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系列(二)買到漏水屋可以解約嗎❓
買房是很多人一生中非常重大的一筆花費。
但如果辛辛苦苦花了大筆存款,卻買到漏水屋該怎麼辦呢?
可以解約要回買賣價金嗎?
這個問題經常會用到一個法律概念,叫做「瑕疵擔保責任」:
賣家應擔保房屋在交付時,房子沒有存在會減少房屋「價值」或「效用」的「瑕疵」,除非減少程度無關重要。(民法第354條)
若存在這種瑕疵,買家就可依法要求「減少價金」,或是直接「解約並要求返還買賣價金」。(民法第359條)
所以如果買到漏水屋,漏水狀況大大減損房子價值、效用時,買家就可依照「瑕疵擔保責任」相關規定,要求「減價」,或「解約並要求返還價金」。
⚠️但需特別注意以下幾點:
🔻解約顯失公平時:
如果漏水狀況(瑕疵)並不是很嚴重,衡量「瑕疵損害買家程度」與「解約損害賣家程度」,可認為解約「顯失公平」時,買方依法只能要求「減價」,而無法「解約」。(民法第359條)
🔻買方早知情:
如果買方一開始成立買賣契約時,對於漏水狀況早已知情,賣方就不需負「瑕疵擔保責任」。(民法第355條)
🔻買方有重大過失:
如果買方在契約成立時,是因「重大過失」(顯然欠缺普通人的注意程度),而不知漏水情況,賣方同樣不需負「瑕疵擔保責任」。(民法第355條)
但賣方如果有保證沒有漏水狀況,或有故意不告知漏水狀況情形,即使買方有重大過失,賣方仍應負「瑕疵擔保責任」。
🔻儘速檢查:
買方取得房屋後,應儘速依照一般通常程序檢查屋況,若發現漏水狀況應立即通知賣方。否則就無法要求賣方負「瑕疵擔保責任」(民法第356條)。
除非,賣方有故意不告知瑕疵的情況,賣方仍需負責。(民法第357條)
🔻特別約定:
如果雙方有特別約定,免除賣方的「瑕疵擔保責任」,當然賣方就不需負此責任。所以簽約時要特別小心,注意契約是否有特約免責。不過如果賣方故意不告知瑕疵,特約是無效的。(我們可以發現賣家故意不告知瑕疵,在法律上有諸多不利的後果)
🔻期限:
1.買方主張房子有瑕疵後,賣方可以定一個期限,催促買方在期限內確認是否解約,買方需在期限內確認要不要解約,否則將喪失解約權利。(民法第361條)。
2.買方「通知賣方」有瑕疵情況後,必須在「六個月」內解約或請求減價。但賣方如果故意不告知瑕疵,買方就不受這六個月限制(民法第365條)。
3.但如果交屋都超過五年了,不管上述「六個月」期間是否過了,也不管賣方是否故意不告知瑕疵,買方都不能再依照「瑕疵擔保責任」相關規定解約或請求減價(民法第365條)。
以上是初步概念介紹,個案的具體策略建議仍須與律師研究討論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90的網紅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150328TVBS 掩漏水 遮壁癌 雨後看屋易現形 影片網址→https://youtu.be/2Zgt20rtJi4 感謝記者 林彥汝 的採訪有關於是否擔心買到漏水屋的疑慮與解釋↓ 1.我們接委賣時,會要求屋主在「屋況說明書」填寫,其中有2條寫明:a.是否有漏水?漏水現況交屋?修繕後才交...
民法365條瑕疵擔保 在 汪志冰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今天記者會獲得具體回應:
一、在汪志冰議員的要求之下,台北市政府消保官已函請SONY公司今日前來向 消保官說明。
二、台北市消保官於記者會上明確表示買到瑕疵手機的民眾可以向台北市消保官室提出申訴,消保官將會統整消費者的申訴內容,以專案方式調解及協商,向SONY要求負起產品瑕疵責任。
三、消費者申訴管道如下:
1、電話申訴:台北市民請撥打1999市政專線,轉法務局消保官室。
2、網路申訴: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網頁:
https://appeal.cpc.ey.gov.tw/WWW/Default.aspx
------<我是分隔線 以下為記者會新聞稿 >-----
SONY Xperia M5「死機」故障頻傳,SONY對品管瑕疵「射後不理」!!
汪志冰議員研究室近來接獲多起投訴,陳情人皆表示購買SONY Xperia M5手機不久後,開始發生每天多次無預警「死機」的情況,且無法重新開機,送修也修不好,又已過了7天鑑賞期來不及退換,只能再送修。汪志冰議員研究室初步瞭解,SONY Xperia M5才上市兩個月,新機一支要價12500元,屬中高價位機種,進一步上網查詢該款手機的消費者評價,發現已有一個名叫「SONY M5問題」的粉絲頁,眾多購買到該款瑕疵手機的消費者在此分享其故障及送修的不快經驗。研究室決定在粉絲頁進行問卷調查,短短一日即回收122筆死機問卷,發現其中56筆,佔46% 同時發生螢幕或照相功能等其他故障問題,合理懷疑該款機型有嚴重品管瑕疵 。汪志冰議員研究室向SONY公司查證並尋求解決方案,但該公司客服主管否認發生大規模品管瑕疵,且稱手機皆已賣斷給中華電信等經銷商,有問題應由經銷商與消費者依既定處理程序處理,SONY公司在台並無官方原廠維修服務,僅委外由「授權維修中心」負責維修,無法針對此次大量故障事件專案處理。堂堂國際大廠面對故障手機品質瑕疵損及消費者權益的事件,竟如此推諉卸責,令人不敢置信!
汪志冰議員說,根據消費者陳情,該款故障手機發生「死機」狀況時,按開機鍵無法重開,必須連上電源線才行(陳情人戲稱手機陷入昏迷,要「電擊」才會醒。),122件故障案例之中,一天「死機」3次以上者,高達53%。如果外出未攜電源線,一遇「死機」就無計可施,只能乾瞪眼,造成工作聯繫上嚴重困擾,甚至導致家庭糾紛,已屬民法354條所指之「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而從問卷回覆內容來看,消費者向經銷商或向SONY客服反應時,得到的診斷竟然五花八門,莫衷一是。有的說APP衝突,有的說太久沒關機,有的說軟體問題,有的直接承認原因不明,建議客戶修修看。相同的是,送修已經取回的40件當中,沒有一件修好 ! 若就SONY公司的處理態度來看,買到故障機的消費者根本就是白老鼠加冤大頭 !
汪志冰議員痛批,SONY公司根本就是吃定消費者,只管出貨收錢,對於手機品管瑕疵竟「射後不理」! 認為手機賣斷給經銷商之後,自己就沒有責任。據瞭解該款手機是SONY委由鴻海代工,同步全球上市,是否在其他市場亦有相同的故障情形,值得懷疑。而如果沒有,則令人疑惑為何故障機都銷到台灣來? 莫非台灣消費者人少易欺 ? 經詢問北市消保官,消保官表示消費者是與經銷商簽定買賣契約,經銷商有根據契約維修保固的責任,但不表示品牌商(SONY)就因此不必負責,畢竟品牌商對於產品品質有絕對的責任。此外,7天鑑賞期只適用於「產品無瑕疵」的情況。在產品有瑕疵的情形下,業者仍應負民法354、355條之瑕疵擔保責任,若屢修不復,消費者尚可依民法365條於半年內要求解約。根據問卷統計,買到故障機的消費者有7成表示希望退貨還款。
汪志冰議員要求SONY公司負起善後責任,切勿再以官方說法來面對SONY在台灣市場史上最嚴重的瑕疵問題導致消費者權益嚴重受損的狀況,更不應再把問題全推給經銷商,應盡速出面說明並全面回收故障手機,退還消費者貨款。也請消保官積極介入協助消費者維護權益。汪議員同時呼籲消費者,在SONY公司提出令消費者滿意的合理解決方案前,應避免購買該品牌手機,以維護自己的消費權益 !
民法365條瑕疵擔保 在 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150328TVBS 掩漏水 遮壁癌 雨後看屋易現形
影片網址→https://youtu.be/2Zgt20rtJi4
感謝記者 林彥汝 的採訪有關於是否擔心買到漏水屋的疑慮與解釋↓
1.我們接委賣時,會要求屋主在「屋況說明書」填寫,其中有2條寫明:a.是否有漏水?漏水現況交屋?修繕後才交屋?b.產權持有期間是否有因為漏水而修繕過?如果屋主勾選無漏水,事後發生漏水,前屋主當然要負責。
2.房仲的角色,只是做居間協調溝通,無法負責,畢竟房子又不是房仲的,除非買方能證明「房仲明知故騙」,不然沒道理要房仲連帶賠償。
3.另外,根據《民法-物之瑕疵擔保之規定第355條、359條、365條》就算真的本來就沒有漏水,「入住後5年內,發現漏水通知前屋主半年內」,也可與前屋主協調減少價金,或者是要求前屋主負責修繕唷!
以下是新聞報導……↓
要分辨房子是否漏水,專家說先從牆壁下手!水電行師傅提供辨識小訣竅,他說通常漏水屋轉賣前,牆壁都重新粉刷過,有些刷得牆面凹凸不平,就可懷疑會漏水,或者敲敲牆壁,要是有木板空音,也可能是對方故意用木板遮住壁癌,但師父也提醒,有些房子得住過一段時間才知道是否漏水,所以簽約前,得仔細審視條文,才能保障自己。
當初就是簽下這份合約,讓陳太太想求償卻有爭議,因為第8條寫明,若日後買賣發現有滲漏水,買方願自行負責修復,而且同意完全免除對方滲漏水瑕疵擔保責任,本案不適用房仲公司提供的漏水保固保障辦法,也就是說,賣方和房仲撇清漏水責任。對於這條規定,其他房仲業者說,通常他們都會請屋主先填資料,了解狀況後再賣屋。
房仲陳泰源:「房仲針對這個是沒有要負責任的,因為房子有沒有在漏水,其實當初屋主,委託在賣房子的時候,我們會請屋主寫一個叫屋況說明書。」
目前,房仲業鐘只有永慶和信義房屋有6個月漏水保固,住商和台灣房屋等都沒有,大多只能在民法上協助,所以,民眾怕買到漏水屋,交屋前一定要仔細檢查,水電師傅提供小撇步
水電行師傅范清福:「中間是一個空的,所以你敲的聲音會是很空心的。」
敲木板看是不是空音,師傅說有些投資客,裝潢得美輪美奐,有壁癌的牆壁,刻意先貼上木板後再刷上油漆,外表跟新屋沒兩樣,另外,也可檢視牆壁,是否像這樣重新刷過,牆面凹凸不平,看起來有點水痕,就是曾經漏過水。但師傅說,若對方真的刻意隱瞞,恐怕買方一開始也找不出問題,通常住過一段時間,下雨時才會發現會漏水,因此,在簽合約時,就得仔細審視條文和保固期限,才不會求償困難。
新聞網址→http://news.tvbs.com.tw/entry/573118
部落格網址→http://blog.yam.com/taiyuanchen/article/88365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