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裁判精選/陳忠五教授 月旦法學雜誌314期(2021.7)
本期陳忠五教授精選4則民事大法庭裁定、20則最高法院裁判進行簡析,其中,大法庭裁定及4則最高法院裁判具有學理或實務上之重要性,茲摘錄主要爭點如下:
🔸【大法庭裁定】
📌108年度台上大字第2470號裁定
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第1項規定,出租人及承租人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於調解、調處不成移送法院審理時,免收裁判費用;問題在於,所謂「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其範圍應如何認定?攸關移送後審理法院是否應徵收裁判費用。
本號裁定的主要議題即:當事人間之耕地租約,嗣後因承租人有同條例規定之「租約無效」情事或「租約終止」情事,出租人乃主張耕地租佃關係已不存在,請求承租人除去耕地上的地上物並騰空返還耕地,其因此所生的爭議,是否屬「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而有免收裁判費用規定的適用?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對此問題統一該院法律見解,值得注意。
📌108年度台聲大字第1525號裁定
關於第三審律師酬金性質,及撤回告訴、上訴或告時訴訟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3第1項、第83條、第90條分別定有明文。
若於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後、撤回上訴前,被上訴人已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並代為提出答辯狀,爾後上訴人撤回第三審上訴,被上訴人雖未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於訴訟終結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聲請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惟其嗣後是否仍得聲請最高法院核定其於第三審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酬金?
針對此項問題,大法庭做出本號裁定,惟同時亦有5位法官提出不同意見書,1位法官提出協同意見書,可見問題之爭議性,值得重視。
📌109年度台上大字第495號裁定
2019年5月22日修正公布前政府採購法第59條原規定:「機關以選擇性招標或限制性招標辦理採購者,採購契約之價款不得高於廠商於同樣巿場條件之相同工程、財物或勞務之最低價格。(第1項)廠商亦不得以支付他人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或其他利益為條件,促成採購契約之簽訂。(第2項)違反前二項規定者,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或將溢價及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第3項)……」
若機關以廠商違反上開條文第2項規定為由,依同條第3項自契約價款中扣除廠商所支付之不當利益者,是否應以「採購契約之價款高於市價」(即廠商於同樣巿場條件之相同工程、財物或勞務之最低價格)為要件?
📌109年度台抗大字第94號裁定
執行債權人依強制執行法第39條第1項規定,於分配期日1日前,具狀聲明異議,表明分配表上某債權不存在,應予剔除,惟於分配期日,無人到場,執行法院未更正分配表,亦未將執行債權人之聲明異議狀通知債務人及其他債權人,於此情形,聲明異議之執行債權人是否仍應依同法第41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自分配期日起10日內,向執行法院為已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證明,否則,視為撤回其異議之聲明?
🔸【最高法院裁判】
📌意思表示之「瑕疵」,無論其法律效果為「無效」或「得撤銷」,均以意思表示「成立」為前提。本期所選最高法院裁判中,有3則係對意思表示之成立及其效果的判斷闡釋法律見解,值得注意。
1.簽訂房地買賣契約時,倘當事人之一方並無發生買賣契約法律效果之內部主觀意思,能否僅因其有「表示意思」及「表示行為」,即認其就系爭契約要素(標的物及價金)已為意思表示,兩造就「買賣系爭房地」之表示內容一致,系爭契約因而成立生效?「效果意思」是否為意思表示成立上不可欠缺的主觀要件?
2. A廠商標得B機關招標的工程採購契約後,於簽署B機關製作的契約書時,擅自抽換契約書附件中的標單,B機關當時不察,仍於契約書上用印蓋章。事後發生履約糾紛,在B機關依法撤銷其錯誤之意思表示前,雙方是否受該契約標單內容之拘束?
3.甲所創作的美術作品,遭A公司置放於該公司網站上銷售,甲乃以其不法侵害其著作財產權為由,起訴請求A公司及其負責人乙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惟A公司及乙抗辯:甲曾簽署著作財產權轉讓及授權代理銷售同意書與A公司,並未不法侵害甲的著作財產權;甲則稱,簽署系爭同意書當時,誤認所簽署者係A公司舉辦某藝術活動的電子書授權事宜,而非系爭著作財產權轉讓同意書,於此情形,簽訂同意書之兩造意思表示是否合致?同意書所示之內容是否成立?
📌民法第191條關於工作物所有人責任之規定,其解釋適用,是否以工作物在其所有人「占有、管領或控制中」肇致他人損害為必要?工作物所有人如基於承攬關係,將工作物交付於承攬人直接占有、管領或控制期間,而因該承攬人的行為,與工作物共同肇致他人損害時,是否仍應負賠償責任?
上開問題,理論與實務上均具有意義,本期所選裁判對此有詳盡闡述,值得參考。
完整內容:#月旦法學雜誌 314期(2021.7),民事裁判精選/陳忠五教授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77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8,770的網紅誠實大叔張誠博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公投? 不公投?結果會怎樣?】(愛家篇) 在這次公投十個議題裡面,有一個區塊,一共有五個題目,在一邊叫愛家所提出的,另外一頭是另外一個團體所提出的,我們把這兩個議題跟大家唸一唸,在愛家這邊提出三個10、 11、12婚姻定義,是零性平教育,跟同性共同生活專法,在另外一邊,同婚的部份,他們提出,同性...
民法495 在 MyGoNews不動產網路新聞粉絲團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板橋地政舉辦「#土地登記實務」專題講座👨🏫👨🏫
#新北市 政府地政局及 #板橋地政事務所 訂於2021年4月13日(星期二)下午2時至5時,於板橋地所地下一樓會議室聯合舉辦「探討土地登記實務問題-從民法觀點論述」專題講座,特別邀請曾任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法官的鄭麗燕老師主講,歡迎有興趣之地政專業人士及民眾踴躍報名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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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495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有網友說經過他們出征,我晚上就道歉了。
我在這裡鄭重道歉:
大車撞小車,一定大車不對,
兩車相撞,責任歸屬,
不是看路權,而是看誰傷得重,
這些我都不知道,
我的執照是用一支雞腿跟法務部換的,
(剛好部長那天想吃這個)
我知道錯了嘿,請別再出征我了⋯⋯
#這些人可能是未來的國民法官耶我得罪不起
#形勢比人強
#先低頭再說其他回去再講
#無知就是力量
民法495 在 誠實大叔張誠博士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公投? 不公投?結果會怎樣?】(愛家篇)
在這次公投十個議題裡面,有一個區塊,一共有五個題目,在一邊叫愛家所提出的,另外一頭是另外一個團體所提出的,我們把這兩個議題跟大家唸一唸,在愛家這邊提出三個10、 11、12婚姻定義,是零性平教育,跟同性共同生活專法,在另外一邊,同婚的部份,他們提出,同性婚姻跟性別教育,這二個是在這次公投比較對立的公投議題,那我把我所知道的,跟大家說明一下,所謂婚姻定義,這個創制的法案,是希望在民法裡面明定清楚所謂婚姻關係是一夫一妻制,是零性平教育講的是什麼呢?我再強調一次,這邊講的性平教育其實同志教育,而不是我們一般觀念講的男女性別平等,工作機會上或社會上各方面的平等,它講的是同志教育,在愛家裡面所提的是零性平教育講的是什麼?是在講說「同志教育愛家基本上尊重,但是它不支持在一個人,還在青少年時期,他(她)還沒在性器官發育成熟之前授予他(她)同志教育,同性共同生活專法是講什麼呢?它講同性共同生活, 它沒有講同性婚姻的原因是愛家裡面反對同性婚姻,所以,它在婚姻提出的定義是一男一女,它非常尊重某些人,因為自己生理上的原因或心理上的原因有同志的傾向,譬如說男男或女女,他(她)生活在一起很好,他(她)們領養一個孩子做為下一代,這個孩子有父母定義的問題,有繼承權權力的問題等等,所以這部份同性生活來立一個專法,來善待具有同志傾向的朋友們,那在另外一方面,同婚的部份,它提出二項的創制法案,一個叫同性婚姻,它是講什麼?它的觀點是說:如果在民法中不能明定所謂同志的婚姻,是對他(她)們的一種歧視。那性平教育講的是說:所謂同性教育也不能歧視,必須下降到國中、國小,這個是兩個團體提出來的,那如果要問張誠觀點的話,張誠會從這樣子來講,之所以生物會有性別,跟另外一件事情有關,就是生命的意義在於創造宇宙繼起之生命,性別的目的是讓宇宙創造繼起之生命的過程中能夠安全,最早是細胞分裂,那麼它就有雌雄 在這生命的延續可以複雜化、安全化,那為了可以安全化、複雜化,中國有句話叫卵生到胎生,律定生物體的複雜度增加跟延續生命的安全性,如果這脈絡是這樣走的話,那很正常,因為人類它也是從動物或生物演化過來的,那最早的動物生物它雖然有雌雄之別的時候,還是同體雙生,就是在這生物體上它具有雌性及雄性的性別,那所以我們人類在遺傳基因裡面帶有那種記憶體,我是雄或是雌的那種記憶體,所以人類有二種性認同別,一種是生理性別,一種是心理性別,也許我的心理性別不等於我的生理性別,那所謂同志男男女女相愛的概念就出來了,所以要問張誠對這件事情的看法, 張誠是偏向於,就是說我們要尊重某一些人有同志的傾向, 為什麼?他(她)不是故意的,他(她)不是有意的,在他(她)的潛意識,在人類還沒進化到更完美階段之前,他(她)就出生了,就生出來了!他(她)的潛意識裡就有認同同志的傾向,這要予以尊重,但是張誠反對對性的生理機構還沒完成的人,授予同志教育,對性他還沒感覺或需要認同的時候,他就接受了這種同志教育,某種程度會更啟發在潛意識遺傳中同志的傾向,這是張誠反對的,所以張誠支持的是是零性平教育,而反對直接的性平教育,那至於婚姻的定義, 人類的演化過程中,一男一女才是正常的家庭生活,這是普遍認知的,但還是尊重少數的人!因為他(她)遺傳上生理上心理上有同性的傾向,所以張誠支持說對同性婚姻生活 要立法保障,所以現在有一件事情,大家都在講反同婚,沒有人在反同婚,沒有人、沒有人在反同志,沒有人,而是尊重有這些人存在,而一個專法去保障這些人,但是也反對在一個人生理發展還沒有健康的時候,就告訴他(她) 在人類進化上慢慢被退化掉、掩化掉的概念,去激發一些潛在的心理,張誠是不支持的,所以如果你要問我在這次這二個相對次的公投我的方向是什麼?我會把10、11、12打同意,14、15我會打不同意,那如果這次公投的結果、很奇妙地、二個 雙方、比如說性平教育和是零性平教育都通過了、為什麼會通過了?這次公投很有趣、只要同意方大於不同意方、而且同意方票數大於495萬、公投議題就成立了!那它只要超過495萬,上次投票人口,總統副總統選擇人口的四分之一,那這二個公投就成立,如果這二個公投案成立,我們現在的公投法律定該怎麼處理?需要大法官解釋或者再輸入一次公投法來解決問題 ?
在這次公投十個議題裡面,有一個區塊,一共有五個題目,
在一邊叫愛家所提出的,另外一頭是另外一個團體所提出的,我們把這兩個議題跟大家唸一唸,在愛家這邊提出三個10、 11、12婚姻定義,是零性平教育,跟同性共同生活專法,在另外一邊,同婚的部份,他們提出,同性婚姻跟性別教育,這二個是在這次公投比較對立的公投議題,那我把我所知道的,跟大家說明一下,所謂婚姻定義,這個創制的法案,是希望在民法裡面明定清楚所謂婚姻關係是一夫一妻制,是零性平教育講的是什麼呢?我再強調一次,這邊講的性平教育其實同志教育,而不是我們一般觀念講的男女性別平等,工作機會上或社會上各方面的平等,它講的是同志教育,在愛家裡面所提的是零性平教育講的是什麼?是在講說「同志教育愛家基本上尊重,但是它不支持在一個人,還在青少年時期,他(她)還沒在性器官發育成熟之前授予他(她)同志教育,同性共同生活專法是講什麼呢?它講同性共同生活, 它沒有講同性婚姻的原因是愛家裡面反對同性婚姻,所以,它在婚姻提出的定義是一男一女,它非常尊重某些人,因為自己生理上的原因或心理上的原因有同志的傾向,譬如說男男或女女,他(她)生活在一起很好,他(她)們領養一個孩子做為下一代,這個孩子有父母定義的問題,有繼承權權力的問題等等,所以這部份同性生活來立一個專法,來善待具有同志傾向的朋友們,那在另外一方面,同婚的部份,它提出二項的創制法案,一個叫同性婚姻,它是講什麼?它的觀點是說:如果在民法中不能明定所謂同志的婚姻,是對他(她)們的一種歧視。那性平教育講的是說:所謂同性教育也不能歧視,必須下降到國中、國小,這個是兩個團體提出來的,那如果要問張誠觀點的話,張誠會從這樣子來講,之所以生物會有性別,跟另外一件事情有關,就是生命的意義在於創造宇宙繼起之生命,性別的目的是讓宇宙創造繼起之生命的過程中能夠安全,最早是細胞分裂,那麼它就有雌雄 在這生命的延續可以複雜化、安全化,那為了可以安全化、複雜化,中國有句話叫卵生到胎生,律定生物體的複雜度增加跟延續生命的安全性,如果這脈絡是這樣走的話,那很正常,因為人類它也是從動物或生物演化過來的,那最早的動物生物它雖然有雌雄之別的時候,還是同體雙生,就是在這生物體上它具有雌性及雄性的性別,那所以我們人類在遺傳基因裡面帶有那種記憶體,我是雄或是雌的那種記憶體,所以人類有二種性認同別,一種是生理性別,一種是心理性別,也許我的心理性別不等於我的生理性別,那所謂同志男男女女相愛的概念就出來了,所以要問張誠對這件事情的看法, 張誠是偏向於,就是說我們要尊重某一些人有同志的傾向, 為什麼?他(她)不是故意的,他(她)不是有意的,在他(她)的潛意識,在人類還沒進化到更完美階段之前,他(她)就出生了,就生出來了!他(她)的潛意識裡就有認同同志的傾向,這要予以尊重,但是張誠反對對性的生理機構還沒完成的人,授予同志教育,對性他還沒感覺或需要認同的時候,他就接受了這種同志教育,某種程度會更啟發在潛意識遺傳中同志的傾向,這是張誠反對的,所以張誠支持的是是零性平教育,而反對直接的性平教育,那至於婚姻的定義, 人類的演化過程中,一男一女才是正常的家庭生活,這是普遍認知的,但還是尊重少數的人!因為他(她)遺傳上生理上心理上有同性的傾向,所以張誠支持說對同性婚姻生活 要立法保障,所以現在有一件事情,大家都在講反同婚,沒有人在反同婚,沒有人、沒有人在反同志,沒有人,而是尊重有這些人存在,而一個專法去保障這些人,但是也反對在一個人生理發展還沒有健康的時候,就告訴他(她) 在人類進化上慢慢被退化掉、掩化掉的概念,去激發一些潛在的心理,張誠是不支持的,所以如果你要問我在這次這二個相對次的公投我的方向是什麼?我會把10、11、12打同意,14、15我會打不同意,那如果這次公投的結果、很奇妙地、二個 雙方、比如說性平教育和是零性平教育都通過了、為什麼會通過了?這次公投很有趣、只要同意方大於不同意方、而且同意方票數大於495萬、公投議題就成立了!那它只要超過495萬,上次投票人口,總統副總統選擇人口的四分之一,那這二個公投就成立,如果這二個公投案成立,我們現在的公投法律定該怎麼處理?需要大法官解釋或者再輸入一次公投法來解決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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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495 在 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140514東森 買屋約定鄰居不得為凶宅 法官判定包含公設及頂樓
影片網址→http://youtu.be/oKh1aEjR9_M
感謝記者 曾鈴媛 的採訪,說真的,如果連「上下左右鄰居都不能是凶宅」條款,房仲都答應了,整棟大樓哪裡有凶宅,都有可能面臨解約的風險,因為這可以依照法官自由心證來擴大解釋了!以後整棟大樓只要有一戶是凶宅,整棟大樓都會遭殃了。
以下是新聞報導......↓
板橋市區大樓林立,因為黃小姐第一次買房,看上這兒的環境,花1200萬買下其中一樓,才剛交付325萬後卻從鄰居口中得知頂樓曾有人跳樓,憤而提告解約。
管理員:他自己跳下來的。記者問:在哪裡跳?管理員:在樓上、頂樓啊。
對於跳樓事件,管理員低調不願再談,這位黃小姐當初透過房仲買下這棟大樓的四樓,買賣前曾交代房仲「上下左右不得發生命案」,命案現場,警方拉起封鎖線,鄰居們議論紛紛,大家買房一般都害怕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買下凶宅。
原本依照內政部公布的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保障的是在建物或附屬建物,也就是房子專有部分不得發生凶宅兇殺命案,不過雙方簽定契約卻「另約定」同棟其他樓層包含上下左右都不能有兇殺或自殺,法官審理因此認定「沒有排除公設」。
記者 曾鈴媛:根據買賣契約,房子不是凶宅不只頂樓,還有大樓的樓梯間甚至含整棟建物的走廊公共空間。
雖然賣方認為,這是黃小姐和房仲間約定的特別條款,沒有記載合約上,還覺得是黃小姐擴大解釋成整棟社區不是凶宅。
房仲業者 陳泰源 表示:(依照上下左右)你從頂樓跳下去,頂樓也算凶宅,你跳下去的地點也算凶宅,民法的規定是說連口頭上的約定也具有法律效益,只是能不能被證明。
不過法官根據黃小姐和房仲的通聯,認定約定有效,非凶宅條款包含公設,判黃小姐可以退錢解約,全案還可上訴。
網址→http://blog.yam.com/taiyuanchen/article/74645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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