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安啊好曬
It takes YOU & I to raise awareness and protect children!
World Vision Malaysia
#RunForChildren in 2021 is a 42 minutes virtual run to raise awareness and advocate for the 42 rights of children.
Under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UNCRC), children have 42 rights. These rights are based on what a child needs to survive, grow, participate and develop their full potential. They apply equally to every child, regardless of ethnicity, gender or religion.
Proceeds from the annual [RunForChildren] are channelled to child protection efforts in Malaysia and overseas to support children’s safety, to call out violence when it occurs, and to work with survivors to heal and recover. We want children to experience a safe and secure childhood that will advance their sense of well-being.
ps: 42 reminds me of Douglas Adams
同時也有10000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910的網紅コバにゃんチャンネ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
uncrc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晚安星期一
🌑
安安,上週大家都領三倍券了嗎,領了說領了。
前陣子看到有國二生的三倍券被媽媽拿走,就很生氣的說這是侵佔。
但是,民法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保護、教養的權利義務,是不是侵占其實很難說。
於是就有人認為,小朋友沒家教,也有人認為虎爸虎媽喔不懂溝通,不過家家除了很會唱歌之外,還有本難念的經,每個家庭都是一個個案。
對不起,講了一個爛笑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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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嗎,其實聯合國很重視小朋友的權利,還制定一個「公約」。
其中更規定「所有兒童的意見都有被聆聽且認真對待的權利」。
大家怎麼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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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請上法白網站閱讀,看完說看完。
https://plainlaw.me/2018/11/25/uncrc/
黃哲融|「囝仔人,有耳無嘴」——大人們,你們可以聽聽我的意見嗎?
uncrc 在 葉大華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CRC專欄——兒童參與及香港觀點】
#K編從香港看臺灣
香港兒童權利委員會 Hong Kong Committee on Children's Rights
✏️ #香港執行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十二條兒童參與的權利的基線研究
#參加台少盟CRC國家兒少報告撰寫培力營隊為自己發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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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權利公約第12條這麼寫:
1.締約國應確保 #有形成其自己意見能力之兒童 有權就影響其本身之所有事物自由 #表示其意見,其所表示之意見應依其年齡及成熟度予以權衡。
2.據此,應特別給予兒童在對自己有影響之司法及行政程序中,能夠依照國家法律之程序規定,由其 #本人直接或 #透過代表或適當之組織,表達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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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香港發布了有關「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十二條(兒童參與的權利)的基線研究」,香港兒童權利委員會也對此作出回應。在香港兒少參與同樣面臨與臺灣相似的困境,報告中的結論以及臺灣目前現況共同歸納出以下幾點:
🔺一、 #成人對兒童參與的想像缺乏察覺和意識
香港目前關於兒少政策及機制的回應,沒有一套系統性的回覆,當中也缺乏兒少參與的成分。同樣在臺灣的中央或各縣市的兒少委員會,往往針對兒少提出來的意見簡單回覆,對於兒少意見的重視程度遠遠不及成人委員的關切。除此之外,對兒少的參與想像,香港仍停留在舉辦「兒童權利論壇」諮詢意見、統整兒少想法;而在台灣,似乎只有在聯合國四年一次的審查中,才會積極聆聽兒少聲音,更少了系統性的對兒少日常意見的重視。
🔺二、 #諮詢意見只停留在政策制定的後端
往往一套與兒少相關的政策在即將落實前,才會想到徵詢兒少的想法,而過程也僅是徒留形式,對於兒少能參與政策制定的發想及過程仍十分保守。成年人的態度在香港及臺灣面臨相似情形,都認為「兒童是無能力的,他們並未完全成長,不可以依靠他們作決定。」然而在《兒童權利公約》第12條中,積極保障的兒少參與,就同時需要成人肯認兒少的能力,並可以為與其切身相關的議題發聲。若還是停留在政策落實前的形式背書,就只是徒留形式的參與而已。
🔺三、 #缺乏由兒少主導的政策參與機制
在臺灣現行的兒少代表機制中,由各縣市社會局承辦推選,進到相關的兒少委員會提供兒少意見。但在現場看到的是,兒少代表們在會議上的發言被計時,提案及臨時動議會被限制數量,產出結果同時又期待以成人語言的形式呈現,使得兒少代表們在委員會中處處受限,明顯未在友善環境下保障兒少主體性及積極保障參與。同樣在香港的文章中指出,儘管設有兒童事務委員會,但 #缺乏法定權力,兒少也無法直接參與其中,對政策參與機制仍有限。
👉從香港觀點到臺灣現況,我們不難發現兩者同樣面臨到兒少參與在落實上受到種種阻礙,除了大多成人不重視兒少參與的重要性外,發聲管道及實際成效也未彰顯結果。因此,香港的研究內容十分值得臺灣借鏡參考,在文章中也指出目前現況的因應對策,期待政府能積極重視兒少參與的重要,落實CRC在臺灣的具體承諾,提供一個更舒適友善的環境。
✏️香港兒童權利委員會完整原文網址連結:https://reurl.cc/V6ln15
✏️The Baseline Study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UNCRC Article 12 in Hong Kong (Right to be Heard) (只有英文)可於此下載:https://bit.ly/3cKPZjy
✏️報告中文概要:https://bit.ly/30mDN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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