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晚上6:30直播的重點資料先提供給大家,各位可以先預習準備
行政法國家考試重要命題一大法官解釋與司法實務
一、大法官解釋
1、釋字第784號:有關學生之行政爭訟(1-52頁)
2、釋字第802號:跨國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並未違反比例原則(1-84頁)
3、釋字第807號:勞基法規定女性不得於夜間工作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上課第一本講義)
4、釋字第794號:菸害防制法第2條第4款菸品廣告、第5款菸品贊助,第9條第8款促銷、廣告丶宣傳等規定,並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1-120頁)
5、釋字第788號:廢棄物清理法所課之回收處理費(課徵之構成要件、效果、業者範圍丶費率)以授權之法規命令定之,符合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1-133頁)
6、釋字第793號:黨產委員會之設置是否違反憲法増修條文第3條規定?(2-15頁)
7、釋字第787號:退伍軍人與台灣銀行優存利息給付事件(2-29頁)
8、釋字第785號:有關公務人員之行政爭訟救濟(2-55頁)
9、釋字第806號:台北市政府訂定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辦法(自治規則),未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以自治條例規定,亦未獲得自治條例具體明確之授權,與法律保留原則有違。(上課第1本講義)
10、釋字第797號:行政程序法第74條寄存送達生效日之規定,是否有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3-44頁)
11、釋字第778號:藥事法規定醫療急迫情形,限於「立即」、「當埸」施與針劑或口服藥品為限,有違法律保留原則。(4-18頁)
12、釋字第808號: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8條規定,刑事法律追訴並判決有罪確定,仍處以罰鍰,構成重複處罰,違反法治國家一罪不二罰原則。(4-224頁)
二、最高行政法院聯席會議決議
1、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大法庭第5號裁定:性別平等委員會之組織,後來修法後如何適用?是否有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2-77頁)
2、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大法庭第4號裁定:稅捐稽徵法第28條於民國98年修法之溢繳稅款,其退稅請求權關於行政程序法第131條10年之規定,如何適用?(4-135頁)
3、最高行政法院108年聯席會議決議:公立高中職以下敎師之年終考核、平時獎懲之法律性質、救濟?(2-77頁)
4、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聯席會議決議:敎師法規定,大學不服教育部再申訴決定,不得提起行政訴訟(2-81頁)
5、最高行政法院104年聯席會議決議:戶籍法第48條之「催告」法律性質、不服救濟?(4-47頁)
6、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違章建築處理辦法所規定之「補辦通知單」、「拆除通知單」之法律性質與救濟(4-52頁)
7、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公務員考績丙等之行政處分機關究為服務機構或銓敘部?(4-68頁)
8、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聯席會議決議:有關違法授益處分撤銷除斥期間的起算點(4-98頁)
9、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聯席會議決議: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的起算點?(4-133頁)
10、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108年):行政機關對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是否有「權利失效」法理之適用?(4-100頁)
11、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109年):鐡路法於103年修法將違反加價販售車票之行為,由刑罰改為行政罰,究如何處罰?(4-240頁)
12、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聯席會議決議:藥事法第65條規定,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其實連續宣播廣告,究為一行為或多數行為?(4-240頁)
13、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行政執行法第9條聲明異議後不服,究應如何救濟?(4-250頁)
14、最高行政法院101年聯席會議決議:遲到的行政處分與續行訴願(5-25頁)
15、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聯席會議決議:原處分機關是否適用「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5-40頁)
16、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聯席會議決議:有關公益訴訟之行政訴訟類型?(5-82頁)
三、重要修法
1、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行政程序重開(4-124頁)
2、行政訴訟法第237-18條都市計畫審查程序(5-131頁)
3、國家賠償法第3條:有關公共設施國賠之規定(5-168頁)
四、重要時事
1、疾病指揮中心所為疫情資訊公布等措施之法律性質、救濟?(4-189頁)
2、花蓮縣礦區,附近居民提起行政訴訟並經行政法院判決撤銷經濟部展延20年之開礦權(4-55頁)
3、地方法規可否較中央法令作更高或更嚴格之規定,有關萊豬自治條例之爭議?(2-134頁)
以上為司法實務之考試重點,至於詳細命題方式、內容,上課時再作說明。
「行政程序法 第 20 條」的推薦目錄:
行政程序法 第 20 條 在 行政法林清老師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110年警察特考、退役三等行政法擬答
一、此題為100年原住民三等考古試題,上課時老師有特別提醒🔔
(一)解題方向:釋字第690號
1、必要處置或應變措施,其法律構成要件意義非難以理解,受規範者所得預見,得由司法機關加以審查確認,並無違法律明確性原則之要求。
2、14日居檢規定之法律性質為行政處分,如不服該主管機關之處分,仍得依行政爭訟程序訴求救濟,即受14日居家檢疫之不利處分不服得提起撤銷訴願(訟),但是如果該14日之居家檢疫處分己執行完畢,且無法回復原狀時,相對人得提起「確認行政處分違法之訴」。
(二)、14日居家規定如何起算:
1、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規定,期間以日、星期、月或年計算者,其始日不計算在內,即以次日為起算日,但法律規定即日起算者,不在此限。
2、該條第5項規定,期間涉及人民處罰或其他不利行政處分者,其始日不計時刻以一日論。
3、本題民眾於2020年4月1日晩上10:00入境,受14日居檢之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規定,以日為期間,其始日4月1日不計算在內,但是14日居檢為不利之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5項規定,仍應以4月1日不計時刻以一日論,即以4月1日為起算日。
二、解答方向:行政罰法第4條,此題亦為考古題。
(一)行政罰處罰法定原則,即行政罰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二)學校對學生之記大過,其法律性質乃學校對學生之「敎育或管理措施」,依行政程序法第92條規定,係行政機關(學校)對特定具體事件所為之單方決定或公權力措施,並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行政處分(釋字784號參照)。
(三)大學以校規為處罰學生之依據,是否符合「行政罰法定原則」?
1、大學自治雖為憲法制度性保障,有關教學、研究、學習事項享有自治之權。大學得於合理範圍內享有自治權,有考核學生學業與品行之權責,各大學依法定程序訂定大學之自治規章,此大學自治事項包括內部組織、課程設計、研究內容、畢業條件、入學資格等在內(釋字626號)。
2、但是,大學自治係於大學為維持教育及學校秩序內之自治,大學對於校內所訂定之自治規章,並不得就學生校外違反行政法義務之裁罰依據,如各大學依大學所訂定的校規,對學生校外之違反行政法義務,如交通違規、菸害防治、廢棄物清理⋯等,各大學得依校規為處罰依據,乃有牴觸法律之虞,並且與一行為不二罰原則有違。
行政程序法 第 20 條 在 官逼民反_人民當家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國稅局跟強盜一樣,連 #賠償所得 也要課稅,人有損失、損益或身心遭創才會有賠償嘛!國稅局搞一個拗口詞「所失利益」讓民眾霧煞煞,這跟 #曾建元 教授一樣嘛!曾教授遭遇家裡火災,死裡逃生,主因使用的除濕機設計不良導致電線短路自燃,除濕機廠商因而賠償一百萬,彌補他們損失,不料遭台北市國稅局 #趁火打劫 賠償金竟認定為「收入」,須補繳20幾萬高額稅金,經過曾建元教授陳請台北國稅局能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第1項之規定以職權自行撤銷違法的行政處分;另一方面,撰寫〈我家火燒厝,國稅局還趁火打劫〉一文,刊登於9月28日的《蘋果日報》,希望將本案訴諸於媒體,讓人民來公評當中的是非,法稅改革聯盟也協助發聲,對財政部賦稅署和台北國稅局高層形成壓力,而更正撤銷了違法的課稅處分。
納稅人獲賠償金 須列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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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第 20 條 在 【基本介紹】行政程序法:簡單分享條文架構~9分鐘簡單學習XD 的推薦與評價
00:26 第 一章 總則:§ 1-91 00:34 第 一節法例§1-10 00:51 第 二節管轄§11-19 01:05 第 三節當事人§ 20 -31 01:16 第 四節迴避§32-33 01:28 第 五節 程序 之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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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體系架構及重點整理(此單元整理適合用於行政法、法緒) 一、行政行為應遵守之法律程序(行政程序法第1-91條) (一)、行政程序的 ... ... <看更多>
行政程序法 第 20 條 在 [討論] 說林凱威逃兵的是不是不會抓重點?(更新) - 看板Baseball 的推薦與評價
先定性一下,大家批判焦點~林凱威假受傷而躲兵役不參加亞運
法律規定,當兵是國民應盡義務,但對於優秀的運動員則有制定《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服
補充兵役辦法》給予他們條件交換的機會,如果符合一定資格就可以申請改服12天的補充
役,但未來5年都必須要受到體育署的列管,配合參加集訓與比賽。
而林凱威符合資格
所以今天林凱威接受徵召完全合法
而萬一運動員受傷呢?
這樣若強制徵召,要運動員忍著痛去比賽,政府可能涉及誠信原則、有利不利應一律注
意...等行政法原理原則(行政程序法第4、8、9條)。或是可能還有其餘內部規定。
事件經過:
味全龍球團聲稱林凱威受傷,棒協取消徵召而由其他人遞補
但發現林凱威早已開始投球甚至登錄一軍
這也是大部分球迷不爽的點
但是,很多人沒有搞清楚,無論葉君璋說了甚麼,以棒協聲明為準:
1.味全龍照著規定走,球員去醫院檢驗傷勢,取得受傷證明(診斷書)
2.診斷書棒協選訓會通過
3.一切程序都報請體育署與奧會
(上述3點來自棒協說明)
所以,林凱威真的應徵召未徵召,只有幾個可能
1.醫生診斷錯誤,林凱威明明沒事或只有小傷
(診斷部分是醫生專業,沒有人可以介入或批評)
2.棒協與味全龍狼狽為奸,一路從選訓會騙到體育署,提出的醫療證明偷天換日或搓湯圓
搓掉了
(幾乎無此可能性,若有請拿出證據,不然只是無腦臆測。而且要這樣那乾脆一開始不要
徵召林凱威就好,搞那麼麻煩幹嘛?列管沒被徵召又不是只有他
而且偽造文書印文是重罪)
3.林凱威演戲演給醫生看,醫生被騙了
(可能性為零,因為機器一驗下去,一清二楚,況且味全龍也發出聲明,配合再度選訓結
果,結果你不選難道要林凱威買機票過去加油?)
4.既然林凱威受傷,那基於戰力考量,我徵召更強的吳念庭好了,後續發現評估錯誤算他
賺到
(我個人覺得最有可能的只有這個了....但一開始為什麼不徵召吳我也很納悶....)
5.棒協乃至選訓會體育署,對於醫療證明皆是例行性蓋章通過,沒有進一步查明
(我反而覺得這比較有可能,我國行政機關的官僚僵化、效率與怠惰....眾所皆知吧)
結論,我認為林凱威根本沒有逃兵的想法,最大的原因應該還是醫院診斷後判定錯誤
但這錯誤不應該由任何人來坦。
而大家在意的是之前說腳傷,現在蹦蹦跳,但不是啊,受傷後評估是醫生判定的,我現在
就沒事啊,難到要我一跛一跛出來?那個才叫裝病吧?
其他爭議我在下方說明
不過先補結論,既然無規定,味全龍沒有違法,那要一個健康的投手在一軍出賽,是完全
合情合理的。
PS:
【曾豪駒表示,「有一個問題是比較疑惑,接收到的訊息是就算換人,如果中間傷好了,
要到亞運結束才能出賽,我會覺得這項訊息是只有告訴我們嗎?需要相關單位出來說明一
下。」】
怪了,你一直說「接收到訊息說是就算換人,如果中間傷好了,要到亞運結束才能出賽」
,啊你也不講是誰說的,棒協也說他沒說過,龍貓你難道接的是柬埔寨的詐騙電話?
我很納悶為何沒有媒體跟大眾焦點鎖定在這?
【象隊領隊劉志威說法:「我們沒有收到相關通知,參賽與否皆以球員健康為優先考量,
國際賽事球員受到徵召,我們都希望球員能健康的去為國爭光,但若球員因健康因素不參
賽,亞運期間卻仍在一軍出賽,這就容易引起輿論質疑,球團可能要自行評估。」】
若依這說法,林凱威仍然可以在一軍出賽,因為他是健康的。
【獅領隊蘇泰安說,「我們沒有收到正式告知,但站在公平的立場,如果被徵召,因身體
狀況退賽,基於公平性,應該要等到亞運棒球比賽結束後,再回歸母隊投入比賽,這應該
是比較公平的作法。」】
這說法也很有問題,棒協開會確定遞補人選,林凱威被取消徵召。所以,林凱威現在的狀
態是沒有被徵召的,既然如此,他當然有權利出賽。
他是受傷被評估不能參賽,若要講公平,應該是全中職所有列管球員通通不能出賽才對.
...
最後小知識
國家受列管運動員,提出之受傷證明需來自教學醫院,並且需上公文簽呈給委員會、體育
署,委員會組成:專業教練、防護專家、體育專業教授、醫生。
這次媒體喧染、大做文章、網路酸民一片檢討聲浪,但就是沒抓重點...跟當初張育成事
件一樣,體育署權力下放後,總教練跟整個選訓會不強制選他,硬要用詢問的,人家拒絕
有啥不可?
難道你接到國防部的電話會主動說要去教召嗎?
搞清楚法律規定是徵召不能拒絕,既然是詢問就沒有徵召的問題了...
不要說我龍迷偏袒,我喵迷謝謝
補充:我沒放上富邦領隊的說法,理由同上,富邦悍將領隊林華韋表示,「有聽過這樣的
說法,但沒有收到正式訊息。」。這邊我的想法同針對龍貓的看法,你們就不說哪裡聽來
的,是要社會大眾去跟你們討論謠言嗎?
總而言之,事情經過就是林凱威受傷 →經醫生評估後給出一個期間休養 →棒協換人 →
林凱威傷勢復原快速 →棒協表示「不能再換人」 →林凱威升一軍 →球迷認為林凱威逃兵
就這樣....
然後林凱威真的很倒霉....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6.166.2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Baseball/M.1695492969.A.005.html
如果你看得懂中文,就不會回這蠢問題了 09/24 06:39
我同意啊,但這不能怪林凱威吧?況且這是醫生專業,我有說
不宜介入批評吧
證明它們竄改診斷書啊
確實,依你說法,整個選訓會、體育署都隨便依球團說法就一切給過就
是了?況且人家球團明明就把後續狀況呈報棒協了,你不選怪誰? 09/24 08:48
棒協說法不是我信不信,今天沒有任何明確證據顯示球員說謊,那我寧願相信球員
他講了「有聽過這種說法」啊誰知道這說法哪裡來的?他也講不出來源是要討論個
鬼?
※ 編輯: Gerritsen (114.46.166.21 臺灣), 09/24/2023 13:35:41
※ 編輯: Gerritsen (114.46.166.21 臺灣), 09/24/2023 13:42:00
※ 編輯: Gerritsen (114.46.166.21 臺灣), 09/24/2023 13:49:42
※ 編輯: Gerritsen (114.46.166.21 臺灣), 09/24/2023 13:5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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