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事可國賠?!
心臟病童跑步成了植物人,可國賠?
在擎天崗步道被牛隻撞死,可國賠?
武界壩異常開啟,野溪露營4人遭沖走,可國賠?!
走在政府機關『隱形』台階摔傷,可國賠?
道路有坑洞未修,造成機車騎士摔傷,可國賠?
在面對突如其來的事故,緊急救護之後,接下來會思考為何會發生如此的事故?造成的損害到底由何人負責?
如果是人為疏失,當然應該有人要為此負責!
依照標示在擎天岡步道行走,卻因為發情的牛隻衝過防護力不足夠的圍欄,造成死亡,如果圍欄沒有欠缺保護功能,也許遺憾就不會發生,這樣的事故,就應該由政府管理單位負責賠償。
去政府單位洽公,門前有淺淺的台階,肉眼不易察覺,又沒有明顯線條警示,許多人在此跌倒,但因經費不足尚未改善,有人在這『隱形』台階摔傷,這樣的事故,如果多一些警告顏色,也許受傷就不會發生,政府單位當然要負責賠償。
在野溪露營,沒有颱風、豪雨,也沒有水壩洩洪的預告,突然水壩就放水了,造成四人沖走,如果水壩系統正常,也許就不會有人被水沖走,當然也有人說,在不能露營的地方露營,自己本身要負責,不是國家要負責。但似乎這件事的發生,不能屬於天災的項目,確實有一點設施故障或管理欠缺的情形,國家賠償的機會大於不賠的機會。
簡單來說,冤有頭,債有主,如果今天發生的事故純粹是天災,我們只能接受上帝的安排,如果不是天災,我們除了接受上帝的安排以外,如果有『人為疏失』的成分,也造成了確實的損害,人民是可以向國家請求損害賠償的。當然在沒有任何疏失的情形下,國家也是不用賠的。
國家賠償法第3條有明文,只要『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當然後面還有除外條款,在開放的山林,有適當的警告或標示,人們從事冒險活動,國家可以不用賠。(條文如後附)
所以對於國家賠償,我會把焦點放在『欠缺』兩個字,因為我們信賴我們的政府,一切的設施、管理措施或執行公權力時,一定要有合理可期待的水平,我們才能夠平安快樂的過日子,如果有所『欠缺』,人民就可以啟動國家賠償的機制。
啟動後要得到賠償,這個『欠缺』的認定就有賴當責的政府機關,如果機關認為有責要賠償,就可以獲得解決,如果機關認定與人民認知不同的話,就要請法院來認定了。
當有人騎車因為路面塌陷而摔車,不一定要自認倒楣,如果是政府機關管理有『欠缺』,仍然可以運用國家賠償法,獲得賠償,同時也是在提醒相關從事公務的人員,執行職務時要更加謹慎,人民才能更平安快樂。
#平安的人生
#國家賠償法
國家賠償法
第3條
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設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時,因管理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二項情形,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公物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內之設施,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設施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得減輕或免除國家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項、第二項及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第4條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亦同。
前項執行職務之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受委託之團體或個人有求償權。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866的網紅陳麗娜,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氣爆國賠已有先例 陳麗娜要求法制局研議假扣押 由於年初已有一宗氣爆國賠案件判賠定讞,高雄市議員陳麗娜今日在質詢時表示,氣爆國賠案件除了第一件成案的25萬外,尚在訴訟過程中的還有9件,求償總金額高達3800萬,另外代位求償部分也還有9.23億,但既然法院已認定市府確有疏失,法制局應儘速對當時負責工...
管理有欠缺 在 蔡易餘 家己人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違法公務人員懲戒不可放水
#評估建立求償核覆機制
⚖公務員懲戒適切性?
涉及性侵案件的公務員,因與被害人和解經法院判決緩刑五年確定,公懲會對這樣的公務人員處以休職的處分,也就是 #休職結束之後可再復職擔任原職務...
非要針對個案,不過在蘇副人事長也認為,涉及性侵案件的公務員「休職」的懲戒並不適當的情況下,將來面對懲戒事件應當再三審酌一切情狀一切情狀,才不至與社會情感脫節!
🙅♂️國家賠償後的求償義務
國家賠償是因為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所進行的補償行為,但若是公務人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國家賠償後,政府仍可向公務人員求償!不過近三年統計資料,政府向公務人員求償比例逐年降低,107年僅求償17件,顯對違法公務人員有放水之嫌!
國家賠償的金額都是人民繳納稅金的辛苦血汗錢,面對公務員有「故意」、「重大過失」的狀況,各機關都要為人民頭家做好把關的求償義務,甚至是否該建立求償核覆的機制,控管每一件該求償的案件,才能讓人民拾回對公務系統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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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有欠缺 在 法律救生員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修吊橋致腦傷 一審下士獲國賠千萬】
📌109年5月8日新聞提要
陸軍司令部特種作戰指揮部於修繕突擊吊橋時,指揮部長官鄭男因找過多人支援,導致繩索斷裂滑輪反彈擊中陳男,陳男因而向陸軍司令部請求國賠。陸軍司令部主張陳男既已向鄭男請求國賠,即不得向陸軍司令部請求國賠,然法院認陸軍司令部認知有所誤解,於鄭男情形仍應適用國賠法,而判賠1070餘萬元。
📌📌公務員執行職務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第三人權利時,該第三人應如何救濟?
✏️國家賠償請求類型:
1.公務員執行職務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部分:包含作為與不作為責任(國賠法第2條第2項前段、後段)
2.公共設施責任:「公共設施」不以國家所有為限,只需政府具有事實管理狀態即可;類型則包含設置責任及管理責任,前者須「設計之初即有瑕疵」,後者為「無過失責任」,兼及設置後的所有管理狀況。
✏️國家賠償請求權主體:除「一般人民」外,國賠法既未排除公務員本身對國家請求國賠之權利,「公務員本人」若權利受國家或其他公務員侵害,仍可請求國賠。
✏️被害人除可依國賠規定向「國家」請求國賠外,可否復向該「公務員」本人請求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
1.公務員「過失」侵權之情形:
不可以。因民法第186條第1項後段所謂「他項方法」亦包含國家賠償法,也就是說就公務員個人的過失行為,原則上由國家負賠償之責,被害人不能直接向公務員個人求償,但國家於賠償之後,可依其情形,向該公務員個人進行求償。
2.公務員「故意」侵權之情形:
有認為僅得先向國家請求國賠,再由國家向公務員進行求償(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594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99年度台聲字第1318號民事裁定、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938號民事裁定);亦有認為在公務員故意之情形,被害人得同時或先後向賠償義務機關及公務員請求損賠(最高法院民事103年度台上字第2366號判決參照)。
📌📌本案法律評論
✏️本案被害人陳男係主張公務員鄭男執行職務有過失,係依國賠法第2條第2項前段求償。若陳男認為本案係關係突擊吊橋之設置或管理有所欠缺致成傷害的話,就應該依國賠法第3條第1項進行求償。上開二種請求之舉證責任有所差異,陳男提起國賠請求之前,應先確認二者之差別後擇其有利部分提出。
✏️本案法院係依據「特戰基本作案技術訓練手冊」認為架設突襲吊橋僅需人力六名,被告鄭男用了三十二人次支援,致繩索用力過大斷裂,係有過失。惟一般認定公務員係有過失非常困難,本案因有「特戰基本作案技術訓練手冊」作為依據,殆為被害人得以勝訴之關鍵。
✏️通常情形,本案被害人應係先行提告鄭男刑事過失傷害,經檢察官偵查終結起訴之後,被害人附帶民事對鄭男求償,惟依前開說明,公務員執行職務之過失責任係由政府先行負責,因此此部分應為刑事法院判決駁回或由被害人撤回附帶民事訴訟後,另行針對陸軍司令部提起國家賠償訴訟。
✏️在案情尚在調查中,無法確認究係公務員故意或過失,或可資認定故意或過失的證據不足的情況下,可考量援用國賠法第3條第1項設置管理有欠缺之請求權起訴請求,以免發現起訴請求錯誤後,已逾二年之請求時效,致遭受敗訴判決之不利益。
✏️本案尚應注意求償對象(機關)正確,被害人錯認賠償義務機關,請求對象錯誤,時有所見。
📌新聞連結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371216?utm_medium=APP&utm_campaign=SHARE&utm_medium=APP
鄭深元律師、鍾采玲實習律師 撰
#國家賠償 #公務員 #時效
管理有欠缺 在 陳麗娜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氣爆國賠已有先例
陳麗娜要求法制局研議假扣押
由於年初已有一宗氣爆國賠案件判賠定讞,高雄市議員陳麗娜今日在質詢時表示,氣爆國賠案件除了第一件成案的25萬外,尚在訴訟過程中的還有9件,求償總金額高達3800萬,另外代位求償部分也還有9.23億,但既然法院已認定市府確有疏失,法制局應儘速對當時負責工程設計、驗收的現任市府秘書長趙建喬請求假扣押,以防其脫產後由全民買單。
法制局長陳月瑞備詢時回應,依法如須內部求償必須公務員有重大過失,屆時會尊重法院判決審慎處理。
陳麗娜指出高雄氣爆受災戶林陳錦鈴向高雄市政府提告國賠求償屋損與精神慰撫金共65萬元,一審判市府應賠25萬餘元,市府不服提上訴,但高雄高分院審理後,仍認市府有疏失應負國賠責任而駁回上訴,已於今年初判市府應賠25萬定讞。
陳麗娜認為,在第一個賠償案例定讞、確認氣爆原兇就是高雄市政府之後,一、二審進行中的9個案件必然也是市府敗訴,高市府因自己行政疏失可能要賠3800萬,如果加上之前市府以代位求償方式共給了民眾約9.23億元的賠償金,金額高達9.5億,依法市府可向闖禍的公務員求償。
依目前國賠法規定,公務員之違法行為有故意或過失時,或國家對於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之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機關對之有求償權,因此陳麗娜認為當時水工處負責這項工程設計、主驗收的,也就是現在貴為市府秘書長的趙建喬,恐怕拖不了身,因此要求法制局盡快對趙請求假扣押,免得他脫產、以後市府求償無門,否則就等於拿市民納稅錢去幫他一個人賠,十分不合理。
管理有欠缺 在 張耀中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台中議員要求立法 規定騎乘iBike戴安全帽】
〔記者黃鐘山/台中報導〕台中市ibike年底將達一百站,約有兩千五百輛公共自行車,依目前一天七次的週轉率計算,一年有近四百萬使用次數,議員張耀中擔心發生意外事故,恐有國賠問題,要求市府立法規定騎乘iBike戴安全帽。交通局長王義川表示,戴安全帽比較安全,會再邀集相關單位討論。
張耀中指出,全市公共自行車站現有59站,年底預計達1百站,約有2千5百輛,依照平日自行車周轉率7次計算,一年有近4百萬使用次數,這麼多人騎公共自行車,騎乘者有何保障?市府是否有為民眾保險?
張耀中說,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三條,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在公有設施管理欠缺的前提之下,現行iBike沒有提供自行車安全帽,如果發生意外交通事故,主管機關需擔負賠償責任。
張耀中並說,嬰求騎自行車戴安全帽的理由是,根據警察局統計資料顯示,今年1至10月,A1類(事故發生後廿四小時內死亡)有二件,A2類(身體傷害)有7百58件,在騎乘iBike的風氣逐漸提高下,只要發生騎乘者的人身傷害,交通局難辭其咎,希望市府立法規定騎乘iBike戴安全帽。
王義川說,目前僅站區有公共意外責任險,騎出站體沒有,年初台北曾找保險業者討論,但沒有業者願意合作;中市府也已找保險公司洽談,市府願意為民眾多付一點保費,希望保障民眾權益。
王義川強調,目前全世界強制規定戴安全帽只有澳洲和加拿大,兩國當初也遇到很多阻力,包括安全帽租賃收費、安全問題等,且可能降低自行車使用率,但他也認為戴安全帽比較安全,會再邀集立法委員、法制局等相關單位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