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我想吃牢飯,法官:想來蹭飯吃?門都沒有>
電視新聞上時不時就會看到有犯嫌在犯案後說自己是因為想吃牢飯所以才犯案的,
今天劉哥就來分享一則有趣的判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130號判決)。
<事實部分>
被告甲因為持裝有汽油的玻璃瓶至派出所門口點燃,
導致派出所大門鋁框下緣及門內值班台前部分地磚遭到燻黑,
而被以刑法第173條第3項、第1項的放火燒燬現有所在的建築物未遂罪起訴。
<被告宣稱>
被告宣稱自己是因為離家出走兩三天沒吃飯,
所以才會犯案,希望能被關吃牢飯。
<法院判決>
○被告並無燒毀派出所的故意,不該當刑法第173條第3項、第1項的放火燒燬現有所在的建築物未遂罪,理由如下:
1.被告只以新台幣7元向加油站購買0.32公升的95無鉛汽油,使用的汽油非常少。
2.被告選擇正午時分、光線充足、可清楚看到值班台有員警值班的時間犯案。
3.被告未將玻璃瓶丟進派出所內,僅將玻璃瓶丟擲於門外水泥台階上,使員警可輕易撲滅,無延燒焚燬派出所的可能。
○被告只該當刑法第354條的毀損罪,但因為毀損罪是告訴乃論,而派出所沒有對被告提起告訴,所以抱歉不能給你牢飯吃,只能給你不受理判決唷。
我想法官應該是希望被告不要再離家出走了,乖乖回家吧,畢竟家裡的飯比牢裡的飯還好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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