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修正案下修成年年齡為18歲】
📌新聞提要
109年6月27日報載我國民法將把成年年齡下修為18歲,草案同步把女性結婚年齡調為18歲,而16歲以上女性即可已自主決定性交,一旦於18歲前生產,小孩將成為非婚生子女,但生父認領或生父母結婚,小孩可視為婚生子女。另18歲前產子卻不能結婚,不能準用夫妻財產制、繼承及扶養等規定,權益也會受影響。
📌📌本案法律評論
✏️依現行民法規定,女性滿16歲就可以結婚,但20歲前結婚應得到父母同意;修正草案把女性結婚年齡調為18歲,則18歲前即使得到父母同意,也不得結婚,若生父不認領,則生父母18歲前,將無法以結婚的方式,把小孩視為婚生子女,此段期間將產生法律效力未定的空窗期,惟生父18歲前所做的認領、扶養動作(例如給小孩奶粉錢),將來可作為小孩或生母訴請生父認領的事實證據。
✏️民法修正草案也影響報稅,修正前父母原可依「所得稅法」申報扶養未滿20歲子女,來提高免稅額;修正草案未來改為18歲成年,將減少2年可申報扶養子女,但事實上,子女在大學畢業前,多半是由父母扶養,所得稅法若將扶養子女之年紀調低至18歲,恐昧於事實。
✏️現在18歲可考駕照、合法上路,惟一旦騎機車撞傷人,父母須負連帶賠償責任;未來修法後18歲就算成年人,騎機車撞傷人後,就要自己承擔民、刑事責任,不能再把父母拖下水,被害一方也無法請求父母連帶賠償。
✏️現行民法規定,未滿20歲要簽契約,原則上應得到父母同意,因此剛上大學的大學生在外租屋、補習、買手機等仍須父母簽字同意,恐造成不便;修法後,18歲的大學生就可以自行簽契約,但萬一受到詐騙,就無法以未經父母同意而主張契約無效了。
✏️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修法前已經取得享有至20歲之權利,仍得繼續享有至20歲為止。例如軍人遺族的撫卹金原可領到20歲,仍繼續享有到20歲為止。夫妻如果兩願離婚或經判決離婚,有關扶養費的修法前的約定如果是「應按月支付至子女『成年』為止時」,則子女仍得受領扶養費到20歲為止。
📌新聞連結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382533
鄭深元律師、林宏軒律師 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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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雲老師雲端行政法爭點整理
📝公法與私法的區分標準📝
🔸利益說:以公益或私益為區分。
🔸從屬說:訴訟主體之間為上下從屬的垂直關係屬公法關係,水平則屬私法關係。
🔸主體說:行為主體有一方是公權力主體,就是公法關係。
🔸新主體說:僅國家有權改變其內容或行使者為公法關係,大家都可以行使則為私法關係。
🔸修正新主體說:以新主體說為基礎,進一步以公權力主體是否居於「行使公權力」之地位表現於外而定。
♦️結論:各類區分方法皆有優缺,故需個案綜合判斷之。
📝重要實務見解整理📝
🔸公地放領:私法(J89)
🔸耕地之徵收放領:公法(J115)
🔸三七五減租耕地准否收回自耕之調處與核定:公法(J128)
🔸公營事業人員:原則私法、例外公法(J305)
🔸政府發行公債:私法(J386)
🔸代表國庫出租或出售私有財產:私法(J448)
🔸公務人員保險給付:公法(J466)
🔸全民健保費之收取:公法上金錢給付(J473)
🔸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公法(J515)
🔸農田水利會與會員關係:公法(J518)
🔸農田水利會會員間之養護歲修分擔、使用:私法(J518)
🔸全民健保爭議:公法(J524)
🔸中央健保局與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公法(J533)
🔸政府興建國宅出租:雙階(J540)
🔸勞保機關墊償雇主積欠勞工工資:私法(J595)
🔸林區管理處對人民申請訂立租地契約未准許之決定:公法(J695)
🔸私法關係中涉及公法爭議:私法(758)
🔸臺灣省自來水公司遴用人員發給撫卹金之爭議:私法(759)
🔸人民申請讓售國有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經否准:公法(772)
🔸未辦理繼承登記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合法使用人,依土地法第73條之1第3項前段規定行使優先購買權所生爭議:私法(J773)
📖考題觀摩📖
國家機關為達成公行政目的,以私法形式所為之行為,如榮民配耕國有農場土地,所成立之使用借貸關係,究竟係行政契約、私法契約或行政處分?該關係是否受基本權直接拘束?
📌爭點一
爭點:榮民配耕國有農場土地,所成立之使用借貸關係之性質?
解題重要資訊:J448、J540
✏️結論:私法關係!
📌爭點二
爭點:私法關係是否受憲法之基本權拘束?
解題關鍵:J457—國家機關為達成公行政任務,以私法形式所為之行為,亦應遵循上開憲法之規定。
✏️結論:是!
你,清楚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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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次放簡報圖解版讓大家更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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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門慶老師的高考行政法全修班開始上課了~】
第一天的進度是行政法的「公私法區分理論」
在「公私法區分理論」的判斷可以分為兩個層次,一個是「法規」的公私法判斷,另一個則是「事實」的公私法判斷。前者有特定的學說見解可以操作,但後者大多需要背誦實務見解才能獲得分數。
有感於近期大法官一直對於「事件」的公私法性質做出認定,幫大家整理最近幾個實務見解,大家可以先寫看看,之後會在留言處公布答案喔~
( )1. K地本為甲所有,然甲死亡之後,其繼承人乙始終未辦理繼承登記。該地所屬之地政機關公告繼承人辦理登記,然乙始終置之不理。15年後,地政機關將A地交給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丙雖然標得該地,但丁主張其為該地之合法使用人,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3項,有優先承購權。然而地政機關認為丁並非該地之合法使用權人。丁應向何法院提起救濟?
①行政法院②普通法院③都可以④都不行
( )2.戊於民國34年即居住於國有土地。戊認該土地為非公用之國有財產,因此於民國103年12月依國有財產法第52條之2向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申請讓售該土地,財政部以戊不符合要件而駁回其申請。戊應向何法院提起救濟?
①行政法院②普通法院③都可以④都不行
( )3.己為嘉義縣東石鄉鄉長,於民國79年任滿退職,後依據台灣地區省營事業機構人員遴用暫行辦法經遴用為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區管理處工程師兼主任。病逝後,其繼承人應向何法院依「臺灣省政府所屬省營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發給撫卹金及其利息?
①行政法院②普通法院③都可以④都不行
( )4.桃園市八德市公所未經庚之同意,即將庚之土地鋪滿柏油以供民眾通行。庚以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提起訴訟,應向何法院為之?
①行政法院②普通法院③都可以④都不行
( )5.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所屬各林區管理處對於人民依據國有林地濫墾地補辦清理作業要點申請訂立租地契約未為准許之決定,應由何種法院審判?
①行政法院②普通法院③都可以④都不行
( )6.受刑人不服行政機關不予假釋之決定者,在相關法律修正前,應由何種法院審判?
①行政法院②普通法院③都可以④都不行
( )7.國宅條例收回國宅強執事件之審判權歸屬為何?
①行政法院②普通法院③都可以④都不行
( )8.行政機關出售、出租公有財產所生爭議,應由何種法院審判?
①行政法院②普通法院③都可以④都不行
( )9.健保局與醫療機構履約爭議應由何種法院審判?
①行政法院②普通法院③都可以④都不行
( )10.公務員保險給付之爭議之應由何種法院審判?
①行政法院②普通法院③都可以④都不行
( )11.行政機關出售、出租公有財產所生爭議,應由何種法院審判?
①行政法院②普通法院③都可以④都不行
( )12.公務員退休請領福利互助金所生爭執,應由何種法院審判?
①行政法院②普通法院③都可以④都不行
( )13.公營事業依公司法規定設立者,與其人員間如就契約關係已否消滅有爭執,應由何種法院審判?
①行政法院②普通法院③都可以④都不行
( )14.政府依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所為之耕地徵收或放領所生之爭執,應由何種法院審判?
①行政法院②普通法院③都可以④都不行
( )15.行政官署依臺灣省放領公有耕地扶植自耕農實施辦法,將公有耕地放領於人民,其因放領之撤銷或解除所生之爭執,應由何種法院審判?
①行政法院②普通法院③都可以④都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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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想馬上知道答案的人可以看釋字第773號解釋中,黃虹霞大法官意見書的整理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