政府提起訴訟。
#連郁婷議員
【抗告也要通過議會決議】
【抗告經費從何而來⁉️】
針對秘書長在上禮拜說,要 #對於余筱菁聲請假處份提出抗告一事。新竹縣議員連郁婷表示,無法理解秘書長是經過誰的授權。 連郁婷表示,新竹縣議會是合議制,即使是議長也沒有權力自行決定抗告與否。因為,抗告的律師費是新竹縣議會負擔,應該要先經過新竹縣議會的同意。因此,請秘書長解釋是經過誰的授權來提出抗告。 連郁婷表示,雖然國民黨以外的議員,表決也投不過國民黨,但這不代表國民黨可以自行決定新竹縣議會的所有事情。連郁婷鄭重呼籲新竹縣議會,務必透過正當、合理的民主法治程序來決議,否則新竹縣議會就會淪為獨裁制而不是合議制。
#新竹縣議會搞獨裁 #打壓議員超前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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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6 第一章 總則:§ 1-9100:34 第一節法例§1-1000: 51 第二節管轄§11-1901:05 第三節當事人§20-3101:16第四節迴避§32-3301:28 第五節 程序 之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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