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週四我到台東縣金峰鄉嘉蘭村參加執行【碧海專案】南巡任務時在海上殉職的蔣爭台小隊長告別式。蔣小隊長今年7月即將屆滿60歲退休,但因近來臺海形勢緊張,春節加強巡護勤務,所以在1月26日他又隨隊出發,到南沙執行巡護任務,原定執勤至2月7日,但是在5日上午航行到高雄港西南方142浬處,被同仁發覺他倒臥房內浴室,已經死亡。
我們想要問的是,執政當局是否曾思考如何照顧在職的海巡同仁?如何照顧為國家社會貢獻心力因公亡故的同仁遺族?
今(23)日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由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書記長鄭麗文委員主持,立法委員溫玉霞、立法委員鄭天財也來聲援,並有故蔣小隊長的遺孀高美鳳女士、胞兄台東縣金峰鄉蔣爭光鄉長透過視訊參與。
海巡艦艇出海執行任務,一出海就是十幾天,有時甚至長達一兩個月。在執行任務期間,不僅要克服惡劣的海象與天候,也常常要處理緊急狀況:護漁、查緝越界漁船、查緝走私、救災救難,充滿高度不確定的風險,而過去一年台海形勢因為中美惡鬥日益緊張,東南沙都成了最前線,海巡同仁的辛苦可想而知。
海巡是一個軍警文併用的單位,海巡單位具警職同仁因公亡故時,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及「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撫卹,而軍職人員則依「軍人撫卹條例」辦理,乍看之下,似乎沒有太大的問題,但再詳細檢視二者撫卹制度的差別,將會發現許多不合理之處,警職人員如執行搶救災害(難)或逮捕罪犯等艱困任務,或執行與戰爭有關任務時,不幸亡故,依照「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的規定,最多僅能核與二百四十個月(20年)之月撫卹金。反觀,軍職同仁於類似情況時,可能經國防部核定為因公死亡時,依其遺族的身份,如為父母或配偶,則年撫金得給與終身。再者,銓敘部組成的撫卹審查小組,單從法規來看,這個審查小組的成員,都沒有相關的機關代表或者第一線的執勤人員代表等等,試問這些專家學者能瞭解任務的屬性、當下狀況、人員的工作性質、組織文化等等,做出合理的撫卹認定嗎?以蔣小隊長不幸的案例,因為法醫只願開具猝發疾病自然死亡的證明,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53條第2項第3款及第56條第1項第3款規定,非常可能會被認定於「辦公場所猝發疾病」,僅給與一百二十個月(10年)之月撫卹金,這樣合理嗎?
上週剛舉行完故蔣小隊長的殉職告別式,令人心酸,這樣一位優秀的海巡警職幹部,但政府高層有誰重視過?蔡英文總統有時間去探視網紅館長,卻沒有時間去對這一位終其一生捍衛中華民國的海巡英雄致敬,慰問家屬?甚至也沒有指示從優從寬從速辦理撫卹?
希望能藉此不幸的事件,喚起政府對這個問題的重視,要讓海巡人員無後顧之憂的執行任務,就是要落實眷屬的照護,政府一定成為他們的後盾。希望行政院、銓敘部能夠審慎重新檢視撫卹制度及相關照護。
#國家照護沒半撇 #海巡弟兄苦難言
新聞連結:
1.海巡出勤亡! 遭認定"非因公殉職" 家屬怒(TVBS)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7Z2ebTJ8C7U
2.執行碧海專案 海巡小隊長回程猝逝(華視)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Z33lKF8KJsc
3.【整點精華】20210223 最強特勤教官驟逝 葉毓蘭要求國家應重視(中天)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KOaKV-4hSjo
4.軍職、公務員因公撫卹差很大! 海巡小隊長殉職撫卹金爆爭議 藍委幫發聲(民視)
https://www.ftvnews.com.tw/news/detail/2021223P04M1
5.一命兩樣情?國民黨籲拉平海巡、軍人撫卹福利(東森)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A-veRj-dKFE
6.海巡小隊長年前出海昏迷猝死船上法醫認"自然死亡"遺孀反駁 "猝死.因公殉職"差很大...撫卹金少領逾500萬(三立)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5LccFqsGt3g
7.影/海巡署小隊長出勤死亡 國民黨團:軍警撫恤應相同(UDN)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svr2LF1GH8A
退休公務人員死亡撫卹金 在 立法委員葉毓蘭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我針對適用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的警消人員,提案修正「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部分條文,已於今日通過立法院會一讀,所得替代率相關規定、優惠存款相關規定、再任職務停止受領月退休金之權利,比照軍人退伍待遇制度,以照顧警察人員工作高度的辛勞和健康風險。
警察人員的勤務屬性,常常需要24小時晝夜輪替服勤、班表混亂,長期作息不正常,致罹患疾病、因公發生意外等情顯較一般公務人員為高,且值勤時處於精神緊繃狀態,身心負荷繁重壓力,面對緊急危險狀態,危勞程度顯高於一般公務人員。
根據105年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一項委託研究之調查,警察機關一週工作總時數為59.39小時、消防機關為82.68小時;而同年一般勞工每週總工時,依據勞動部統計折算,僅為39.13小時;警消人員自99年至109年在職及退休死亡人數合計5,524人,平均死亡年齡為70.79歲,相較108年內政部公布簡易生命表,國人平均壽命則為80.9歲,警察人員職務之危勞與健康風險之高,再再凸顯出政府對於警察、消防及海巡人員之退休照顧,應比照軍人退伍待遇制度,以符公平。
我的提案很榮幸的獲得本黨、民眾黨、時代力量等36位委員的簽署支持,現正交付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未來的路還很長,請大家和我一起努力。
退休公務人員死亡撫卹金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影響人民權益重大的行政程序寄存送達 應增訂生效日】
❗(文長慎入,但是真的很重要)❗
相信大家一定有遇到行政文書的送達。這些文書,可能是一張交通事件裁決書,一張所得稅複查決定書,也可能是申請勞保給付的審定書。
法律上的「送達」,就是將這些文書依一定之方式,交付給收件人,或者讓收件人有知悉文書內容機會。
送達的方式有很多種,有由行政機關自行或利用科技設備的送達,有交給郵局的郵政送達,有囑託其他機關的囑託送達,有黏貼公告通知可以領取的公示送達,也有將文書寄存在公所或警察機關的寄存送達等等。
而一旦文書送達,就會相應發生一定的效果,例如行政處分生效、公法上請求權時效中斷等等,也涉及人民對這些行政行為不服的時候,要從什麼時候開始算可以救濟的期間。也因為送達涉及行政行為的效力和救濟,送達生效的時間點,就和人民的權益息息相關。
今天的主角是寄存送達。
行政程序法第74條第1項規定:「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依據這條規定,如果不能在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甚至其他地方碰到受送達人,也不能對其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送達的時候,可以將文書放到公所或派出所,並在門口貼一張通知書、信箱放一張通知書,送達就立刻、馬上完成了。
沒錯,立刻、馬上。也就是說,如果受送達人在外地工作,或者剛好出國旅行,一回到家才發現哎呀好像有什麼公文要去派出所領,甚至通知單掉了等等原因而沒注意到,可能等到受送達人發現的時候,一切早就來不及了。(還有一種更瞎的,就是以為行政程序的寄存送達生效日和其他法令一樣,都是過十天才生效,然後算錯救濟期限……。)
其實,也有不少行政訴訟庭的法官,覺得這樣的規定可能違背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而違憲,因此聲請大法官解釋。
但是,今年11月20日作成的釋字第797號解釋,認為:「行政程序法第74條關於寄存送達於依法送達完畢時即生送達效力之程序規範,尚屬正當,與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無違。」
然而,在現代社會的生活模式下,寓居外縣市工作,或者短暫出國旅行等等短暫離開戶籍地的狀況,其實並不罕見。也不是每一個人的戶籍地,都有管理員收信或他人同住。因此一律丟幾張通知書就當作送達的作法,是不是妥當,也有問題。
事實上,大法官在釋字第797號解釋的理由書裡,也表示:「系爭規定所設寄存送達之程序及方式,固符合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已如上述,然為求人民基本權利獲得更為妥適、有效之保障,相關機關亦非不得參酌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及行政訴訟法第73條第3項等規定,就寄存送達之生效日或其救濟期間之起算另為設計,併此指明。」(順便一提,訴訟法上的寄存送達生效日,都是10天)
換句話說,如果認為要給人民權利更為妥適、有效的保障,在行政程序法上多個寄存送達生效日規定,其實會更好。
其實,關於行政程序法上寄存送達生效日的規定,法務部從2010年開始,就多次徵詢機關的意見。在2010、2015和2016年徵詢意見時,大部分的行政機關都認為增加生效日是好的(除了考選部),但到了2019年3月行政院會議結論,認為增加生效緩衝期不符合行政需求之後,大部分的機關也風向一轉,認為不要有生效日的規定比較好。
然而,依據黃虹霞大法官釋字第797號解釋不同意見書中的整理,這些機關如果不是將機關的方便置於人民程序保障之上,就是根本搞不清楚法律的要件。
例如,有機關認為增加作業時間,會造成行政成本。然而,對機關來說只是增加十天的作業時間,但對人民來說,卻可能是行政處分還能不能救濟的問題。
又例如說,考選部始終認為會嚴重阻滯試務工作。然而,考選部提出諸如「否准應考人身障應考權益輔助措施之申請通知」、「不予退費通知」和「應具備文件資料不全補正通知」等等行為,不是不可能影響考試工作(退費影響考試?),就是可以採取事後補正等變通方式辦理。
有些機關主張的理由,在法律上也站不住腳。
例如,銓敘部認為退撫案件應儘早送達生效,避免申領人於10日內發生喪失請領資格情事。先不論被寄存送達的申領人,不知道文書存在怎麼去請領的問題。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5條喪失申請退撫給與權利之事由類型:包括1.死亡 2.褫奪公權終身 3.犯內亂罪、外患罪 4.喪失或未具中華民國國籍 5.故意致該人員或具領受權之遺族於死。同法第70條第1項,並規定應命當事人於一定期限內繳還自應暫停、喪失、停止請領權利之日起溢領或誤領之金額。
除了申領人是否值得保護的問題以外,就算送達時生效,也多領不到多少錢。
也有機關認為,裁罰、限期改善、保全、限制出境等處分具急迫性及時效性。然而,保全或限制出境等處分,根本不是以送達受限制出境人為處分之生效要件。而「限期」改善的狀況,往往也是非急迫的情形。此外,如果真的有遇到急迫的狀況,本來也可以依據各個特別法或行政執行法第4章即時強制的規定,採取緊急或保全措施。
其實,各機關考慮的方式,太瑣碎也太先射箭再畫靶了。我建議還是要這樣思考:
1⃣行政程序法是普通法還是特別法?
2⃣原則上應否給予人民程序保障?
3⃣大多數狀況下,有10日期間是否會窒礙難行?
4⃣例外狀況,得否於個別法令另定之?
如果上面的答案都是「Yes」,那就在行政程序法上,讓人民基本權利獲得更為妥適、有效的保障吧。
質詢影片看這裡👉https://youtu.be/H-CmXrNULB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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