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假財產犯罪?!
大家辛苦工作賺到錢後,很多都會想要投資、合夥等發展第二副業,希望能有被動收入,早日財務自由,不過也因此延伸很多糾紛,是否都會成立詐欺、背信等犯罪呢?
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上易字第 1842 號刑事判決就是處理這個問題,被告是地政士,因投資法拍屋等事項虧損,卻還是向被害人說:因投資土地開發需要借款,而借款100萬元每月會給付2萬元之利息,且只要於三天前告知,就保證可以將借款本金返還等等。被檢察官起訴後,法院認為不成立詐欺罪,因為「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之成立,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必須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若其使用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構成該罪。而一般債權債務關係,不論起因於借貸、買賣、出租、合夥、投資、跟會、承攬工程、提供勞務或其他法律行為,性質上均屬私法行為;而任何與金錢有關之交易或營利活動,都有正常風險,高利潤之投資活動或高利息之借貸行為,尤其具有極高之風險;事前選擇交易、借貸或投資對象,預防或避免可能之交易損失,是每一個從事交易之現代人應具備之常識;如發生財務糾紛,當事人間無法就問題之解決達成協議,正當之處理方式應係透過民事程序,向法院民事庭提起訴訟或依非訟程序保全債權,或請求鄉、鎮、市公所進行調解。除債務人之行為確已符合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等罪名之構成要件外,原則上均與刑事犯罪行為無關。債權人對於性質上屬於民事法律關係之清償債務事件,利用司法機關免費刑事程序索討債款,為使刑事偵查審判機關受理案件,並達成迫使債務人出面解決債務之目的,逕以債務人作為刑事被告,向偵查機關提出告訴,期使債務人在面臨刑事程序之心理壓力下,出面解決債務,此種案件可稱之為「假性財產犯罪案件」,屬民事糾紛,核與刑事詐欺犯行無涉。」
不過,這種案件還是很重個案攻防,所以不管是把錢給出去,或收別人的錢,最好都要先找律師規劃,以免自己的權益受損喔。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30萬的網紅The News Lens 關鍵評論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比特幣發明人找到了? 洪仲丘案宣判 洪家慟:他們沒有悔意啊! 勞動部控告關廠工人敗訴 工人喜落淚 比特幣的創造者一直神秘地躲在幕後,歷經2個月調查,美國一名記者在加州終於找到比特幣的發明人,名叫「中本聰」,今年六十四歲,是一名工程師,但他表示,自己跟比特幣已經沒有任何關聯,也不願意再多談比特...
返還借款判決 在 葉慶元律師(葉狀師)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再下一城
本案最高法院對當事人的發回意旨不甚有利,當事人於是請我們接手,希望不會在更審階段被對方逆轉。
感謝臺灣高等法院接受我們的答辯,再次駁回對造(公司前經理人)的上訴,確認我們與對方之間並無借貸關係,維持對當事人有利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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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認為,張男提出的匯款單及電子郵件等資料,及張父的證詞都不足證明借貸契約存在,也難以證明款項的確是用來支付SSG公司的電影授權金,因此駁回張男上訴。
王雪紅於2006年投資成立威望公司(CatchPlay),由姊姊王貴雲的兒子、台塑集團二房第三代陳主望擔任董事負責經營。陳男找年齡相近、美國史丹福大學畢業的友人張心望擔任總經理共同創業,後因帳目不清反目,2012年拆夥隨即纏訟。
刑事部分,陳男指控張另成立與威望相同性質的藝都會公司,再利用職權從威望挪用公款,為自己公司牟利,因而涉犯背信罪嫌,並向張求償1.2億元。張男被依背信罪遭判有罪確定,得易科罰金21萬元,並遭判賠116萬餘元。
但張男也提起兩件民事告訴反擊,他稱當時威望資金窘迫,為順利購買電影版權,公司向他借款。2009年,張男以公司名義向父親借了54萬5000美元,相當於目前台幣1600萬餘元,匯給國外片商Studio Solutions Group公司(SSG公司),另張父又匯39萬5500美元(約台幣118萬)到威望公司戶頭。張聲稱,他從2011年向公司催討借款,公司卻未返還,因而提告。
威望則稱,張男沒有提出借款的證據,縱使張父有匯款,但難以認定兩方存在借貸關係,威望更指,在張父匯款時,公司並無對外借款的需求,要求法院駁回張男提告。
針對張男追討54萬5000美金部分,一、二審皆判張男敗訴,法官並指,縱使張父有匯出54萬5000美金的事實,但無法認定兩方存在借貸關係,因此判張男敗訴。最高法院認為調查不夠完備,發回高等法院更審。今更一審仍判張男敗訴,得上訴。
至於張男另向威望提告追討39萬5500美元的官司,高等法院更一審今年3月底也判張男敗訴,仍可上訴。(王怡蓁/台北報導)
返還借款判決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現任立委,入監確定。】
▍事情是 John 的
就在昨天,最高法院公發布了某刑事判決的新聞稿,主角正是前任花蓮縣長 aka 今年一月重返榮耀的花蓮王傅崐萁立委(唸完 title 直接斷氣),傅崐萁等人因為違反 #證券交易法 在 20 多年前遭到起訴,判決後又提起上訴,總共在最高法院跟高等法院間來回三次,拍成電影的話會叫「OOOOO」(以下開放自由發揮)。
這是他們最後一次對更審判決提起上訴,結果還是被駁回了,於是判決確定,下一站,監獄。
▍股市中的地下錢莊
因為牽涉到的人跟行為太多,判決看下來非常複雜,被告不只有傅崐萁一位,今天我們就單純講跟他有關的部分就好。其實這整件事情都圍繞在 #丙種墊款 這個行為上,所以要先弄清楚什麼是丙種墊款。
我們的 #證券交易法第18條 規定如果要經營證券金融事業、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或其他證券服務事業,應該經過主管機關核准。
證券金融事業如大家所知,會提供給大眾融資、融券的服務,也就是借錢給你買股票,或是先借你證券拿去賣,但也因為這樣的行為會帶來各種風險,可能引發許多糾紛,這種事業的營運要照著法規走、受到主管機關的監控。
如果沒有經過核准,就私下幫想要買股票但資金不足的人墊款,也就是進行只有證券金融事業才能做的事,則被稱為 #丙種墊款。
這跟單純借人錢買股票有什麼不同?墊款人為了確保借款拿的回來,會指定借款人買賣股票應該使用的帳戶(各種他可以控制的人頭證券帳戶),如果發生問題就可以隨時把帳戶裡的股票賣掉變現,以償還借款,儼然就是一間證券金融公司啊!不過大家會不會好奇,為什麼叫作 #丙種墊款 呢?
因為以前的 #證券交易法 把證券商分成 #甲種證券商 跟 #乙種證券商,但這兩種證券商沒有主管機關的核准就不能做融資、融券的業務,因此私下違法提供融資融券服務的人便被稱為 #丙種經紀人,就像是股市中的地下錢莊一樣,俗稱金主。
有了願意墊款的金主,還要有一個中間人,把想借錢的人跟金主配對在一起,這樣才能順利進行 #丙種墊款。而本案中有兩組人馬在進行丙種墊款,第一組的金主是小黃跟小馬,中間人是小林,傅崐萁則是想借錢買股票的人,第二組的金主則是小潘,中間人是小康,傅崐萁還是那個想借錢買股票的人。
欸所以,他借了這麼多錢,到底要做啥呢?
▍炒股票?觸犯了什麼規定?
當時的 #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 大概長這樣:「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之行為。」
當時傅崐萁委由小林、小康用各式各樣的人頭帳戶,連續以高價買入三家公司的股票,使得股票的價格並非自然形成,而是以人為方式炒高的,就屬於這種情況。
除此之外更出現 #沖洗買賣 的情形,簡單說就是這個買賣不是真的,是被做出來的,買家跟賣家根本就是同一個人。
舉例來說,雖然市場交易是由電腦系統撮合,似乎無從控制交易對象是誰,但因為撮合原則是以價格、時間為優先,因此如果一方面用自己的帳號以 200 元賣出 5 張 A 公司股票,同時再用人頭帳號以 200 元買進 5 張 A 公司股票,因為價格、時間、數量都相同,就很有可能被配對買賣。
乍看之下雖然像是買賣,但其實是同一人用左手賣出右手買進,股票的所有權並沒有變動,這樣的買賣只是用來製造出市場活絡的樣子,吸引別人買進。
無論是 #連續買賣 還是 #沖洗買賣,都是以人為的方式介入自由市場的運作,很可能造成股價不正常的漲跌,所以都是被 #證券交易法第155條 禁止的哦!
#講了這麼多
#大家484只想看褫奪公權的部分
#我偏不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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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市場如何控管沖洗買賣?|黃建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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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亮請睜眼——誰是股票市場的殺手|羅健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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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襲股市 庫藏股護盤自家股價自己救|黃建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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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上截圖新聞連結:https://buff.ly/2X240U6
法院新聞稿:https://buff.ly/3dNJIEN
更三審判決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金上重更(三)字第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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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還借款判決 在 The News Lens 關鍵評論網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比特幣發明人找到了?
洪仲丘案宣判 洪家慟:他們沒有悔意啊!
勞動部控告關廠工人敗訴 工人喜落淚
比特幣的創造者一直神秘地躲在幕後,歷經2個月調查,美國一名記者在加州終於找到比特幣的發明人,名叫「中本聰」,今年六十四歲,是一名工程師,但他表示,自己跟比特幣已經沒有任何關聯,也不願意再多談比特幣的細節。而在美聯社的訪問當中,中本聰則鄭重否認自己是比特幣的發明者。
洪仲丘案一審宣判,原本被起訴的18人都獲得輕判。原本被檢察官求處無期徒刑的禁閉室管理士陳毅勳,一審宣判六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前542旅旅長沈威志、前副旅長何江忠、旅部連長徐信正、副連長劉延俊、上士范佐憲、士官長陳以人等6人,一審宣判僅徐信正被判處八個月有期徒刑,其餘5人皆判處六個月有期徒刑。洪仲丘的父親表示,這是否代表軍人以後可以在部隊中為所欲為,毫無軍法與國法。洪仲丘的姐姐洪慈庸表示,令人失望與不滿,家人將決定考慮上訴。
勞動部訴請多名關廠工人返還借款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勞動部敗訴。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署長廖為仁表示,待收到判決書後會謹慎研擬是否上訴。法官認定「貸款」名義開放失業工人申請「關廠歇業失業勞工促進就業貸款」是補償,同時勞動部對此提告期限在民國95年1月底日就屆滿,因此判決勞動部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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