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專題:證券市場】
大家晚安,本週的星期五民商法教室要來預告本月專題,我們預計會在本月份的每星期二、四、六來介紹一些法律人也可以輕鬆理解的「投資」小常識。裡面也會穿插一些非法律人也能理解的證交法議題。讓證交法離我們生活更貼近些。文章的最後也會談一些考試爭點。
【本日關鍵の一言】:投資有其風險,不投資財富會縮水!(合理的做法為➡️要做投資,但可依個人風險承受度去決定投資標的!)
▌一、何謂投資
所謂投資,係指一方將資金提供他方使用,用於經營特定事業,希冀能有獲利,惟獲利之有無與多寡不能確定(具風險性,取決於他方之能力、努力,或大環境等因素)
▌二、為什麼需要投資
(1)積極追求財富增長:追求資本利得
無論是天才還庸才,每一個人的一天都只有24小時,即便沒日沒夜的工作,也只能賺取有限的財富。一旦你生病或需要休息,就沒辦法繼續靠勞力獲得報酬。反之,利用投資工具,可以讓你睡覺時,仍有人幫你賺錢。所以俗話說「人兩腳、錢四腳」,用人去追錢很慢,用錢去追錢才會快。
(2)消極避免財富縮水:抵抗通貨膨脹
即便你為人清心寡慾,不追求奢華的物質生活,只願腳踏實地用勞力賺錢,但你有想過你靠勞力一點一滴累積的財富,正在縮水嗎?舉例而言,20年前(2000年)如果你有80元,你可以用它買2片雞排當消夜;但20年後的今天(2020年),80元大概只夠買1片雞排。
以主計處公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觀察,指數從101.39(2019年1月)上漲至103.28(2020年1月),可改略計算出2019年台灣通膨率約1.86%。如果你將錢放在銀行,即便是最優惠的一年期定存利率也不過約1.2%,一來一往,其實你的財富正在一點一滴的縮水。
主計處網站: https://www.dgbas.gov.tw/point.asp?index=2
▌三、常見投資方式
投資標的如外匯、股票、債券、期貨、其他衍生性金融商品、房地產、貴金屬…等均是。但最普遍的方式仍然是投資股票。而我國證交法納管之投資方式,僅包含投資證交法定義下之有價證券,如股票、公司債、政府公債及其他金管會核定之衍生性金融商品。
【考試必須會】
一、 證交法定義上之有價證券:限定列舉項目+主管機關核定項目(尤其僑外投資契約、投資虛擬通貨)
二、 投資契約的定義,就是上述「投資」的定義。一方將資金提供他方使用,用於經營特定事業,希冀能有獲利,惟獲利之有無與多寡不能確定(具風險性,取決於他方之能力、努力,或大環境等因素)
三、 證交法、銀行法、保險法對「吸金行為」管制之分野。以目的區分,其中以「投資」為目的交付資金(被吸金)者,理論上都應該是證交法的管轄。但實際上有些沒有被核定為證交法定義上有價證券者,就有可能會被納入銀行法29-1:「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因而被學者批評。(此部分與證交法§22申報生效制之適用要件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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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29-1 在 蔣月惠縣議員服務專區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律師回覆
投資保證返還本金嗎?聽起來很像非法吸金....
銀行法第29-1條:「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
通常邀你投資說報酬很高、保證返還本金的都算是這條,這是三年以上的重罪,
真的有保障獲利的話,建議詢問看看有無其他相同受害人,看能不能蒐證舉報,運氣好的話可以和解拿回錢
日期:108年八月一曰
地址:屏東縣
訴求:恊助取回投資款?
説明:訴求者107年三月投資,個冃可以拿回本金,但如今都未拿到,口頭上説108年三月,108年五月,可是如今都未履行合約,所以希望蔣議員幫忙恊助,
。會請對方到服務處恊調了解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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