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豐原廟東泊姿berji恫嚇被害人話術1
成立廟東泊姿berji被害人社團第三天,成員三百餘人,陸續有被害人接到陳健元店長電話恐嚇,或是到店做臉時,林詩怡主任、陳健元店長當面恐嚇,你們當時都是「自願」交付信用卡給她們刷卡或向資融公司辦理分期貸款,不是被強迫,恫嚇刪文閉嘴,否則提告!
林詩怡主任、陳健元上開恫嚇被害人言詞,嚴重誤導被害人,我特別澄清導正如下,先說結論:
♦️即使當時是「自願」購買,事後仍可「後悔」,於七日內或四個月內,無條件解約退款。#關鍵在於訪問推銷,煩擾推銷
相關法令參照如下:
♦️消保法第19條:
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7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
企業經營者於消費者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未依前條第1項第3款規定提供消費者解除契約相關資訊者,第1項7日期間自提供之次日起算。但自第1項7日期間起算,已逾「4個月」者,解除權消滅。
消費者於第1項及第3項所定期間內,已交運商品或發出書面者,契約視為解除。
訪問交易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約定,其約定無效。
♦️所謂訪問交易,依照消保法第2條第11款之規定:
是指企業經營者「未經消費者之邀約」,而與消費者在其住居所、工作場所、公共場所或其他場所訂立之契約。其意義說明如下:
(一)由於訪問買賣的交易,通常是在消費者「無法詳細判斷或思考」的情形下,而使消費者購買不合意或不需要的商品,為衡平消費者在「購買前無法獲得足夠的資料或時間加以選擇」,消費者保護法特別規定為特種交易的一種型態,予以特別的保障。
(二)訪問交易所謂「未經邀約」,是指未經消費者的邀約:企業經營者從事買賣行為,如果「未經消費者的邀約」,消費者通常是處在「毫無預期又未經深思」的情況下,貿然與企業經營者締結買賣契約,為維護其權益,乃賦與消費者「後悔」的權利。
♦️另,強迫推銷或訪問買賣之行為,可能違反「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瘦身美容案件之處理原則」第五點之規定:
五、(其他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類型)
瘦身美容業者之行銷手法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特價、低價或免費贈送等促銷廣告吸引消費者,嗣再大量增加其他費用,導致與一般消費者當初認知或預期之消費額不符。
(二)對依廣告接受免費試作之消費者,未明確告知試作範圍,在完成試作前,再與該消費者進行交易及藉機收取費用。
(三)於提供瘦身美容服務過程中,為任何增加消費金額之促銷,或收取原約定價額外費用;趁消費者窘迫或接受瘦身美容服務之際,以強迫或煩擾方式,為任何增加消費金額之促銷;或於原課程未提供完畢前,推銷同種類其他課程。
♦️結論:
只要是店家在街頭主動煩擾推銷,而「非經消費者邀約」,所為之買賣行為,可能是「強迫推銷」,也可能是消費者「自願購買」,因,消費者即路人通常是處在「毫無預期又未經深思」之情況下,貿然與店家締結買賣契約,為維護消費者權益,乃賦與消費者「後悔」之權利,消費者均可主張消保法第19條,「7日內」或「4個月內」「書面通知」業者「無條件解約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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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者抓住被害人怕事怕麻煩的心態,不敢、不懂或沒有能力討公道,因而有恃無恐。我不怕麻煩,歡迎所有被害人來找我,我義務全程全力協助。
如果1個月,有廟東泊姿100位被害人來找我,泊姿1個月,就須花時間回覆我100封存證信函、跟我在消保官面前吵架100次,並在消保官留下100次申訴前科紀錄,泊姿如果不覺得煩,就繼續…,我奉陪到底!
泊姿多一個人力來應付我,就少一個人力及時間去洗路人。
對付類似遊走法律邊緣準詐騙保養品店家,她盧,你要比她更盧;她兇,你要比她更兇;她瘋,你要比她更瘋!
#存證信函記得寄到發票上總公司地址,不是寄到廟東豐原旗艦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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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提醒❗如遇強迫或煩擾推銷,且不幸付款或刷卡或簽署分期貸款契約,即使當時是自願購買,請務必於7日內或4個月內找我,我全程義務協助向店家討公道,包含義務幫忙撰寫存證信函、義務陪同出席消費爭議協商、義務幫忙撰寫起訴狀、義務陪同出庭等。
#精心設計手口並用話術加上人海攻勢煩擾數小時
#強迫或煩擾推銷保養品
#訪問買賣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
#在廟東泊姿交易,雖在實體店面購買,但依然享有7日或4個月無條件後悔權利,千萬不要被泊姿欺騙誤認沒有鑑賞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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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籲被害人集體報案提告
https://www.facebook.com/groups/2030345090571421/permalink/3005951289677458/
https://m.facebook.com/groups/2030345090571421/permalink/3007409046198349/
🔸警方可否拒絕受理報案❓
https://m.facebook.com/groups/2030345090571421/permalink/3006296819642905/
🔸弱智被害人現身控訴遭騙過程1
https://youtu.be/OwEKzExatXY
🔸弱智被害人現身控訴遭騙過程2
https://youtu.be/jNp6jUd7Otw
🔸詐欺刷卡、不返還信用卡案例
https://m.facebook.com/groups/2030345090571421/permalink/3008212739451313/
🔸宣導短片
https://youtu.be/IK13Q_QssWw
🔸加入廟東泊姿berji被害人社團
https://www.facebook.com/groups/2570058429960982/?ref=share
#親民黨台中市黃朝淵服務團隊
#免費選民服務專線0928225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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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受理許多遭受強迫推銷保養品求助案,其中,最多人的疑問就是,「於實體店面購買,到底是否適用七日鑑賞期❓」
我基於親身處理過數十件成功無條件解約退費之實務經驗,分享如下:
♦️先說結論:
街頭推銷訪問交易,所取得之商品或服務,仍全面適用七日鑑賞期規定(沒有任何例外情形),消費者有七日內無條件解約權。
理由詳述如后:
♦️消保法第19條:
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
♦️所謂訪問交易,依照消保法第2條第11款之規定:
是指企業經營者「未經消費者之邀約」,而與消費者在其住居所、工作場所、公共場所或其他場所訂立之契約。其意義說明如下:
(一)由於訪問買賣的交易,通常是在消費者「無法詳細判斷或思考」的情形下,而使消費者購買不合意或不需要的商品,為衡平消費者在「購買前無法獲得足夠的資料或時間加以選擇」,消費者保護法特別規定為特種交易的一種型態,予以特別的保障。
(二)訪問交易所謂「未經邀約」,是指未經消費者的邀約:企業經營者從事買賣行為,如果「未經消費者的邀約」,消費者通常是處在「毫無預期又未經深思」的情況下,貿然與企業經營者締結買賣契約,為維護其權益,乃賦與消費者「後悔」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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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強迫推銷或訪問交易之行為,可能違反「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瘦身美容案件之處理原則」第五點之規定:
五、(其他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類型)
瘦身美容業者之行銷手法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特價、低價或免費贈送等促銷廣告吸引消費者,嗣再大量增加其他費用,導致與一般消費者當初認知或預期之消費額不符。
(二)對依廣告接受免費試作之消費者,未明確告知試作範圍,在完成試作前,再與該消費者進行交易及藉機收取費用。
(三)於提供瘦身美容服務過程中,為任何增加消費金額之促銷,或收取原約定價額外費用;趁消費者窘迫或接受瘦身美容服務之際,以強迫或煩擾方式,為任何增加消費金額之促銷;或於原課程未提供完畢前,推銷同種類其他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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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只要是店家在街頭主動推銷,而「非經消費者邀約」,所為之買賣行為,可能是「強迫推銷」,也可能是消費者「自願購買」,因,消費者即路人通常是處在「毫無預期又未經深思」之情況下,貿然與店家締結買賣契約,為維護消費者權益,乃賦與消費者「後悔」之權利,消費者均可主張消保法第19條,「七日內」「書面通知」業者「無條件解約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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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提醒❗如遇強迫推銷且不幸付款或刷卡或簽署分期貸款契約,請務必於七日內找我,我義務協助撰寫存證信函,通知業者無條件解約退款。
#7日內,請務必把握黃金七日
#書面通知
#無條件解約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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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鄉親受害,歡迎找我,我全程義務協助向店家討公道,包含義務幫忙撰寫存證信函、義務陪同出席消費爭議協商、義務幫忙撰寫起訴狀、義務陪同出庭等。
#親民黨台中市黃朝淵服務團隊
#免費選民服務專線0928225530
#街頭強迫推銷保養品
#訪問交易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
消保法第19條實體店面 在 黑白告狀俠律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那呢!!!CO牌大賣場什麼都能退吔!為甚麼我不行?🙅
相信有使用過網購的朋友多少對於江湖中盛傳的七日鑑賞期之說法有所聽聞,也相信各位朋友對CO牌大賣場所施行的退換貨政策並不陌生,但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的七天鑑賞期與CO牌大賣場的政策有何不同呢?
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實體店面並沒有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無條件退貨的規定,也就是一般情況下,我們在實體店面購買的商品是無法主張無條件退貨的。當然,實體店面所購買的商品有瑕疵時,是可以依民法相關規定,主張退換貨。
但有些實體商店提供相當程度的保障,比如透過辦會員卡繳年費的方式來對消費者做承諾,這也就是大家在該實體商店內所購買的商品,可以於約定的期間內無條件地退回自己不喜歡商品的原因。
那網購呢?網購,依我們現行的法律實務是歸類為通訊交易之類型,而有無條件退貨規定之適用,是因為消保法第19條的用意在於,因為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的交易內容,通常是在消費者在無法詳細判斷或思考之情形下,就購買到不合意或不需要之商品,而給予消費者特別的保障。但很多人會誤解:反正有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的規範,我是不是甚麼東西在七天內就能肆意退貨? 這答案當然是否定的,有許多產品如:生鮮、電影光碟等等屬於「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之商品,並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並無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之適用情況下,則消費者原則上即無法主張無條件退貨。
最後,買賣交易本身就以和氣生財,所以假如遇到要退貨的買家,商家們也可以先與買家溝通,已達最好的互惠結果,希望各位財源滾滾來啦!!!買家老大們也盡可能看清楚並仔細挑選好商品不要隨意退貨導致雙方不滿,大家才能共創美好網購環境。
#狗律師貓助理の法律小常識
#歡迎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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