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濫權違法盤查就像月經文,時不時要出來幫大家複習一下警察職權行使法。不然走過路過好大的官威,一不小心人民就會被上銬帶走。
前天下午又發生一件警察盤查人民的爭議案件,據網友網友描述( https://reurl.cc/kZzK1x ),故事是這樣的:
「今天下午4點45左右,在新北三重擔任家庭看護的一位移工,只是去樓下倒垃圾,然後站在路邊跟朋友講電話,就有個員警衝著她吼叫,要她拿出居留證(誰倒垃圾會帶身份證?!)。
這名移工急著用手機要找自己的居留證照片,警察卻不斷對她大吼大叫,電話另一邊的朋友用英文叫警察不要吼她,但警察反而奪走她的手機,甚至把她當成逃跑外勞,先是把她用手銬銬在路邊7-11的椅子上,然後塞進警車帶回警局(三重警察局中興橋派出所),到了警局甚至腳鐐伺候!
當警察發現這位姐妹是合法的家庭看護工,卻連一個道歉都沒有,就把她載離警局,而且也不載她回家,就把她丟包在路邊。這位看護只是出來倒垃圾,根本不認得被丟包的地方是哪裡,身上連叫計程車回家的錢都沒有!最後用google map才找到路,一個人哭著回家,而且還很擔心,她被警察帶走的時候,雇主家樓下的門來不及鎖,一直想著要是阿嬤怎麼了,無法跟雇主交代…」
三重分局於當晚連夜調查,確認該員警確有執法違失,並依刑法妨害自由等罪嫌,移請新北地檢署偵辦。
關於違法盤查,在幾個月前中壢女老師的案件中( https://reurl.cc/eEr54L ),我就質詢過關於 #盤查、以及 #身份查驗 的相關問題。
🔴什麼時候警察可以查驗身分?
請記住,#人民沒有接受違法盤查的義務。
司法院釋字第535號說:
「上開條例有關臨檢之規定, #並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 #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 #取締或隨機檢查、 #盤查之立法本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也把「什麼情況下才可以查證身分」的條件說得很清楚:犯罪嫌疑或知情、防止生命身體危害、預謀重大犯罪、無停居留許可、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管制站。
很顯然,下樓倒垃圾和朋友講電話,不符合以上任何要件。
🔴查驗身分有需要現場上銬、帶回警局上腳銬嗎?
就算警察有符合警職法第6條第1項的要件,也要遵守第7條的規定: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重點來了:「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 #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簡單來說,除非無法現場完成身分查驗,才能帶回警局。
另外,大家有沒有想過,為什麼警察要「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其實這很簡單,在上古時代沒辦法在路邊即時查詢人民個人資料。
然而,現在警察早就配有警用行動電腦,並可查詢包括「查捕逃犯、失蹤人口、應受尿液採驗人、遺失身分證、逃逸外勞、中輟學生、治安顧慮人口、大陸人士行方不明、失竊汽機車、戶籍、車、駕籍、統號變更、典當紀錄、前科、國人相片、治安顧慮人口相片、大陸行方不明相片、逃逸外勞相片、脫離兒少、緊急求救、治安資訊頻道、刑案紀錄、失蹤人口影像」等等各種資料。
也就是說,早就有比動輒帶人回派出所三小時還侵害更小的方法。在現場事實上就能查證身分的狀況下,動輒限制人民的行動自由,很難說是符合比例原則中「必要性原則」的措施。
🔴最後還是談談移工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8條規定:
「十四歲以上之外國人,入國停留、居留或永久居留,應隨身攜帶護照、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入出國及移民署或其他依法令賦予權責之公務員,得於執行公務時,要求出示前項證件。其相關要件與程序,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二章之規定。」
咦?外國人要隨身攜帶證件。所以移工出門倒垃圾,一定要帶居留證嗎?沒帶就能帶走「查驗身分」嗎?
當然不是。舉個最直接的例子,大家隨時都把身分證帶在身上嗎?
就算戶籍法第56條規定:「國民身分證應隨身攜帶,非依法律不得扣留。」但這不代表沒帶身分證,就活該被違法盤查甚至限制人身自由。
一樣的道理。外籍移工也不能任意盤查,要符合我們前面提到的警察職權行使法要件,才可以進行身分查驗,
過往,也有不少警察看到外國面孔,就動輒進行盤查所引起的爭議。這就回到前面談的警執法第6條要件的問題。
不過,單純長得像外國人就可以身分查驗的規定,我是從來沒有看到啦。
🔴為什麼警察會被移送?
不是執法人員做什麼都可以。刑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得很清楚:「依法令之行為,不罰。」也就是要依法行事,才能阻卻違法。事實上,有不少執法人員違法限制人身自由,而涉嫌違反刑法302條之妨礙自由罪的案件(還會適用刑法134條加重)。
三重分局在案發後馬上調查移送,至於個案作為是否構成刑事責任,就有待檢察官深入調查。
然而,還有更深層的問題值得討論:是不是因為績效壓力,讓員警看到移工就想查?
類似的違法盤查案件一再發生,更讓人民質疑,是不是執法文化出了問題?
又或者說,這次的案件,是不是因為被踢爆才有被調查的機會?
又有多少違法盤查的案件,因為人民不想追究最後成為黑數?而移工在台灣受到的系統性歧視,是不是也讓這些弱勢中的弱勢,更容易成為不當執法的被害者?
問題的面向很多很廣,但從今天分局的處理方式到輿論的關注重點,可以看到台灣社會還是往一個更為強調法治的方向發展。
在接下來的會期,我也會努力透過相關提案,努力監督警察職權行使的合法和合理性。
同時也有10000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910的網紅コバにゃんチャンネ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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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年43歲的弟弟說,其兄罹患精神分裂症多年,只因散步沒有帶身分證,又因為氣不過,罵一句三字經就被帶到警局,問筆錄到凌晨一時才回家,最後還被判拘役。他問:「在自己家附近散步還要帶身分證嗎?沒帶身分證是罪大惡極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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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夜開車出去買泡麵,紅綠燈時跟警車會車而過,沒想到一停在超商前,警車立刻停下攔住我,衝到駕駛座叫我證件拿出來,我當然沒這麼乖。
警A : 證件拿出來,行照駕照。
我:我沒帶。
警A : 身分證字號多少?
我:請問我怎麼了嗎?
警A:你車牌懸掛不正,我可以開你你知不知道!
我:這是老車,原廠的,我完全沒改過,它的設計就是這樣。
警A:證件號碼!
我:T1Xxxxxxxxx。
警B:叫什麼名字!
我:邱柏昶。
警B:來!吹一下!
然後我吹一個爆幹大力,因為我早就知道你們這些王八蛋攔我只是因為感覺開這種車的人,雷鬼頭的人,皮膚黑黑的人,刺青的人,就是會酒駕。
但殊不知這不是改裝車,這是老車,原廠就是這樣你拿我沒轍,更爽的是,我從不酒駕!
真不知道這些警察腦袋裝什麼!我很願意配合盤查,但口氣不用這樣,下次恆春再遇到你們這種態度,我直接就拍給大家看,幹,新來的是不是,why don’t u go fuck urself ?
我:還有事嗎?
警A:你車牌懸掛要注意一下!
警A警B上車。
我笑了笑目送他們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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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查 沒帶 身分證 在 Re: 沒帶身分證的問題- 看板PttLifeLaw 的推薦與評價
※ 引述《tinjunsei ()》之銘言:
: 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
: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
: 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 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
: 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
: 由上面條文可以得知,警察要將人民強制帶回警察局必須是滿足依據2.3無法查明身分
: 方可帶回
: ---------------------下方案例---------------------------------------------
: 晚約11點多(2008/03/24),我們一車四個人開車行經台南市西門路四段準備前往外縣
: 市採集,剛好遇到警察臨檢,路邊停車後,警察要求出示身分證,我們都表
: 示配合,大家也有說有笑,剛好一名友人(乘客)忘了帶身分證,這時候,一名警
: 察問他,你住哪裡?
: 友人淡淡地回答:「我住台南市。」,簡單明瞭的一句話,但是呢…那名警
: 員突然就像吃錯藥一樣,竟然大聲說:「像你這樣講,我也可以回答我住台灣省啊。」
: 「你知不知道你沒帶身份證,我們可以合理懷疑你的身份」 「我們有權利把你帶回
: 警局調查三個小時。」
: 友人完全沒想到警察會有這種反應,跟他回了幾句(他沒做什麼違法事情,
: 不過是沒帶身份證…為什麼就要被兇?這樣回答…有什麼不正常嗎?有不合理嗎?還
: 是講中文別人聽不懂呢?),隨後另一名員警問我們友人身分證字號,友
: 人配合的報給他讓他以行動PDA輸入查證,本來以為查證之後都沒事了,但那
: 名激動的警察竟然還不滿意,以「合理懷疑」他可能是大陸人的理由向他
: 所屬的「台南市第五分局下的公園派出所」調派警車,將他押送回警局調查。
: ------------------------------------------------------------------------
: 請問有辦法控告該名警員濫權麻?
: 比方強制罪?成功的可能性..?
一開始看我也覺得像作業 XD 不過警察有時候人讓覺得很不爽
第一 報出個人資料都正確無誤 然後講話沒有大陸腔 有合理懷疑嗎? 我覺得根本就沒有
第二 根據上開警察執行勤務條例第二款的反面解釋
詢問資料而可以查證身分後 就不可以帶往執勤處所...警方違法
(沒帶身分證就沒帶阿 哪條法律規定沒帶身分證要處罰 甚至被警察帶走的!!!)
第三 即便要帶往執勤處所 依大法官解釋 原則上也不得使用強制力
警察職權行使法這部分訂得有點爭議 與大法官解釋有牴觸 應該無效才對
總之使用警車押送 是使用強制力...警方違法
第四 調派警車押送 拘束人身自由就等於逮捕 警方僅憑合理懷疑就逮捕...警方違法
第五 大法官釋字535保障人身自由 實施臨檢要有"相當理由"且身分查明後應任其離去
原PO可以自行查閱 尋找可資引用的部分 大法官解釋比什麼法條都大
第六 若警察違法執行職務 無正當理由拘束你朋友的人身自由
可能構成刑法第302條第1項剝奪行動自由罪
第八 你把事實整理後 可以向他的上級投訴 若是沒有得到滿意的回應
可以直接到地檢署向檢察官告發 在健康路上
每天下午兩點至五點在台南地院有成大法服社作諮詢服務 而地檢署在旁邊 很方便
ps.即便你朋友的態度不好 但是這並不成為警察濫權的理由
警察搬法條是唬人的 如果警察都很瞭解並遵守法律 就不用警察職權行使法來規範了
我非常支持你朋友到地檢署尋求免費諮詢並提出告發
檢察官職權不起訴的話 記得要尋求"再議"的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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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6.109.47
※ 編輯: iampan 來自: 140.116.109.47 (04/26 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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