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旦法學雜誌第314期 📌釋字第740號解釋之勞動趨勢分析/林佳和(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藉由大法官解釋第740號之內容,林佳和老師本文似乎想要重新定義勞工,從比較大法官解釋之內容與德國民法611a之規範,分析德國法制上不同之思考脈絡,並且綜合憲法上基本原則之闡述,提出對於勞動趨勢之見解。通篇文章引經據典,卻不深澀,易讀好懂,值得對於勞動領域有興趣之讀者,仔細咀嚼。
✏關鍵詞:勞工定義、人格從屬性,740號解釋、類型強制、眾包工作
✏摘要:
釋字第740號統一解釋,試圖回答勞工應定義。大法官彷彿「前現代勞動法」的理解,重現於第740號,應遭揚棄與忽視。伴隨勞動世界巨變,向以他決取代自決、否定當事人契約選擇的勞動法,如何締約主觀意志、內容客觀形成、契約真正實踐之歧異間,努力兼顧與照應?法院之任務,或不在提供任何人均能輕易猜測的答案,而是一雖趨近法安定性要求,但能兼顧制度需求與社會意識的回應。最古老的勞動法提問:誰是勞工?釋字第740號之失敗,應更刺激新的思索。
✏試讀
🟧勞工概念同一性的重新思索
在「重新回顧釋字740」之前,或許先轉向一更深沉的問題:當代勞動法令、勞動法學,是否真的需要單一的勞工概念?或換個方式說:單一的、適用於所有產業部門與勞工類型上之人格從屬性概念?學者Meinhard Heinze就提到,勞動者樣態千奇百怪,主管職雇員,短期、定期或微薄受僱者,乃至於意識傾向工作者(Tendenzträger),差異甚巨,單從現實上發想,就難以建構單一的勞工概念。Rolf Wank針對所謂「法律效果串」(Rechtsfolgenbündel),亦即該當之法律效果──保護、保障、特定權利,何時應以勞動契約為基礎,即主張應區分不同的職業類型──例如貿易代理人、地區主管,以及不同的僱用類型,例如全時、部分工時;不定期、定期;專職、兼職等,必須站在此目的,方有可能思考如何建構勞工之概念內涵。類似的,Wolfgang Hromadka亦主張一所謂「未來法的分級體系」(ein abgestuftes System de lege ferenda),亦即將個別的保護法律,聯繫至一具體的保護必要性,並從此建構個別法律中的勞工概念,事實上形同否定需要共通之人格從屬性意涵。
🟧勞工定義統一?平行的臺灣釋字第740號解釋與德國民法第611a條
關於德國新納入之民法第611a條,確實可能產生諸位觀察者所說的:無助於勞工概念之理解與澄清,反而增加新的、或說限縮與不恰當之要件要素陳列,非但無助於實務上個案的涵攝與認定,徒增新的困擾,包括產生是否立法者意圖創設新的、不同於長久實務累積之勞工概念的「不當意圖」?特別是否涉及隱藏之法的續造,乃至於有類似吾國統一解釋之必要性?前述的批評是否令人眼睛一亮呢?將這些觀察直接拿來套用對釋字740之評價,似乎毫無違和之處,可能更令人怵目驚心的,是釋字740更強化德國第611a條所帶有之不當限縮,釋字740事實上既大於第611a條,又小於第611a條:大於是說,釋字740如果真要著眼其實質拘束力,將可能產生遠比第611a條來得令人畏懼的改變,規範與實務的改變,它做的事實上不是統一解釋,而是創設、限縮長久累積之實質立法,這顯然有不當或甚至違憲之逾越大法官權限之嫌;說小於第611a條,當指相對 於第611a條之「比較忠實於終審法院之長久累積見解」,釋字740甚至自我設限,選擇性地將勞工之內涵做不當限縮,特別是加入「計算報酬方式」作為認定之重要標準,不禁令人慨嘆。第611a條的可能不幸,預見災難,在我們的釋字740下,不啻要加倍與惡化。
🗒全文請見:釋字第740號解釋之勞動趨勢分析/林佳和(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月旦法學雜誌第31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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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安定性原則憲法 在 政經八百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政經八百政治標記
〔#祭祀公業派下員傳男不傳女,合憲?#從釋字728看國家保障基本權之義務〕
先前的文章〔#基本權利理論#人民有OO的自由?〕介紹了基本權利類型及相應國家義務,而國家對於基本權利保障的義務,包括禁止過度侵害與禁止保護不足。
然而,此兩者在個別問題中通常是一體兩面,國家作為保障基本權的角色,在此兩者之間應該如何平衡?今天就從釋字第728號解釋與壯士們聊聊國家對於基本權之取捨與平衡。
▌釋字第728號解釋之爭點所在
釋字第728號解釋之審查標的為「祭祀公業條例第四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下稱本規定),也就是說,大法官須判定本規定所稱「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派下員依規約定之」是否合憲。
而本規定中提及之「規約」依循傳統之宗族觀念,大都限定以男性為派下員,多數情形致女性不得為派下員。這樣的情形,是否有違憲法第七條所保障之性別平等?
▌祭祀公業和派下員是什麼?
根據祭祀公業條例第三條之規定,祭祀公業為「由設立人捐助財產,以祭祀祖先或其他享祀人為目的之團體」,其成員多為同姓宗親或親戚。而祭祀公業中之財產多以不動產居多,擁有祭祀公業管理權,通常等於享有一定程度之地方人脈。
而根據上開同條規定,派下員為「祭祀公業之設立人及繼承其派下權之人」,其所擁有之權利則稱作派下權。然而,因祭祀公業所涉及之土地複雜,故其常因派下權不平等而產生糾紛。
▌大法官怎麼說?
大法官認為,祭祀公業的設立及存續,涉及設立人及其子孫的結社自由、財產權與契約自由。
又本規定中所提之規約涉及私法上結社及財產處分行為,基於憲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二條對於結社自由、財產權、契約自由與私法自治的保障,原則上應予以尊重。
且祭祀公業存在於台灣社會已久,人民早已發展出一套彼此共同遵守的實踐方式。若積極用法律去規範人民應該如何運作,可能侵害人民長久以來的法律確信,也可能造成法秩序之動盪。
故雖本規定造成了「實質上的差別待遇」,然其形式上並未以性別作為認定派下員之標準,且為維護法秩序之安定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仍應認為本規定合憲。
▌過度侵害與保護不足的拉扯
然而,這樣避免過度侵害結社自由與財產權等基本權利的同時,也造成了對婦女地位平等保護不足的問題。
事實上,真正的關鍵不在於派下員的資格,而在於女性繼承財產與持份,以及此身份及財產衍生之社經地位。若家族中之女性有意祭祀祖先(如繼承姓氏),卻單純基於性別無法獲得財產,可能與民法以特留份保障女兒之立意相左。
大法官亦在解釋文中提及本規定對於人民基本權保護不足之處,如祭祀公業條例第四條第一項後段之規定「無規約或規約未規定者,派下員為設立人及其男系子孫(含養子)。」
即是以性別作為認定派下員之標準,又其他規定雖已基於性別平等原則為相關規範,整體派下員制度之差別待遇仍然存在。
然國家基於憲法第七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六項,應有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之義務,又參酌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之規定,對於女性應負有積極之保護義務,藉以實踐不同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
▌合憲非難
這種情形一般稱作「合憲非難」,即該規範目前雖合憲有效,但仍具有違憲疑義,大法官通常會在判決理由中提醒立法機關該法規應與時俱進,適時檢討修正。
也因此,行政院及其他立委們為實現憲法所保障之性別平等精神,及配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保障女性享有平等法律權利,皆針對祭祀公業條例提出許多修正草案,希望就法律權益上實質促進性別平等。可惜這些提案最終都石沈大海,至今尚未通過。
▌不同意見
認為本案違憲的大法官們也提出了不同意見書。
羅昌發大法官認為,本規定表面上雖無歧視之文義,但我國社會以男性作為祭祀祖先之主體的傳統觀念已形成對女性之「結構性歧視」或「系統性歧視」。
羅大法官主張「其規定已超乎『間接歧視』之情形,而極為接近形式上之差別待遇或直接歧視。」並力持國家應積極消除對女性具有歧視目的、效果,及其對女性角色定型之偏見、習俗與慣行。
李震山大法官則表示,私法自治與法安定性並不足以構成排除平等之事由,私人間的法律關係不應基於私法自治而排除於基本權效力之外。
▌結論
釋字第728號解釋展現了多數大法官對法安定性與進步價值的取捨,多數意見選擇尊重現存的法秩序,以合憲非難的方式去處理。
對若以進步價值的角度論之,可能會對大法官的決定有所困惑及疑慮。然而,憲法貴為國家基本大法,更須尊重法體系,因為法律不安定,憲法也就不會安定哦!
換作各位壯士們,會如何取捨呢?歡迎在下方留言告訴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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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安定性原則憲法 在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ノ排程中晝發文 #國際法法理建國 Q&A
Q81:何不主張立憲建國?先建國(取得土地控制權)之後立憲呀!但是問題是總是要有一個明確的目標才能起頭吧?你不起個頭其他國家怎麼會知道你立的憲會寫什麼?國際不承認你的憲法,那妳立這個憲法有立和沒立有什麼不一樣?搞不好你住民公投投出來是要回歸大陸勒XD你貼的那個回答也真的很神奇,先建國再想辦法XD當年這樣幹的不就是孫大砲?先推翻北洋政府然後在想辦法,結果變成軍閥割據來場內戰,你想再來一次嗎?假如今天住民公投真的成功了,那也是由現有的中華民國制度辦理選舉,產生新的憲法之後成立新政府,再由現任政府交接給新政府才對吧?不然怎麼可能妳突然建立一個國家,原有政府就突然消失,然後大家的吃喝拉撒自己看著辦?
A81:
憲法是一個國家內部的法律,不具有國際法效力,憲法可以隨你寫,就像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把台灣寫在裡面一樣,不代表什麼,只是自己寫爽的,要寫也可以把全世界寫進自己的憲法裡哈!
各國承認你是一個主權國家,是de jure且具有國家法人格statehood的政治實體,不是因為憲法的關係。
Q&A20有憲法就是國家嗎?:https://reurl.cc/7yD6bd
依國際法程序行使住民自決權選三條路:1. 建國;2. 成為另主權國家的自由邦;3. 併入另主權國家的部分。
這三條路都沒有中華民國政權,因為他是中國流亡政權,依國際法的程序,台澎的法理狀態就是適用在二戰以後依去殖民化來建國,因此要透過對話與討論,才能在人民都準備好了以後行使自決權。
當然不會是如同孫文的叛亂政權啊!首先孫文為什麼是叛亂政權?因為中國主權國家法人格的代表政府在當時國際上承認的是北洋政府;孫文自組的政權就是叛亂政權,所以不是北伐統一中國,而是推翻原先代表政府,這都是在中國家法人格底下的「代表權之爭」,我們在「國家各項屬性」的問與答中有提到,改變政府不會變更其國家法人格。👉🏻 Q&A23國家的各項屬性有什麼?: https://reurl.cc/jqG2Dq
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因此台澎欠缺國家法人格,不是國際法上的主權國家,台澎人民欠缺建國意志,但不代表不能透過展開對話與揭露史實來厚植自決建國的土壤。
台澎法理狀態不能適用「推翻」,法理建國派也不會支持推翻。這裡有說👉🏻 https://reurl.cc/OXvYAv
因為中華民國政權沒有台澎領土主權,該政權只是代管者,所以台澎要建國獨立,並不是依照中華民國國內法舉辦的公投,而是由佔領代管者依據國際法程序舉辦自決權公投,讓佔領地人民行使「自決權」決定佔領地的未來。
中華民國政權具有兩個身份,一個是中國流亡政權,另一個身份是盟軍佔領執行者。
用正確的身份做正確的事才能產生正確的效果!不是以中華民國體制內辦理喔!!
到可以自決權公投之前必須「已經掌控」好中華民國政權了,才能做「終止代管自決建國」的階段。中華民國必須存在,最重要的作用是避免未來在台澎建立的國家被誤認為是中華民國政權這個中國流亡政權的繼承者。
具體建國步驟 👇🏻
Q&A1+2:https://reurl.cc/Q79bkp
Q&A3:https://reurl.cc/l0RejA
Q&A4: https://reurl.cc/AgkOeQ
中華民國完成交接,簡單來說就是左手換右手;它的任務完成✅就是回到金馬中國的領土。
金馬人沒有參與台澎自決公投的資格,金馬人只能在台澎建國後依「個人」意志決定「個人」是否要歸化成為台澎國家的國民。
(實務上給金馬人方便,不表示法律上金馬人的地位就跟台澎人一樣。金馬人美簽寫的是China,這就是金馬法理地位的結果。)
台澎建國後的國家針對金馬的部分原則上會在「外交部」處理,不會在行政編制裡面設金馬委員會。
新國家可以定「中華民國政權關係法」,像是在金門設 TIK (Taiwanese Institute in Kinmen )台灣在金辦事處。現在美國怎麼對待滯台中華民國政權,我們建立的新國家就怎麼對待搬回金馬的中華民國政權喔!
我們的新國家當然不會承認 ROC 政權是中國代表政府,但我們的新國家會呼籲國際社會尊重 #金馬人自決結果。一方面金馬人未必真的想獨立建國,二方面金馬在國際法上為中國領土,明目張膽支持金馬獨立為干涉他國內政,會成為國際政治、外交上的衝突。
若金馬人民自決後決定要改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治理(統一)或繼續由中華民國政權治理(維持現狀),都應尊重金馬人自決的結果,但台澎建國後可以協助因為這項自決結果而決定離開的金馬人(如簡易歸化、劃設專區協助安置)。
關於大家擔心的建國後遇到「軍事衝突」,這篇有說明:Q&A41: https://reurl.cc/3Nengj
法理建國派的人要推動的就是「建立長期安定的國家」,這有外部與內部的方向要努力。
1. 外部是依國際法法理來取得國家法人格,透過外交手段跟其他國家結盟合作來抵禦外力侵犯,確保長治久安。
2. 內部是依民主和平的方式,讓大家能夠在一個客觀的事實基礎上,基於相同的認知、共識,及對未來的美好想像,彼此合作、同心協力建立一個屬於大家的國家。而不是透過武裝暴力的方式,去強迫他人臣服於自己。
我們知道如果建國的目標是透過犧牲他人的手段來達到目標,只會在過程中,在被迫犧牲的人內心埋下使新國家無法長治久安、穩定發展的仇恨與誤會。
我們法理建國派的目標是👉🏻 https://reurl.cc/ZQynqW
因此我會持續進行展開對話的方式,讓大家可以多多了解「#終止代管自決建國」的目標,謝謝大家請持續關注我~~
(關鍵字搜尋🔍國際法法理建國,敬請期待明天的問與答)
延伸閱讀:
👉🏻台澎人做著夢中夢中夢: https://reurl.cc/8yqAdj
👉🏻Apple podcast 推薦:https://reurl.cc/a5qZjQ
👉🏻[英語繁中字]台灣在國際上不被承認的原因與解決方法:https://youtu.be/lss2OdMhi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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