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險峻,我們都很想要有好的國產疫苗打,如果有有效的國產疫苗讓大家免於疫情之苦,就算國產疫苗股價漲再高都不會有人有意見。但藉著虛假消息讓還不確定是否會成功的疫苗大漲,現在還找不到到底是外交部哪位放消息的人士負責。實在很難想像這樣的事情會發生在自由民主的台灣。>
日前外交部稱「外交部樂見聯亞生技集團與巴拉圭衛生福利部簽署疫苗採購合約」,結果聯亞藥興櫃首日,股票價格大漲後,聯亞藥才趕快發布重大訊息澄清未接到巴拉圭訂單,因此媒體人批評帶頭炒股。
簡單來說,原本聯亞是持有COVAXX公司(非世衛組織的COVAX),但去年4月就已經賣給美國,美國VAXXINITY公司透過COVAXX公司在台灣有進行人體實驗。巴拉圭則是跟VAXXINITY買疫苗。完全看不出跟聯亞生技集團有何關係?因此可以證明外交部說的訊息是假的。
假消息不打緊,配合著聯亞也不趕快澄清消息,聯亞股價從開盤價37.5元,最後收盤價215元,1天內漲幅超過7倍。一般人透過散布假消息使股價暴漲,根據《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6款:「意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而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且依同法第171條第1項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到底是外交部哪個人放這個虛假訊息消息的必須要找出來,因為明顯是個犯罪行為。
另外有關疫苗的虛假消息,根據新修正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規定:「散播有關傳染病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如果政府自己散布錯錯誤與疫情(疫苗)相關的訊息,是否有人需要被罰300萬元?
6月22日有關巴拉圭與聯亞集團採購疫苗一事,網站居然找不到新聞稿,難道是假消息自己心虛移除了嗎?
再看看聯亞製藥資產負債表
保留盈餘居然是負的,證明聯亞這幾年沒有賺到錢,持有股票是沒辦法分股利,這可能可以說是因為疫苗研發投入不少成本所以還沒開始賺錢,但疫苗還沒研發完成有可能興櫃第一天價格就上到215元?
觀點投書:外交部的炒股策略
https://www.storm.mg/article/3779848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萬的網紅黃國昌,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1.上週四勞動部正式發函禁止華映代表人蔡江隆,及實際負責人林郭文艷出國。然而,無論是華映或是母公司大同,都未依規定發布重訊。縱然華映已下市並聲請破產,但依舊還是公開發行公司。代表人、實際負責人遭境管,明顯影響公司營運,證交所許璋瑤董事長表示應發布重訊。 在此之前,華映及大同早已多次隱匿重大影響投資...
證券交易法第18條 在 賴川、祁明、高宇的民商法教室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浩鼎案_內線交易無罪定讞】
大家晚安,我是祁明。本週的星期五民商法教室要來帶大家一起看剛定讞的「浩鼎案」。究竟這個案件在討論些什麼?為什麼法官判無罪?讓我們一起看下去~
一、 背景知識小科普:盲測實驗
盲測試驗之目的,在於試驗服用「受測藥劑」與「安慰劑」之患者病情有無改善。主要目的在於避免因患者之信心因素而影響結果(患者預期藥會有效,而自覺病情得到舒緩);並避免觀察者先入為主的想法而扭曲實驗結果。若採雙盲測試,即是指受測者與觀察者均不知悉哪些人服用「受測藥劑」、哪些人服用「安慰劑」。
二、本案事實
被告知悉部分試驗資訊(非關盲測結果).......其後,本案臨床試驗未達到主要療效終點之訊息,係由晉加公司於105年2月18日接獲浩鼎公司啟動解盲程序指示,以電子郵件通知日商E-trial公司提供雙盲試驗之藥物編碼,由晉加公司輸入資料庫進行數據分析,並於105年2月19日下午5時13分,將解盲後數據分析報告以電子郵件傳送予浩鼎公司醫務長陳純誠,經浩鼎公司於105年2月21日上午10時許,召開專家會議討論解盲後數據分析結果後公告,業為檢察官及被告等所不爭執如前述。是本案臨床試驗之解盲結果,係於晉加公司取得日商E-trial公司之雙盲試驗藥物編碼後,輸入資料庫進行數據分析,再經浩鼎公司專家會議討論後始得出。然依檢察官提出之本案證據資料,並無任何關於被告等人在解盲結果公告前,即已取得日商E-trial保管之雙盲試驗之藥物編碼,並私自予以數據分析之相關事證,而晉加公司之數據分析、浩鼎公司專家會議討論,分別係於上開浩鼎公司股票出售(104年9月間起至105年1月間)後之105年2月19日下午5時13分、105年2月21日上午10時許始進行。
(時間序:被告知悉部分試驗資訊→賣股→解盲)
三、檢察官主張
1. 若被告等人:「利用其他關於本案臨床試驗資訊,而得以推測試驗成功與否之機率」或「透過試驗程序的變更,藉以迴避雙盲試驗所設計之保密機制,直接掌握本案臨床試驗之成敗」,該等資訊仍得以作為內線交易行為中「影響股票價格之重大消息」。
2. 參照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西元1988年之Basic案、99年12月22日修正之證券交易法第175條之1第5項及第6項重大消息範圍及其公開方式管理辦法第5條修正理由:「二、按所謂重大消息應係以消息對投資人買賣證券之影響程度著眼,衡量其發生之機率及對投資人投資決定可能產生的影響做綜合判斷,而不以該消息確定為必要....」之判斷標準,無論以上開(1)或(2)方式,雖均無法得知本案臨床試驗解盲後未達到主要療效終點之結果,然利用此等方式,仍有甚高之機率可推估並提前得到上開試驗結果之消息,且該消息對於浩鼎公司之營運、財務及公司股價具有重大影響,自屬投資人作成投資決定之主要參考因素。因此利用該訊息買賣該公司股票,同樣將妨害證券市場之健全,並損害投資人之信心,與直接知悉「依正式解盲程序產生試驗結果未達到主要療效終點」之訊息無異,當亦屬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所稱之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
四、法院見解
1. 本案臨床試驗之設計為雙盲試驗,依本案事證,亦無從證明被告等能破解雙盲之設計,故在試驗機密保護良好的前提下,於解盲之前,自無從分辨PD於試驗組、對照組之分布狀態,亦無法得知本案臨床試驗之危…以判斷試驗組、對照組兩群組間的差異是否達到統計學上之顯著意義。
2. 實驗的目的是要看服用有效藥與安慰劑患者的生命是否得以延長,從個案報告尚無法看出服用有效藥或安慰劑個別延緩病情的時間,在解盲前只能看出每個受測者當時的病況……解盲前很難依照這些數據進行精準的盲性分析……是縱浩鼎公司於解盲前取得本案臨床試驗各受測者之病況數據,亦難提早推測解盲結果。(證人證述)
3. 無證據證明隨機雙盲編碼之保密機制遭洩露。
4. 檢察官起訴所謂之「重大消息」內涵,均係科學上試驗之未必結果,根本不具重大消息之明確性,亦非「重大」消息,不得認係證券交易法所規定之「重大消息」,尚難認被告等有構成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所規範之內線交易犯行。
五、筆者點評
如法院所建構之事實為真(以此作為前提),因被告所知悉之消息並無統計學上意義,難以預測解盲結果(如此也無法預測是否能成功申請到藥證),此消息故不致影響理性投資人之投資判斷。再者,縱以可能性/影響性之判準觀察,該無統計學上意義之資訊將重大影響股價之「可能性」也不高。因此,法院認為不構成重大消息,應可贊同。
#臺灣高等法院108金上訴38號
#星期五民商法教室42
證券交易法第18條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現任立委,入監確定。】
▍事情是 John 的
就在昨天,最高法院公發布了某刑事判決的新聞稿,主角正是前任花蓮縣長 aka 今年一月重返榮耀的花蓮王傅崐萁立委(唸完 title 直接斷氣),傅崐萁等人因為違反 #證券交易法 在 20 多年前遭到起訴,判決後又提起上訴,總共在最高法院跟高等法院間來回三次,拍成電影的話會叫「OOOOO」(以下開放自由發揮)。
這是他們最後一次對更審判決提起上訴,結果還是被駁回了,於是判決確定,下一站,監獄。
▍股市中的地下錢莊
因為牽涉到的人跟行為太多,判決看下來非常複雜,被告不只有傅崐萁一位,今天我們就單純講跟他有關的部分就好。其實這整件事情都圍繞在 #丙種墊款 這個行為上,所以要先弄清楚什麼是丙種墊款。
我們的 #證券交易法第18條 規定如果要經營證券金融事業、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或其他證券服務事業,應該經過主管機關核准。
證券金融事業如大家所知,會提供給大眾融資、融券的服務,也就是借錢給你買股票,或是先借你證券拿去賣,但也因為這樣的行為會帶來各種風險,可能引發許多糾紛,這種事業的營運要照著法規走、受到主管機關的監控。
如果沒有經過核准,就私下幫想要買股票但資金不足的人墊款,也就是進行只有證券金融事業才能做的事,則被稱為 #丙種墊款。
這跟單純借人錢買股票有什麼不同?墊款人為了確保借款拿的回來,會指定借款人買賣股票應該使用的帳戶(各種他可以控制的人頭證券帳戶),如果發生問題就可以隨時把帳戶裡的股票賣掉變現,以償還借款,儼然就是一間證券金融公司啊!不過大家會不會好奇,為什麼叫作 #丙種墊款 呢?
因為以前的 #證券交易法 把證券商分成 #甲種證券商 跟 #乙種證券商,但這兩種證券商沒有主管機關的核准就不能做融資、融券的業務,因此私下違法提供融資融券服務的人便被稱為 #丙種經紀人,就像是股市中的地下錢莊一樣,俗稱金主。
有了願意墊款的金主,還要有一個中間人,把想借錢的人跟金主配對在一起,這樣才能順利進行 #丙種墊款。而本案中有兩組人馬在進行丙種墊款,第一組的金主是小黃跟小馬,中間人是小林,傅崐萁則是想借錢買股票的人,第二組的金主則是小潘,中間人是小康,傅崐萁還是那個想借錢買股票的人。
欸所以,他借了這麼多錢,到底要做啥呢?
▍炒股票?觸犯了什麼規定?
當時的 #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 大概長這樣:「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之行為。」
當時傅崐萁委由小林、小康用各式各樣的人頭帳戶,連續以高價買入三家公司的股票,使得股票的價格並非自然形成,而是以人為方式炒高的,就屬於這種情況。
除此之外更出現 #沖洗買賣 的情形,簡單說就是這個買賣不是真的,是被做出來的,買家跟賣家根本就是同一個人。
舉例來說,雖然市場交易是由電腦系統撮合,似乎無從控制交易對象是誰,但因為撮合原則是以價格、時間為優先,因此如果一方面用自己的帳號以 200 元賣出 5 張 A 公司股票,同時再用人頭帳號以 200 元買進 5 張 A 公司股票,因為價格、時間、數量都相同,就很有可能被配對買賣。
乍看之下雖然像是買賣,但其實是同一人用左手賣出右手買進,股票的所有權並沒有變動,這樣的買賣只是用來製造出市場活絡的樣子,吸引別人買進。
無論是 #連續買賣 還是 #沖洗買賣,都是以人為的方式介入自由市場的運作,很可能造成股價不正常的漲跌,所以都是被 #證券交易法第155條 禁止的哦!
#講了這麼多
#大家484只想看褫奪公權的部分
#我偏不寫
▍每天一點文章,看懂更多財經新聞!
證券市場如何控管沖洗買賣?|黃建智
https://buff.ly/39iTaxo
天亮請睜眼——誰是股票市場的殺手|羅健瑋
https://buff.ly/3fT9mtq
疫情襲股市 庫藏股護盤自家股價自己救|黃建智
https://buff.ly/2VcQDj5
附上截圖新聞連結:https://buff.ly/2X240U6
法院新聞稿:https://buff.ly/3dNJIEN
更三審判決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金上重更(三)字第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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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第18條 在 黃國昌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1.上週四勞動部正式發函禁止華映代表人蔡江隆,及實際負責人林郭文艷出國。然而,無論是華映或是母公司大同,都未依規定發布重訊。縱然華映已下市並聲請破產,但依舊還是公開發行公司。代表人、實際負責人遭境管,明顯影響公司營運,證交所許璋瑤董事長表示應發布重訊。
在此之前,華映及大同早已多次隱匿重大影響投資人權益之訊息,我要求金管會及證交所應針對此事調查,絕不能再讓華映繼續欺瞞。
2.韓國瑜涉7200萬南港豪宅炒房案,背後牽涉台肥公司違法貸放,迴避央行頒布的限貸政策。事發後,台肥說詞反覆,甚至用秘密為由遮掩。但不管在2014年台肥的合併財報上,抑或是法院的判決中,針對貸與同案資金皆有載明。
3.台肥除了協助規避限貸政策,關於違法放貸,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應裁罰24萬元以上480萬元以下罰鍰。另外,我提醒金管會顧立雄主委,每一個違法放貸行為都應進行裁處,不應只一次性的包括裁罰。
值得注意的是,2014年為止,在台肥的合併財報上皆有揭露此案的資金貸與,但在2015年後,卻隻字未提,金管會應進一步調查台肥是否涉及財報不實。
⛔️附註:
❗️台肥案
2019-11-7 韓國瑜炒房的重要視角
https://reurl.cc/RdYDNr
❗️華映案
2019-11-8 華映擺爛欠工資、勞動部終於境管高層
https://reurl.cc/31Km2l
2019-9-18惡質老闆擺爛、政府基金買單
https://reurl.cc/246924
2019-8-30 大同承諾中國獲利、華映高層領厚祿、基層員工慘兮兮
https://reurl.cc/NaXNe6
2019-4-25財政委員會:上市公司掏空洗錢頻傳 投資人與消費者權益如何保護?
http://bit.ly/2PaUfSW
2019-4-10 金管會認定華映隱匿承諾、違反證交法第20條
https://reurl.cc/9W7ad
2019-4-1 近百億承諾的揭露不實、證交所重罰20萬?
https://reurl.cc/Dx4EE
2019-3-27 財政委員會:保險公司窗飾財報 保戶權益誰來把關
https://reurl.cc/Z29vW
2019-3-27 華映財報出爐、股價變負值
http://bit.ly/2P9nZzt
2019-3-20 財政委員會質詢:營業資訊虛偽隱匿、投資人權益如何保障?
https://reurl.cc/epLZ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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