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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魯閣出軌案 #完整保險分析 🔥分享請留言,註明出處分享交流🔥
【從保險規劃來看,台鐵與包商,沒有準備好當一個負責任的單位】
保險之所以重要,是在於事故發生之餘,肇事單位也能透過適當的管道和理賠金,撫慰死傷者,一方面負起責任,一方面也能讓自身機構繼續運作、維持、承擔。
這次,太魯閣號出軌事件是一件人禍,但深入分析相關保險規劃,卻可發現,不論台鐵或包商,都沒有準備好當一個負責任的單位。
為什麼❓
▌#先說基本事實 ▌
◾️據媒體報導,現場工人表示,他們是花蓮的包商,這個工程做到2021年4月26日滿2年,為義祥工業社承包。
◾️台鐵有投保旅客運送責任保險,每人死亡250萬元,重傷者140萬元,受傷醫療40萬元。
◾️工程車的強制保險,死亡200萬元,失能最高限額200萬元,受傷醫療最高限額20萬元。
◾️傳聞中的主承包商東新營造有限公司向兆豐產物投保工程險附加第三人責任險,每人傷亡上限500萬元、每事故上限2,500萬元。
▌#檢視檢討整個工程規劃 ▌
① |#工程承攬人 義祥工業社在法律上而言,並沒有法人人格,屬於商號,負責人對於損害賠償是負 #無限責任,包括個人資產都要拿出來清償債務。因此,明明商號負責人對外必須負擔無限清償責任,為什麼義祥還敢用商號作為營業主體❓
➡️ 其實是因為,大型承包商拿到工程後,會將工程切割成細碎的工作項目層層轉(分)包,許多 小型承包商 是校長兼撞鐘,為了節省營業成本及稅捐,就使用商號為營業主體。
② |義祥工業社用 #商號 當主體,應該投保 #營繕承包人意外責任保險。只是,目前媒體似乎沒有這方面的訊息,所以,義祥工業社有沒有投保?能不能擔起賠償責任?
③ |為什麼鐵路局會接受「可能無力負擔賠償責任」的包商,承包工程❓
目前這個工程的發包過程資訊並未被公開,如果按照營造業法規定,一定金額的工程需要什麼要資格的包商都有詳細規範,義祥工業社屬於土木包工業,承攬的工程總金額似乎不能超過720萬。
➡️ 所以,除非這次事故發生工程的發包金額很低,否則義祥工業社就只是這件工程的小包商,主承包商另有其人,也就是說,是不是還有其他該負責的人沒有被找出來?
從目前媒體更新的訊息可知,這件工程的主承包商似乎是東新營造有限公司,義祥工業社是下游包商,但也有人臆測是義祥工業社向東新營造借牌投標。無論二者間的關係是什麼,東新營造都有可能對本次意外事故負擔連帶的賠償責任。
④ |許多媒體質疑現場為什麼沒有設置護欄,防止外物侵入軌道區?沒有設置誰該負責❓
從媒體所刊登的現場照片來看,工程車滑落的位置似乎是一條工區內的施工便道(經驗判斷,僅供參考,還是要以工程契約文件為準),有些時候這種施工便道都是屬於 #假設性工程,該怎麼做?要不要設置護欄?在招標文件上未必會顯示出來,僅在工程預算上編列假設性工程的項目,讓得標廠商自行運用。
得標廠商在得標後開工前要製作施工計畫後送審,說明要如何完成主體工程,施通便道及護欄有無需要?如何施作?會在上面有所說明。
➡️ 因此,首先應該了解,現場的 #施工便道是主體工程的一部分或者是假設性工程❓如果是主體工程,設計時有無考慮設置邊坡護欄?如果是假設性工程,施工計畫中有無考慮設置邊坡護欄?誰負責撰擬施工計畫?誰審核施工計畫?都有待釐清、找出負責人。
⑤ |為什麼自然人負擔無限責任,卻似乎沒有投保相關責任保險❓
公共工程在招標時都會要求得標廠商要投保投保 #工程保險 及 #第三人責任險,主要承包商一定會去投保,取得保單後陳報給工程發包機關,但是轉(分)包商會不會去投保,似乎就沒有強制性。
➡️ 這件事故到目前為止,沒有更多關於主承包商是誰的訊息,雖有媒體提到東新營造,但兩者關係仍然不明。東新營造或義祥工業社無論誰是主承包商,必然有投保 #第三人責任保險。
如果主包商有其他保單加持,倘若財力較義祥工業社更雄厚,或許有望爭取更多理賠。
唯有解答上述疑慮,才能為死傷者思考如何爭取更高的理賠金。
▌#換個角度思考:義祥、台鐵,該如何保險,才能妥善負責❓ ▌
如果義祥工業社想規劃保險,在工地使用的工程車所造成第三人的損害,該如何投保?如果考慮受害的第三人有可能是定作人台鐵,又該如何規劃保險?
ℹ️ 針對義祥工業社:
工程包商為避免施工過程中造成第三人的損害,可以投保 #營繕承包人意外責任保險。
⚠️但這類保單不承保依法應領有牌照之車輛所致的損害,也不保工程定作人的鄰近財物。
👉車輛應該要 #另行投保第三人責任保險,定作人鄰近財務則要另行加保「保險定作人財物附加條款」。
👉在此附帶一提,東新營造雖有投保工程險附加第三人意外責任險,但是這張附加險並不承保領有公路行車執照之車輛所造成的損失,除非該車輛經約定投保施工機具並載明在保險契約內,才例外承保。
因此,這一張保單在本件事故未必會派得上用場。
ℹ️ 針對台鐵:
台鐵投保 #乘客運送責任險 的依據是鐵路法《第62條》和《第63條》規定,分別為:
《第62條》鐵路機構因行車及其他事故致人死亡、傷害或財物毀損喪失時,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鐵路行車及其他事故之發生,如能證明非由於鐵路機構之過失者,對於人之死亡或傷害,仍應酌給卹金或醫藥補助費。但事故之發生係出於受害人之故意或過失行為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損害賠償、卹金或醫藥補助費發給基準、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第63條》鐵路旅客之運送,應依交通部指定金額投保責任保險。這項規定多數的說法是解讀為推定過失責任,也就是說,發生事故的時候,除非台鐵能證明自己無過失,否則就要負擔賠償責任。
⚠️ 只是,根據媒體報導,#交通部定的投保金額與一般損害賠償的要求相距甚遠。若以大型工安意外事故而言,更是杯水車薪。
目前的投保金額,#連填補民法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都無法滿足❗️
遑論2014年高雄氣爆案每位罹難者的賠償金高達1200萬元;2015年復興航空空難、每位罹難乘客賠償1490萬元,2018年普悠瑪號翻車賠償金額1570萬。
上述兩者可說是近年來重大意外事故的賠償參考基準,但交通部似乎沒有與時俱進,調高台鐵的 #乘客運送責任保險金額。
👉台鐵乘客運送責任險的保險金受領人與汽車強制責任保險會不同,前者是以轉嫁台鐵的責任為規劃基礎,所以是依照 #民法侵權行為 規定的各項損害來決定,後者是以保護受害第三人為出發,請求權人是依照汽車強制責任保險法,兩者略有不同。
▌最後:關於 #健保體系所支付的醫療費用 ▌
送醫救治的傷者,健保體系所支付的醫療費用,將來健保局會向應負責的單位或人代位求償❗️
上述說法的法律依據為《#健保法 第95條》:
保險對象因汽車交通事故,經本保險之保險人提供保險給付後,得向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人請求償付該項給付。
保險對象發生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保險事故,本保險之保險人於提供保險給付後,得依下列規定,#代位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
一、公共安全事故:向第三人依法規應強制投保之責任保險保險人請求;未足額清償時,向第三人請求。
二、其他重大之交通事故、公害或食品中毒事件:第三人已投保責任保險者,向其保險人請求;未足額清償或未投保者,向第三人請求。
前項所定公共安全事故與重大交通事故、公害及食品中毒事件之最低求償金額、求償範圍、方式及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作者:©北宇管顧公司總經理劉北元。曾任律師及金管會保險局人身保險商品審查委員。處理高雄氣爆案、台中捷運鋼樑墜落等重大事件民事賠償與保險理賠】
#保險法 #權威 #劉北元 時事觀點
#台鐵 #工程 #包商 重大交通事故 #理賠
#代位求償 #民法 #健保法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權所有.
同時也有140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34的網紅桃園市議員簡智翔,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智翔的議會質詢-經濟發展局、地方稅務局(9/28)】 #亞洲矽谷工程與招商 「亞洲·矽谷計畫」是執政黨當前的重大國家發展政策,也是鄭文燦市長每年都會向市民報告的政大市政主軸之一,但最基本的建設,位於青埔的創新研發中心統包工程卻七度流標,於是拆開重新招標,先招設計標,雖然案子以航空城公司負責,但...
先說基本事實 在 桃園市議員簡智翔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智翔的議會質詢-經濟發展局、地方稅務局(9/28)】
#亞洲矽谷工程與招商
「亞洲·矽谷計畫」是執政黨當前的重大國家發展政策,也是鄭文燦市長每年都會向市民報告的政大市政主軸之一,但最基本的建設,位於青埔的創新研發中心統包工程卻七度流標,於是拆開重新招標,先招設計標,雖然案子以航空城公司負責,但面對工程進度延宕,遑論是招商進度?經發局亞洲矽谷計畫的未來有何想法?
局長說明,台灣的產業對於現代化的科技聚落是有需求的,但規劃、執行難度高,加上近年營建成本上升,都是延宕原因。經費部分,原預算40億的工程經費,在追加預算方面都要經議會審議。
招商方面,施政報告中列出有七百萬的經費,花在了國內與國外的招商業務,智翔也不希望這些預算花下去,卻只能一再以MOU打腫臉充胖子,今天聽到經發局長解釋這筆預算的招商不僅用於亞洲矽谷與航空城計畫,那就再請會後提出整理報告,詳細說明招商的狀況為何。
#高雄亞洲新灣區對桃園亞洲矽谷的影響
關心完亞洲矽谷當下的難題,其次是政策願景的大餅被分食的擔憂,身為桃園的代議士,看到近來中央層級屢次對高雄新灣區發展的宣示,決定挹注大筆預算協助發展,加上中華電信等廠商進駐欲發展5G產業,都不由得對進度緩慢,且產業發展重疊的亞洲矽谷捏把冷汗。
面對中央宣示挹注110億發展高雄亞洲新灣區,經發局長雖說雞蛋不會放在同一個籃子裡,但智翔擔憂的是產業的需求面、地域性、資源分配等考量,同一家企業若要投資5G產業,勢必會在亞洲新灣區與亞洲矽谷中去評估抉擇。
若亞洲矽谷與亞洲新灣區面臨不可避免的競爭,未來在發展上,有沒有轉型的可能?局長則重申,產業鏈的移轉不是一蹴可幾,仍對桃園亞洲矽谷的發展有信心,智翔只能再次提醒,國家資源有限,在國家重大發展的路徑上,面對產業發展相同的對手,亞洲矽谷的建設實在沒有本錢一拖再拖,即使一再延宕,也要及早準備轉型備案,否則亞洲矽谷終淪為南柯一夢。
#桃園囤房稅是否重啟提案修正
近來的熱門議題,為台南市政府終於願意提案修正房屋稅,採分級課徵,一改過去統一對非自用住宅以最低1.5%課徵,預計修正為持有5戶以下,每戶按2.4%課徵;6戶以上,每戶按3.6%課徵。
討論問題前,我們再檢視一項事實數據,根據經濟日報最新的六都空屋率排行,台南13.8%、桃園13.29%,分佔六都前兩名。過去地方稅務局也曾表態,以桃園非自住房屋多屋族(4戶以上)非自住僅有17,640戶(比率為1.68%)為由,稱囤房現象不明顯。
但智翔認為,多屋族的比例不應作為囤房現象的唯一依據,否則就跟空屋率兜不起來,數據並陳的結果顯示,多屋族比例不高,卻可能擁有大量的非自住空屋,針對真正的囤房大戶來修正分級稅率,也是智翔與時代力量一直以來的主張。
智翔在此除了建議地方稅務局,在檢視囤房問題時應在參考更多客觀資訊外,也能再次討論是否針對囤房大戶來修正房屋稅率,將現行的非自住2.4%改採分級課徵,當然戶數、%數要提高多少可以再討論;同時智翔也再次主張,對出租者課以輕稅,且積極售屋的建商可給予寬限期,希望能藉由這次台南市政府的積極作為,也帶動桃園再次省思居住正義的問題。
🎞完整質詢影片請看:
https://youtu.be/xSS-LEyY9bE
🎞youtube頻道請搜尋:桃園市議員簡智翔
先說基本事實 在 朱學恒的阿宅萬事通事務所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你不記得前幾週
我們討論過CGTN
跟中方的媒體想要國際化爭取這個...
話語權
爭取話語權
那但是上週前幾週阿亮講說
可是因為你說的是他們的語言
但沒有用他們的文化說話
所以接受度比較低
但這個紐約時報特別出了一個報導
他說我稍微唸一下
因為Ben Smith的意思
現在中方的媒體宣傳
也不只是用外語媒體還有包含的直接介入當地的媒體
他說中國政府的宣傳報紙中國日報
不但以英文發行還有塞爾維亞語Serbia
塞爾維亞語的版本
一個菲律賓的記者估計
菲律賓新聞專線中間超過一半的報導來自
中國國家新聞機構新華社
一個肯亞媒體集團從中國投資者那裡籌集資金
後來解僱了一位專欄作家
他寫的中國鎮壓維吾爾人的文章
秘魯的記者在社群媒體上
受到好鬥的中國政府官員的強烈批評
這是戰狼外交啊
你是要看CGTN在哪一國
肯亞跟祕魯他肯定影響的到
我覺得有部分歐洲國家他也影響的到
但你知道這篇報導的意思是
我們看起來好像是分別的事件
但其實背後有一個大戰略
就是中方想要用中國資金
中國的權力跟中國視角 發展媒體嘛
全世界的媒體後面
本來就這樣啊
就是像你上次講的啊
美國也做同樣的事
因為非洲大部分都是法國跟英國的殖民地
所以你要跟這些人溝通
那他們學中文沒那麼快
那很多人英文法文還是母語
所以他當然就是要透過這種東西來影響
南華早報就很典型
南華早報我是每天看
那他也會登
很中國論調的文章 有
也是用英文寫的 中國崛起論
可是他也會去邀很反中國的文章
可是他的報導基本上是 相對均衡
至少對事實的報導
我認為還是相對準確的啦
那如果中方已經用全球大戰略的角度
滲透進各個媒體
包含了投資包含資金包含了變成partner
那他們到底要做什麼
你說CGTN啊
CGTN已經是其中的一環
他當然想要影響各國的輿論這是必然的嘛
我跟你講他們在影響的都是那個最關鍵的議題
就攸關這個國家生死的問題
我舉個例子比如說
你說美國對日本的輿論有沒有影響
你表面上看沒有
但是實際上他從不同的高度下來吧
表面上看沒有
可是當田中角榮跑去跟中國建交的時候
就一面倒批他
那就是美方不高興 當然是啊
後來洛克希德案就出來了
就收賄那個案子
請問洛克希德案收賄這種證據誰會有
那其實坦白講都是CIA
當然是美國
不然洛克希德怎麼會突然公布一堆收據
所以我的意思說
那個都是在最關鍵的議題上
就是說你在親美親中這個議題上
我不能接受我就弄你啊就是這樣啊
項立剛有一個論點倒是真的
他說他不認為台積電會用非美國設備
中國當然希望他半導體要發展
就不只是半導體本身
他要連動很多周邊都發展起來
光刻機 對對對對
所以他就認為說
你搞一個基本是親美的企業來搞
然後半導體的設備製程軟體通通都是美國
中國現在就是希望全方位都用自己的體系
這個就好比華為決定要弄自己的軟體系統
對不對 對
他就認為台積電不可能站隊進來的啦
台積電最後中美都是要適應的啦
不然你怎麼活啊
這個就從台積電講到晶片
記不記得我們那時候討論中華經濟研究院
今年出了一個新的消息
BBC報導這個2020年
台灣對中國大陸含香港出口高達1367.4億美金
是台灣總出口值的43.8%
那比2019年同期也就是前年同期是只有951億美元
也增加了百分之14
出口最大的是電子零組件
兩岸的貿易半導體大概佔32%
那你當然還有其他的一些什麼面板
一大堆資訊什麼
全部加起來大概接近50
所以坦白講裡面還是很多傳產
還是有傳產 好多好多
工具機算不算 工具機算
精密機械也算 是嘛
那我們這樣講好了
但是台派呢就是貴黨裡面的一個主流說法就是說
主流個屁啦主流
那只是一種看法
對方這麼仰賴我佔了我百分之43.8
等一下我這是忍不住笑了
佔了百分之43.8
所以是中國需要我
是台灣出口到中國有43.8
然後他就說你看中國非買我們的半導體不可
你們發言人這樣講啊
我就跟你講43.8裡面有關半導體的部分只有32%
你如果要講說這個32%
中國真的是覺得台灣性價比高那是愛買
這是事實啊
尤其今年第一季跟四月非常明顯
所以我是跟你講說
我覺得中國也是很聰明啦
他在加大庫存
他是在深挖壕廣積糧 對對對對對
因為他就覺得他跟美國這種半導體不知道會打到哪裡
所以他今年第一季還有四月拼命從台灣進口
反正台灣的東西好用 先吃
他就先買再說所以我們四月就暴漲
我們的出口額暴漲
他主要就是在廣積糧
尤其是對高科技零組件的部分
因為他不知道美國會不會哪一天突然又開殺戒了嘛
突然認真的開殺戒
是啊是啊所以他總是要防一手
所以如果在這種情況之下
結果我們出口暴漲嘛對不對
可是出口暴漲人家就有去查那個內容
比如說四月 四月半導體真的是暴漲
可是大概就是佔總出口也是差不多5成左右
本來是32嘛
四月就暴漲成5成左右
我的意思是說
台灣當然目前有一些半導體有技術優勢
那中國大陸也急著囤積
所以拼命下訂單
可是台灣也不要以為
我們就只賣這個東西給中國大陸
其他東西還是真的需要中國願意跟你買的啦
現在民進黨怎麼辦呢
接下來如果要做什麼公投的宣講
可是一方面疫情一方面又黑道
然後黨內的年輕人幾乎都不支持四項公投都不支持
那不就全面要敗退了嗎
你到時候比如說我隨便講比如說藻礁
藻礁他一定會強調說台灣會缺電
然後如果不這樣我們被迫去搞核四
那焦點又回到核四了
又回到核四
因為這四個議題很明顯
對國民黨最有利的議題是萊豬 是
對民進黨最有利的是核四
但其實核四現在也沒想像中有利
當年靠民智未開在那邊唬爛
我是在講四個議題裡面 相對
相對對對對
所以民進黨一定是拼命抓著核四來打其他議題
那他是怎麼樣
那另外一個當然就是3Q那個有沒有併在一起
那以邏輯來看應該會併
那併在一起他就掛了
因為萊豬對他太不利了
我跟你講基進黨最孬種
你知道基進黨是怎麼說
基進黨說朱學恒表示
如果828投3Q就掛定
明明就是郭正亮講的你不敢寫郭正亮對不對
不敢寫郭正亮
你看小綠就是這麼可悲
就是連罵人都不敢寫大綠的
這個曾任不分區立法委員
媒體有寫出來啊
但他做的圖裡面就只寫朱學恒啊
是不是怪我囉
他大概覺得恨你的人比較多
阿宅萬事通語錄貼圖上架囉 https://reurl.cc/dV7b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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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如果中方已經用全球大戰略的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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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他們到底要做什麼
你說CGTN啊
CGTN已經是其中的一環
他當然想要影響各國的輿論這是必然的嘛
我跟你講他們在影響的都是那個最關鍵的議題
就攸關這個國家生死的問題
我舉個例子比如說
你說美國對日本的輿論有沒有影響
你表面上看沒有
但是實際上他從不同的高度下來吧
表面上看沒有
可是當田中角榮跑去跟中國建交的時候
就一面倒批他
那就是美方不高興 當然是啊
後來洛克希德案就出來了
就收賄那個案子
請問洛克希德案收賄這種證據誰會有
那其實坦白講都是CIA
當然是美國
不然洛克希德怎麼會突然公布一堆收據
所以我的意思說
那個都是在最關鍵的議題上
就是說你在親美親中這個議題上
我不能接受我就弄你啊就是這樣啊
項立剛有一個論點倒是真的
他說他不認為台積電會用非美國設備
中國當然希望他半導體要發展
就不只是半導體本身
他要連動很多周邊都發展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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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他就認為說
你搞一個基本是親美的企業來搞
然後半導體的設備製程軟體通通都是美國
中國現在就是希望全方位都用自己的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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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積電最後中美都是要適應的啦
不然你怎麼活啊
這個就從台積電講到晶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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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對中國大陸含香港出口高達1367.4億美金
是台灣總出口值的43.8%
那比2019年同期也就是前年同期是只有951億美元
也增加了百分之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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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你當然還有其他的一些什麼面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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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台派呢就是貴黨裡面的一個主流說法就是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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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是中國需要我
是台灣出口到中國有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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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跟你講43.8裡面有關半導體的部分只有32%
你如果要講說這個32%
中國真的是覺得台灣性價比高那是愛買
這是事實啊
尤其今年第一季跟四月非常明顯
所以我是跟你講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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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他就覺得他跟美國這種半導體不知道會打到哪裡
所以他今年第一季還有四月拼命從台灣進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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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其是對高科技零組件的部分
因為他不知道美國會不會哪一天突然又開殺戒了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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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啊是啊所以他總是要防一手
所以如果在這種情況之下
結果我們出口暴漲嘛對不對
可是出口暴漲人家就有去查那個內容
比如說四月 四月半導體真的是暴漲
可是大概就是佔總出口也是差不多5成左右
本來是32嘛
四月就暴漲成5成左右
我的意思是說
台灣當然目前有一些半導體有技術優勢
那中國大陸也急著囤積
所以拼命下訂單
可是台灣也不要以為
我們就只賣這個東西給中國大陸
其他東西還是真的需要中國願意跟你買的啦
現在民進黨怎麼辦呢
接下來如果要做什麼公投的宣講
可是一方面疫情一方面又黑道
然後黨內的年輕人幾乎都不支持四項公投都不支持
那不就全面要敗退了嗎
你到時候比如說我隨便講比如說藻礁
藻礁他一定會強調說台灣會缺電
然後如果不這樣我們被迫去搞核四
那焦點又回到核四了
又回到核四
因為這四個議題很明顯
對國民黨最有利的議題是萊豬 是
對民進黨最有利的是核四
但其實核四現在也沒想像中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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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在講四個議題裡面 相對
相對對對對
所以民進黨一定是拼命抓著核四來打其他議題
那他是怎麼樣
那另外一個當然就是3Q那個有沒有併在一起
那以邏輯來看應該會併
那併在一起他就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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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基進黨是怎麼說
基進黨說朱學恒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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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就是郭正亮講的你不敢寫郭正亮對不對
不敢寫郭正亮
你看小綠就是這麼可悲
就是連罵人都不敢寫大綠的
這個曾任不分區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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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怪我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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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講到現在,反而覺得她自己應該要先調整,要不然,她女兒說不定也會跟她小時候有一樣的感覺,覺得媽媽跟外婆都差不多,很喜歡扭曲事實,這她不能接受! 我說,基本上, ... ... <看更多>
先說基本事實 在 [請益] 加重結果犯之犯罪事實減縮要變更法條嗎- 看板Examination 的推薦與評價
原PO的問題很值得思考,試做分享,如有錯誤,還請不吝指正:
一、關於令人誤解/費解的97台上6351
關於原PO的問題,坊間有些解答圍繞著97台上6351(及相類似的實務見解)作答,但似容
有誤會空間,故先予釐清:
我們先來看一下大家喜歡引用的判決段落:「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之案件,檢察官就犯罪
事實一部起訴者,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其效力及於全部,受訴法院基於審
判不可分原則,對於未經起訴之其餘事實,應合一審判,此為犯罪事實之一部擴張;同理
,檢察官所起訴之全部事實,經法院審理結果認為一部不能證明犯罪或行為不罰時,僅於
判決理由內說明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毋庸於主文內為無罪之宣示,此為犯罪事實之一部縮
減。至於刑事訴訟法第三百條所規定,有罪之判決,得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
引應適用之法條者,係指法院在事實同一之範圍內,不變更起訴之犯罪事實;亦即在不擴
張及減縮原訴之原則下,於不妨害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之範圍內,始得自由認定事實,適用
法律。三者不能混為一談。詳言之,檢察官依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起訴之甲、乙事實,經
法院審理結果,如認為甲事實不能證明其犯罪或屬不罰,但係犯有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關
係之乙、丙事實時。關於甲事實部分,為犯罪事實之減縮,僅於理由說明,不另為無罪之
諭知;關於丙事實部分,則為犯罪事實之擴張,依審判不可分原則,應合一審判,均不發
生變更起訴法條問題。」
如果誤將本判決解讀為「犯罪事實的擴張或縮減都不會發生變更起訴法條」就誤會大了。
這段判決文字在說的重點其實是犯罪事實的擴張或縮減,是法院「審理範圍」的概念;變
更起訴法條,則是在確認了審理範圍之後,法院「適用法律」的問題,前者是事實問題,
後者是法律問題,其實是兩個碼子的事。必然是審理的範圍已經確定,在確保了起訴事實
與法院的認定事實具有同一性的前提下,才有變更起訴法條可言。
不相信的話,往下看這個判決後面說了什麼。
該案件中,被訴事實是被告販賣與持有一級與二級毒品,起訴法條則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四條第一項(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第二項(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
品者)。後經高院審理,認為「無從證明被告販賣毒品」,但就被告持有毒品之行為,認
定「非單純持有,乃係意圖販賣而持有」。於是(97上更(一)62)寫道:「檢察官起訴認
為被告犯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 1、2項之販賣毒品罪,本院審理後認被告所犯係構
成同條例第 5條第1、2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罪,基本社會事實同一,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300條變更起訴法條。」
看到目前為止,其實高院的說法其實完全沒毛病。但我們看最高法院怎麼秀一波操作。
最高法院說,檢察官對於被告「販賣」與「持有」間的關係為何,並沒有具體的法律主張
,所以就在公堂之上假設一下,依照被告是否有營利/販賣意圖而持有毒品,交流一下:
第一種情況: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則販賣(起訴事實)與持有(認定事實)是實質上一
罪(法條競合:用第四條的販賣吃掉第五條的意圖販賣而持有),原審認為沒有販賣,就
屬犯罪事實之減縮,僅於理由說明即可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但持有的部分則需要變更起訴
法條(從第四條變成第五條)。
第二種情況:被告非意圖販賣而持有,則販賣(起訴事實)與持有(認定事實)是實質競
合(兩條罪:第四條的販賣、第十一條的單純持有)。則原審認為沒有販賣,基於控訴原
則一訴一判之原理,應於主文欄為無罪之諭知,關於非僅單純持有,改認係意圖販賣而持
有毒品部分,因基本社會事實同一,方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條所定變更起訴法條之適用。
秀了前面這段後,最高法院接著說:「原判決未詳加區辨釐清上述爭點,率謂全部基本社
會事實同一,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條規定,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加以裁判,自有
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誤。」
白眼翻到外太空。其實最高法院的結論跟高院一樣,在本案中,其實就是要變更起訴法條
。只是最高院認為高院在變更起訴法條之前,對於審理範圍(犯罪事實的變更)說得不夠
清楚,推論不夠細緻而已,沒有說清楚到底是「怎樣」變「怎樣」(發回後,高分院最後
是用的十一條單純持有去判,也沒回應審理範圍以及變更起訴法條的問題,然後被告就沒
再上訴了。)
看完了這個判決,我們可以說犯罪事實的擴張或縮減都不用變更起訴法條嗎?不行,只能
說這是兩個階段的操作。以上是對令人誤解/費解的97台上6351的一點釐清。
二、加重結果犯的變更起訴法條問題
就原PO的問題,相關的實務見解不少,但推論不多,如94台上5357:「刑法第二百七十七
條第二項前段之傷害致人於死罪,係加重結果犯,其傷害行為為該罪之基本行為,而被害
人死亡則屬發生之加重結果,二者結合而成為一個單純之傷害致人於死罪;其基本行為與
所發生之加重結果均係該罪之構成要素,二者間並非數罪或裁判上一罪之關係,在法律上
自應合一觀察評價,不能予以分割論斷。故若檢察官以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前段之
傷害致人於死罪起訴,法院審理結果認為被告雖有如起訴意旨所指之普通傷害犯行,但對
於被害人死亡之結果毋須負責,自應依法變更起訴法條,改依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
之普通傷害罪論科。不能一方面就其傷害之基本行為部分論以普通傷害罪,一方面又對於
被害人死亡之加重結果部分諭知無罪或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依此見解,處理犯罪事實的擴張縮減與變更起訴法條之關係時,應先在審理範圍層次中,
區分實質上一罪(如加重結果犯)與裁判上一罪(如想像競合),在實質上一罪的情況,
則應該要變更起訴法條;在裁判上一罪的情況,則毋庸變更起訴法條(但毋庸變更的原因
,其實是因為先預設了原本起訴的法條還是能包含最後認定的犯罪事實而已,用已經廢除
的連續犯罪好理解裁判上一罪不需要變更的原因,因為同一條還是可以處理原本起訴的犯
罪事實)。
當然,有學者主張應該從防禦權的角度切入,如果變更後的審理範圍,被變更前的審理範
圍包含,那應該不需要變更,因為不妨礙被告的防禦權,以本題的傷害致死罪為例,被告
被以傷害致死起訴,傷害跟致死這兩個要件,都包含了,所以被告對這兩個要件都可行使
防禦權,如果之後法院認為被告在致死這點,防守成功,只就傷害論罪,不需要變更起訴
法條。我個人也覺得這樣切入比較直觀跟合理,但操作的結果未必相同。
如果你是被告,被起訴「傷害致死」跟「傷害」,你的訴訟策略會不會一樣?可能不會喔
。就像是你被人家講說「嫖妓不給錢」,這時候其實有兩種策略,一個是「否認嫖妓」,
一個是「否認不給錢」。如果是我,訴訟策略一定是放在否認不給錢,因為對一個男性而
言嫖妓只有女人不能接受,但不給錢卻是人神共憤天理不容,所以我以一定把主要的訴訟
資源都放在不給錢的抗辯上。
你說為何不根本性地否認嫖妓就好了?因為有時候時間很短、事實很硬,如果我一直去講
說真的沒嫖妓,最後卻沒有說服大家,那大家會覺得我一定是嫖妓又沒給錢,兩筆都算在
我頭上。
傷害致死罪的訴訟策略也是,被告可能會把主要的力氣放在致死的這個要件,因為刑責差
很大,而且人都搞死了要去抗辯沒有傷害也很硬。所以如果被告被告知了變更起訴法條,
改為一般傷害罪,那他的策略可能就可以做一些相對應的調整。這也是一種從防禦權的角
度切入可以得到的觀點。
三、犯罪事實的擴張或縮減,本質上是一種「對策」
控訴原則的「理想」,是法院僅就檢察官所起訴的「事實」加「罪名」為審理,並且不可
以調查證據,然後判決只有成立或不成立兩種。在這種情況下,被告的權利最能受到保障
。但現實是殘酷的,嚴格的遵守控訴原則,揪心啊,所以實務運作上會一直有想要放寬的
衝動,而且嚴格遵守的結果,也會造成檢察官對同一犯罪事實的割裂起訴,畢竟「法院單
次審理的範圍越窄」,「檢察官另行起訴的範圍就越廣」,仔細想想,嚴格遵守對被告也
未必是那麼有利。
所以,如果「控訴原則」是一種保障人權的政策,那麼犯罪事實的擴張或縮減,其實就是
一種實務的「對策」。用民訴的話來想就是紛爭解決一次性啦,避免法院重複審理、當事
人重複應訴之煩、裁判矛盾,有效利用司法資源。在「一定的範圍內」,擴大/縮減法院
審理的範圍(既判力的範圍)。
進入了法律人的農曆七月,考試將近,祝大家金榜題名!
※ 引述《wumorris (wumorris)》之銘言:
: 106律師的題目檢察官以傷害致死起訴
: 但法院認致死部分無因果關係
: 故以傷害罪處斷
: 這題我參考 高點 保成 林肯的答案
: 都認為是犯罪事實一部縮減 所以毋庸依刑訴300條變更法條
: 但同學有提及他記得林俊益老師認為如加重結果犯縮減
: (刑法277II變277I)的情形仍應依刑訴300條變更條
: 想請問一下後說理由?
: 似乎找不到後說的相關資料
: 而我一直以來的思考模式也是跟前說相同
: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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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民總王
看到有趣的問題就會想交流一下,也希望大家給我一些指教。
如果有月光寶盒的話,應該分情況討論:
1.檢察官用第四條起訴,一審法院認僅有單純的持有成立第十一條,那判決主文就會是第
四條的部分無罪,變更起訴法條成立第十一條(審理過程中需踐行變更程序自不待言)。
2.如果一審認定成立第四條,被告上訴,二審才認是單純的持有應成立第十一條,而非第
四條,那就會做寫撤銷原判決,然後變更起訴法條成立第十一條。
※ 編輯: zison (49.219.178.107), 07/02/2018 13: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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