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定要一起住嗎?
法律有規定一定要住婆家嗎?
吵了架還得跟對方住在一起嗎?
什麼樣的狀況下可以正大光明「不履行同居義務」呢?
跟大家分享事務所實習律師蔡詠晴的案例解析喔~
百年修得共枕眠?—論夫妻之「同居義務」
婚姻之締結,乃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互信互愛,以維持家庭生活之圓滿,是以依照民法第1001條規定:「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換言之,夫妻原則上必須同居一處、一起生活;僅例外於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時,法律使不強迫夫妻住在一起。
而所謂「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為何?
依照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676號判決之說明,指的是:夫妻有不堪同居或不宜同居之事由,或依其情形要求夫妻同居為不合理而言;該事由又得斟酌雙方當事人之教育程度、社會地位、平日相處情形等情事綜合判斷。以下幫大家列出幾個實務上常見的「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
1. 參考婚姻諮商之專家意見,避免影響家中未成年子女
*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4年家婚聲字第27號民事判決
「…兩造婚姻訴訟過程中不願兩造訴訟攻防氛圍更加影響未成年子女與兩造之各別互動,在參考婚姻諮詢過程中之專業意見下,先暫偕未成年子女返回娘家居住…」
2. 工作因素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10號民事判決
「本件兩造於92年11月22日結婚,婚後原同住澎湖,以從事刻印為業,嗣因經濟狀況不佳,兩造舉家轉赴台南謀職維生,並在外賃居同住,後來原告自行離職返澎居住且仍從事刻印工作,被告則因經濟需要繼續留在台南居住、工作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戶籍謄本、收據、信用卡消費明細、簡訊內容等為證,堪信屬實。兩造既因謀生之需曾一同轉赴台南賃居、工作,而在台南之生活狀況亦稱穩定,乃原告在不具特別理由之情形下,自行回澎居住工作而改變原屬穩定之狀況,自無反而要求被告再回澎湖同居之理,…」
3. 健康因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566號民事判決
「…本件被告因身罹慢性腎衰竭、充血性心臟衰竭、尿毒症等重病,心臟無力、喘,每週需洗腎3次,已無自我照顧能力,而原告不願照顧被告,遂由兩造之女接去照顧,並安排於護理之家療養中,足見被告顯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
4. 出於親人之健康因素,而有於異地之照護需求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125號民事判決
「…被告確因親人腦出血而病況危急始為照顧病患之故滯留大陸,足信被告未回臺灣與原告履行同居義務乃屬有正當理由…」
5. 家庭暴力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婚字第631號民事判決
「…被告惟恐再次遭原告毆打而危及人身安全,乃拒絕返家與原告同住,應認被告具不能履行同居之正當理由…」
6. 他方配偶違背配偶忠實義務之狀態尚在繼續中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3年婚字第36號民事判決
「…原告對被告所為之毆打、恐嚇、侮辱等行為,已嚴重侵害被告之人身安全及人格尊嚴,且原告與陳妮○不當交往而違背夫妻忠貞義務之情形尚未終止,被告顯有暫時與原告分居之必要,揆諸前揭說明,被告之未能與原告同居,實有正當理由…」
7. 為通學、通勤之方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0年婚字第160號民事判決
「…被告為國軍花蓮總醫院之護士,晚間並在慈濟技術學院進修,已如兩造所述,如要求被告每日清晨即須搭車前往新城鄉國軍花蓮總醫院工作,晚間於慈濟技術學院上課後,復須搭車返回萬榮鄉,每日往返數十公里之遙,殊違人情義理,是被告因工作及就學之故而未能與原告同居,亦屬有正當理由…」
8. 移民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597號民事判決
「本件原告自認兩造於81年間全家移民加拿大,其個人因工作因素留在台灣,每隔數月至加拿大探視被告,被告在台灣已經除籍等情,足見兩造於81年間已共同協議以加拿大之住所為夫妻之住所。兩造因移民關係分隔台灣、加拿大兩地,被告未履行同居義務,非無正當理由。…」
9. 雙方協議暫時不同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497號民事判決
「兩造自結婚後至今未曾同居,蓋被告之父母均不知兩造結婚之事,而被告之父母反對渠等在一起,為了要給被告時間說服其父母,因此雖兩造已結婚,惟始終處於分居狀態,且經原告甲○○之同意,此據原告甲○○陳明在卷。是被告未履行同居義務係經雙方之協議為之,而此狀況至今並無改善。故被告拒絕履行同居義務,即有正當理由。」
10. 其他未以平等地位對待一方配偶之情形
(1) 他方配偶先自行離開原同居處所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418號民事判決
「…本件原告先離開兩造共同戶籍地,再片面任意要求被告必須無條件遵從前往嘉義縣民雄鄉福樂村10鄰埤角385號與其同居,顯未以平等地位對待被告,以維持其人性之尊嚴…應認有正當理由…」
(2) 對一方配偶過度掌控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婚字第64號民事判決
「…原告工作期間懷疑被告是否外出,常以手機掌握被告行蹤,甚至半夜工作完畢返家,於被告已入睡之情況下,仍叫醒被告詢問其行蹤,使被告不得安眠,顯見原告未以平等地位對待被告,以維持其人性之尊嚴,則被告拒絕與原告同居,應認有正當理由。…」
#照片是我今天到南庄看到的奇景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大家有聽說過刑事審判程序中的「#撤回起訴」嗎?
「撤回起訴」的內部程序到底要怎麼進行?困難在哪?
「撤回起訴」的效力又如何?
這回讓我們從一部韓劇「Lawless Lawyer(무법 변호사,武法律師)」的劇情中,與刑事訴訟程序有關的法庭劇部分,來看「撤回起訴」的規定,並進一步討論我國檢察實務運作狀況吧!
下文全文引自作者 Hsin-Yin Wu 臉書:https://bit.ly/2AXtSJS
而這段跟韓劇劇情有點雷同、但又更複雜的本土故事,更詳細的情節會改編收錄進我們小說(暫定出現在第二部)裡:
【撤回起訴】「本檢察官承認起訴錯了」
我又要來分享韓劇了:
這部則是另一位韓國同學介紹的2018年韓劇:Lawless Lawyer(무법 변호사,中文翻譯:武法律師),
與其說這是律政劇,我覺得比較像武打+愛情片,男女主角上床速度真快(重點歪...)
其實我一開始看到一堆打架就不想看,同學叫我直接跳到第6集,跟我說有"Überraschung"(驚喜),
我不確定同學說的Überraschung到底是什麼,總之我在前半段看到男女主角接吻火速上床但是沒有(我期待的)動作(喂!)就天亮了...
當我正要關掉時,順手滑到這集的後半,看到法庭活動——一件謀殺市長的大案,想說看完法庭檢辯攻防。
(不過這件案情有趣的是,謀殺市長的幕後黑手,正是這件案件的審判長(!),這位法官出身法律與政治世家,在地方呼風喚雨,他教唆司法警察偽造證據陷害被告——我覺得這情節很扯!法官最好有這麼強大的權力還不被發現啦!)
律師帶著小混混們以各種驚險的方式,取得了一段影片,當庭出證,影片中顯示一個偷偷摸摸的司法警察在案發現場偽造證據。
這段影片當庭播放後,全庭譁然,審判長的臉也變了(陰謀失敗了)。
而本案公訴檢察官表情非常複雜,思索幾秒後,突然站起來:
「公訴人剛剛才知道 #證據是司法警察偽造, #本檢察官承認這件案件起訴是錯誤的,當庭撤回起訴。」
檢察官都撤回起訴了,幕後黑手審判長也無可奈何,本案刑事追訴程序到此終止。
如果要以程序法的視角來看這部(劇情很匪夷所思的)戲劇化劇情,這件案件能夠避免冤錯的關鍵,不是法院(畢竟審判長才是幕後主謀),而是這位檢察官的決定--她當庭承認起訴錯誤、撤回起訴的決定,看似讓地檢署尷尬、檢方顏面盡失,但這樣的行為,卻反而才是堅定地守護了檢察官作為「#法律守門員(Gesetzeswächter)」的角色。
韓國刑事訴訟法的撤回起訴效力我不清楚,劇中法官是說程序終止;
在台灣,如若檢察官撤回起訴(但實務上「罕見」),#訴訟即終結,法院毋庸下判決,且 #撤回起訴的效力等於不起訴。
在我看來,這集的重點絕對不是那個很快的床戲,讓我感動的"Überraschung"是這段--儘管這位檢察官在這部戲裡只是個配角。
撤回起訴,在我國檢察實務上很罕見,理由是,大地檢偵查與公訴基本上是不同的檢察官,公訴如果認為起訴不當,但在同一地檢署內部,要說服偵查檢察官「認錯」非常困難。
撤回起訴,必須要寫簽呈到公訴主任再會偵查檢察官同意,接著,分「聲撤」字,寫撤回起訴書。
可想而知這程序有多麻煩、要說服(得罪)多少人,所以檢察實務上,很多公訴檢察官都是抱持著「讓法院判無罪好了」的想法。
除此之外,之前一位檢察長曾經跟我說:「撤回起訴會扣分,會扣本署成績,很傷,妳要審慎思考。」
撤回起訴,在我的檢察官任內也只做過一件,而且是在澎湖地檢才有機會做--因為己案己蒞。
那件案件是我分發到澎檢第一年,接手前手起訴的公訴蒞庭案件,起訴案由為誣告,誣告案被害人是另案被告,已經不起訴處分確定(但後來證明並非誣告,這位「被害人」真的有犯罪,詳見下文)。
在審判中,我和受命法官發現有新的錄影證據(是否跟這部韓劇的段劇情很像?),但當時無從確認該證據的真實性,且如果該證據為真,那代表被誣告的被害人其實有犯罪行為,另案不起訴處分也是錯的,本案被告並沒有誣告。
由於另案已經不起訴確定,而那件不起訴案件攸關本案,因此受命法官與我討論應如何處置。
我回去後立刻分一件他案重新調查本案被害人(也就是另案被告)、重新傳喚證人,發現當初警察沒調查被告在警詢時請求調查的證據,也沒有陳報檢察官,導致前手有證據漏未調查(根本不知道有那個監視器錄影檔案的存在),本件誣告起訴是冤枉的,因此重新起訴之前那件不起訴的案件,並上簽呈撤回本案起訴。
在澎檢,不必會偵查同意,因為我也是接手前手的偵查股,偵查與公訴二位一體(這就是己案己蒞),沒有會偵查股的問題。
上面的老大看到我的簽呈後,跑來找我,跟我說:「撤回起訴扣分扣很重,對地檢署很傷,妳確定嗎?還是起訴另案被告,這件讓法院判無罪就好了?」
當時也有學長跟我說:「通常公訴都是 #打死不退,讓法院判無罪就好了。」
可是我還是堅持簽請分聲撤字,撤回起訴了。
跟檢察官守護法律的「法律守門員(Gesetzeswächter)」使命相較之下,扣分算什麼?
那件聲撤字是澎湖地檢105年度聲撤字「第1號」,也是 #唯一的1件聲撤字號。
台灣的撤回起訴是要用書面(#撤回起訴書)的,書面用語也沒有這部韓劇這麼戲劇化、這麼感動人心(也許只有我在對於這位配角檢察官的表現感到感動?),書面是這樣寫的: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撤回起訴書
105年度聲撤字第1號
上列被告等因誣告案件,前經偵查終結,並經本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經貴院以104年度訴字第○○號案件審理中,因發現有應不起訴處分之情形,認應撤回起訴,茲敘述理由如下:……
一、起訴意旨略以:……
二、按檢察官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發見有應不起訴之情形者,得撤回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三、經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69條第1項撤回起訴。
此 致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其實意思就是「本檢察官承認起訴錯了,撤回起訴」,並附上詳細的理由(畢竟法律效果等於不起訴,等於是在一份書類裡,一方面撤回起訴、另一方面又寫不起訴處分理由)。
我還記得當初追加起訴另案被告,並對誣告當庭遞出撤回起訴書時,辯護人的表情有多意外、多震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在 拳能律師詹傑翔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今天要來說一下詹律師來金門淨土觀光
真的好吃、好喝、好好玩
喔喔喔不是不是啦~
今天要來說詹律師來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參加勞資爭議調解。(大家還記得勞動事件法在今年初實施嗎?還記得勞動事件法是什麼嗎?小編相信大家都忘了哈哈)
但今天不是要來說甚麼是勞動事件法,
而是為何金門的法院為何是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呢?
為何不是臺灣金門地方法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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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編重重有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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