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小編陳嘉緯過世已逾一年,時代力量提四大呼籲,為公部門基層發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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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去年(2020)8月4日金山小編陳嘉緯過勞逝世事件,監察院在今年8月19日對本案提出調查報告,認定金山區公所未善盡雇主職業安全防護義務,對區公所提出糾正,並要求新北市政府議處相關失職人員。站在守護公部門勞權的立場,時代力量 王婉諭 ;新北黨部 #彭盛韶、#陳姳臻 兩位副執行長;新莊區主任 #吳香君,以及「 #台灣公務革新力量聯盟」理事長 #何昀峯 於今(9/2)日召開記者會,為在公部門辛苦工作的基層發聲,並提出以下呼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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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議處相關失職人員,儘速提出懲處名單。
2⃣ 公開新北市府各單位約僱人員數量及其業務範圍。
3⃣ 建立長期制度以保障公部門約僱人員權益。
4⃣ 落實公部門勞檢,資料上網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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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盛韶表示,侯友宜在監察院報告提出後的當天(8/19),曾對此事表示「市府會悉心檢討,並保障所有勞工朋友的權益。」然而,檢討什麼?保障什麼?侯友宜市長完全沒說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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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盛韶說明,回想嘉緯過勞死整起事件,在事件發生之初,去年8月9日就傳出部分媒體報導後不久又毫無預警下架嘉緯驟逝的新聞,當時市府就被質疑是市府為了顧及形象,以公權力壓制新聞自由,引發社會譁然。而在嘉緯過世已逾一年的今天,新北市政府仍未提出相關懲處名單,金山區公所社群媒體粉專的相關消息,仍僅有公告嘉緯告別式的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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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盛韶指出,新北市政府壓榨公部門人力,絕非嘉緯過勞逝世這一件而已,這在新北市恐怕只是冰山一角,絕大多數公部門基層人員在這件事後沒有更全面的保障,而市府在嘉緯過世後一年後,在制度上是否有任何改進,我們也打下問號。彭盛韶拿出監察院的報告表示,金山區公所前後兩任區長,未善盡職業安全防護義務,使嘉緯淪為血汗小編,最後致因公過勞死亡是不爭的事實,但直到今天,我們僅看到監察院的調查報告,卻完全無市府相關對此案的進一步的作為,包括制度面措施、懲處進度、撫卹事宜等,市民完全無從得知,實在太離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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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盛韶表示,從事件發生至今,侯友宜市長的說法與作法,完全看不出有任何要改善新北市公部門勞動環境的決心,實在難以告慰嘉緯的在天之靈,更難說服市民,市府有因為這件事得到教訓及虛心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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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檢機制失靈罔送一條寶貴生命 關鍵資料竟不見蹤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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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香君說,根據國際勞工組織相關公約的定義,公務人員也是勞工,政府不能把「服務人民」無限上綱到超越個人身體健康,更何況在這案子裡,受害人根本也享受不到公務人員的福利,每個月卻平均加班超過80小時,最長甚至達到124小時,這樣離譜的情況無論如何都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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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香君進一步表示。根據新北市政府自己訂定的「職業安全衛生推動計畫」以及針對新北市29區公所的職安督導考核,像嘉緯這樣的約僱人員也應該是檢查對象,卻因為金山區公所誤用法令,認為他不是公務員所以不適用勞檢,導致他沒有被檢核到如此異常過勞狀況。讓原本明明可以避免的事情,發生悲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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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香君提醒侯友宜市長,如果真的要保障所有勞工朋友的權益,就不應該讓雇主還能選擇誰要檢查、誰不用檢查,只要是勞工就該檢查,也就是說不管今天嘉緯有沒有公務員身分,他的身體都不該承受上百個小時的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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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香君認為,從這件事可以看出,目前實務上有個很大的問題,就是勞檢報告從未公開透明,連勞工本人都不知道勞檢的過程,只能知道最後有沒有被裁罰,其中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完全由勞工局自由心證,勞工從頭到尾完全沒辦法發表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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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只要無良僱主敢睜眼說瞎話,就能讓勞檢黑箱作業,就能讓勞檢制度形同虛設,
以這個案子來說,如果受害人能看到自己完整的勞檢報告,就可以發現金山區公所謊稱已經有預防過勞的措施,或許他就能及早跟勞工局反應勞檢不實,也就能避免這次的悲劇;吳香君呼籲新北市政府應該將所有的勞檢報告公開透明,保障勞工朋友的權益,避免像嘉緯這樣的悲劇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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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公部門約聘僱人力狀況:短期公開相關資料,長期應修法為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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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姳臻表示,這件事凸顯了公部門約聘僱勞力的運用問題,市府各單位進 用了多少職務代理人與約僱人員,而他們又負責了什麼業務更是一大黑數!陳姳臻拿出監察院的調查報告表示,嘉緯實際辦理的業務以公共關係、新聞發布等業務為主,但若依據金山區公所官網上所公布的業務職掌來看,可以發現這被歸類在「秘書室」的業務項目中,但嘉緯在去世前一年先後所屬的民政災防課與社會人文課並未包含這些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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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姳臻認為,自2019年9月起,區公所指派嘉緯擔任新媒體小組組長,統籌應由主管負責之貼文審核及議題行銷等業務,這完全違背《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第2條第1項:「本辦法所稱約僱人員,指各機關以行政契約定期僱用,辦理事務性、簡易性等行政或技術工作之人員。」以及第3項:「約僱人員不得擔任或兼任主管職務。」等規定。嘉緯不但執行超出法定業務範圍的工作內容,更執行主管的職務,根本顯示現行公部門的分工與人力需求,根本脫離了約僱人員定期、辦理簡單事務性業務的範疇,卻硬是使用保障較差的職種聘僱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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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姳臻表示,市府要讓外界安心,最直接的方法就是公開各單位約僱人員的數據,比照臺北市將所轄各單位約僱人員的人數公諸於「政府資訊公開平臺」,資料透明有助於約聘雇職場的揭露,可以間接避免過勞、避免相關危害勞動權益的事情發生。甚至,要更進一步地將約僱人員的業務範圍,去識別化後公開,避免像此過勞案一樣一人做多職務代理。陳姳臻認為,在公部門約僱人員運用問題上,短期應朝資訊揭露的方向前進,市府公開各單位約僱人員數量及其業務範圍,但這只是第一步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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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姳臻說,若要改善約僱人員,也就是這群既不是公務員,又是勞基法孤兒的勞動者發生過勞問題,從長期來看仍需要做完善制度的討論,比如該人員提供勞務的內容是否應有一致性?而非從事契約之外的工作項目,以及工時制度應該要參考醫學專業提供保障,甚至長遠來看應該將公部門非公職考試的長期人力,尚未規範的部分必須跟上勞基法的腳步。受僱於政府的人一樣是勞工,不應該保障低於基本的勞基法。另外,有鑒於本次勞動檢查不小心排除約僱人員的部分,也點出制度曖昧造成的問題,因此在此呼籲不僅要規範勞檢部門落實公部門勞檢事宜,議會也要做好監督,關心整體的市府用人的形式以及相關人員是否有合理待遇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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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昀峯表示,發生在陳嘉緯身上的憾事凸顯市府的兩個問題,一是市府過度忽略人力成本、時間成本,沒有評估做事的必要性。倘若金山區公所人力如此有限,自然不應該要求區公所自己負擔媒體經營的業務,像是攝影、圖文製作、影片剪輯,若要求品質,都需要一定的技術性,當然也要留意機關是否適合自行辦理的適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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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事情有輕重緩急,業務有核心非核心,效果也有直接間接之分,很難說每項工作都讓人備感意義,若是沒有明確地將核心業務與次要業務區分,只是不斷的添加業務,那真正的情況應該不只是小編過勞,恐怕整個組織都在過勞。坦白說,行政機關勞逸不均的現象眾所皆知,在非必要業務不斷增加的趨勢下,誰又知道小編猝死相較每年公務猝死的比例又是多少?還有,會不會不是「所有人」都過勞,而是只有「能者」過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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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昀峯說明,在長期制度建立面,新北市政府可以將在各個機關間不斷傳換工作的聘僱用職務代理人資訊蒐集起來,建立聘僱用人員的人才庫,以利管理也能避免酬庸疑慮。另外市府應該要將橫跨數年的任務工作,提供穩定的聘僱用員額,而不是使用中短期職務代理人的模式,否則還是會有像陳嘉緯一樣,明明都在同一個機關服務,卻得受到職務代理原因消失,而必須一直重新換約,甚至越做收入越低的情形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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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嘉緯過勞逝世所引出的問題,彭盛韶也向侯友宜提出四大問。一問,整起事件後續的檢討和改進了什麼?二問,現階段相關人員的懲處到哪?三問,監察院所指出的107年度(2018年)「職業安全衛生推動計畫督導考核」又在哪?為何2017年的考核資料公開出來,關鍵的資料反而不在?四問,嘉緯過勞死是否僅是新北市境內的冰山一角,其他基層人員的工作待遇仍是未知數,是要怎麼知道悲劇不會重演?彭盛韶表示,若市府對這些問題不能給個交代的話,社會大眾將難以相信侯友宜市長的虛心檢討,到底要檢討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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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婉諭總結,為了避免嘉緯的遺憾重演,若要公部門勞權具備更全面的保障,市府應該做什麼改革呢?對此,新北黨部提出以下四點呼籲:
1⃣ 議處相關失職人員,儘速提出懲處名單。
2⃣ 公開新北市府各單位約僱人員數量及其業務範圍。短期內,市府應該公開各個單位約僱人員的運用狀況,及其所執行的業務內容。
3⃣ 建立長期制度以保障公部門約僱人員權益。長期而言,市府應該訂定契約人員進用與管理辦法,包含規定約僱人員異動送交議會備查等事宜。
4⃣ 落實公部門勞檢,資料上網公開。從嘉緯過世事件來看,市府的勞檢未落實其實間接導致他的猝死,把關機制應該更落實,並將勞檢資料公開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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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婉諭說,我們知道公部門約僱人員被濫用的問題在短時間不易解決,但即便如此也不代表可以不試著尋求解方,敷衍了事,讓悲劇再度的發生。市民所需要的遠不止是道歉與補償,「再多的道歉與補償也喚不回這些生命」,誰也不會希望自己的家人因為進入政府部門為民服務卻踏上人生的不歸路。時代力量仍會持續監督,並提出相關的對策,要求市府進一步的改善約僱人員被濫用的弊病,避免悲劇重演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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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死亡撫卹金 在 立法委員葉毓蘭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上週四我到台東縣金峰鄉嘉蘭村參加執行【碧海專案】南巡任務時在海上殉職的蔣爭台小隊長告別式。蔣小隊長今年7月即將屆滿60歲退休,但因近來臺海形勢緊張,春節加強巡護勤務,所以在1月26日他又隨隊出發,到南沙執行巡護任務,原定執勤至2月7日,但是在5日上午航行到高雄港西南方142浬處,被同仁發覺他倒臥房內浴室,已經死亡。
我們想要問的是,執政當局是否曾思考如何照顧在職的海巡同仁?如何照顧為國家社會貢獻心力因公亡故的同仁遺族?
今(23)日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由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書記長鄭麗文委員主持,立法委員溫玉霞、立法委員鄭天財也來聲援,並有故蔣小隊長的遺孀高美鳳女士、胞兄台東縣金峰鄉蔣爭光鄉長透過視訊參與。
海巡艦艇出海執行任務,一出海就是十幾天,有時甚至長達一兩個月。在執行任務期間,不僅要克服惡劣的海象與天候,也常常要處理緊急狀況:護漁、查緝越界漁船、查緝走私、救災救難,充滿高度不確定的風險,而過去一年台海形勢因為中美惡鬥日益緊張,東南沙都成了最前線,海巡同仁的辛苦可想而知。
海巡是一個軍警文併用的單位,海巡單位具警職同仁因公亡故時,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及「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撫卹,而軍職人員則依「軍人撫卹條例」辦理,乍看之下,似乎沒有太大的問題,但再詳細檢視二者撫卹制度的差別,將會發現許多不合理之處,警職人員如執行搶救災害(難)或逮捕罪犯等艱困任務,或執行與戰爭有關任務時,不幸亡故,依照「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的規定,最多僅能核與二百四十個月(20年)之月撫卹金。反觀,軍職同仁於類似情況時,可能經國防部核定為因公死亡時,依其遺族的身份,如為父母或配偶,則年撫金得給與終身。再者,銓敘部組成的撫卹審查小組,單從法規來看,這個審查小組的成員,都沒有相關的機關代表或者第一線的執勤人員代表等等,試問這些專家學者能瞭解任務的屬性、當下狀況、人員的工作性質、組織文化等等,做出合理的撫卹認定嗎?以蔣小隊長不幸的案例,因為法醫只願開具猝發疾病自然死亡的證明,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53條第2項第3款及第56條第1項第3款規定,非常可能會被認定於「辦公場所猝發疾病」,僅給與一百二十個月(10年)之月撫卹金,這樣合理嗎?
上週剛舉行完故蔣小隊長的殉職告別式,令人心酸,這樣一位優秀的海巡警職幹部,但政府高層有誰重視過?蔡英文總統有時間去探視網紅館長,卻沒有時間去對這一位終其一生捍衛中華民國的海巡英雄致敬,慰問家屬?甚至也沒有指示從優從寬從速辦理撫卹?
希望能藉此不幸的事件,喚起政府對這個問題的重視,要讓海巡人員無後顧之憂的執行任務,就是要落實眷屬的照護,政府一定成為他們的後盾。希望行政院、銓敘部能夠審慎重新檢視撫卹制度及相關照護。
#國家照護沒半撇 #海巡弟兄苦難言
新聞連結:
1.海巡出勤亡! 遭認定"非因公殉職" 家屬怒(TVBS)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7Z2ebTJ8C7U
2.執行碧海專案 海巡小隊長回程猝逝(華視)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Z33lKF8KJsc
3.【整點精華】20210223 最強特勤教官驟逝 葉毓蘭要求國家應重視(中天)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KOaKV-4hSjo
4.軍職、公務員因公撫卹差很大! 海巡小隊長殉職撫卹金爆爭議 藍委幫發聲(民視)
https://www.ftvnews.com.tw/news/detail/2021223P04M1
5.一命兩樣情?國民黨籲拉平海巡、軍人撫卹福利(東森)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A-veRj-dKFE
6.海巡小隊長年前出海昏迷猝死船上法醫認"自然死亡"遺孀反駁 "猝死.因公殉職"差很大...撫卹金少領逾500萬(三立)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5LccFqsGt3g
7.影/海巡署小隊長出勤死亡 國民黨團:軍警撫恤應相同(UDN)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svr2LF1GH8A
公務人員死亡撫卹金 在 立法委員葉毓蘭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我針對適用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的警消人員,提案修正「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部分條文,已於今日通過立法院會一讀,所得替代率相關規定、優惠存款相關規定、再任職務停止受領月退休金之權利,比照軍人退伍待遇制度,以照顧警察人員工作高度的辛勞和健康風險。
警察人員的勤務屬性,常常需要24小時晝夜輪替服勤、班表混亂,長期作息不正常,致罹患疾病、因公發生意外等情顯較一般公務人員為高,且值勤時處於精神緊繃狀態,身心負荷繁重壓力,面對緊急危險狀態,危勞程度顯高於一般公務人員。
根據105年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一項委託研究之調查,警察機關一週工作總時數為59.39小時、消防機關為82.68小時;而同年一般勞工每週總工時,依據勞動部統計折算,僅為39.13小時;警消人員自99年至109年在職及退休死亡人數合計5,524人,平均死亡年齡為70.79歲,相較108年內政部公布簡易生命表,國人平均壽命則為80.9歲,警察人員職務之危勞與健康風險之高,再再凸顯出政府對於警察、消防及海巡人員之退休照顧,應比照軍人退伍待遇制度,以符公平。
我的提案很榮幸的獲得本黨、民眾黨、時代力量等36位委員的簽署支持,現正交付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未來的路還很長,請大家和我一起努力。
公務人員死亡撫卹金 在 公視新聞網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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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保死亡. 給付. 因公. 法定繼承人(其範圍及順序. 依民法繼承篇之規定辦. 理),無法定繼承人時,得. 指定受益人。 給付36 個月。 5 年. 病故或意外. 給付30 個月,但繳付 ... ... <看更多>
公務人員死亡撫卹金 在 公務人員亡故後,遺族申請遺屬(一次)年金相關事項10707後 的相關結果
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死亡後,另核給其遺族遺屬一次金。其應核給金額,除由未再婚配偶領受二分之一外,其餘由下列順序之遺族,依序平均領受之:. 一、子女。 ... <看更多>
公務人員死亡撫卹金 在 公務人員撫卹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 的相關結果
遺族年撫卹金,自該公務人員死亡之次月起給與,其年限規定如下: 一、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者,給與二十年。 二、執行職務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者、公差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