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是基本人權。」
這句話是時代力量在推動居住正義時,所堅守的核心價值。
我們認為房屋不該被商品化,更不該成為少數人炒作的標的。而保障每個人都能夠享有最基本的居住環境,更是政府不容迴避的責任。
這個星期立法院審查《住宅法》,時代力量的版本就以「#保障弱勢」為主要訴求。我們希望透過法規調整和賦稅制度的重分配功能,實現弱勢優先照顧原則和居住平等精神。
《住宅法》在內政委員會審查完竣後,我們成功爭取到部分的訴求,例如「出租給接受租金補貼者的免稅額提高」和「公益目的出租、包租代管的稅賦減免優惠,不再僅限一次」等,增加空餘屋釋出到租屋市場的誘因。
但很可惜地,我們仍有許多條文未能通過。
一、#社宅弱勢保障比率差強人意
時代力量主張社會住宅的弱勢保障比率應提高至50%,但最終通過版本仍為40%。目前中央和各地方政府興辦的社宅,已有部分超過40%,若依目前通過版本,只能讓尚未達到標準的地方政府加緊腳步,而不能更進一步達到以保障弱勢為主的目標。
二、#排除睦鄰戶條款未納入
時代力量主張社宅應排除睦鄰戶,要求除了弱勢者和外地就業、就學者之外,主管機關不得以設籍於當地為由,設定社會住宅特定出租比率。這部分未被納進修正後的條文內容。
三、#獎勵民間興辦社宅機制不足
現行《社宅法》就有民間興辦社宅的規定,但從2010年立法至今,還沒有任何民間興辦的案例,主要困境在於社宅興辦時民間難以融資。因此時代力量的版本希望政府能提供符合特定條件的民間興辦社宅必要之融資保證。但很可惜條文未被納入,讓政府興辦社宅的壓力難以疏通。
四、#基本居住水準和住宅市場調查未能完善
時代力量認為政府在制訂住宅政策之前,做好調查應是基本功,因此我們希望透過這次修法,強化主管機關對住宅市場和弱勢居住水準的掌握程度。然而相關條文最後大都維持現狀,僅要求中央補助地方政府進行清查作業。
針對本次《住宅法》修正的不完備之處,時代力量將透過附帶決議的方式持續把關,並監督主管機關內政部是否落實執行。實現居住正義的目標,我們會一步一步踏實前進。
|延伸閱讀|
邱顯智委員|住宅法審查完畢
https://npptw.org/Wvdg7Y
時代力量版本《住宅法》
https://npptw.org/C3vQet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52的網紅立法委員吳玉琴,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說明 立法委員吳玉琴委員 105.09.22 住宅法於100年12月30日公布全文,並自公布後一年施行。施行四年下來,許多條文與實際政務之間屢見扞格。這次本席所提住宅法修法重點有以下三個。 第一、 居住安全的保障: 今年(105)年2月6日的美濃大震災,震出國人...
獎勵民間興辦社宅機制不足 在 立法委員吳玉琴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說明
立法委員吳玉琴委員 105.09.22
住宅法於100年12月30日公布全文,並自公布後一年施行。施行四年下來,許多條文與實際政務之間屢見扞格。這次本席所提住宅法修法重點有以下三個。
第一、 居住安全的保障:
今年(105)年2月6日的美濃大震災,震出國人對於「居住安全」之疑慮。目前由於沒有法律授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居住品質維護業務因缺乏配套的政策工具,導致危屋強制健檢和整建維護在實務上礙難執行。修法之後可以強化政府介入住宅清查及改善,以期民眾生命財產不再飽受威脅。
第二、讓民眾住得起、租得到:
明確規定租金補貼之預算占總體住宅補貼預算之比例,避免政府向購屋利息補貼傾斜。
補貼額度應依據中央主管機關建立合理的金額計算方式,視受補貼對象的負擔能力,提供分級補貼。依據不同國民的負擔能力及生存需求,以多元方式提供分級的差額補貼,以使住宅補貼得到合理分配。
第三、補強社會住宅興辦機制:
本次修法參照世界各國推動社會住宅之經驗,以「只租不售」、「特殊情形或身分者優先」及「可負擔租金」為核心原則。
現行條文除「只租不售」原則有明確條文規定,在「特殊情形或身分者優先」方面僅設百分之十保障比例,難符特殊情形或身分者優先申請入住之原則。至於「可負擔租金」方面則未加以規範,致該項原則在實務上很難被落實。社會住宅的興辦也缺乏各項誘因,導致民間興辦付之闕如。
這次修法,在增加社會住宅興辦的措施上面。有以下幾個重點:包括:
(1)強調政府及民間得以多元且合乎公共利益原則之方式興辦社會住宅,除新建外,增訂包租代管、土地變更及容積獎勵回饋等途徑取得社會住宅。
(2)為使政府興辦社會住宅具備財務可行性,政府各機關(機構)之土地得無償撥用、作價投資或長期廉租,以減輕直接興辦社會住宅之困難。
(3)為使社會住宅事業得運用民間大量空餘屋資源,本席立法提供房屋稅、地價稅及租金所得稅等租稅優惠,引導民間房屋所有權人將空屋委託政府或專業機構出租作社會住宅用途,以補充社會住宅數量不足的問題。
(4)為避免造成實務執行困難,並考量可能之弊端,修正民間興辦社會住宅結算之相關規定。
在解決弱勢保障措施上,包括:
(1) 修正條文新增法人可為社會住宅之承租者,以提供特殊需求及身分者住宅單元相關之福利服務。
(2) 明訂承租租金的計算應比照租金補貼額度計算方式,即視受補貼對象的負擔能力,提供分級的租金補貼。
感謝趙天麟召委排審住宅法的修正案,也感謝內政部同仁一個會期內就完成院版的修正案,希望內政委員會同仁能秉持解決民眾居住問題,提升居住安全及品質的精神,盡速完成住宅法修正草案的審查,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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