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司律一試考題分析:EP15(最終回)
#讀享周易刑事法
【109司律一試第20題】
甲駕駛藍寶堅尼跑車,於深夜在國道上,以200公里以上之時速,與另外三輛超跑競賽,隨即被國道警察攔獲。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以「他法」造成公眾往來之危險,故甲構成刑法第185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B)甲於深夜飆車,縱未生具體危險,亦成立刑法第185條之罪
(C)甲並未壅塞國道,故未構成任何犯罪
(D)甲構成殺人未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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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司律一試第20題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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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本題涉及刑法第185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的考點,要注意本罪為具體危險犯,以及構成「他法」的例子。重要實務見解如下:
最高法院79年度台上字第2250號刑事判決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損壞或壅塞陸路致生往來之危險罪,採 #具體危險制,祇須損壞、壅塞之行為,造成公眾往來危險之狀態為己足,不以全部損壞、壅塞或發生實害為必要。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266號刑事判決
按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罪,所謂「他法」,乃指除損壞、壅塞公眾往來設備外,其他足以生公眾人車舟船往來危險之一切方法。本罪係為保護社會公眾交通之安全,以確保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之生命、身體或財產安全,不因行為人妨害公眾往來安全之行為,而面臨直接、隨時可能發生實害之具體危險狀態。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不遵使用限制,而有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行為者,依其情節如已對參與使用高速公路之其他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之生命、身體或財產安全,致生往來之具體危險,因危害立法者預定之社會法益,已非單純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秩序罰而已,而應論以本罪。故 #如駕駛人彼此在高速公路上違規高速追逐、#競駛,#在車流夾縫中高速穿梭、#變換車道,#甚至以切進他人車道阻止對方前行之方式以求領先,#因其危險駕駛行為隨時可能直接導致車輛失控,#釀成車禍事故,#危及其他駕駛人或施工單位人員之生命、#身體或財產安全,#而有具體之危險性,#即得認屬本條項所稱之「#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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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實務選編】 #月旦法學教室 第226期(2021.8)
本刊實務選編,共選錄5則判決。實體法部分有《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處罰拍攝兒少性交或猥褻罪,所保護之法益為何以及得否透過得被害人承諾而阻卻違法;犯罪所得估算之合理推估方式;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之他法態樣與飆車行為能否成立共同正犯?公立學校兼行政職之教師是否屬於刑法上之公務員。
程序法類部分,有行賄備忘錄是否可依傳聞例外作為證據使用。
📌本期選錄裁判爭點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處罰拍攝兒少性交或猥褻罪,所保護之法益為何。
✏犯罪所得估算之合理推估方式。
✏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之他法態樣;飆車能否成立共同正犯?
✏公立學校兼行政職之教師是否屬於刑法上之公務員。
✏行賄備忘錄是否可依傳聞例外作為證據。
完整內容:#月旦法學教室 第226期(2021.8),刑事法實務選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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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869號刑事判決】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之「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罪之「他法」,係指除損壞、壅塞以外,其他凡足以妨害公眾往來通行之方法皆是,#以併排競駛或為追逐前車而以飆車之方式在道路上超速行車,#易失控撞及道路上之其他人、#車或路旁建物,#足生交通往來之危險,#自係上開法條之「他法」。而「飆車」之速度並無一定之標準,如其併排或追逐前車競駛於道路超越限速之「飆車」方式為之,足以生公眾往來交通之危險,自亦屬該條項所規定「以其他方法致生往來危險」情形之一種。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15號刑事判決】
刑法第185條第1項之公共危險罪,其中犯罪態樣「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乙種,所稱之「他法」,係指除損壞、壅塞以外,其他足以妨害公眾往來通行之方法皆是,倘以併排競駛或一前一後飆車之方式,在道路上高速追逐、超速行車、競駛等危險駕駛作為,因極易失控、撞及道路上之其他人、車或路旁建物,自足以生交通往來之危險,當屬上開法條之「他法」;所謂「飆車」之速度、距離,並無一定之標準,應視其具體所在路況與相關情事而定,不可一概而論。換言之,上、下班時段,在車水馬龍之繁華市區道路上,駕駛人違規超速數十公里,對用路人所隱藏之危險,未必低於在快速(或高速)道路超速所生之危害;在短距離內超速、競速,與長距離之違規超速,兩者於突發狀況下,對駕駛人自身或其他相關用路人反應之威脅嚴重度,未必不同。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858號刑事判決】
1、刑法第185條第1項對於「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係以「損壞」、「壅塞」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為要件。其中所謂「他法」,乃指除損害、壅塞公眾往來設備外,其他足以生公眾之人、車、舟、船往來危險之一切方式,例如駕車蛇行飛馳、相互競速飆車、以油料或尖銳物品潑灑路面等。至何謂「飆車」行為,刑法並無定義,僅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2項就2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前項(如其中第1款之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第2款之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60公里等)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應為相關之罰鍰、吊扣或吊銷行政處分,自可作為解釋「飆車」行為內涵。
2、又因本罪屬 #具體危險犯,只要以損壞、壅塞或以他法致生人、車、舟、船陷於不能或難以往來之狀態即已足,在實際上是否確無法往來,則非所問。惟「飆車」因須聚集2輛以上汽車為前揭示之危險行為,始足使其行為與「損壞」、「壅塞」方式致生往來之危險同等評價,且其聚合方式往往並非事先約定,臨時加入者多有所在,且彼此間未必相互認識,似欠缺共同犯罪之意思聯絡,因實務上尚不承認所謂「一方(或片面)共同正犯」,即指多數人不約而同一起犯罪,即使皆有相同之實行行為,卻欠缺共同之犯意或意思聯絡,則此多數人所實行之行為,不能認為有行為分擔,從而不成立一般共同正犯,僅屬「一方共同正犯」,但應對他人行為負責。就此,刑法上共同正犯成立之意思聯絡並不限於事前有所謀議,即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者,亦屬之,且其表示之方法,亦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又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以「飆車」行為致生往來之危險為例,除事先相約到場飆車外,#不論行為人是否認識當時在場之其他駕駛人,#只要有先併排後一同加速前進,#或於其他人行駛中臨時加入之競逐、#競速之客觀共同事實,#即可認各行為人之主觀上係基於默示之意思聯絡而併排競駛於道路,#並聚合成勢,#得成立共同正犯。
(編按:標號為筆者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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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
飆車行為是否必然構成刑法第185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由上述實務見解可知,如果符合該罪「他法」的意義,且會引起具體危險結果(致生公眾往來安全之危險),即屬該罪規範的範圍。許澤天老師認為,「他法」必須在手段上類似於「損壞」或「壅塞」,則集體飆車行為的可罰性,係因其非法截占道路,與設置障礙物的壅塞概念相類似,故可在立法者授權範圍內認定為「他法」(註)。
註:許澤天,刑法分則(下):公共法益篇,2020年7月二版,頁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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飆車刑法 在 [新聞] 「德東飆車王」撞行人釀1死2傷威脅嗆法官 的推薦與評價
1.媒體來源:
ettoday
2.記者署名:
記者黃宥寧/台北報導
3.完整新聞標題:
「德東飆車王」撞行人釀1死2傷 威脅嗆法官:重判就安樂死我
4.完整新聞內文:
北市天母號稱「德東飆車王」簡祥宇,去年3月18日高速駕車行經士東路與跟芝玉路2段口
,撞飛正在過馬路的2名女高中生及66歲謝姓婦人,釀1死2傷被起訴。今(17日)士院開
審理庭,簡男否認犯行,稱自己是這起事件「生還者」,更強調是3名路人突走出,讓他
沒有時間反應煞車,最後更對法官撂話說「判重刑,我願簽安樂死」。
今法院行審理程序,造成吳、廖姓女高中生受傷及謝姓婦人死亡,簡男仍不認過失傷害、
過失致死罪,主張駕駛人來不及反應,甚至當庭想教育法官「過失要件」。
▲北市士林區簡祥宇駕駛車輛高速撞上3名路人,釀1死2傷慘劇。(資料圖/記者黃彥傑
攝)
審判長諭知整理證據能力,簡男對於警詢筆錄有意見說「我沒有反應時間」更稱,產生煞
車痕前,有確認時速表,沒有超速行為,並且使用降檔煞車;審判長問「所以你主張你沒
有超速行駛?」,簡理直氣壯回「對!我確實沒有超速」;審判長再問「你知道前面是行
人穿越道嗎?」簡則說當時天色昏暗,沒有印象,再度強調謝姓婦人不是因為他才死。
論述時,蒞庭檢察官指出,案發地點是交叉路口,必須減速到隨時可煞停速度,被告違反
規定,罪證明確,請依法判決;審判長問簡男有什麼辯解,不料簡男竟臨時提出5段影片
作為新證據,請求當庭播放,對於他造成突襲,審判長看不下去質疑他的行為,但經雙方
意見,仍准予播放。
▼簡祥宇每次出庭均穿同套衣褲。(資料圖/記者黃宥寧攝)
影片播放時,簡男站起來講解說,「當時行駛在路上時,斑馬線上沒行人,是行人突然走
出來,交通局說時速破百,是不對!因為他與前車都保持距離,路面13.5公尺煞車痕,換
算時數為45公里,有減速切確認沒行人,甚至還說「我寧願死,也不想撞他們」,更委屈
稱「我只剩1秒,怎麼反應,我心裡真的很難過」。
簡男播放影片不斷委屈巴巴向大家表達,從100年拿到駕照,就一直禮讓行人,只有沒繫
安全帶跟路邊違規停車,最後想播放過往禮讓行人影片試圖說服大家,脫序行徑也遭審判
長制止說「請辯護人替你辯護」他則驕傲回「我說得比辯護人還好」。
簡男接著拿出手機,毫無情感唸出預備好稿子說,「我是這起事件生還者之一,身為一個
證人要說實話,當時前方只有一台車,左彎車要禮讓直行車,這是連法規都要求」接著說
,當時車前左方有人突出現「我深感驚訝,立刻閃避,相信每位都是第一次過馬路,過馬
路都會左、右看」,更以「棒球」比喻說「投手、捕手,凸顯球的動態」,更抨擊交通局
不該東拼西湊,讓人被重判進去關,沒死也被折磨到死,更抱怨說,「我方律師要我認罪
,我覺得不公平。」
其辯護律師則無奈答「同被告所述,請鈞院參酌是否有反應時間不及情狀」,也解釋說,
被告不是沒有誠意和解,是和解金額過鉅,謝姓婦人家屬提2千萬求償,被告無法負擔,
提300萬含強制險,但強制險本來就是含在和解金內,過去有件酒駕致死案和解金為450萬
,有4名繼承人共賠600萬,1名繼承人為230萬元,大家對和解金有落差;至於外界都以為
他很有錢,事實是店面在貸款,發生事情後,也沒家人要理他。
▲簡祥宇上回開庭為躲媒體,戴上頭套快步離開法院。(資料圖/記者黃宥寧攝)
女高中生家屬表示意見說,鑑定報告指出被告有超速,小孩經歷車禍傷害,只要天氣變化
腳就疼痛,且腳也變形影響一輩子,更對生活帶來不便,建請從重量刑。
死者謝姓婦人的朱姓女兒哽咽說,「事發時,被告對失去唯一親人的我來說『誰叫他們往
後閃躲,如果往前閃躲就不會撞到了』」且被告不斷強調自己不能被判公共危險,還一直
質疑母親邊走路邊用手機,態度惡劣,希望能從重量刑。
家屬委任律師孫瑞蓮說,「人命是可以量化嗎?」被告故意飆車, 在地方公眾周知,更
說出用車人的安全竟高於用路人,斥責態度惡劣前所未有,建請更改起訴法條,以刑法
185條致人於死結果犯,從重量刑。
簡男最後陳述說,「士林分局新聞稿說我有違規紀錄,實際上是未繫安全帶、路邊停車」
強調真的不是「德東飆車王」,事發後,走在外面都心驚膽顫,真的很難過;最後還對法
官說請考量「全台」駕駛的用路安全,若真的被判重刑,願意簽安樂死,審判長聽完呵斥
問「你是在威脅法官嗎,如果判你有罪是法官的錯嗎?」全案諭知下月21日上午10時宣判
。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不可用YAHOO、LINE、MSN等轉載媒體: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30817/2562857.htm
6.備註:
台灣法官被看沒有.... 直接開嗆沒在怕的
反正一定是輕判關幾年就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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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老 2.0 愛你愛你久久 2020/09/09 上線
龍山寺月老 紅線都幫你各位求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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