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要主動保障人民的權益
#公務員的疏失不應該由人民承擔後果
11月2日韓賜村議員與陳致中議員在高雄市議會召開《訂正仁美地區大丘園段都市計畫圖重製專案通盤檢討公聽會》
鳥松仁美地區大丘園段約2.8公頃土地原本編定為『農業區』,由65位地主所有,今年9月8日65位地主都收到高雄市政府都發局一紙公文,通知地主因為民國90年5月18日「第一次通盤檢討」繪製都市計畫圖錯誤,上述土地將「訂正」為『保護區』。如此將造成地價大幅落差、原本合法建物變成違建、原本農業區農損因保護區而無法申請.....,對人民的權益侵害甚大。韓賜村議員接到地主自救會陳情,特別召開公聽會邀請都發局、工務局、地政局、法制局官員蒞會聽取並回應人民的意見。
韓賜村議員表示,基於維護社會最大公益與信賴保護原則,公務員之疏失不應由人民承擔後果。本案計畫之變更訂正,應維持90.05.18(第一次通盤檢討)案之計畫圖內容,畫為農業區。
地主自救會提出以下意見:
1、90.05.18至今109年9月,將近20年的時間,本區土地迭經買賣交易,交易價格、銀行融資,均以農業區土地為鑑價標準。
2、上述20年期間,原行政區鄉公所出具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均載明為『屬於仁美都市計畫,編定為農業區』。
3、土地登記簿、土地權狀皆登載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
4、人民亦據此申請原高雄縣政府建設局建造執照獲准在案並起造完成。
5、本區土地若由原編定農業區變更為保護區,則土地行情將有大幅度的落差、銀行融資將重估現值甚至收回、農業區合法建築因變更成保護區而成為違章,對人民權益的侵害甚鉅。
6、本計畫編號4變更的理由可能肇因於公務員的疏失致登載錯誤,惟此疏失錯誤歷經20年之久,期間所產生的交易秩序與損失,基於信賴保護原則,絕無由人民承擔後果之理。
7、本計畫編號4擬變更區域,隔北平路51巷以西為保護區,以北和以東鄰地皆為農業區,故本區按20年來原編定維持為農業區並無扞格。
經與會官員與地主代表的充分討論溝通,公聽會做成下列結論:
1、法制局認為依《大法官742號解釋》首先指出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變更中的具體項目,如果有直接限制特定人民的權益或增加負擔時,就可提起行政訴訟。又《行政程序法第117條》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
一、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
二、受益人無第一百十九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
故本案在法律行政救濟上應該還有空間。
2、都發局認同本案有信賴利益保護的必要,將向高雄市都委會及內政部都委會陳述意見。另會同法制局研議可否有法源將本案保留為農業區。
3、工務局在本案救濟手段進行期間,對該區建物保持現狀不做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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