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實司法親民 應滾動修正法官、檢察官評鑑機制】
#評鑑委員會應設獨立窗口協助人民釐清問題並教導如何撰寫書狀
#再次授權民間團體可協助人民提出個案評鑑以擴大評鑑請求管道
人民直接請求法官、檢察官的個案評鑑,原本應該是個立意良善的修法,但因為欠缺良好的配套,導致施行一年的結果,成功數不但掛0,連案件的實質審酌率也是低的誇張。
過去,協助人民提起個案評鑑請求的民間司改會表示,會內在收到人民申訴後,會透過四個階段的審查,來釐清民眾問題,之後才會協助提出評鑑請求;因為有這樣的機制,每年約略收到的200多件申訴案,最終提出評鑑請求的比例約略是12%,而通過評鑑的比例則大約是6%。
但改為人民直接請求並排除團體協助後,因為評鑑委員會欠缺協助民眾釐清問題的機制,也沒有專業人士教導民眾如何撰寫書狀,其結果,就是人民直接請求個案評鑑的成功數掛0。
人民對司法改革的期待很深,但如果改革的結果,只是築起司法的高牆,恐怕只會加深人民對司法的不信任。
現在各級法院都設有「訴訟輔導科」協助民眾實現個人訴訟權利,評鑑委員會也應該要有獨立的窗口,#協助人民釐清問題並教導如何撰寫書狀以提出評鑑請求。另一方面,在國家資源有限的情況下,有沒有可能再次 #授權團體可以提出個案評鑑請求?以擴大民眾請求個案評鑑的管道。這樣,才能真正落實司法親民、便民的目標。
檢察官個案 評 鑑 請求書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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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精彩內容】http://qr.angle.tw/40j
【#月旦講堂】
🔸法人侵權責任的發展──民法第184條法人自己侵權行為責任的創設/#王澤鑑 名譽教授
【#期許與展望】
🔸刑事法官「認事」的正當程序/#吳燦 院長
🔸給新進法官的建言/#周占春 院長
🔸給新進司法官的期許──永遠保有正直與誠實的品格/#蔡碧玉 院長
【#程序與實體】
🔸大法官統一解釋法令後之救濟問題探討──評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簡上再字第15號行政裁定/#陳清秀 教授
🔸依「地方制度法」之聲請釋憲──釋字第527號解釋評析/#吳信華 教授
🔸復審後可救濟、再申訴不行?──釋字第785號解釋與公務人員訴訟權保障/#楊子慧 教授
🔸權利保護要件與基地優先購買權──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636號民事判決/#許政賢 教授
🔸第三人沒收之漏未判決及其救濟途徑──108年度台上字第579號刑事判決/#林鈺雄 教授
【#裁判時報】
🔸社團總會決議的最低出席人數問題──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02號及108年度台上字第120號民事判決評釋/#陳忠五 教授
【#智匯觀點】
🔸2019年傷害罪章修法評釋(一)──評普通傷害罪、對尊親屬施暴罪、合意傷害罪、參與自傷罪及過失傷害罪/#蔡聖偉 教授
【#實務法學 】
🔸租地建屋之優先承買權不因該屋嗣被拆除而受影響(106台上1263)/#曾品傑 教授
🔸法院裁定命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不以經檢察官聲請為必要(108台上大3594)/#林鈺雄 教授、#王士帆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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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個案 評 鑑 請求書 在 吳玉琴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司法院最近公布了「法官評鑑委員會組織規程」,雖然有關心司法改革的團體提出建言,但完全未被採納,也沒有接到相關回應,這種缺乏社會對話的結果,造成民間司法改革團體的質疑。
有別於之前民眾須透過民間組織和律師公會才能提出法官個案評鑑的制度,將來(七月起)會變成當事人或犯罪被害人也可以向委員會提出。可以想像,將來這樣的案件可能增加。
其次,委員會設在司法院第二辦公室九樓,是讓民眾很難親近的地方,法官法規定民眾得請求出席陳述意見,但在設在司法院對民眾而言等於是法官自己的主場,不禁讓人質疑委員會的公正性。且提出請求民眾須自己準備書狀及繕本,這種請求本身就已經有相當的困難度,到底能不能發揮功能。
另外,第三條有關學者及社會公正代表六人的遴選,是由法務部、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各推舉法官、 檢察官、 律師以外之人,送司法院長遴聘。但是這一條可以預期,還是可能都是法律背景的人,例如:法律學者。雖然評鑑委員的人數和組成及產生方式,是訂在法官法第三十三條。不過該條文仍有授權司法院定辦法。
最後希望,評鑑委員會不再是清一色法律背景的人士,藉由非法律人的參與,確保人民能夠在請求個案評鑑時,得到具備人性溫暖與同理心的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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