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鴻海集團新綠數事業群總經理謝冠宏,2012年時因秘書錯填假單日期,導致無法返台開會,遭郭台銘嗆「若沒有回來,就再也不用回來」,並要求下機返回開會,但謝冠宏不從,因而遭到鴻海解僱,謝冠宏為此提出訴訟。
我們趕快來看看最高法院是怎判決的。
謝冠宏主張鴻海非法解僱,依照勞基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起訴要求給付資遣費150 萬1,500元、返還寄託於該公司100、101年度員工紅利配股23萬5,000股及工作獎金200 萬元。
鴻海答辯理由是:謝冠宏擔任新綠數事業群總經理,是委任關係,不適用勞基法;謝冠宏無故連續曠職3 日以上,亦得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規定終止契約,毋庸給付資遣費;謝冠宏於系爭股票發放時已不在職,不得依員工紅利發放辦法領取股票。
最高法院在107台上1709號判決認為:
1.鴻海從來沒依照公司法第29條規定委任謝冠宏擔任總經理,謝冠宏雖然擔任總經理,但實際上對於財務和人事都沒有核定權,例如出差只在人民幣一萬元以下的金額支出有決定權。
2.謝冠宏須服從鴻海公司之指示及運作,具有組織、人格上之從屬性。至謝冠宏月薪27萬3,000 元,與其職務相較非屬高薪,鴻海公司所訂紅利辦法係鼓勵員工參與公司經營理念給付股票,其經濟上亦有從屬性,兩造間應為僱傭關係。
3.謝冠宏說101年10月22日-101年10月25日都有請假,行政人員雖然填錯假單,但出發前已經像郭台銘補請,且鴻海公司不爭執謝冠宏自101 年10月23日起至同年月25日止已依規定請假。
也就是說,三天假雖然有爭議,但其抗辯謝冠宏連續曠職3 日以上卻不是事實,不得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終止勞動契約。
4.從鴻海公司的內部簽呈可以得知,郭台銘有同意付給謝冠宏股票。
5.工作獎金不是薪資結構的一部分,是鴻海的贈與,鴻海公司沒有義務要付。法官判決的原文是:
「勞工本於勞動契約所得請求之工資,乃勞工所獲得作為勞務給付對價之經常性給付,此觀勞基法第2條第1項第3 款規定即明,至於雇主於工資外,本於恩惠性之給付,非勞工提供勞務之對價,非勞工本於勞動契約可得請求。
謝冠宏自承其每年得領取金額不等之年終獎金,發給金額及時間不一定,金額由郭台銘決定,其不知發放之標準及金額,故鴻海公司抗辯系爭獎金係工作獎金,為其無償贈與等語,應屬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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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天新聞報的很大,街口支付執行長在收購其他公司(愛評網)以後涉嫌違反解雇該公司所有勞工。該執行長條列諸多罪狀,但,真的都可以解雇嗎?
🎸愛評網員工有哪些罪狀?
根據媒體報導,街口支付執行長認定的罪狀最主要有兩點:
1⃣8位勞工過分曠職,嚴重違反勞動契約,立即開除免職
2⃣另8位勞工應於4/14日前完成特定工作,不然視為違背指示,違反勞動契約,將開除免職
🎸員工曠職可以解雇嗎?曠職算是重大違反勞動契約嗎?
曠職,其實就是員工不到工作場所的意思,應該與勞動基準法的「曠工」是同一個意思。
勞基法第12條規定,「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雇主可以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但問題在於,這8位員工是不是有執行長所說的 #曠職事實? #日數有沒有符合法定標準?
舉例來說,如果這些員工根本就是依照跟公司簽的契約放周休二日、放特休,那麼根本不能算是曠職;又例如員工確實有曠職,但沒有連續三日、一個月內也沒有超過六日,那也不符合法定解雇標準。
另一方面,如果員工曠職有 #正當理由,那也不能解雇。
什麼叫正當理由,實務偏向個案判斷。
例如,雇主違法解雇,不讓勞工來上班,勞工提告勝訴,但雇主遲遲不讓勞工復職,另一方面又說勞工是曠職。
(怎麼聽起來很像是本案的情況?參考臺中分院106年度勞上字41號民事判決)
🎸無法依照期限完成工作,就是違反勞動契約嗎?就可以免職嗎?
勞工應向雇主提供勞動服務,但服務的內容也必須在勞動契約內寫清楚。
如果勞工不能達成契約內的服務內容,確實算是違反勞動契約,但依照勞動基準法,並非一違反契約,就可以解雇。
以「不能實現工作內容」來說,可能有兩種解雇條件:
1.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2條,證明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2.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1條,證明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重大違約,實務上沒有一個特定標準,從勞工的主觀上是不是故意的到造成的損害是否嚴重,法院會綜合各種事情來判斷。以職業駕駛當例子的話,常常不依公司規定作業,被多次輔導,有內部酒測未通過的紀錄,隨意請假造成班次大誤點,可能就會算是一種重大違約。
(可以參考我之前寫的勞工重大違約貼文:https://www.facebook.com/LawyerGuitar/posts/1460128207405934)
而不能勝任工作,實務上通常會看「主觀上有沒有意願工作」跟「客觀上有沒有工作能力」去判斷,有時候很願意工作但沒有能力的人,也不見得能解雇;反之,很有能力但沒有意願工作的人,說不定也能解雇。
(可以參考我之前寫的勞工不能勝任貼文:https://www.facebook.com/LawyerGuitar/posts/1465189913566430)
不管是哪一種解雇條件,都必須符合法定條件,不是隨著雇主的意思隨意掃地讓勞工出門。而勞工是依約提供雇主勞務的,不是阿拉丁神燈用來許願的,萬一雇主要求勞工做的工作,根本就超乎當初說好的契約內容與勞工的能力時,更有違法解雇的疑慮。
🎸可以不付資遣費嗎?
就算街口支付執行長真的是依法解雇勞工,也要注意,除非勞工是重大違約,否則還是要支付資遣費。
所以就算執行長認為愛評網的員工辦事不力、不能勝任工作,也要依照員工的年資去發放資遣費,才算是合法解雇。
🎸老闆換人,員工也要換人,並不是少見的事,但是我國法律保障勞工的基本權利,就算想要換人,也應該遵循法定程序;如果法律不許換人,就不能強詞奪理、逼人捲鋪蓋回家。改朝換代這件事,前應該事前規劃清楚,如今落得撕破臉的下場,實在是很可惜。
得這件事情更多的問題在凸顯我國人民(老闆)對於勞工權利的態度嗤之以鼻。講真的,老闆請人離開的態度如此惡劣,做牛做馬的勞工,該做何感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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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議會定期大會勞動局工作報告:
今年四月勞動局工作報告時,我們幾位同仁希望勞動局可以爭取職災死亡補助金可以調高的三十萬元,如今這點勞動局已經辦到,我們都看到局長的努力。不過,局長不能以此自滿,廣大基層勞工的辛苦,還需要勞動局給予大力的關懷與協助。
舉例來說,桃園縣目前有一萬多家工廠,但礙於法規,只有中央的北區勞檢所(簡稱北檢所)可以進行勞動檢查,縣府的勞動局不行,也無裁罰權,只能針對環境安全衛生輔導業者。這種情況很容易讓勞工的安全出現漏洞,尤其北檢所雖有近七成人力投入桃園縣的勞動檢查,但人力還是不足,加上桃園縣近年來重大建設與建案工地多,工安意外也頻傳。因此吳志揚縣長在去年11月表示,將研擬訂勞工安全衛生自治條例,並納入罰則,預計今年上路。
請問局長:這個勞工安全衛生自治條例所規範的重點包括哪些?
再問局長:這個自治條例現在進行到什麼程度?法制室審過了嗎?預計何時要送議會審查?
再問局長:在勞動局還不能直接對工廠進行勞工安全衛生的檢查時,如何保障勞工的工作環境安全呢?
請問局長:日前高雄氣爆案之後,吳縣長有指示工商局、工務局、勞動局等機關,針對境內運作超過25年以上
的老舊廠房,進行全面稽查,若有安全疑慮者務必要求限期改,若有不配合者,將依法開罰。局長知
道嗎?勞動局進行哪些安全檢查?
追問局長:可是勞動局既無檢查權,亦無裁罰權,就算陪同工務局、工商局一起稽查,又能發揮什麼功效?
再問局長:能不能說明這幾天去稽查運作超過25年以上的老舊廠房的成果?
事實上,勞工的安全很需要保障,勞工的權益很需要捍衛,本席希望勞動局可以在這方面多加強。像今年7月30日是勞基法三十周年紀念日,但是華隆自救會卻在當天請願希望修法將勞工退休金、資遣費納入積欠工資墊償範圍,拿回屬於自己的血汗錢。因為桃園地方法院近日執行分配華隆大園廠的所得,在24.3億的拍賣所得中,多數因為債權比率順序被銀行、財團取得,結果華隆員工每人只被分配到了平均0.0029%的債權,約190萬,而自救會成員有336人,平均一人只能拿到2200多元,實在很悲慘。請問局長,桃園縣勞動局對這種被惡性倒閉、關廠歇業而失業的勞工,或是拿不到退休金的勞工,桃園縣勞工權益基金對他們有補助金嗎?
請問局長:桃園縣勞工權益基金對勞工的福利比其它縣市的勞工權益基金好嗎?
桃園縣勞工權益基金補助勞工金額 P.K 新北市勞工權益基金補助勞工金額
項 目
桃園縣發放給勞工之金額
新北市發放給勞工之金額
勞工涉訟權益補助
裁判費補助:
依實收裁判費為準,全案每人最高補助以新台幣五萬元為限。
律師費補助:
個別申請者,工會幹部各審最高以新台幣六萬元為限,全案不得超過十二萬元。一般勞工每一審最高以新台幣四萬五千元為限,全案不得超過九萬元。
共同申請者,每一審最高以新台幣六萬元為限,全案不得超過十二萬元。
訴訟期間生活費用:
訴訟期間每人每月發給基本工資數額補助,工會幹部每人最長補助二年,一般勞工每人最長補助一年。
裁判費及強制執行費:
於法院實際徵收金額額度內酌予補助。
律師費補助:
個別身分申請者,各審補助金額最高新臺幣五萬元,全案補助總金額不得超過十五萬元。
共同申請者,各審補助最高十萬元,全案補助總金額不得超過三十萬元。
訴訟期間生活費用:
訴訟期間每人按月最高以法定基本工資額補助生活費,每爭議案件補助期間最長以六個月為限,但工會幹部因執行職務而涉訟者,補助期間最長為一年。
職業災害慰問金
說明:
桃園縣職業災害慰問金原本只有十萬元,今年四月多位議員在議事堂要求提高到三十萬元,才在六月份調高金額。現在工作場所死亡之補助變新北市最低。
本縣籍(發生時已入籍四個月以上)勞工發生職業災害致死亡、殘廢或住院3日以上,於職災發生日起6個月內提出申請。
因通勤職業災害死亡者:本縣籍勞工,發給慰問金新臺幣十萬元;勞務提供地於本縣之外縣籍勞工,發給慰問金新臺幣五萬元。
因工作場所職業災害死亡者:本縣籍勞工,發給慰問金新臺幣三十萬元;勞務提供地於本縣之外縣籍勞工,發給慰問金新臺幣十五萬元。
職業災害殘廢達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殘廢等級規定,殘廢等級一至五級發給慰問金三萬五千元,殘廢等級六至十級發給慰問金二萬五千元,殘廢等級十一至十五級發給慰問金一萬五千元。
職業災害住院三日者,發給慰問金新台幣三千元、住院四日以上者,發給慰問金新台幣五千元。
設籍本市或在本市境內發生職業災害之勞工(含外籍勞工)發生職業災害致死亡、殘廢或住院7日以上,於職災發生日起6個月內提出申請。
勞工本人因職業災害死亡,發給新臺幣(以下同)二十萬元整。
針對高風險家庭個案之失業勞工,採公法救助關係辦理,依失業勞工特性及公部門用人單位需求進行短期就業媒合,以3個月為原則,經評估可延長至6個月,但以一次為限。
勞工法令電話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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