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最新大裁定:109年度台上大字第2169號!】
OMG這真的感覺世界無敵霹靂重要,涉及優先承買權、損害賠償的法律關係RRR,考生要注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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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度台上大字第2169號
🎯本案法律爭議
土地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出賣共有之土地,未依同條第2項規定通知他共有人,並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他共有人於移轉登記後知悉上情,得否依 #給付不能之法律關係,請求出賣土地之共有人賠償損害?
📍本件裁定主文:
土地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出賣共有之土地,未依同條第2項規定通知他共有人,並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他共有人於移轉登記後知悉上情,#不得依給付不能之法律關係,請求出賣土地之共有人賠償損害。
📍裁定理由摘要:
(一) 因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所定之優先承購權僅具債權效力,並無對抗第三人之效力,故出賣應有部分之共有人之通知義務,#純屬共有人間之內部關係,共有人未踐行該條所定通知義務,逕出售其應有部分予他人並辦畢移轉登記,對他共有人僅生應否負損害賠償責任之問題,不影響其出售、處分之效力。且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之規定,旨在防止共有土地或建物之細分,以簡化或消除共有關係,減少土地使用增加之成本,俾利共有土地或建物之管理與利用,行使優先承購權之人及對象限於共有人。部分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出賣共有土地全部,並已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原共有關係於標的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後消滅,原共有人亦均喪失共有人身分。縱為出售、處分者違反通知義務,#然未受通知者於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後,#已無從再行使共有人優先承購權,且為出售、處分者亦無與之訂立買賣契約之意願,渠等間自未成立買賣契約,該未受通知者 #即不得依給付不能之法律關係請求出賣之共有人賠償損害。
(二) 惟出賣之共有人違反通知義務,致未受通知之他共有人無從行使優先承購權,倘構成侵權行為致該共有人因此受有損害,自 #得依侵權行為之法則請求出賣之共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從而,土地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出賣共有之土地,未依同條第2項規定通知他共有人,並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出賣之共有人就其應有部分已無從與他共有人成立買賣契約。他共有人於移轉登記後知悉上情,自不得依給付不能之法律關係,請求出賣之共有人賠償損害。
👉司法院新聞稿: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8-434214-9710d-1.html
另外,每次裁定或是大法官解釋出來,不同意見總是也很值得一看!這次也不例外!
👉林恩山法官的不同意見:
https://tps.judicial.gov.tw/tw/dl-59448-76112ea3d70b4a5bbc780e6ef698329e.html
👉鄭傑夫法官、盧彥如法官的不同意見:
https://tps.judicial.gov.tw/tw/dl-59449-ae40a7664c8147a4ac57432d5b0ab215.html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8萬的網紅公視新聞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更多新聞與互動請上: 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 ( http://pnn.pts.org.tw/ ) PNN 粉絲專頁 ( http://www.facebook.com/pnnpts.fanpage ) PNN Youtube頻道 ( http://www.youtube.com/us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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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作者遠比你想像中的辛苦
易讀版: https://awater.tw/archives/413
最近與幾位朋友私下聊天,交換了創作者的心得與心路歷程,意外發現看似光鮮亮麗的大家,其實背後都付出了許多心力與努力,除了要不斷產製內容,在無酬的情況下持續運作,稍有不慎又會被認為自己很愛錢,在現實與理想的拉扯下,常常陷入兩難。
每當新聞媒體提到創作者、網紅、KOL等字詞時,報導中都會夾帶一些衍生而來的好處,例如收入頗豐、能夠串聯不同人脈、擁有更高的物質享受等,也因此這些選項都成為了許多剛出社會,或是還在就學的高中生大學生的就業首選。
趁著最近在整理演講的內容與資料,來與大家分享我的看法。
一、創作者的豐沛能量
當你踏入這個領域,你要做的就是讓自己有源源不斷的豐沛創作能量,無論你是文字、圖文、還是影音內容,你都必須要有足夠且廣泛的能力來解決這一切,如果個人能力不足,那你投入時的經濟條件就得非常好,你才有辦法聘請該專業人士來替你執行。
以我剛開始的前半年都在日更影片來看,當時我從蒐集閱讀消化資料、撰稿、上鏡頭闡述、攝影燈光收音、剪輯、後期製作、社群經營等全部都由自己一人完成,即使我是世新廣電系科班出身的,拍剪對我而言都不成問題,但在持續半年每天工作14個小時以上後,身體仍然撐不住。
我很幸運在轉為純文字內容產出後,還能夠有讀者願意閱讀甚至轉分享,但這產業中更多的人在熬不到成功的那一天前,就已經陣亡在沙場上了。
二、忍受孤寂
創作領域是個極度錦上添花卻鮮少雪中送炭的領域
以前有句話「十年寒窗無人問,一舉成名天下知」,在創作者的領域特別明顯,在你還沒有人知道時,你只能自己默默努力,試圖找尋各式各樣的合作機會,等到你到達一定的影響力後,開始各式各樣的商業合作與邀約都會蜂擁而至,這時你只要做好品質把關與審核就好。
但這個孤寂的時間,以現在的大數據來看,基礎標準值就是兩年半。
三、收入成長期較長
我永遠記得人生中第一次被蘋果日報報導,是我經營了四個月的YT頻道後,大約4月的時間只賺了113.54美元(約3611元台幣),等於每個月只有903元台幣左右的收入。
當時我受到了各式各樣的嘲諷,甚至有人認為我不清楚狀況就貿然投入,的確以我當時的能力與大環境,要從中脫穎而出是相當困難的,於是我還可以藉著寫作,來重新站穩腳步。
四、把握難能可貴的機會
許多朋友看我現在除了導演的幕後本業外,同時間還有身兼主持、直播、特約作家、節目來賓等各式身分,覺得我先天上就有足夠的優勢來吃這行飯。
但真正的現實是,我在前一天都在默默耕耘。
當時自以為影音專業能夠走出一條全新道路,但嘗試過後遲遲無果,只好轉往寫作,很多人以為我先天上就有這方面的語感,但實情是,我在粉專開始寫作前,已經長達七年沒有從事任何的文字寫作。
我小時候非常喜歡閱讀與撰寫,在高中大學時也很愛去投稿相關的文學比賽,甚至大學的「文學創作」的恩師張耀仁,也是每年都還會固定聚會,但我在大學後期就因重心放在影音上,根本完全放棄這一塊。
為了生存,就得想盡各種方式來自己最快找回手感。
於是每天大量的閱讀、不斷的磨練寫作的思緒與文字底蘊,要從過去的故事寫作,轉換成議題評論與解析,議題的角度切入與分析架構,對我而言都是全新的領域。
至於包含直播、主持、上節目分享等各式內容,許多人誤以為我能言善道,但其實平常我根本不愛講話,甚至我很厭惡講電話這件事情。
但機會來了就得想辦法把握。
於是當我開始受邀時,我做足了完整的功課,在前一天把所有我想要講的東西整理成文字稿,接著逼自己將全部的內容給消化吸收背下來,還得要準備一些不在預期中的內容,以免現場被問倒,所以常常看到在鏡頭前的一個小時,聽起來輕鬆寫意,其實幾乎前一天都是沒有休息的在準備。
五、惡意攻擊
站上幕前,你會有比別人更多的機會,無論是經濟收入還是人脈串聯,有好處自然也有其衍生的壓力承擔,也就是所謂的惡意攻擊。
攻擊的項目可以從你的外貌、過往經歷、經濟收入、政治立場、言談內容、價值觀、甚至單純看你不爽,都可以成為惡意攻擊你的內容。
就像前兩天我回新竹去開庭,一名新竹梁姓攝影師,惡意的在網路上對我攻擊,而這個人明明過去還跟我吃過飯,彼此也有基礎認識,但他卻覺得我跟他政治立場不同,我不支持韓國瑜張善政,就足以構成他謾罵我的理由。
結果開庭時胡亂鬼扯一堆,還瞎掰說是我的粉絲,說我身為公眾人物不該為了他謾罵就提告,造成社會資源的浪費,他為了展示誠意,願意跟我握手言和。
聽起來很荒謬對嗎?
但這就是真正發生在我身上的事情,而這次我也沒有打算心軟,過去對這種人客氣,換來的都是自己的心累,於是我除了不答應和解外,還要提出刑事與民事的賠償與告訴,如果都到了這個年紀還不懂得基礎的做人道理。
我很樂意替他上一課。
判決的時間相信會曠日費時,但放心只要判決結果出來,我一定會將判決文來放上來給大家看看,順便來一場真正的公民教育。
六、遊戲規則的改變
平台遊戲規則的改變,絕對是所有創作者最頭痛的地方,不同的地方有著全然不同的經營模式,而所謂的演算法又都時常在改變,有可能昨天你還一帆風順,今天你就剩下不到10%的成效。
以我自己為例,當臉書突如其來的調降談論政治性議題的文章內容時,你會看到台灣一片的創作者哀鴻遍野。
對於政治人物而言,無法做政策的宣導自然是件棘手的事情,但至少他們還有黨職公職,而像我們這種平常為了理念來支撐,之後有商業合作的案子時,還得要面對觸及率的下降,數據表現受到控制。
如果今天你打球,每次去的規則都不同,相信你一定氣到選擇放棄,但對於我們這些頭都洗一半的球員而言,我們只要適應與被淘汰的兩條路。
能活下來從來都不容易,你看到的創作者其實都遠你想像中的有料。
七、既要找到同溫層又要脫離同溫層
社群平台是一個十足建立同溫層的地方,有著共同的價值觀與想法,於是大家才會集結在一起,但如果總是同一群人在看你的內容,你就永遠無法擴大觸及受眾。
選擇不同題材與內容,才能開發出更多的新受眾。
但脫離同溫層,不認識你的人更多,也代表會有一群人不理解你,甚至想說你憑甚麼擁有現在的一切,所以跨出同溫層後就會遭到質疑攻擊謾罵,甚至認為你的一切只是幸運。
啊.......人生好難啊。
每次為了想要帶來最新的消息,演講的內容總是要不斷更新,我也不希望總是帶給大家莫名的幻想,對於創業或創作者等領域貿然投入,最後碰撞的一鼻子灰。
我們的唯一寄託,就是每天早上都會看到有一群朋友出現,與我打聲招呼給我一些鼓勵,甚至願意將有共鳴或是有內容的文章轉發出去,這就是給我們最大的動力了。
這也是為什麼每次大家都要呼籲按讚留言分享,這是觀眾能給我們最直接的支持與肯定了。
文章寫完,等下九點半繼續在CH主持節目,十點半當來賓,十一點繼續直播,拍攝的工作還有一堆企畫執行得要處理,你說這一切輕鬆嗎?
創作者真的遠比你想像中的辛苦許多。
IG : Awater0911
專屬社團 - 鬼才阿水Awater的東吳水軍社團
「浪Live」4791472 / 鬼才阿水Awater
民事賠償付不出來 在 劉北元的保險世界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滾動式更新,最新版4/5 14:55*
#太魯閣出軌案 #完整保險分析 🔥分享請留言,註明出處分享交流🔥
【從保險規劃來看,台鐵與包商,沒有準備好當一個負責任的單位】
保險之所以重要,是在於事故發生之餘,肇事單位也能透過適當的管道和理賠金,撫慰死傷者,一方面負起責任,一方面也能讓自身機構繼續運作、維持、承擔。
這次,太魯閣號出軌事件是一件人禍,但深入分析相關保險規劃,卻可發現,不論台鐵或包商,都沒有準備好當一個負責任的單位。
為什麼❓
▌#先說基本事實 ▌
◾️據媒體報導,現場工人表示,他們是花蓮的包商,這個工程做到2021年4月26日滿2年,為義祥工業社承包。
◾️台鐵有投保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每人死亡250萬元,重傷者140萬元,受傷醫療40萬元。
◾️工程車的強制保險,死亡200萬元,失能最高限額200萬元,受傷醫療最高限額20萬元。
◾️傳聞中的主承包商東新營造有限公司向兆豐產物投保工程險附加第三人責任險,每人傷亡上限500萬元、每事故上限2,500萬元。
▌#檢視檢討整個工程規劃 ▌
① |#工程承攬人 義祥工業社在法律上而言,並沒有法人人格,屬於商號,負責人對於損害賠償是負 #無限責任,包括個人資產都要拿出來清償債務。因此,明明商號負責人對外必須負擔無限清償責任,為什麼義祥還敢用商號作為營業主體❓
➡️ 其實是因為,大型承包商拿到工程後,會將工程切割成細碎的工作項目層層轉(分)包,許多 小型承包商 是校長兼撞鐘,為了節省營業成本及稅捐,就使用商號為營業主體。
② |義祥工業社用 #商號 當主體,應該投保 #營繕承包人意外責任保險。只是,目前媒體似乎沒有這方面的訊息,所以,義祥工業社有沒有投保?能不能擔起賠償責任?
③ |為什麼鐵路局會接受「可能無力負擔賠償責任」的包商,承包工程❓
目前這個工程的發包過程資訊並未被公開,如果按照營造業法規定,一定金額的工程需要什麼要資格的包商都有詳細規範,義祥工業社屬於土木包工業,承攬的工程總金額似乎不能超過720萬。
➡️ 所以,除非這次事故發生工程的發包金額很低,否則義祥工業社就只是這件工程的小包商,主承包商另有其人,也就是說,是不是還有其他該負責的人沒有被找出來?
從目前媒體更新的訊息可知,這件工程的主承包商似乎是東新營造有限公司,義祥工業社是下游包商,但也有人臆測是義祥工業社向東新營造借牌投標。無論二者間的關係是什麼,東新營造都有可能對本次意外事故負擔連帶的賠償責任。
④ |許多媒體質疑現場為什麼沒有設置護欄,防止外物侵入軌道區?沒有設置誰該負責❓
從媒體所刊登的現場照片來看,工程車滑落的位置似乎是一條工區內的施工便道(經驗判斷,僅供參考,還是要以工程契約文件為準),有些時候這種施工便道都是屬於 #假設性工程,該怎麼做?要不要設置護欄?在招標文件上未必會顯示出來,僅在工程預算上編列假設性工程的項目,讓得標廠商自行運用。
得標廠商在得標後開工前要製作施工計畫後送審,說明要如何完成主體工程,施通便道及護欄有無需要?如何施作?會在上面有所說明。
➡️ 因此,首先應該了解,現場的 #施工便道是主體工程的一部分或者是假設性工程❓如果是主體工程,設計時有無考慮設置邊坡護欄?如果是假設性工程,施工計畫中有無考慮設置邊坡護欄?誰負責撰擬施工計畫?誰審核施工計畫?都有待釐清、找出負責人。
⑤ |為什麼自然人負擔無限責任,卻似乎沒有投保相關責任保險❓
公共工程在招標時都會要求得標廠商要投保投保 #工程保險 及 #第三人責任險,主要承包商一定會去投保,取得保單後陳報給工程發包機關,但是轉(分)包商會不會去投保,似乎就沒有強制性。
➡️ 這件事故到目前為止,沒有更多關於主承包商是誰的訊息,雖有媒體提到東新營造,但兩者關係仍然不明。東新營造或義祥工業社無論誰是主承包商,必然有投保 #第三人責任保險。
如果主包商有其他保單加持,倘若財力較義祥工業社更雄厚,或許有望爭取更多理賠。
唯有解答上述疑慮,才能為死傷者思考如何爭取更高的理賠金。
▌#換個角度思考:義祥、台鐵,該如何保險,才能妥善負責❓ ▌
如果義祥工業社想規劃保險,在工地使用的工程車所造成第三人的損害,該如何投保?如果考慮受害的第三人有可能是定作人台鐵,又該如何規劃保險?
ℹ️ 針對義祥工業社:
工程包商為避免施工過程中造成第三人的損害,可以投保 #營繕承包人意外責任保險。
⚠️但這類保單不承保依法應領有牌照之車輛所致的損害,也不保工程定作人的鄰近財物。
👉車輛應該要 #另行投保第三人責任保險,定作人鄰近財務則要另行加保「保險定作人財物附加條款」。
👉在此附帶一提,東新營造雖有投保工程險附加第三人意外責任險,但是這張附加險並不承保領有公路行車執照之車輛所造成的損失,除非該車輛經約定投保施工機具並載明在保險契約內,才例外承保。
因此,這一張保單在本件事故未必會派得上用場。
ℹ️ 針對台鐵:
台鐵投保 #乘客運送責任險 的依據是鐵路法《第62條》和《第63條》規定,分別為:
《第62條》鐵路機構因行車及其他事故致人死亡、傷害或財物毀損喪失時,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鐵路行車及其他事故之發生,如能證明非由於鐵路機構之過失者,對於人之死亡或傷害,仍應酌給卹金或醫藥補助費。但事故之發生係出於受害人之故意或過失行為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損害賠償、卹金或醫藥補助費發給基準、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第63條》鐵路旅客之運送,應依交通部指定金額投保責任保險。這項規定多數的說法是解讀為推定過失責任,也就是說,發生事故的時候,除非台鐵能證明自己無過失,否則就要負擔賠償責任。
⚠️ 只是,根據媒體報導,#交通部定的投保金額與一般損害賠償的要求相距甚遠。若以大型工安意外事故而言,更是杯水車薪。
目前的投保金額,#連填補民法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都無法滿足❗️
遑論2014年高雄氣爆案每位罹難者的賠償金高達1200萬元;2015年復興航空空難、每位罹難乘客賠償1490萬元,2018年普悠瑪號翻車賠償金額1570萬。
上述兩者可說是近年來重大意外事故的賠償參考基準,但交通部似乎沒有與時俱進,調高台鐵的 #乘客運送責任保險金額。
👉台鐵乘客運送責任險的保險金受領人與汽車強制責任保險會不同,前者是以轉嫁台鐵的責任為規劃基礎,所以是依照 #民法侵權行為 規定的各項損害來決定,後者是以保護受害第三人為出發,請求權人是依照汽車強制責任保險法,兩者略有不同。
▌最後:關於 #健保體系所支付的醫療費用 ▌
送醫救治的傷者,健保體系所支付的醫療費用,將來健保局會向應負責的單位或人代位求償❗️
上述說法的法律依據為《#健保法 第95條》:
保險對象因汽車交通事故,經本保險之保險人提供保險給付後,得向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人請求償付該項給付。
保險對象發生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保險事故,本保險之保險人於提供保險給付後,得依下列規定,#代位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
一、公共安全事故:向第三人依法規應強制投保之責任保險保險人請求;未足額清償時,向第三人請求。
二、其他重大之交通事故、公害或食品中毒事件:第三人已投保責任保險者,向其保險人請求;未足額清償或未投保者,向第三人請求。
前項所定公共安全事故與重大交通事故、公害及食品中毒事件之最低求償金額、求償範圍、方式及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作者:©北宇管顧公司總經理劉北元。曾任律師及金管會保險局人身保險商品審查委員。處理高雄氣爆案、台中捷運鋼樑墜落等重大事件民事賠償與保險理賠】
#保險法 #權威 #劉北元 時事觀點
#台鐵 #工程 #包商 重大交通事故 #理賠
#代位求償 #民法 #健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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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前在台中市發生一名國小老師性侵害四名男童的案件,經過多年纏訟台中高分院昨天判決國家賠償一千六百萬元。
而因為市政府和學校先前已經跟家長達成和解先支付八百萬元,另外的八百萬由涉案老師本人來賠償。
家長表示這些年以來他們跟孩子都飽受煎熬,對現在的結果雖然不滿意但也能勉強接受了。
四年前謝姓男老師性侵四名國小男童,台中高分院24號做出判決,民事上應賠償四名學童共1600萬元,每人四百萬.之前,台中市政府及校方,已經與家長達成和解,由國賠基金支付受害學童八百萬元,另外的八百萬,市府將要求謝姓老師自己付.台中市長胡志強表示,不會再上訴。
受害學童家長說,這四年來孩子和他們都飽受煎熬,也嚴重影響生活,法院判決還了他們一部份的公道。
發生在民國96年間,謝姓老師性侵四名男學生案,家長指出,由於案發後,當時學校校長隱匿真相不報,才會讓同一位狼師的性侵,一再得逞,傷害了好幾個小朋友和家庭。一路協助受害學生家長打官司的人本基金會則批評,台中市長胡志強,沒有認錯的勇氣。
由於謝姓老師目前人在監獄中,八百萬國賠恐怕很難付得出來,人本質疑,既然台中市政府和家長的和解金是代位求償,為什麼好人不一次做到底,反而讓受害學生家長,必須繼續和謝姓老師纏鬥?而且,涉嫌隱匿的胡姓校長也只是調職處份。除了金錢上的賠償,受害家長更希望,真正的「正義」能夠伸張,校園黑暗角落的性侵案件,不再被隱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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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那你會說被撞都已經很衰了,沒獲得賠償,還要先準備一筆鉅款,會不會太北七?這倒也是有理;其實,如果沒錢提存法院,可於提起民事訴訟後,向法院聲請「訴訟註記」;這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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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缺乏相關法律素養
想請問有經驗的大大,之後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賠償範圍相關事宜
感謝各位
去年108/10/19
對方A 停放路邊,跨雙車道雙黃線迴轉,有打方向燈,酒測0.08
(強制險,一開始還騙我沒有保)(公司車)
INFINITI FX35
我方B 直行,有過超速限,酒測0 (強制險+第三人+超額+乘客)
MAZDA 6
CD為路邊停放車輛,擋住視線,A車C車D車各相鄰2輛車距
速限60,路乾,微下坡,微右彎
A突然轉出來我煞車直接採死,我的車ABS沒有做動,輪胎直接鎖死滑行
導致我車左前方撞到他車左後方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xfcx1EXI2XY
當下有請報警,不過當下沒有發現受傷,安全氣囊也都沒有爆開
因為他有酒測有超過0,有做站立+畫圓+直線測試
苗栗港前派出所承辦該李員警說只有像台北市才會直接送公危【不能安全駕駛】
這個算被吃案?
回家洗澡發現膝蓋瘀青,有撞到儀表下飾板,當天星期六骨科沒看診
隔天發現醫院六日骨科都沒看診,109/10/20直接掛急診拿驗傷單【左膝淤傷】
瘀青一個多月未消,且走樓梯會不舒服
因車禍影響睡眠品質,會做惡夢並情緒低落,精神科看診,多次看診後診斷【憂鬱症】
後續安排骨科檢查,MRI診斷【十字韌帶撕裂有積水】,建議關節鏡手術
後來到長庚做【關節鏡手術治療】
(術後患部宜休養3個月,術後1個月左膝活動需保護,宜他人照護。
患部9個月內不適合做粗重工作及劇烈運動,宜於門診持續追蹤治療。)
驗傷後隔幾天電話協調賠償問題時,他語氣透露出不願賠償
我就有提到我有去驗傷,不賠償會去提告過失傷害
第一次調解對方未到場,因為該李姓員警寄錯地址
結果第二次調委出席時,他跑去開立腦震盪診斷說也要告我...表示沒有過錯不願和解
他驗傷日期就是我打電話協調的隔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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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判表
A於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違規迴車
B未注意車前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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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對方,後續態度不佳,調解出席也不願意和解,也不承認違規迴轉
去年11月已提刑事【過失傷害罪】,下禮拜109/4/17準備開偵查庭
爬文查到【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
向已受理這件刑事訴訟的法院提出【訴狀】,或審判期日時直接在法庭上【跟法官講】
Q1【訴狀】、【跟法官講】差別在哪裡?
Q2 附帶民事的損害賠償包括以下沒錯嗎?因為有看到部分文章說車損不能附帶?
Q3 醫療費用、看護費、交通費(強制險出還需要列舉嗎?)
掛號費 3,536
醫療費18,619
交通費24,320
看護費36,000
-------------一共82,475----------目前強制險只給了25,948
Q4 工作損失(期間服兵役,109/2/21安排住院開刀,109/3/19退伍)這個要怎麼計算?
服役前為新創公司負責人,無薪資證明,去年才結束公司營業登記去服役
Q5 精神慰撫金(輕傷大約得請求醫藥費的1-2.5倍)=(58,155~145,387)?還是有其它合理算
法嗎?
Q6 車輛修理費用(車行報價10萬餘元,維修價格可能高於本車殘值)
可以請求恢復原狀嗎?
Q7以下訴狀我應該寫哪一份? 強制險出險得知他是開公司車,但是當日不清楚是否為業務
使用
https://pcd.judicial.gov.tw/?struID=781&cid=872&offset=0&selectID=543
◇0251.2_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車禍僅告駕駛).doc
◇0251.3_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車禍告駕駛、公司).doc
再次感謝各位大大能給小弟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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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知是超標是直接送辦,但是他酒測超過0且未超標,但具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
情事,且車內有其他乘客,導致我受傷
當下我不熟悉該法規,他態度也算良好,以為能和平處理該事故,所以當下並沒有追究
雖然送辦不會有利於我與他和解,但是我想知道這是否算警察吃案?
如果我要送辦有什麼管道申請?
※ 編輯: leo91531 (125.224.64.243 臺灣), 04/11/2020 23:26:05
謝謝解惑,因為該員警有提及像台北市是直接送地檢,苗栗國看他要不要送而已所以有疑
慮
我並沒有指有無發現受傷是該員警的責任,而是事後知悉受傷沒有送辦的問題
該員警後續承辦期間,調職到別的派所,期間承辦是真的各種拖延
首先對方調解收件地址寄錯,我特別請假去台中調解結果白跑一趟
後續受理提告過失傷害,期間聯絡A做筆錄一直不來
電話三催四請後該員警才送偵查隊傳喚A到案
搞得我心情真的不是很好
遇到這種事已經很衰了,連承辦員警都可以遇到這種老油條
後面很多相關處理的事也是到原派出所詢問另一名年輕的員警有效率的說明清楚
我是很感謝那位年輕的員警,也很希望當初是他來負責承辦
※ 編輯: leo91531 (125.224.64.243 臺灣), 04/12/2020 00:17:00
醫療單據了解了,交通費我只有列出看診的往返費用
我在苗栗看守所服替代役,開刀期間請病假還有我原本就有的積假
居家看護因為我術後根本不能自行外出必須有人照護飲食起居
我是根據強制險理賠內容申請,看護可以是家屬
後續復原期回去值勤因為傷勢以及疫情關係,我只負責坐在椅子上量體溫
了解,感謝大大解答,我會在偵查庭與承辦人說明清楚
我因為長期吃止痛藥加上事故當下也蠻緊張的,加上穿長褲所以沒有注意到受傷
這點真的有點吃虧
※ 編輯: leo91531 (125.224.64.243 臺灣), 04/12/2020 00:33:50
第二次在苗栗調解的時候,調解委員就說了,就算上法院也還是要來找他調解
他突然很堅持改口他那天完全沒有要迴轉,是我嚇到他...當天筆錄上都寫得很清楚...
我只說行車紀錄器影片都有,他一直鬼打牆說我沒有認錯...然後調解不成就跑了
我是有和解意願不然也不會一直申請調解,我也有第三人可以出險
我要求也很簡單把我車子回復原狀,費用照比例算,他車子我出險
搞到現在我車子也不想修了,白繳了好幾個月的稅金
老車什麼險都保了,就沒保到車體險,還遇到這種真的很衰小
※ 編輯: leo91531 (125.224.64.243 臺灣), 04/12/2020 00:48:12
第一次他未到場我以為是他故意留假地址給警察,後來查證是承辦員警寫錯地址
我申請調解本意讓第三方調解委員做公正協調,誰知道他連調解委員的話都不想聽
那天留下我跟調解委員還有保險員一臉錯愕(我們保險是同一間,富邦)
無奈只好走刑事逼民事,給法院仲裁讓雙方清楚認知該負擔的責任而不是各說各話
最壞打算他還是不願和解,就讓法院判賠,即使金額會比預期的低至少能強制執行
車損部分求償我再請較保險承辦人員能否幫我評估正確金額
※ 編輯: leo91531 (125.224.64.243 臺灣), 04/12/2020 01: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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