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稿 】
近日部分民眾竟在未經事實查證情況下,於網路惡意指謫本人為特定業者到環保局關說,有意干涉環保局針對排放臭氣等事宜。然此一指涉並非事實,本人並無以任何形式干涉環保局行使職權,就本件事情原委說明如下:
民國 108 年間,賴姓負責人暨同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該公司過去屢次遭檢舉疑有空氣污染、廢棄物清理等違法事由,負責人為瞭解具體如何調整、改善,即表示希望本人協助瞭解改善方式。本人基於居中瞭解、協助改善之立場,偕同環保局針對同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違法事由進行輔導,並告以如何調整、改進。且本人也在輔導過程中瞭解到同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可能有不符合環保規定之情事,故也強烈要求該公司務必即刻進行改善。嗣後據本人之瞭解,同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經環保局輔導後,已有進行實質調整與改善。惟其設備等調整尚有不完備之情事,目前尚在審核階段。故在其全數改善完畢前,環保局確實仍持續依法裁罰(參環保局 2020 年 11 月 18 日 20-109-110003 號函、2021 年 1 月4 日 40-110-010003 號函、2021 年 3 月 23 日 20-110-030015 號函)。
又依據地方制度法,縣市議員的職權包含接受人民請願等在地服務。基此,縣市議員因服務選民,轉達民眾的陳情、請願、建議代為表達意見等事項,屬於依法執行其職務。況縣市政府等各單位之公務員受理縣市議員轉達民眾陳情、請願及建議事項,本自應循相關處理陳情、請願等法令規定處理。就本件環保局是否裁罰等相關事項係屬縣市政府職權,縣市議員並無影響縣市政府裁罰之可能。政府機關各單位人員皆會秉公辦理,請民眾放心。
邇來部分民眾未經事實查證,對於本人有惡意不實之指謫,已涉犯誹謗等妨害名譽罪責,本人深感遺憾。請切勿再以虛假錯誤訊息造成社會不安,若日後對於本人仍有不實之指控,本人將依法提起訴追。
#一元日常 #曹嘉豪 #朝家好
#無的放矢
達清環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 在 酸酸時事鐵絲團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王浩宇:反核、反燃煤、要乾淨空氣,不要天然氣接收站,然後又要批評經濟發展不好、失業率高、勞工薪資沒有提升。反電磁波、不要基地台,又抱怨家裡沒訊號,連台積電合法買地都有意見,說是政府幫忙財團圈地。
其實反對都很簡單,
重點是要怎麼解決問題。
政治人物要能解決問題,不應該忽視環保跟經濟中間得找到平衡。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10208839034611248&id=1775451270
【回顧】
一「王立第二戰研所專欄|天然氣開發站爭議:從桃園藻礁看經濟與環保間的利弊|太報」
一「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液化天然氣廠珊瑚生態影片完整版」
一「民進黨:國民黨執政時核定天然氣接收站蓋在藻礁」
一「黎時潮:藻礁與政治」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1928744553932281&id=584986081641475
柯粉的超譯天地:我最看不起的就是那種住在台北,然後再要求花東就是要那邊維持鄉下的樣子讓他們可以去享受自然
然後講到中南部的交通永遠都是那邊的人很愛騎摩托車很愛開車,拿台北市來比高雄,完全不知道高雄有一半以上的區域是在地質脆弱的山區,甚至連甲仙小林村還有曾經被颱風毀了的納瑪夏就是在『高雄市』也不知道。
王浩宇:「自己過著有超商的日子,卻不願蘭嶼有超商。」
「蘭嶼人就不能享受生活便利,#一定要我們被當猴子觀賞?」
這是達悟族人夏曼.魯瑪碧在7-11因為台灣人反對而差點進不了蘭嶼時的無奈發言。當時因為輿論壓力很大,加盟主差點就放棄開店計畫,蘭嶼差一點就沒了這間當時島上唯一的超商,讓島上的居民非常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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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個朋友是德安航空的機師,因為東北季風的關係,蘭嶼、台東航班常常斷航,有些蘭嶼朋友們就會在台東人的家裡借住,大家就從乘客變成朋友。
有次,我們就聊到這個話題。
有個事發時才國中的年輕人,就談到島上居民對超商的期待,因為超商不只是超商,他們也想網購、也想要有ibon、也想方便繳款、也想吃吃看電視上廣告的大亨堡、御飯糰,這些都是過去在島上沒有的。
當然,島上反對的聲音是有的。
但最大的聲音、壓力、輿論卻來自幾百公里外的台北,那個街頭巷尾都是超商的繁華都市,那些住很遠的詩人、環保團體跟喝著咖啡的覺青,他們擔心蘭嶼的文化會因此消失,卻把自己對蘭嶼的期待,建築在蘭嶼人的不便上面。
輿論幾乎一面倒,要求7-11離開蘭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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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後的現在,蘭嶼的傳統文化並沒有因為超商而消失,傳統的商店、雜貨店也持續存在。
我們是否應該回去思考,當初那些製造輿論、操弄媒體,公然反對蘭嶼第一間超商的詩人、環團們,是否... 是否,應該思考一下。
當時,這些人到底有什麼資格替他們做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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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樣的問題,也可以套用到 #蘇花改 #北宜直鐵 #東鐵雙線電氣化 #普悠瑪太魯閣站票 等東部相關交通議題上。
不住東部的朋友們,請把發言權還給東部人吧!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1154242338361136&id=650387945413247
李欣容:幫補充一下,有些人,似乎是想用當地居民和原住民的人血饅頭暖自己的高大理想。
跟自己住都市吹冷氣要蘭嶼拒絕7-11一樣噁。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10214799823613494&id=1362832201
Jiasin Yu:說說礦業法。
現在很多人關心礦業法,緣由是因為齊柏林導演的作品與驟逝。然後,首當其衝的是遠東集團的亞洲水泥公司花蓮廠。
徐旭東多年來的各種搞笑言行就不贅述了,我對徐董也沒有好感,因為當年家母就是遠化大罷工的成員。不過,我看到很多人對於礦業法的關注點太過集中於某些層面感到不安。
以目前的修法進度而言,許多條文行政院和多數立委們都已經取得共識,仍然在爭議中的,就是《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有關原住民族的土地權利。目前約有8成礦區位於原住民族土地,但礦業法核發礦權時並沒有依原基法第21條辦理。這一點目前原民會、經濟部和立委仍在討論中。先前討論的主角是時代力量的Kawlo.Iyun.Pacidal委員(滿頭包的高潞),目前她已去職,另一個在爭取原住民族權益的是國民黨的Sra.Kacaw委員(漢名鄭天財)。
另一部分的爭議在於環境保護。目前立委有共識的版本是「國家公園區、文化資產保留區」不得開採。而民進黨立委林淑芬和陳曼麗進一步主張要納入「環境敏感區」。而經濟部的顧慮在於「文化資產保留區」不像國家公園一樣有明定範圍,希望文化部(再拖一個部會下水)出面界定。另「環境敏感區」有等級別之分,經濟部同意原則上納入環境敏感區,但希望可以開放管理機關的審核權。
以上,我應該沒有漏掉目前爭議的重要內容,我想這也是多數人關心的環節。也許沒有知道得很詳細,但是原住民族權益和環境保護應該是多數關心礦業法的人最聚焦的議題。
有時候,「沒有知道得很詳細」就貿然表態,反而會壞事。如同這則新聞的內容,你可能從來沒看過一樣,因為同溫層不太會分享不同意見。如果你看了這則新聞,可能就會對目前礦業法的修法進度有不同的看法了。
新聞連結:https://www.mirrormedia.mg/story/20190730mkt002/?fbclid=IwAR1GiqIl41r-_rjtwQ28SCLV1rgw8lnh1IxCujdoCINFbeDlharKP8RjO0w
【註】鏡周刊社長證實此為廣編特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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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說臺灣的「水泥業」,開始講古。話說臺灣的水泥業從日治時期開始發展,終戰(或稱抗戰勝利)後,原淺野水泥株式會社、臺灣化成工業株式會社、南方水泥株式會社,和臺灣水泥管株式會社合併,由行政長官公署的水泥監理委員會接收。1946年5月,成立臺灣水泥公司,由原四川水泥公司負責人徐宗涑擔任首位總經理。
此時是公營獨佔事業。黨國時代的公營獨佔事業是個什麼地位,想也知道。
1953年,行政院推行「耕者有其田」政策,為了籌集資金收購土地給予農民耕種(這時候不像「劫收」時直接搶走,有禮貌多了),於是政府同時將臺灣水泥、臺灣紙業、臺灣工礦,和臺灣農林四間公營事業股份釋出,開始民營化。這時候臺泥有板橋林家、鹿港辜家、新光吳家...等等知名巨賈參股,首任董事長是板橋林家的人,不過最後由鹿港辜家取得經營主導。
拜託!黨國時代耶!戰後百廢待舉耶!臺灣營建的基礎水泥業耶!怎麼可以全部由「臺籍商人」掌控?
搭著民營化風潮,徐旭東的老爸,上海商人徐有庠想要成立臺灣第二間水泥公司。沒想到最後翻船,由翁明昌的「嘉新水泥」拿走,嘉新另一位靈魂人物是張敏鈺。2008年,臺泥收購嘉新,兩者合併。
嗯...有時候出身是很重要的,徐有庠出生於大清國江蘇省天京海門直隸廳人,翁昌明出生於中華民國浙江省慈谿縣,張敏鈺出生於中華民國浙江省鎮海縣。
這有什麼關聯?別忘了,民族救星、世界偉人、時代巨輪,英明神武的 蔣總統就是出生於大清國浙江省寧波府奉化縣,寧波府主管六縣,分別是鄞縣、鎮海縣、慈谿縣、奉化縣、定海縣、象山縣。
這就對囉!翁明昌和張敏鈺可是蔣總統的老鄉呢!黨國時代的裙帶關係就是這麼簡單、樸實無華且枯燥。
徐有庠在1951年(當時臺泥還沒有開放民營化)、1954年都分別申請開業,但都沒有核准。直到1957年,徐有庠找來王新衡擔任董事長之後,亞洲水泥才正式成立,徐有庠擔任總經理。
王新衡何許人也?中華民國陸軍少將,上海保密局局長。簡單說,就是情報頭子。但王新衡沒有這麼簡單,1926年王被國民黨推薦去俄國莫斯科中山大學念書,跟蔣經國是同學。還沒完,1936年西安事變時,王新衡就跟著 蔣總統一同被老共扣押軟禁,所以他是蔣的貼身人員。而王新衡,出身於中華民國浙江省慈谿縣。
樸實無華且枯燥,對吧?
所以,臺灣的水泥業,不是隨隨便便的人就能做的。更不用說,徐旭東的遠東集團影響力遠比當年更強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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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說亞泥,1957年亞泥開業,首廠在新竹縣橫山鄉,1973花蓮廠開業,二廠直至今日仍在營運。
關於亞泥是如何取得花蓮礦場的,網路上有很多文章可以參考。大致上是原住民以為土地「出租給亞泥」,但秀林鄉公所用的卻是「土地使用權拋棄書」,而且上面很多簽名的筆跡十分類似,甚至有人根本不在場卻有簽名。
要知道,1973年,仍然是戒嚴、白色恐怖時代,若當時發生政府侵害人民權利的事情,絕對是轉型正義的一環,與其咆哮要逕付二讀,不如先cue促轉會。
2019年7月,亞泥充滿爭議的「延展20年」被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審判決「撤銷原處分」,也就是新的礦權尚未核定。可是依照目前的礦業法第13條:「在採礦權期滿至主管機關就展限申請案為准駁之期間內,其採礦權仍為存續。」
當初行政院修法的版本是加上:「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相關法規辦理原核定礦業用地環境影響評估,並依原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內容或主管機關核定之開採及施工計畫辦理者,得繼續開採。」簡單說就是還沒給新的核定時,你可以依照原來申請的權限繼續開採。
林淑芬、陳亭妃、Kolas Yotaka(谷辣斯)和時代力量黨團的版本都是「但展限申請案未經核准前,不得採礦」。但蕭美琴委員的版本沒有這一條但書。
蕭美琴委員是花蓮縣的立法委員,難道美琴姐不在乎原住民族權益嗎?淺碟思考的人可能會這麼想,但問題真的沒有這麼簡單。
要知道,亞泥花蓮廠有43%的員工就是原住民,這些族人雖然與亞泥在土地權上纏訟,但同時也依靠亞泥獲得工作權。這也是當地537戶中,有380戶(70.8%)同意亞泥繼續開採的原因,不同意僅43戶(8%)。
沒錯,亞泥開山挖礦,場面確實怵目驚心,別說實際去過新城山,走過金瓜石本山礦場的人都知道,這實在「很不自然」。可是,亞泥的營運和當地居民的工作權、生存權有密切關聯,卻是不爭的事實。如果在新的延展審核期間,等同要亞泥暫時關廠,你要這些員工放無薪假嗎?
新城山的住民如果有更好的工作機會,而且可以留在家鄉,誰願意看到自己的家鄉被挖平,還養魚勒!如果一直把風向帶往要求亞泥停止開採,請先給這些員工一個生活上的保障。
***
我想起一件事情,就是當年統一企業要開7-11蘭嶼店時產生的爭議,說是這種資本主義會衝擊蘭嶼的傳統文化。其實,蘭嶼的文化早在一堆觀光客湧入時就被衝擊了。
蘭嶼不是沒有個別經營的超商,那麼多一間7-11,是蘭嶼人不配享受更便利的生活,還是擔心7-11會改變蘭嶼人的生活?如果7-11能讓蘭嶼人的生活更好,為何不呢?
另一個類似的爭議,是前一陣子某房產達人說宜蘭「當美麗的農田變成癩痢頭...臺北客退休住宜蘭?塞到死的交通,想到就討厭,而退休族最需要的醫療,嗯...還是留在臺北比較好。」
蘭陽平原肥沃沒有錯,但人家就該一輩子種田?鄉下就應該有鄉下的樣子?然後,當宜蘭要開闢更便利、快速的軌道運輸設備時,為什麼是外縣市人在反對啊?
人們都是在追求更美好的生活,如此而已。如果能有更好的選擇,誰不想要呢?
最後我想引用晚清名將左宗棠的一句話-十個法國將軍 ,也比不上一個李鴻章壞事。
***
【補】
有媒體從業人員提醒我,鏡周刊這篇是廣編,然後所謂的「七成」不是民意,我知道。我也找過很多的新聞:
亞泥工會提七成居民支持 反亞泥自救會批未收連署書
聯合報 記者王思慧
https://udn.com/news/story/7328/3957661
亞泥礦權展延遭撤銷 經濟部決定不上訴
中央社記者蔡芃敏
https://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909020137.aspx
鏡周刊這篇我也猜測是廣編,不過我是刻意引用這篇的,因為他很明顯就是亞泥的聲音。關於「七成」這一點其他新聞我也有看到媒體報導。
【礦權遭撤】亞泥稱「7成居民支持」上訴 環團批扭曲內容
上報 蕭惠敏
https://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68248
礦權展延案遭撤銷 亞泥上訴部落7成支持
中央社記者盧太城
https://www.cna.com.tw/news/ahel/201907290184.aspx
還有,我自己是學民調的,我不會說誰的民調是假的,誰的是真的,我只會說有沒有代表性。例如之前韓粉在街頭隨機訪問,說有很高比例的人支持韓國瑜,這也是民調,但沒有代表性。
所謂「七成支持」,是亞泥花蓮廠企業工會去做家戶訪問得到的,很有可能多數的家戶成員都有亞泥員工,所以支持度很高。同樣的,環保團體指出,如果去訪問新城山下的居民,可能沒有人會支持。
我這篇文章想表達的就是這樣而已,不要忽略有人真的要依靠亞泥生活,很無奈沒錯,但是不爭的事實。我也說,如果有更好的生活,誰不願意追求呢?
最後,大家也可以想一下,你的立場是希望新的礦業法可以禁止亞泥花蓮廠繼續營運,還是說你希望新的礦業法可以在環境評估允可的情況下讓花蓮廠繼續營運?
第二個是,在新的延展尚未許可前,亞泥究竟該不該繼續營運?其實也可以延伸,那其他產業是否也該比照辦理?
不過我想我們彼此之間有共識的地方,應該是原住民族土地權的維護,以及過往時期侵害原住民族土地的轉型正義。
我想說的是,我有看到在原住民族土地權、環境保護等議題的聲音,其實我的同溫層也多數是這種聲音。但我還看到背後有住民工作權的問題,而這是我在我自己的社交網絡中幾乎沒有看到的。
我認為這些人的工作權一樣值得重視,應該沒有違背寫這篇文章的出發點,我一開始也先從原民土地權與環境保護兩點開始寫。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10215546743243638&id=1291419051
【回顧】
一「黃國昌批民進黨阻《礦業法》 老柯:你們自己不來協商」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1542363542570386&id=584986081641475
達清環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 在 桃園在地聯盟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桃園的昶昕公司前科累累,用「合法有害廢棄物再利用業者」的身分,掩護「非法」行為。
==============摘自內文============
「2014年環保署表示,昶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含銅廢液處理廠及關係企業,從事收取廢銅液等廢棄物生產硫酸銅等產品,未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誠實申報其產品產能,涉將部分收受之廢液運進廠後未下貨處理隨即運出廠外他處,或交由載運之車輛偷倒於環境中,將造成環境之危害;另該廠及蘆竹廠處理後之產品工業等級硫酸銅,流向不明亦涉不實申報。稽查人員並發現昶昕公司蘆竹廠涉嫌將廠收受廢液之儲槽以軟管將廢液排放至廠外水溝...」
而這個前科累累的公司在五股觀音山翻覆,車號為928-QD的槽車,
是「昶昕蘆竹廠」在桃園市政府「廢棄物清除機構」許可證上列為清除車輛的車子,沒有被允許載「氯化銅」廢液,為什麼可以挪來作為載運「氯化銅」號稱到「昶昕大園廠」「再利用機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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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在這件案子上的角色和作為是什麼呢?
【從觀音山中直路,一家前科累累的股票上櫃公司,化學槽車走山路翻覆汙染事件,看政府避重就輕放水的執法問題!】
3月30日下午,
五股御史路與中直路交叉路口發生氯化銅(廢酸性蝕刻液)槽車翻覆的事件。
現場化學物質已延中直路流入路邊山溝及山溪,
現場立即採樣,檢測pH值為1.69。
氯化銅是容易溶於水的物質,當地又常有民眾取山泉水飲用,
因此這個案子我一直很重視也發文要求環保署提供調查報告。
根據環保署提供的調查報告,
翻覆的化學槽車隸屬昶昕實業公司,車號928-QD。
號稱要從三重載運至大園廠途中翻覆。
次日觀音坑溪水水質檢測仍偏酸,pH值達5.82,呈現酸性。
槽車翻覆的地方我很常經過,
在地人都知道是鮮少人煙、坡度陡的山間小路。
若像環保署所調查,該槽車要從三重到大園是不可能走那條路的,
不走台64線轉台61線,
卻走到蜿蜒崎嶇、人煙罕至的山間小路做什麼呢?
觀音山,林口臺地一直以來都是非法業者大量棄置廢土,非法棄置事業廢棄物,非法棄置有毒溶液,非法污水排放的地域。
3/30化學槽車翻覆後我繼續追下去,
發現昶昕這家公司前科累累。
2014年環保署還發佈過新聞稿,
查獲「合法有害廢棄物再利用業者」掩護「非法」行為。
該「合法業者」就是昶昕實業,這個股票興櫃的大業者,
「合法業者」做了哪些「非法」的事情呢?
「2014年環保署表示,
昶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含銅廢液處理廠及關係企業,
從事收取廢銅液等廢棄物生產硫酸銅等產品,
#未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誠實申報其產品產能,
#涉將部分收受之廢液運進廠後未下貨處理隨即運出廠外他處...
#或交由載運之車輛偷倒於環境中,
將造成環境之危害;
另該廠及蘆竹廠處理後之產品工業等級硫酸銅,
#流向不明亦涉不實申報。
稽查人員並發現昶昕公司蘆竹廠涉嫌將廠
#收受廢液之儲槽以軟管將廢液排放至廠外水溝...」,
#2016年最後實際負責人及公司員工都被判刑。
而這個前科累累的公司在五股觀音山翻覆,車號為928-QD的槽車,
是「昶昕蘆竹廠」在桃園市政府「廢棄物清除機構」許可證上列為清除車輛的車子,
沒有被允許載「氯化銅」廢液,
為什麼可以挪來作為載運「氯化銅」號稱到「昶昕大園廠」「再利用機構」使用?
這已經違反「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4條
「不具相容性之事業廢棄物不得混合清除」,
這樣屬於違法載運!
或是他們根本就是載運地下工廠蒐集來的,
需要申報,且需裝GPS追蹤的「含銅廢液」,
故意在車上掛牌標示「氯化銅」為再利用物質,以規避管理追蹤,伺機偷倒。
因為真正的「氯化銅」為可以賣錢的再利用物質,何必偷倒呢?
掛羊頭賣狗肉就是「昶昕」的慣用伎倆。
這個案子也已實際造成觀音坑溪的污染,
依據刑法第190條規定,
「因過失混入妨害衛生物品於供公眾所飲之水源、水道或自來水池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廢清法」、「水污法」等也都有相關刑責規定與罰則。
可是新北市環保局及環保署,
卻採信業者說詞,走中直路小山路是為了到大園的說詞,
只是要求業者清理槽車翻覆而外洩的氯化銅而已,
政府完全不調查該車違法載運,不許可的廢液,走違反常理的路,
還翻覆造成環境傷害,並且應該要採取刑事追究責任卻不追究,
這樣縱放的態度。
政府面對污染以前常說,
抓不到污染行為人,
這次可疑的違法,已經違反相關法令,卻不偵辦。
#難怪業者敢繼續一而再再而三的偷倒。
這是國土的悲哀,環境的悲哀,人民的無奈。
今天質詢這個個案,
要凸顯地方和中央執法的放水,變相包庇業者。
希望環保署要改革啊!
今天的質詢內容:http://ivod.ly.gov.tw/Play/VOD/97529/1M/N
達清環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 在 達清環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的相關結果
達清環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DAKIM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ENTERPRISE CO.,LTD.),統編:16424285 電話:03-3525055 傳真:03-352-8855,地址: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二段142 ... ... <看更多>
達清環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 在 達清環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的相關結果
達清環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16424285,電話:03-3525055,傳真:03-352-8855,公司所在地: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2段142巷37號及39號,代表人姓名:戴文斌,司法案件(29), ... ... <看更多>
達清環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 在 達清環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的相關結果
公司名稱, 達清環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稱, DAKIM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ENTERPRISE CO.,LTD. 資本總額(元), 240,000,000. 負責人, 戴文斌.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