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0515蘋果 房仲交易糾紛漏水屋最多 專家揭常見隱匿凶宅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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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買中古屋通常須透過房仲居中協調,卻也發生不少買賣糾紛,根據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統計2020年全年房屋仲介交易糾紛(不含建設及代銷業),前3名包含房屋漏水問題共169件、終止委售或買賣契約共162件、隱瞞重要交易資訊共119件,除了常勝軍的漏水爭議之外,隱瞞重要資訊則以凶宅漂白、產權糾紛及安裝手機基地台較常見,專家提醒,一定要重視驗屋過程,事先存證。
(林佩萱/高雄報導)……↓
在房屋交易糾紛中,漏水問題很常見,屋比房屋總監陳傑鳴表示,目前台灣平均屋齡高達31年,老屋漏水相當常見,建議民眾一定要重視驗屋的過程。如果驗屋發現瑕疵一定要提出,因為依《民法》規定,如果在交付過戶之前已經知道有瑕疵,購屋者卻沒做任何表示,表示買家對於該瑕疵可以接受,事後不得再以此為瑕疵而主張賣方應負瑕疵擔保責任。
因此若在交屋前發現房屋有漏水、設備毀損等問題,陳傑鳴建議,購屋者可先拍照、錄影,留存證據,要求限期改善,若屋主未改善,可向法院訴請解約或是減少價金。若民眾驗屋缺乏經驗,可請設計師幫忙驗屋,或請驗屋公司處理,驗屋費用根據「坪數大小」和「房型」而定,30坪左右約需花費1~2萬元。
美商ERA不動產資深經理陳泰源補充,常見漏水問題被刻意隱匿,尤其室內有過多裝潢時更不容易被發現,或是天花板鋼筋裸露造成滲漏水,屋主卻只在天花板上放接水盤,根本沒有修復漏水源頭問題,便可能造成爭議。
陳泰源也藉此釐清,「發現漏水」與「發生漏水」狀況完全不同,若發現漏水情況在賣屋之前就有,賣方就有保固責任;倘若買房之後因發生地震,或是自行裝修敲打導致漏水,就跟賣方沒有關係,但也容易產生爭議,雙方抝來抝去。
至於隱瞞交易資訊,陳泰源指出,政府有規定,房屋交易時需在不動產說明書上揭露清楚,屋主持有期間,該房是否曾經發生非自然死亡情事,如凶殺、自殺、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等,以保障購屋民眾的權益。
但是在市面上,「隱匿凶宅」的爭議仍層出不窮,陳泰源解釋,主要是有投資客買下凶宅之後,先過戶給其他人頭,重新登記回自己手裡,再進行轉售,讓自己符合持有產權期間無發生兇案事件的假象,以此手法漂白,導致產生交易糾紛。因此建議民眾應請房仲追查清楚,該房的現任、前一手、甚至前前手的屋主持有期間,是否曾經發生非自然死亡事件。
另外,儘管依據內政部《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函釋,「凶宅」是指於建築物專有部分(包括主建物及附屬建物),曾發生凶殺或自殺而死亡(不包括自然死亡)的事實,及在專有部分有求死行為致死,但不包括在專有部分遭砍殺而陳屍他處的行為,但多數買方仍會在意大樓社區是否有凶宅,或社區是否曾經發生跳樓事件,避免購買到「凶樓」,因此而產生認知上的糾紛,建議介意的民眾,看屋時向鄰居和管理員打聽清楚。
陳泰源補充,大樓頂樓安裝手機基地台也是常見被隱匿的資訊,仲介通常也容易忽視,只在意賣房所在樓層的情況較多。還有物件產權糾紛的問題也可能被隱匿,例如屋主在外欠錢,房屋陷入民事上的法律糾紛,遭到假扣押,或是夫妻離婚,涉及財產分配的問題,先生背著太太私下處理房產,隱瞞仲介,也有可能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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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90的網紅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150328TVBS 掩漏水 遮壁癌 雨後看屋易現形 影片網址→https://youtu.be/2Zgt20rtJi4 感謝記者 林彥汝 的採訪有關於是否擔心買到漏水屋的疑慮與解釋↓ 1.我們接委賣時,會要求屋主在「屋況說明書」填寫,其中有2條寫明:a.是否有漏水?漏水現況交屋?修繕後才交...
「瑕疵擔保責任漏水民法」的推薦目錄:
瑕疵擔保責任漏水民法 在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10507匯流 現在房子沒以前蓋得好?專家挑屋教戰守則避花大錢買到漏水屋
匯流原址→https://cnews.com.tw/195210507a02/
現在的房子蓋得沒有以前好?以往買房不漏水是基本功,在相關社團搜尋住戶抱怨文,有多則與水電相關的貼文,有民眾才交屋沒多久,地下室就都出現漏水情形,經過住戶集體反應,建商處理態度消息,花大錢買房,卻成了惡夢的開始。對此,知名房仲作家陳泰源提供挑屋教戰守則,避免消費者買到漏水屋。
匯流新聞網記者李映萱 / 台北報導......↓
陳泰源表示,新成屋蓋沒多久就漏水,時有所聞,若要因為這樣要解釋成以前的房子蓋得較好,也不那麼精準。房子漏水成因多,除了房子工程,地震也會導致牆壁出現裂痕,進而漏水。現今蓋房的原物料成本、鋼筋水泥及人力高漲,還是會有不肖建商偷工減料。要如避免買到漏水屋?陳泰源分享,依預售屋、中古屋及新交件的新屋來做區分,有幾個挑屋重點可仔細觀察。
挑選預售屋,陳泰源建議別選「一案建商」,意即為了銷售單一建案就倒閉的建設公司,過去無任何的銷售紀錄,盡量選中大型、較有口碑的建商,「但有口碑的建商蓋得房子不是不會漏水,而是後續保固維修方面比較有保障。」
中古屋方面,可先從肉眼看得到的地方觀察,分室內及室外。屋內先看天花板有無漏水痕跡、牆壁有無新舊油漆交錯、有無過度裝潢來遮擋漏水,陳泰源強調,廁所因為濕氣重,須將天花板的維修孔打開來,檢查水泥面有無漏水情形、有無加裝接水盤,接水盤只是暫時接住漏出的水,治標不治本;室內可觀察公共區域、地下室或潮濕區域,因為整棟建築用的是同一批鋼筋水泥,若有壁癌狀況,整棟大樓狀況也不會太好。
若是新成屋發現漏水情況須注意兩點。第一,只要買方在交屋5年內發現漏水,並在6個月內通知賣方,都能主張民法上「物之瑕疵擔保責任」的主張,向賣方提出修繕請求。第二,要特別注意漏水是「發生」還是「發現」,陳泰源解釋,如果是買房後才發生漏水的情況,與前屋主沒有關係;若是買了之後才發現,確認是前屋主持有期間所發生之漏水,責任就前屋主身上。
照片來源:pexe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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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擔保責任漏水民法 在 高嘉瑜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檸檬車法案拖一年!
車主權益還要等多久?】
⚠️什麼是檸檬車法?
嘉瑜今日召開記者會,呼籲我國應盡速比照美國「汽車瑕疵擔保」的特殊規定:「新車交付一定期限或里程內有瑕疵情形,車主可要求車商更換新車或解約退款」,這就是俗稱的「檸檬車條款」!
經濟部雖曾於108年7月預告修正〈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新增檸檬車條款,但修正內容無論是擔保期、屢修不復之定義、第三方鑑定機構或是車商提供車主代步車天數不計入維修累計天數等,對於車主權益保障明顯不足,且迄今已過一年多,仍未見經濟部再提出符合國人期待與國際水準的修正草案!
⚠️擔保期間、里程,遠不如國際標準!
經嘉瑜調查發現,各國檸檬車條款保障的交車天數與行駛里程數,包含美國紐約「2年、2萬9千公里」、韓國「1年、2萬公里」、菲律賓「1年、2萬公里」、中國「2年、5萬公里」,我國經濟部在108年7月所預告的擔保期卻僅「180天、1萬2千公里」,明顯落後於各國檸檬車條款擔保期之平均水準!
草案中有對此說明:擔保期「180天」的制定,是考量我國環境因素與消費者使用情形,但相較於國外嚴苛的極端氣候,我國氣候四季宜人,卻反而使車輛擔保期縮水?
里程「1萬2千公里」方面,據行政院消保處說法,是請專家學者研判所得之大部分車輛購買時,瑕疵發生的常見里程數,但嘉瑜質疑,檸檬車條款今天本就為了保障買到「車王」這種特殊案例的車主,瑕疵發生情形當然不能一概而論,設置更長的保障里程以顧全個案車主,才是治本之道!而這也是各國擔保期都設較1萬2千公里長的主因。
消保法授權經濟部訂立定型化契約的目的本就在於「預防消費糾紛,保護消費者權益」,理應給予消費者更多保障空間,為何檸檬車條款草案參酌民法後竟會制定出保障不足的擔保期間、里程? 實在令嘉瑜不解!
⚠️是否「同一瑕疵」,車商說了算?
台版檸檬車條款草案中有關「標的物屢修不復」條文,規範若非重大瑕疵,則必須屬「同一瑕疵」並「經四次以上維修」,才可以要求車商提供換車或解約服務,但要如何判斷車輛故障屬於「同一瑕疵」,車商極有可能以其專業優勢,解釋屢次故障原因屬不同瑕疵,以規避責任。
雖然草案中規範雙方對於車輛瑕疵原因產生爭議時「得由雙方同意之專業機構鑑定」,但試問國內有哪些第三方鑑定機構不為車商所把持?該草案對於國內消費者的保障恐淪為紙上談兵。
⚠️車商維修一拖再拖,提供代步措施就能規避維修日累計?
台版檸檬車條款草案另有規定,「送修後累積無法使用日數達三十日以上,消費者可以要求解約或更換新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期間不予累計……2、已提供消費者代步車或補貼相當代步費用之回廠維修期間。」
該條文在草案說明中是指遇到車輛維修遇到「缺料、待料」情形時,可以提供消費者代步措施,但條文內容卻未明確限定適用要件,使得車廠可以輕易規避維修日累計,縱使車輛維修沒有「缺料、待料」情形,只要車商提供代步措施拖慢維修進程,就可以抵免送修後累積無法使用日,使得消費者無法要求車商提供換車或解約服務,卻對此無力可為。
⚠️車輛製造瑕疵不斷,車主權益誰來保護?
近年來從福斯DSG變速箱、福特PS變速箱、馬自達CX5引擎漏水……到今年10月嘉瑜一直持續關注的TOYOTA RAV4 車輛漏水案件,車輛製造重大瑕疵案件不斷,但卻因為法規未與時俱進造成消費者權益受損,車主遇到車輛瑕疵情形,輕則自掏腰包更換零件,重則可能影響行車安全甚至危及用路人。
若我國能早日推動檸檬車條款上路,前述車輛瑕疵案大多合乎要求車商更換新車的要件,但也正是因為目前法規不完備,車商才敢擺爛不積極處理,放任安全瑕疵車輛在道路上橫行,形同為我國交通安全埋下不定時炸彈!以RAV4案為例,和泰公司在12月10日的聲明中表示沒有大規模召回的計畫,請車主自己回廠維修或檢查,是否因為擔心影響2021年RAV4新款銷售業績而罔顧民眾安全?
針對我國推動檸檬車條款,嘉瑜在此給出以下幾點建議:一、提高擔保期中交車日數、行駛里程以達國際水準;二、刪除「同一瑕疵」之限制,僅以「經維修四次」而不復判斷是否為屢修不復之瑕疵;三、政府應負起責任,建置公開透明之瑕疵鑑定機構;四、車商提供代步車或補貼,仍應計入送修後累積無法使用日數達三十日以上之期間限制。
👉🏻詳相關新聞連結🔗
檸檬車法案拖一年 高嘉瑜籲修法護新車主權益
https://reurl.cc/A8NXaQ
台灣檸檬車法案沒進展 交車天數、行駛里程數各要180天及1萬2千公里且同一瑕疵維修4次以上 換新解約條件嚴格
https://reurl.cc/N67OoQ
高嘉瑜籲經濟部 盡快修正「檸檬車條款」
https://reurl.cc/R1ZRGx
「檸檬車法案」延宕一年無進度 瑕疵車主求助立委-民視新聞
https://youtu.be/lftmbCAy9U4
瑕疵車「檸檬車條款」修法牛步 自救會赴立院陳情 20201211 公視中晝新聞
https://youtu.be/t0Aa9OQHg5I
瑕疵擔保責任漏水民法 在 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150328TVBS 掩漏水 遮壁癌 雨後看屋易現形
影片網址→https://youtu.be/2Zgt20rtJi4
感謝記者 林彥汝 的採訪有關於是否擔心買到漏水屋的疑慮與解釋↓
1.我們接委賣時,會要求屋主在「屋況說明書」填寫,其中有2條寫明:a.是否有漏水?漏水現況交屋?修繕後才交屋?b.產權持有期間是否有因為漏水而修繕過?如果屋主勾選無漏水,事後發生漏水,前屋主當然要負責。
2.房仲的角色,只是做居間協調溝通,無法負責,畢竟房子又不是房仲的,除非買方能證明「房仲明知故騙」,不然沒道理要房仲連帶賠償。
3.另外,根據《民法-物之瑕疵擔保之規定第355條、359條、365條》就算真的本來就沒有漏水,「入住後5年內,發現漏水通知前屋主半年內」,也可與前屋主協調減少價金,或者是要求前屋主負責修繕唷!
以下是新聞報導……↓
要分辨房子是否漏水,專家說先從牆壁下手!水電行師傅提供辨識小訣竅,他說通常漏水屋轉賣前,牆壁都重新粉刷過,有些刷得牆面凹凸不平,就可懷疑會漏水,或者敲敲牆壁,要是有木板空音,也可能是對方故意用木板遮住壁癌,但師父也提醒,有些房子得住過一段時間才知道是否漏水,所以簽約前,得仔細審視條文,才能保障自己。
當初就是簽下這份合約,讓陳太太想求償卻有爭議,因為第8條寫明,若日後買賣發現有滲漏水,買方願自行負責修復,而且同意完全免除對方滲漏水瑕疵擔保責任,本案不適用房仲公司提供的漏水保固保障辦法,也就是說,賣方和房仲撇清漏水責任。對於這條規定,其他房仲業者說,通常他們都會請屋主先填資料,了解狀況後再賣屋。
房仲陳泰源:「房仲針對這個是沒有要負責任的,因為房子有沒有在漏水,其實當初屋主,委託在賣房子的時候,我們會請屋主寫一個叫屋況說明書。」
目前,房仲業鐘只有永慶和信義房屋有6個月漏水保固,住商和台灣房屋等都沒有,大多只能在民法上協助,所以,民眾怕買到漏水屋,交屋前一定要仔細檢查,水電師傅提供小撇步
水電行師傅范清福:「中間是一個空的,所以你敲的聲音會是很空心的。」
敲木板看是不是空音,師傅說有些投資客,裝潢得美輪美奐,有壁癌的牆壁,刻意先貼上木板後再刷上油漆,外表跟新屋沒兩樣,另外,也可檢視牆壁,是否像這樣重新刷過,牆面凹凸不平,看起來有點水痕,就是曾經漏過水。但師傅說,若對方真的刻意隱瞞,恐怕買方一開始也找不出問題,通常住過一段時間,下雨時才會發現會漏水,因此,在簽合約時,就得仔細審視條文和保固期限,才不會求償困難。
新聞網址→http://news.tvbs.com.tw/entry/573118
部落格網址→http://blog.yam.com/taiyuanchen/article/88365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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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在Lawyer板徵求律師
想請教關於房屋漏水瑕疵擔保責任
我看了相關文章,民法354~365有說明相關瑕疵擔保
想請教下列狀況 告詐欺告得成嗎? 打官司要求賠償?
3/28 簽約 未告知全屋熱水管堵塞、陽台漏水等事項
4/23 發現熱水管堵塞
5/3 發出存證信函要求修繕或賠償價金 (針對熱水管)
5/8 談判破裂
5/11 再次談判,賣方願意賠償22萬價金修繕,並將交屋日期延至5/31
(並在協議書寫到:買方日後不得再向賣方要求補貼,賣方不負責凶宅、輻射、海砂屋以外
瑕疵擔保責任。)
但我當天有一直提到把漏水排除是不對的,民法還是有保障瑕疵擔保責任
如果有告知,可以免除瑕疵擔保;若未告知,還是要附瑕疵擔保責任
5/16 下大雨 發現陽台漏水 (這天賣方千方百計阻止我進入看屋,後來橋到進去看)
當天仲介有陪同,也知道狀況
隔天仲介說,賣方與仲介不再負責賠償,因協議書裡有寫不附瑕疵擔保
5/19 銀行對保完成、房屋過戶完成
5/21 發出存證信函,要求修繕漏水或賠償價金 (針對漏水)
5/26 要求對保後正式驗屋 (賣方不給鑰匙,以"以前已經看過很多次為由,拒絕驗屋")
5/30 銀行撥款
5/31 本來約定早上點交,下午交屋,但買方經紀人拿不到鑰匙(賣方惡意刁難)
目前買方經紀人LINE裝死不回應 (已打多通電話和傳訊息)
代書約下午3點洽談交屋
目前狀況就是這樣
可能要上法院了,對方不知道還要玩什麼把戲
從有糾紛開始,所有的對話我都有錄音
各位律師有沒有什麼建議?
請大家推薦不動產專業律師,我不怕上法庭,這實在太可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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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03.204.48.6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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