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蘇貞昌院長三倍券政策事件,本人遭林士淵先生提告誹謗罪,士林地檢署改以公然侮辱罪起訴。今日士林地方法院召開準備程序庭,本人表示做無罪答辯,並準備書狀一份。
110年度審易字第503號 妨害名譽
本人黃士修做無罪答辯。起訴事實及適用法條方面,本人主張:
「按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所稱侮辱係未指定具體事實,而僅為抽象之謾罵。」(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484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本件緣起為民國109年12月13日,本人與告訴人林士淵對於行政院長蘇貞昌臉書貼文宣傳三倍券政策之意見爭執。撇開經濟學不論,單以直觀考慮,凡政策施行皆需時間發酵。當人民越消極使用三倍券,其後續分層誘發性消費就越不易發生,政府初期宣傳之乘數效應也大打折扣。
告訴人主張「九月花跟十二月花對於經濟的貢獻沒有差別」、「院長今天的消費能把三倍券刺激經濟的效果延伸到年尾,完全不需要你批評」,本身即昧於現實。
本人批判行政院長蘇貞昌臉書貼文,暴露其家人對三倍券政策消極是為糟糕之示範,引來告訴人反駁卻提不出足以支撐之論點。本人回應提及「騙你們這種不讀經濟學的蠢貨」、「你一開口就暴露沒讀書的愚蠢」、「不用功讀書的小笨蛋 」,乃基於事實脈絡形容其行為之意見表達,與詆毀對方人格名譽相去甚遠。
又,起訴書提及「報告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1項誹謗罪嫌」,可見告訴人也認為本件是對於具體「事實」之指摘。檢方卻逕自主張「我刑法誹謗罪僅規範事實陳述,而不包括意見表達」,而先將本件列為單獨之「意見表達」以切割事實脈絡,再進一步認定構成「公然侮辱」,顯有不當。
本件為涉及執政黨政策之公眾關注案件,檢方使用切割事實脈絡的手法,不禁令人懷疑為政治起訴。若法院採納檢方主張,率然將被告文字割裂引用,僅就其中單一文字強加解釋,認為構成公然侮辱,豈不對司法之公信力有所斫傷?
最後,刑法第309條素有爭議,歸根究柢其因在於「公然侮辱」的判定標準浮動,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本人在此提出不情之請,希望庭上比照「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花簡字第87號刑事裁定」,同樣向大法官聲請釋憲。
重要爭點方面,本人請求釐清:
一、本件為涉及事實之意見評論,抑或無涉事實之抽象謾罵?
二、本件檢方切割事實脈絡之作法,是否符合過往起訴標準?
三、被告涉嫌侮辱之言論,是否與政府之施政措施不可分割?
四、被告涉嫌侮辱之言論,對告訴人之社會評價影響與認定?
五、言論自由與逾越合理評論,須動用刑法約束之權衡為何?
黃士修
民國110年5月6日
(告訴人林士淵先生未到庭)
審判長諭知進入分案程序擇期開庭,答辯書狀待審理庭提出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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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記者到場採訪,我說的大致上如這篇:
【在釋憲之前的法治實踐】你將失去發表意見的自由──人民不信任司法,就是因為政治推翻法院判決標準
https://hyuuihuang.medium.com/511e73185d90
法界朋友透露,本件承審法官在當律師時期受雇於詹順貴,本件公訴檢察官更是鼎鼎大名,曾有媒體報導其在法庭上「狂電馬英九」。眾所皆知,詹順貴與我針鋒相對,更在訴訟中兩度敗於非法律本科的我手下。本件告訴人所附截圖,也提到我批評詹順貴濫訴的訟棍行徑,法官個人心證恐怕對我非常不利。
另外,我評論蘇貞昌院長的三倍券政策,一位台大法律的網友是蘇院長的粉絲,質問我在九月花跟十二月花差別何在,我回答乘數效應需要時間,其暴露不讀經濟學的「愚蠢」。試問,未來有可能成為司法官的法律高材生,若認為政策施行不需要時間,是否不符合社會期待?
結果,士林地檢署採取同樣切割事實脈絡的手法,起訴我公然侮辱罪。在同一時期,我有位朋友被網友辱罵「腦殘、智障、廢物、無知」而提告,檢察官卻宣稱是個人意見表達,為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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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司法訴訟請參考:
【在釋憲之前的法治實踐】109年度易字第1087號妨害名譽案件──110年5月5日「公然侮辱」刑事上訴狀
https://hyuuihuang.medium.com/d5113c9c01a8
【在釋憲之前的法治實踐】109年度易字第1087號妨害名譽案件──109年11月24日「公然侮辱」無罪答辯狀
https://hyuuihuang.medium.com/71377436bde8
【在釋憲之前的法治實踐】109年度易字第1087號妨害名譽案件──110年3月24日「公然侮辱」無罪答辯狀
https://hyuuihuang.medium.com/e85132cd34bd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470的網紅蕭美琴立委辦公室,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口頭質詢─ ▶東部鐵路星期六發生出軌,所幸沒有造成人員傷亡,首先肯定司機應變力,有注意到鐵路變形的狀況而放慢速度;第二,這台火車是莒光號,非傾斜式的列車,所以行經有異地點時,它本身的速度已放慢;第三,翻車的地在農田周邊,是平面的,如果是發生在北迴線的山區道路,甚至是橋梁上面,民眾要疏散的時候連路都沒...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0年度偵抗字第13號過失致人於死等案件新聞稿
https://bit.ly/3mkzelW
(黃線部分依然是本粉專劃記的重點)
(編按:姑且不論結論,從形式上來看,這份新聞稿同樣也遵守偵查不公開,沒有透露案件細節,但內容更為白話且依照不同的羈押理由分點分段有層次,看得出來在新聞處理上,比花蓮地院高明多了)
前情提要:花蓮地院新聞稿以及本粉專的簡要評論與提問:https://bit.ly/3cLqLVE
花蓮高分院的決定:
撤銷原裁定,發回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另為適法的裁定
(編按:法律見解的不同,在法律學界與實務是很正常的,而對於事實的觀察角度與著墨點不同,上下審級間也會有不同的結果。所以一個法治國的理性公民,重點不是看到結論就高潮,而是應該往下看理由,從理由內容與法理來看何者有道理喔!)
依照新聞稿所載之撤銷裁定理由如下:
(括號內的內容為本粉專就法律觀念補充說明)
㈠、關於湮滅罪證之虞部分:
1、本案工程從設計、施工到監造等一連串工項,究係何環節導致案發時緊臨鐵軌的本案工地便道欠缺重物滑落防護設施,責任歸屬為何,由檢察官刻正積極調查。佐以,本案工程施工期間有多數廠商參與施作,尚待調查釐清相關廠商及其他工程相關人員,對於本案重大死傷結果的影響度、作用力,及因果歸責關係。原裁定認被告與其他相關工程人員利害相反,湮滅罪證之虞不高,尚難認有敘明具體理由。
2、被告 #供述前後變遷不一,#與證人所證不具整合性,參以,#被告前有指示他人偽造文書的犯罪紀錄,原裁定對此節,未予適正評價,難認允洽。
(在此可以注意到花蓮高分院的見解:偽造文書等前科,可能作為被告「滅證風險」的判斷因子,也就是個人的誠信問題。另外,羈押等強制處分的逃亡、滅證要件證明,不需要嚴格證明,因此個人的過去誠信、逃亡紀錄等,在實務上向來都可能作為判斷事實。實務上最常見的是:被告如果過去有很多通緝紀錄,那也可能做為下一次羈押時的考量。因此,花高分院對於被告前科紀錄的考量,是有理有據的。)
㈡、關於逃亡之虞部分:
本案死傷結果,甚為嚴重,被告可能面臨相當重的刑責及高額民事賠償責任,現有事業、財產可能化為烏有,加上趨吉避害,規避刑責的人性,本案逃亡的風險性,顯非一般過失致人於死案件可以相比擬。
(雖然造成大量被害人傷亡,然而在刑法罪數與競合上,其行為為一個過失行為。花蓮高分院談到「面臨相當重的刑責」,然而事實上,過失致死罪判最重就是5年有期徒刑;本粉專認為重點還是高額民事賠償可能導致逃債)
㈢、關於新台幣50萬元具保金額部分:
裁定具保免予羈押,應審酌被告資力、家庭狀況等因子,綜合妥適判斷,原裁定關於以新台幣50萬元具保部分,未詳敘理由為何,有理由不備之疑。
(交保金額的決定,也是法官必須在裁定理由中詳細說明的,如果說明不完整,可能作為上級審撤銷的理由)
㈣、關於免予羈押替代性處分部分:
原裁定另諭知被告不得與相關人等接觸,但此幾無監督機制的替代性處分,為何足以解消、降低被告湮滅證罪的風險,原裁定就此部分未詳敘理由,亦難認為允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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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地院新聞稿以及本粉專的簡要評論與提問:https://bit.ly/3cLqLVE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在 自由時報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那麼多家庭、那麼多人的大好人生都因為你而破碎了。
#台鐵出軌 #李義祥 #義祥工業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在 蕭美琴立委辦公室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口頭質詢─
▶東部鐵路星期六發生出軌,所幸沒有造成人員傷亡,首先肯定司機應變力,有注意到鐵路變形的狀況而放慢速度;第二,這台火車是莒光號,非傾斜式的列車,所以行經有異地點時,它本身的速度已放慢;第三,翻車的地在農田周邊,是平面的,如果是發生在北迴線的山區道路,甚至是橋梁上面,民眾要疏散的時候連路都沒有,後果不堪設想。臺鐵目前的講法是說溫度太高,可是後續還需要有公證單位來做一些檢視。畢竟過去臺灣也不是沒有這樣炙熱的氣候,尤其是這幾天下雨,所以高溫是不是唯一的理由,畢竟現在才六月初而已,一旦進入暑假,不但乘客人數會增加,天氣也會更熱,對於未來該如何防範,有沒有一個初步檢討的方向?
賀陳部長旦:正在請既有的鑑識小組作調查,在一個禮拜之內會有初步的報告。
▶臺鐵現在要全面換成傾斜45度設計的伸縮軌道,當然我們要等鑑識報告,看這個路段是否整個都已經換新的。是不是可以優先處理東部鐵路可能的衍生問題?事先透過技術的調整來防範可能的安全事故。第二,除了全面的安檢之外,這個事件更凸顯了花東鐵路雙軌化的必要性,因為東部是以鐵路為主、公路為輔的交通模式,當鐵路系統是如此的脆弱,而且又只有單線、單向通車,一旦發生事故,所有南北的鐵路就會全面停擺,甚至連北迴、南迴路線的調度及接駁也都會產生問題,又鐵路跟公路都同時發生事故時,東部地區的居民有宛如處在一個隔離的狀態,進出不便。因此,本席認為花東鐵路雙軌化建設是相當的迫切,目前臺鐵已經將可行性評估送至交通部,提出完整的報告的時程為何?
賀陳部長旦:臺鐵已經報至部裡,現在交由鐵工局進行審查,會儘快辦理。
▶有關公路接駁的檢討,當鐵路出現狀況時,好幾個小時之內卻只調度了中型的巴士到現場,在天氣非常炎熱的狀態下,兩端的車站已經擠滿了上千人,甚至發生中暑、身體不適的情況。事發地點是在距離兩個主要大城市臺東與花蓮的正中央,從吉安的多數遊覽車公司去調度車子,至少也要2個小時的時間,究竟有沒有在第一時間調度?本席認為這也是後續在危機處理上要再檢討的部分。再者,之前本席曾經提過偏鄉地區的共乘制度,如果能在法規上予以鬆綁,就可以徵用民間車輛作為臨時性的接駁載運,譬如那個地區剛好有閒置的大型車輛,可以採用共乘付費的方式,及時化解一部分的交通需求。事實上,並非只針對危機狀況,如果可以開放採取需求式的運輸,從玉里直接用客運將人送至高雄等地,乘客不必到臺東再重新訂票轉乘南迴。本席也希望交通部在一周內提出的檢討報告中能將這些因素都納入。
▶臺鐵在這次危機中因為人力精簡的因素,有些車站僅有一至二人,臨時要他們去處理如此龐大的危機,難免會無法應付。其實,臺鐵在東部地區有退休員工組成的志工團隊與組織,過去在連假的疏運需求或臺鐵特別忙碌的時候,他們會以志工的方式扮演協助、輔助人力的角色,畢竟他們在臺鐵工作了一輩子,對於相關法規與整個運作流程都相當了解,我們應該對於這個部分特別表達感謝之意。而人事行政總處也曾經就退休公務人員的相關團體與志工提出,政府有責任提供空間讓志工團體即時參與相關輔助人力的運作。而本席過去也多次爭取東部地區人力比較匱乏的車站能夠提供空間,供有組織的臺鐵退休員工使用。因此,本席希望能將這部分納入接下來幾個車站設施改建的相關規劃之中,善用閒置的房舍或空間,讓具有組織性的退休人員有經常性的,持續性的對工作付出及聯絡感情的地方,不是只有發生事情時才臨時打電話叫大家出來。
賀陳部長旦:鐵路人有一種特別的家庭感,退休後仍然回到工作上,我們非常珍惜這種感情,也應該要善加利用。
▶就國內機場分流的概念提出探討,像美國幾個主要大城市,或是歐洲一些國家及東京,它們都有至少兩、三個機場,當其中一個機場發生狀況就可以做分流及調度,例如紐約就有3個機場,即使是人口數不如我們整個大臺北地區的華府也有3個機場。本席的意思並非要再蓋新的機場,而是就既有的國際機場而言,當發生一些天候狀況,我們是否能夠及時做好旅客的分流?平常也要鼓勵各航空公司開發其他機場直航到國外的航班,以減低桃機作為單一、主要對外聯絡窗口之負荷,同時從旅客便利性的角度思考,提供一些未來可能的多元選項。至於那些改降至其他機場的班機,是否有提供後續接駁上的協助?
賀陳部長旦:有相關的備降設計與操作,這一次我們也一併看看如何發揮其最大的效果。
林局長志明:航管單位分了6架到高雄機場、4架降至松山機場。原本臺中機場是有1架後來取消。接駁部分,最主要是航空公司在當地是否有足夠的後勤支援能力,因此,大部分的航機都是技降之後再回到桃園機場降落。飛機是暫停在當地加油之後再飛回桃園。部分像松山機場才會讓旅客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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