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友》鄺俊宇
相識於微時的朋友,是教你記住一輩子的人。
每個人,都有一段這樣的時光,沒有太多顧慮,沒有任何包袱,只期待,與一大班朋友去哪玩。
打籃球,唱K Lunch,BBQ,去離島,去旅行,無聊Hea,有聊Hea,都做遍了嗎?沒關係,再來一遍吧。
最重要,是我們一大班都在一起。
有你們在,我心的空白都能被填滿。
//「朋友我當你一秒朋友,朋友我當你一世朋友,奇怪過去再不堪回首,懷緬時時其實還有」
懷念那段無需刻意約,想見便聚頭,你想見他們,他們也想見你,彼此都有密契。
「魚蛋粉入面有魚蛋,咩粉入面有雪糕?」
每個圈子,總有一個喜歡搞爛gag的朋友,他的發問,通常沒人敢接,然後,他便會自己講自己笑:「咪seven囉,7-11呀,哈哈哈。」
全場鴉雀無聲,而他會繼續自顧地三隻蝦。
但其實,有這個爛gag怪,氣氛才好呢。
然後,總有個肥仔/肥妹,每提到吃的時候,他都會非常雀躍,尤其任食打邊爐時:「二十碟肥牛!」
「你劃二十碟,他們也未必出二十碟的。」我納悶,然後,肥仔目光敏銳:「無錯,根據我多年打邊爐的經驗,他們絕不會出二十碟肥牛,所以我才點二十碟,那份量才不會少。」
結果,來了二十碟肥牛。
我盯著肥仔,他便「哈哈」的打圓場:「大家努力吧!」
我真想把你也放進火鍋裡灼,但有你在,那頓飯好像更好味一點。
//「從前共你促膝把酒傾通宵都不夠,我有痛快過你有沒有,很多東西今生只可給你,保守至到永久,別人如何明白透」
能夠與一大班朋友和陽光玩遊戲,流點汗水,才叫青春。
對我來說,青春的一部份,是在籃球場中渡過的。
我盤著球,在籃框底被敵方包圍,正當不知怎進攻之際,然後,我瞄到我的好隊友,正站於三分線外,用他那自信的聲音,高呼其口頭禪:「Trust Me!」
我拼命將球回傳,他接住,然後瞬即三分跳射,籃球在空中劃出一條漂亮的拋物線,我心裡高呼:「太型了!必入!」
結果,是一個漂亮的air,籃球連框也碰不到。
我啞了,再回看好隊友,他聳聳肩:「OH!SORRY!」然後,我追殺並追打他:「怎麼你硬要裝酷射三分球呢!!」
回想起來,這些有點笨的畫面,好深刻,尤其球場關燈也不願走,唱K唱通宵再食早餐,關上燈在黑暗中一大班人講鬼故,我好感激,感激生命中曾遇上你們,讓我的青春留下這些難忘的記號。
可是,隨著歲月流走,人事變遷,生活巨輪,以及種種的疏離,你或許漸少,甚至不能夠再與他們聚頭。
以前是一個星期見三天,然後是一個月見一天,再來是一年才能聚一次。
後來,我們好像沒有再見面了。
//「問我有沒有,確實也沒有一直躲避的藉口,非甚麼大仇,為何舊知己在最後變不到老友」
我們或許曾因一些誤會,一些爭吵,一些流言,一些偏見,而形成彼此間的距離。
我也曾賭氣,不見便不見吧,反正我有其他的朋友陪,可是,每當回憶觸及那些年的時光,我才發現,我開始掛念你們。
我們的友誼,到底是何時退溫的?
以前是天天相見也不嫌多,怎麼淪為今天想約卻難開口?
//「早知解散後各自有際遇作導遊,奇就奇在接受了各自有路走,卻沒人像你讓我眼淚背著流,嚴重似情侶講分手」
如果,能夠約齊原班人馬,來到這公園,這球場,這餐廳,你,願意放下前嫌,不問過去,不計是與非,再來到這個老地方嗎?
那管誰曾對不起誰,誰曾傷害過誰,讓自己的記性頑皮一點,只記住開心的畫面,無視那衝突的裂縫,如果可以,讓我們,在同一個地方,原班人馬,上演一次當天那一幕,好嗎?
如果你也有想見的舊友們,不如也約定一次倒逆時光?
我想,在你想見,但又怕大家不想見的時候,或許,他們也是這樣想。
別讓錯失的友誼,形成生命中的遺憾。
「怎麼你一個人,像傻瓜般站在這裡?」站在籃球場的我一回頭,看到肥仔,也看到其他的舊友。
「人齊了,開波吧!」
讓時光倒流一次,好嗎?
//「不知你又有沒有,掛念這舊友,或者自己早就想通透,來年陌生的是昨日最親的某某,總好於那日我沒有沒有遇過某某」
鄺俊宇,小時候寫懸疑小說的夢想,今晚10:15,在《鄺俊宇 Roy Kwong》啟航,最新章節於《E週刊 News》連載,逢星期四出版。
「原來當災難發生的時候,我們才敢於記掛,想記掛的人。」
fb:《鄺俊宇 Roy Kwong》
ig:「kwongchunyu」
東週刊鄺球 在 方志恒 Brian Fong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在地抗爭@ 香港革新論
//以「在地抗爭」的行動綱領,作為重整民主運動的新方向:
• 「在地抗爭」是要在社會建立民主陣地:在地抗爭的首要任務,是全面深入社會各界,建立「在地群眾組織」,不論專業界別或社區組織、大專院校或中小學、公營部門或私人企業,都是香港民主運動的戰場。佔領運動後,各專業界別陸續出現例如法政匯思(法律界)、杏林覺醒(醫學界)、護士政改關注組(衛生服務界)、前線科技人員議政小組(資訊科技界)、精算思政(精算師)、良心理政(心理學家)、放射良心(放射診斷及治療界)、思政築覺(建築師)、區政改造(區議員及社區主任)等組織,絕對是可喜的現象。但要真正實踐「在地抗爭」,在地群眾工作必須做得更加廣、更加深,包括要在更多不同界別成立群眾組織(例如被忽略的公務員界),也要更加深入做好連結、教育及動員群眾的工夫。「在地抗爭」,就是要守好以至擴大社會各界的民主陣地,從而廣泛動員不同界別的巿民,在地反制國家機器的「政治操控」。
• 「在地抗爭」是要推動「公民社會聯線作戰」:在抵抗各種「政治操控」、捍衛核心價值的過程中,來自社會各界的「在地群眾組織」,可以互相串連攜手合作,合力調查、揭發、抵抗、反制及清除各種「政治操控」。這種行動模式,既可集結力量痛擊赤化魔爪,也有助各方累積共事經驗、建立更強互信。長遠而言,持續而全面的在地群眾動員過程,將產生正面的政治累積效果,未來或可發展出更強大的全港性跨界別公民社會聯盟。
• 「在地抗爭」本質上是防衛策略,但具備轉守為攻的潛力:「在地抗爭」的首要任務,是要守護香港固有的核心價值,在地痛擊侵入我城的赤化魔爪,因此本質上是一種防衛策略。但當社會各界都建立起「在地群眾組織」、並形成「公民社會聯線作戰」之勢頭後,就會大大擴闊整個民主運動的群眾基礎,發展出「社會包圍政權」的星火燎原局面,改變「執政當局與反對派的力量對比」,為下一波民主運動的全港性動員奠定基礎。//
【#香港革新論文章】
普選以外,更需在地抵抗政治操控 ── 選舉專制政體下的新本土民主運動
/ 周日東(《香港革新論》共同作者)
/ 雷浩昌(《香港革新論》共同作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編按:政治學者方志恒與二十多位年輕人合著新書《香港革新論》,探討後政改時代的香港前途。本文為該書其中一篇主題文章。】
「全民提名、全民普選!」「公民提名、必不可少!」「我要公民提名!」「公民提名、拒絕篩選」……
過去兩年的政改爭議中,公民提名成為民主運動的核心訴求,大抵反映著不少民主派的一個判斷:公民提名是最平等的普選制度,也是最有效破解提名委員會篩選的政治制度;而只要爭取到公民提名,香港人就能真正當家作主。
但爭取民主,是否就等同爭取最開放的普選制度嗎?如果香港人再抱著「民主等同普選」的簡單看法,恐怕只會賠上我們珍而重之的核心價值,以至我城僅餘的自治空間。
【沒有民主的普選:政治操控的魔爪】
我們只要把目光放遠到世界各地,就會明白到,即使落實了像公民提名這種最開放的普選制度,也不一定會帶來真正的民主—俄羅斯就是一個例子。
俄羅斯總統由一人一票選舉產生,普選階段採用兩輪投票制1。至於之前的提名階段,則是採用香港民主派夢寐以求的政黨提名及公民提名:任何合資格政黨,可直接提名一人參選總統;任何人取得二百萬個公民聯署(上限為二百一十萬),經「中央選舉委員會」(Central Electoral Commission)核實後,亦可取得資格參選總統2。雖有最開放的公民提名制度,但大家又會否視俄羅斯為真正的民主國家?
2012年俄羅斯總統大選,多名獨立反對派領袖,試圖循公民提名途徑參選,當中包括聲望極高、有力挑戰普京(Vladimir Putin)的著名經濟學家亞夫林斯基(Grigory Yavlinsky)。但當中央選舉委員會審核候選人資格時,就指亞夫林斯基等多名反對派所提交的公民聯署作假違規,令他們全部被除名無法參選3。亞夫林斯基未出閘先脫腳,普京在首輪投票只需面對久加諾夫(Gennady Zyuganov)及日里諾夫斯基(Vladimir Zhirinovsky)等老對手,結果輕鬆地在首輪投票就取得6成選票,順利再度入主克里姆林宮。
政治,從來不只是存在於政制。真正的民主,當然要有一個開放的普選制度,但更重要是市民意願和整個政治過程,不會受制於當權者的「政治操控」(Authoritarian control)。俄羅斯總統選舉雖然有公民提名制度,但當局透過操控中央選舉委員會,還是能夠將反對派邊緣化,令普選變成一場虛幻的競爭—這便是政治學者所指的「選舉專制政體」(Electoral authoritarian regime),一種「沒有民主的普選」(Elections without democracy) 4。除了俄羅斯外,新加坡、馬來西亞、委內瑞拉、埃及等國家,都是典型的「選舉專制政體」5。
事實上,除了「篩選競爭對手」(Exclusion of competitors),「選舉專制政體」要操控政治過程、確保在普選競爭下繼續壟斷權力,其「政治操控菜單」(Menu of manipulation)6可謂千變萬化,例如「資源超限戰」(Unequal resources competition)、「創造幽靈選民」(Phantom voters)、「打壓反對派」(Attack opposition)、「政治檢控」(Selective prosecution)、「媒體操控」(Media manipulation)、「統戰滲透」(Co-opting elites)等等7。
這些「選舉專制政體」下的「政治操控」,香港人是否覺得似曾相識?
【資源超限戰:建制派蛇齋餅糉?】
環顧海外的「選舉專制政體」,以資源優勢壓倒反對派,都是執政當局操控選舉的常用伎倆。例如在馬來西亞,執政聯盟國民陣線的候選人,便常常到農村大派T恤、玩具、電器等禮物;在新秩序時期的印尼(New Order Indonesia),蘇哈圖政府就經常在選舉前,舉辦「民主舞會」(Festivals of democracy)大宴選民。
這些「資源超限戰」,香港人是否覺得似曾相識?
建制派政黨在地區,以數倍以至數十倍於泛民主派的資源,天天派餅派糉派米派飯盒派福袋,月月大搞各種蛇宴齋宴荔枝團旅行團。建制派的蛇齋餅糉,是否「資源超限戰」的翻版?
【創造幽靈選民:種人種票種選民?】
環顧海外的「選舉專制政體」,「創造幽靈選民」都是執政當局操控選舉常用手段。在馬來西亞,透過操控選民登記冊,創造大批「幽靈選民」,每每是國民陣線勝選的關鍵—以2013年大選為例,有一個地址註冊多名選民,又有已經去世的人士在選民登記冊上,更有投票紀錄8;亦有大批外勞閃電獲發身分證投票;亦有選民在登記冊中被消失、投票地點無故被更改等情況9。全靠這些「幽靈選民」助陣,國民陣線最終得以在劣勢中反敗為勝。
這些「創造幽靈選民」的伎倆,香港人是否覺得似曾相識?
2011年的區議會選舉後,傳媒揭發廣東省茂名市政協梁平在美孚的一個單位,竟有「7姓13票」 10;堅尼地城三幢拆卸中或已拆卸舊樓,竟有101名選民報住11;華富邨一幢樓宇僅得21層,但有選民報稱居住於「32樓」及「24樓」的單位12;2012年的立法會選舉前夕,在西環一間人去樓空的老人院,竟報住了20名選民13。這些疑似種人種票種選民的伎倆,是否「創造幽靈選民」的翻版?
【打壓反對派:建制派勇武組織?】
環顧海外的「選舉專制政體」,以各種疑似民間團體攻擊及辱罵反對派,都是執政當局打壓民主運動的常用手法。例如在俄羅斯,便有親普京組織Nashi(「納什」)打著「反法西斯」、「反顏色革命」、「反西方勢力入侵」的口號,大肆搗亂各類反普京、反建制的政治活動14,其中2007年12月初俄羅斯國會選舉時,為了防止反對派和維權組織上街,「納什」成員就包圍各反對黨總部,令其支持者無法遊行,同時又佔領市中心各大廣場和主要地鐵站,防止反對派舉行集會15。查維斯治下的委內瑞拉,亦成立了名為Bolivarian Circles(玻利瓦圈子)的組織,專門攻擊及羞辱查維斯的政敵。
這些「打壓反對派」的伎倆,香港人是否覺得似曾相識?
2012年起,各種建制派的「勇武組織」成立,例如愛護香港力量、愛港之聲、沉默之聲、正義聯盟、保衛香港運動等等,針對泛民主派的行動,高調踩場刻意柴台,例如在2013年4月,愛港之聲成員干擾真普選聯盟的政改研討會,他們高舉示威標語,不停打斷講者發言,最後研討會被迫腰斬16;在同月的一個「佔中論壇」上,愛港力和愛港之聲成員亦到場搗亂,他們跳上枱大聲叫囂,並以粗言穢語指罵在場人士17。這些建制派勇武組織的所作所為,是否「打壓反對派」的翻版?
【政治檢控:慈母的政治打壓?】
環顧海外的「選舉專制政體」,以各種法律手段檢控及打壓,都是執政當局打壓民主運動的常用手法。例如在新加坡,前總理李光耀曾經24次控告媒體及反對黨誹謗,其中改革黨秘書長賈惹日南(J. B. Jeyaretnam),便多次因為被控誹謗,而被迫多次宣布破產,最終喪失參政及律師資格18;而在俄羅斯,2012年Pussy Riots五名成員反對普京再參選總統,在莫斯科的東正教救世主大教堂辦音樂會表達不滿,結果當中3名成員被判2年徒刑,罪名是在教堂做出「流氓行為」19。
這些「政治檢控」的伎倆,香港人是否覺得似曾相識?
2013年5月,警方拘捕佔領中環秘書處義工陳玉峰,原因是她於2011年7月1日參與示威時,違反公安條例,這個事隔兩年遲來的拘捕,令外界質疑是要向「佔領中環運動」施壓20。佔領運動後,年僅14歲的「粉筆少女」在金鐘「連儂牆」塗鴉,警方竟出動14名警員,以刑事毀壞罪將她拘捕,還申請「兒童保護令」,把她送入兒童院。這些對民主運動支持者的打壓,是否「政治檢控」的翻版?
【媒體操控:全面染紅的主流媒體?】
環顧海外的「選舉專制政體」,掌握媒體的擁有權及影響編輯工作,都是執政當局操控輿論的常用手法。例如在新加坡,當地只有兩大媒體集團報業控股及新傳媒,一家以報紙為主,一家以電視廣播為主21。新加坡政府通過淡馬錫控股持有這些媒體,直接地或間接地控制了全國所有主流媒體,媒體自我審查可謂家常便飯22。新加坡媒體尤如「政府公關」 23,有負面消息時,記者會第一時間聯絡政府部門,商量怎樣消毒,他們大都視宣傳政府政策為己任,不會去挖政府醜聞24,對反對黨的報導則流於偏頗,力求把反對黨塑造成偏激之士25。
這些「媒體操控」的伎倆,香港人是否覺得似曾相識?
現時,各大報章及電視台的老闆早已被一一統戰,獲北京委任為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各種的自我審查及干預編輯自主的事件比比皆是(例如2012年香港數碼廣播電台DBC停播風波、無線新聞部總監袁志偉刪改曾健超被打報導等等)。這些對新聞自由的種種侵蝕,是否「媒體操控」的翻版?
【在地抗爭:後政改時代的行動綱領】
香港被推向「選舉專制政體」,恐怕已成定局—8.31人大決定下的政改方案被否決,不過令港式「選舉專制政體」,暫缺最後一塊拼圖。
事實上,近年北京走向「天朝主義」,日趨以強硬路線治港,而為了確保落實普選後,執政權力會繼續掌握在建制派手上,效法「選舉專制政體」操控政治過程,恐怕已是北京治港方針的重心。正因如此,駐港機構特別是中聯辦近年積極干預香港的自治事務,以無孔不入的國家機器為槓桿,發動上文所述的各種「政治操控」,令我城核心價值面臨崩塌。在後政改時代,這股「政治操控」浪潮,只會更加洶湧而來。
面對國家機器的壓制,不少巿民感到氣餒,認為香港前途暗淡。難道民主運動在國家機器前真的束手無策,香港人只能坐看我城崩塌?
看看有關「選舉專制政體」的跨國研究,也許我們能夠找到一點啟示。著名政治學者Steven Levitsky及Lucan Way曾經進行一個涵蓋全球35個「選舉專制政體」的比較研究26,他們認為執政當局能否長期掌權維持專政,還是被迫開放政權落實民主化,其中一個關鍵因素是「執政當局與反對派的力量對比」(Balance of power between autocrats and their opponents):這裡要看執政當局能否組成一個穩定及組織力強的「執政黨」(Governing party),以壓制民主運動及進行各種「政治操控」;也要看反對派的組織能力,以及是否善用政制上的有限空間例如選舉、議會及公民社會,抵抗執政當局的壓制27。畢竟,「選舉專制政體」這種「混合政制」(Hybrid regime)兼具開放和封閉的特色,執政當局雖有一定操控能力,但亦不可能像中國大陸及北韓之類的「完全專制政體」(Full authoritarianism)般,全面壓制民主運動和對反對派予取予攜,「選舉專制政體」的政局走向,因此相當程度上取決於執政當局與反對派的角力互動。
回到香港,我們就要問:在香港走向「選舉專制政體」的大格局下,民主運動應該如何定位?民主運動能否善用各種政治空間,包括局部開放的議會選舉、相對自由的社會活動空間、崛起中的網絡媒體、以至建制派的明爭暗鬥等等,改變「執政當局與反對派的力量對比」?
面對國家機器鋪天蓋地的「政治操控」,香港人不應退縮沮喪,而是要思考在「選舉專制政體」的大趨勢下,民主運動應該如何轉型,打好「革新保港」之戰。要回應時代挑戰,香港人在爭取落實真普選的同時,更需要合力抵抗各種「政治操控」,並以此為方向重整民主運動—香港民主運動的戰場,不能再局限於爭取普選制度,而必須擴大至在社會各層面捍衛核心價值。政治,從來不只是存在於政制。如果我們只是狹隘地集中在爭取普選制度,卻疏於捍衛其他戰線,在「選舉專制政體」的格局下,即使有天我們爭取到較開放的民主政制,來自北方鋪天蓋地的「政治操控」,也會令我城無法自主命運。
因此,本文希望拋磚引玉,嘗試提出「在地抗爭」的行動綱領,作為重整民主運動的新方向:
• 「在地抗爭」是要在社會建立民主陣地:在地抗爭的首要任務,是全面深入社會各界,建立「在地群眾組織」,不論專業界別或社區組織、大專院校或中小學、公營部門或私人企業,都是香港民主運動的戰場。佔領運動後,各專業界別陸續出現例如法政匯思(法律界)、杏林覺醒(醫學界)、護士政改關注組(衛生服務界)、前線科技人員議政小組(資訊科技界)、精算思政(精算師)、良心理政(心理學家)、放射良心(放射診斷及治療界)、思政築覺(建築師)、區政改造(區議員及社區主任)等組織,絕對是可喜的現象。但要真正實踐「在地抗爭」,在地群眾工作必須做得更加廣、更加深,包括要在更多不同界別成立群眾組織(例如被忽略的公務員界),也要更加深入做好連結、教育及動員群眾的工夫。「在地抗爭」,就是要守好以至擴大社會各界的民主陣地,從而廣泛動員不同界別的巿民,在地反制國家機器的「政治操控」。
• 「在地抗爭」是要推動「公民社會聯線作戰」:在抵抗各種「政治操控」、捍衛核心價值的過程中,來自社會各界的「在地群眾組織」,可以互相串連攜手合作,合力調查、揭發、抵抗、反制及清除各種「政治操控」。這種行動模式,既可集結力量痛擊赤化魔爪,也有助各方累積共事經驗、建立更強互信。長遠而言,持續而全面的在地群眾動員過程,將產生正面的政治累積效果,未來或可發展出更強大的全港性跨界別公民社會聯盟。
• 「在地抗爭」本質上是防衛策略,但具備轉守為攻的潛力:「在地抗爭」的首要任務,是要守護香港固有的核心價值,在地痛擊侵入我城的赤化魔爪,因此本質上是一種防衛策略。但當社會各界都建立起「在地群眾組織」、並形成「公民社會聯線作戰」之勢頭後,就會大大擴闊整個民主運動的群眾基礎,發展出「社會包圍政權」的星火燎原局面,改變「執政當局與反對派的力量對比」,為下一波民主運動的全港性動員奠定基礎。
我們之所以提出「在地抗爭」的新行動綱領,是基於以下的三點考慮:
• 「在地抗爭」是要充分利用現有政治空間:現時我城雖然面臨赤化危機,但在「選舉專制政體」的格局下,基本上各種民間團體,仍然有相對自由的社會活動空間,赤化魔爪暫未能伸入所有社會領域。由於政府建制牢牢掌控在當權者手上,「在地抗爭」就是要尋找有利於香港人的戰場,並充分利用現有公民社會的活動空間,建立民主陣地積蓄實力,實現民主運動以「公民社會為中心」(Society-centered approach)的戰略性轉移。
• 「在地抗爭」是要重新動員群眾投入民主運動:隨著香港被推向「選舉專制政體」,普選議題已失去昔日的群眾動員作用;而所謂真假普選的意識形態之爭,對一般巿民來說,更加是過於抽象離地。「在地抗爭」以捍衛我城核心價值及抵抗赤化為訴求,較容易把各種零星的政治議題匯合為一,也較貼近一般巿民的日常認知及生活經驗,將是重新連結民主運動和社會各界的最佳中介,有助重新動員群眾投入民主運動。’
• 「在地抗爭」是要改變民主派政黨的生態:1991年首次實行地區直選以來,民主派政黨的重心側重議會,疏於與社會各界聯繫,不但令泛民議員日益脫離群眾,更加令赤化魔爪乘機深入我城。當香港被推向「選舉專制政體」之時,我們需要的不再是「選舉型政黨」、「選舉型議員」,而是「運動型政黨」、「運動型議員」—政黨和議員必須植根於廣大的公民社會,而不是虛幻的議會;政黨和議員的工作重心,是連結體制外的「在地群眾組織」,將體制內的合法資源,轉交予體制外的公民社會,以形成更強大的民主運動,而不是空坐在議事堂開會投票。
在香港被推向「選舉專制政體」的時代洪流下,「在地抗爭」以公民社會力量抵抗國家機器為理念,將是緊貼現實的「新本土民主運動」綱領。
1 國際民主和選舉協助研究所:《選舉制度設計手冊》(香港:商務印書館(香港)有限公司,2013),頁224。
2 International Foundation for Electoral Systems. Elections in Russia: The March 4 Presidential Election, 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 (International Foundation for Electoral Systems, 2012).
3 Russia elections: Officials bar liberal Yavlinsky, BBC, 6 March 2012.
4 可參考2002年4月《民主季刊》(Journal of Democracy)的專刊:Journal of Democracy, Volume 13, Number 2, April 2002。
5 Schedler, Andreas. Electoral authoritarianism: the dynamics of unfree competition, (Boulder, Colo.: L. Rienner Publishers, 2006).
6 Schedler, Andreas. The menu of manipulation, Journal of Democracy, Volume 13, Number 2, April 2002, p. 36 - 50.
7 Case, William. Southeast Asia’s hybrid regimes: when do voters change them? Journal of East Asian Studies, Volume 5, Number 1 (2005), p. 215-237; Hale E. Henry, Hybrid regimes: when democracy and autocracy mix, in Nathan J. Brown (ed.) The dynamics of democratization: dictatorship, development, and diffusion (H Baltimore, Md.: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 2011), p. 23-45.
8 〈大馬大選:改朝換代與希望的政治〉,《明報》,2013年5月5日。
9 〈選舉制度問題多國陣靠鬼票過關〉,《蘋果日報》,2013年5月11日。
10 〈揭建制派區選大勝之謎 瘋狂種票 1屋7姓13票〉,《蘋果日報》,2011年11月21日。
11 〈樓拆了照種票 漏洞遍佈舊區 選舉事務處嚴重失職〉,《蘋果日報》,2011年11月26日。
12 〈樓高21層 登記住32樓〉,《明報》,2011年11月23日。
13 〈揭發種票情況未杜絕 幽靈選民遍佈空屋20票〉,《蘋果日報》2012年6月16日。
14 〈左翼21:梁美芬志願軍的鎮壓藍圖〉,網站:http://left21.hk/…/%E6%A2%81%E7%BE%8E%E8%8A%AC%E5%BF%97%E9%… 。
15 白嗣宏:〈狙擊顏色革命的殺手〉,《亞洲週刊》,2008年7月6日。
16 〈左派粗暴干擾政改研討會 大會無奈腰斬 愛港之聲:好嘢,收工!〉,《蘋果日報》,2013年4月8日。
17 〈跳上枱叫囂爆粗 屢打斷講者發言 愛港力闖佔中論壇大搗亂〉,《蘋果日報》,2013年4月14日。
18 〈CY誹謗指控惹火 還有甚麼說不得〉,《香港經濟日報》,2013年02月08日。
19 Pussy Riot prosecution: how perfectly European,《每日郵報》,2012年8月20日。
20 〈「和平佔中」:「和平佔中」運動就運動秘書處義工陳玉峰被補一事作出聲明〉,網站:http://oclp.hk/index.php…。
21 呂婷:〈民主,獨裁,開明專制?新加坡大選幕後〉,網站:http://www.intermargins.net/inte…/TCulturalWorkshop/…/48.htm。
22 吳淦濠:〈「第一世界國會」:新加坡反對黨的大選策略〉,《國際研究月刊》,2011年,第四卷。
23 〈鍾天祥難由公關變公器〉,《蘋果日報》,2014年1月24日。
24 〈我怕香港步新加坡後塵〉,《蘋果日報》,2014年1月24日。
25 同註15。
26 Steven Levitsky及Lucan Way將「選舉專制政體」的概念,分成「競爭性的選舉專制政體」(Competitive electoral authoritarianism)及「霸權性的選舉專制政體」(Hegemonic electoral authoritarianism)兩類。他們的研究個案主要集中在競爭性較強的「選舉專制政體」,例如俄羅斯、馬來西亞、格魯吉亞、阿爾巴尼亞、喀麥隆等等。見:Levitsky, Steven and Way, Lucan A., Competitive authoritarianism: hybrid regimes after the Cold War,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0), Chapter 1.
27 同上,頁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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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式雙首長制@香港革新論
//要突破困局,我們需要重新思考「民主自治」的意義—我們所追求的民主政制,必須產生一個全面代表香港人的政治首長,以最大程度地讓香港人按自治原則,自行管理香港事務。如果這種「民主自治」的定義,可以得到大多數香港人接受,那麼實踐「民主自治」的具體方法,除了全面開放的行政長官普選外,也存在探討其他「民主自治」想像的可能性。
由行政長官及政務司司長分別擔任「地區首長」及「政府首長」的角色,分權共治,以推行「港式雙首長制」。在「港式雙首長制」下,政務司司長須獲普選的立法會支持才能上台,將成為全面代表香港人的「政府首長」,政府施政亦需要以民意為依歸,「民主自治」將會得到落實;而行政長官作為「特區首長」,將不再直接負責政府日常事務,無論行政長官是按8.31人大決定的「有限制普選」產生或其他獲香港及北京共同認可的方式普選產生,行政長官都應定位為「超然領袖」(Non-partisan leader),專責平衡一國兩制、調和港陸關係—「港式雙首長制」將是香港在現行憲制地位下,能夠實現最大程度「民主自治」的政制方案。//
【#香港革新論文章】
港式雙首長制── 拉闊民主自治想像的政制方案
/ 房吉祥(《香港革新論》共同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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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按:政治學者方志恒與二十多位年輕人合著新書《香港革新論》,探討後政改時代的香港前途。本文為該書其中一篇主題文章。】
在一個與港視劇集《選戰》平行的時空……
建制派代表、振民黨主席宋漫山,在各種種票疑雲下,以千多票的極少數差距,壓倒代表民自黨的葉晴,勝出2022年行政長官選舉。但宋漫山當選後,先後爆出連串醜聞,再加上要應付由「王主任」交託的各種政治任務,宋漫山被港人視為北京傀儡,上台僅僅兩年已經民望崩盤。2024年立法會首次全面普選,建制派大敗,由葉晴領導的民自黨橫掃多區,成為立法會最大黨派,行政立法全面對抗一觸即發。有見及此,宋漫山與葉晴達成權力分配協議,由宋漫山向北京政府提名葉晴出任政務司司長,並將日常行政權力移交政務司司長及其籌組的執政內閣,實行「港式雙首長制」,為香港政治揭開的新一頁。
1997年主權移交以來,香港市民要求民主普選的呼聲一直有增無減,接連出現多次全港性的政治運動。然而,香港政制發展的步伐,卻一直無法回應巿民訴求,令社會一直陷於政制發展的爭拗當中。
面對政制困局,有人說原因在於泛民主派叫價太高,有人說是北京要高壓收權、不肯兌現承諾,也有人說是港陸之間欠缺互信,令協調讓步變得不可能1。這些論點也許有其理據,但都沒有切中政改的核心問題—「單一首長、雙重負責」的政制矛盾。
【單一首長、雙重負責的政制矛盾】
主權移交後,按《基本法》的憲制安排,香港的管治權力集中在行政機關,即行政長官一人身上。行政長官兼任「特區首長」及「政府首長」兩個角色,集各種政治權力於一身,形成「單一首長」的政治制度。
《基本法》一方面將行政權力集中於行政長官,另一方面亦規定行政長官需要同時向中央政府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Dual accountability)2。然而,主權移交以來的政治實踐顯示,香港市民與北京領導人之間,在價值觀、政治認知及制度安排上,實有難以調和的差異,行政長官夾在「一國」及「兩制」之間,北京領導人的期望及700萬香港人的訴求,成為了歷任行政長官無法跨越的政治鴻溝3。這種「單一首長、雙重負責」的制度,正是造成主權移交以來的三任行政長官,都被港人視為北京傀儡,而無法取信於香港社會的原因。
事實上,「單一首長、雙重負責」的制度,亦是令香港政制發展陷入矛盾的根源4。
在北京領導人眼中,香港擁有廣泛的自治權力—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司法、獨立財政、獨立貨幣、獨立關稅,以至對外事務權力等。行政長官行使這些權力時,如果偏離北京的治國方針,便有可能會衝擊共產黨政權。北京更害怕一旦開放香港政權,「反中亂港」勢力會奪取香港管治權,令香港演變成反共基地。故此行政長官一職必須由「愛國愛港」人士出任。當然,北京理論上握有對行政長官的「實質任命權」,大可以拒絕任命並非「愛國愛港」的當選者,但奉行維穩至上的北京領導人,自然不會考慮這種可能引發憲制危機的做法—這正是北京將政改視作「政權保衛戰」,並堅持8.31人大決定中,由提名委員篩選行政長官候選人的原因。
然而,這種對行政長官普選的維穩安排,與香港的民主訴求有根本衝突。香港市民普遍希望以「普及而平等的方式」選舉行政長官,從而產生一個全面代表香港人的政府,真正落實港人的自治權利。這種民主訴求,不是要確保民主派有候選人「出閘」,而是要保障除了選民外,不會有其他力量可以操控選舉結果5。
這就是香港與北京在政制發展上的核心矛盾。當港陸雙方都把目光完全集中在行政長官一個職位上,而雙方對行政長官的期望卻是背道而馳,又怎可能得出一個合乎兩者要求的政制安排?
要突破困局,我們需要重新思考「民主自治」的意義—我們所追求的民主政制,必須產生一個全面代表香港人的政治首長,以最大程度地讓香港人按自治原則,自行管理香港事務。如果這種「民主自治」的定義,可以得到大多數香港人接受,那麼實踐「民主自治」的具體方法,除了全面開放的行政長官普選外,也存在探討其他「民主自治」想像的可能性。
香港,依目前憲制地位,是中國的特別行政區,實行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假如此一憲制地位在未來不會改變,香港要實踐「民主自治」的可行方法,是將行政長官一職高度集中的行政權力,分拆為「特區首長」及「政府首長」兩個獨立角色,實行「雙首長制」(Dual leadership system)6,以突破現時「單一首長、雙重負責」所帶來的政制矛盾。
【雙首長制的海外案例】
「雙首長制」常與「半總統制」(Semi-presidentialism)或「混合制」(Mixed system)等詞混用,指的是兼有「總統制」(Presidential system)與「議會制」(Parliamentary system)特點,由兩個行政首長分權共治的憲政制度。
按研究「半總統制」的權威、法國政治學者Duverger的定義,「半總統制」是指國家有一個由獨立普選所產生、並有相當行政權力(Considerable powers)的總統,同時又有一個以總理為首、需要依賴國會支持才能執政的內閣政府,二者共同執政、分享行政權力7。「雙首長制」則是另一法國學者Blondel由「半總統制」所引伸的概念。Blondel認為,除「半總統制」外,由君主掌握實權,而另設首相執政的「二元君主制」(Dual monarchies),如不丹、約旦等國,以及共產國家中黨領袖(主席或總書記)及政府領袖(總理)由不同人士出任的「共產主義體制」(Communist system),均由兩個行政首長共同執政,或按不同原則分擔政務,可與「半總統制」歸納為同一類別。
坊間一般以為分割國家行政權力,會容易帶來政治不穩定,但Duverger及Blondel的研究均指出,「雙首長制」或「半總統制」,因其「二元共治」的特色,在特定政治形勢下,例如社會因為階層、種族、宗教或者政治意見陷於內部分裂,可避免「單一首長」無法代表不同勢力的問題,反而有助促進政治穩定。
以法國為例,第四共和時期(1946年至1958年)採用議會制,但因為國會多黨林立,組閣時難以折衝協調,內閣時常更替,12年期間就出現24個內閣,更多次出現無政府狀態。故1958年的新憲法強化總統權力,由總統向其選民負責,總理則向國會負責,共享行政權力。在第五共和憲政運作中,總統有廣泛權力,包括:1)按國會選舉結果任免總理,並按總理建議任免內閣部長;2)主理國防與外交、任命高級軍官、批准國際條約;3)主持國務會議、與各項政策之制定與討論;4)任免主要官員;5)批核或覆議法案;6)任命憲法委員會委員(類似最高憲法或行政法院);提請釋法;7)召開臨時國會;8)將重大議案提交公民複決等。而總理則在政府日常運作上起主導角色,與總統共享行政權力,包括副署所有總統簽署之法令、提議任免閣員、支配行政機構及軍隊、提議公民複決及釋法、召開臨時國會等。新制度強化了法國行政機關的運作,令內閣倒台的情況大大減少。
法國「半總統制」最大的特色,在於其「換軌」(Alternation)體制。當國會與總統職位由同一個政黨掌握時,權力便集中在總統之手,政府以「類總統制」運作;但當國會與總統由不同的政黨控制時,日常施政則由總理主導,政府運作便轉換為「類議會制」的「共治」(Cohabitation)局面。基於「換軌」特色,有不少學者認為法國是總統制與內閣制之間轉換的體制,多於一個獨立的體制8。但實際上,當總統與國會由同一個政黨控制時,總統本人的執政權力實際上來自其執政黨領袖的地位,而非總統職位,總理及內閣依然要向國會負責,運作與「總統制」仍有甚多差別;而當總統與國會由不同政黨控制時,總統仍具一定的行政權力,非「議會制」的虛位元首可比9。此外,法國憲法第23條亦規定,國會議員不得兼任內閣閣員,議員必須於接受內閣任命一個月內辭職,但其席位則由選舉時所提出的代理人出任,不需進行補選。這種機制促使行政與立法加強溝通、分享權力及協商執政,但同時又保持兩者的獨立性,值得長期面對行政立法衝突的香港借鑑。
除法國外,芬蘭在2000年採納新憲法之前,也是「雙首長制」的典範。按1917年獨立後的憲制,芬蘭有一位獨立普選產生的總統10,以及由總統任命的總理及內閣。總理及內閣負責政府的日常運作,而總統則在外交、國防、立法及人事任命享有實權。在程序上,芬蘭締結條約、宣戰等需國會同意,但面對前蘇聯的軍事威脅,在實際運作中,芬蘭總統在國防外交有極大決策權。芬蘭在冷戰期間,得以置身於大國衝突之外,實有賴數任總統善於外交,一方面與蘇聯維持良好關係,另一方面與西方國家保持經貿聯繫。而「雙首長制」正是芬蘭總統可彈性處理外交問題,不用受困於內政或內部親西方勢力限制的主因。
芬蘭總統亦和國會共享立法權,可否決國會通過的法案,亦可提出新法案,或提案修改、解釋或廢止現有法律,並在有需要時解散國會。此外,在制度上,總統需要根據國會選舉結果任命總理及部長,但如沒有政黨佔優勢,總統可以主導內閣的組成,或任命由公務員組成的看守內閣,穩定政治11。在其他公職上,芬蘭總統有相當大的任命權,如最高法院、行政法院及上訴法院的法官,高級公務員,以及公立大學的校長等。
隨著蘇聯解體、冷戰結束及芬蘭95年加入歐洲聯盟,芬蘭總統在國防外交角色不再吃重,再加上歐盟政策多由總理領導,芬蘭在2000年通過新憲法,削弱總統角色,轉變為「議會制」國家12。芬蘭的經驗顯示,「雙首長制」容許「國家元首」及「政府首長」分工合作,分別處理對外及對內事務,有助應付特殊的政治形勢。
除了國家層面的制度外,「雙首長制」亦廣泛應用於世界各地的自治地區。英國現有海外領土(British overseas territories),如直布羅陀(Gibraltar)、百慕達(Bermuda)和福克蘭群島(Falkland Islands)等,大多由一位英國委任的總督負責外交、國防及治安事務,而日常管治則由直選或議會委任的總理、行政長官或首席部長負責13。
二戰之後,世界上採用「雙首長制」的國家不多,主要有法國、芬蘭、奧地利、葡萄牙及愛爾蘭等歐洲國家。但隨著第三波民主化的浪潮,有台灣學者統計,直至2010年,全球已有五十多個國家採用「雙首長制」(見表一),印證「雙首長制」適用於經歷政治轉型的地區,對穩定政治發展有幫助。「雙首長制」的這些特性,正正可以解決香港由「單一首長、雙重負責」所引起的政制矛盾。
表一:世界上採用「半總統制」的民主及非民主國家(2010年)14
西歐 東歐 前蘇聯地區 亞洲 非洲 美洲
民主國家 奧地利(Austria)
芬蘭(Finland)
法國(France)
冰島(Iceland)
愛爾蘭(Irland)
葡萄牙(Portugal) 保加利亞(Bulgaria)
克羅地亞(Croatia)
馬其頓(Macedonia)
黑山(Montenegro)
波蘭(Poland)
羅馬尼亞(Romania)
塞爾維亞(Serbia)
斯洛伐克(Slovakia)
斯洛文尼亞(Slovenia) 亞美尼亞(Armenia)
格魯吉亞(Georgia)
立陶宛(Lithuania)
烏克蘭
(Ukraine) 東帝汶
(East Timor)
蒙古(Mongolia)
新加坡(Singapore)
斯里蘭卡
(Sri Lanka)
台灣(Taiwan) 布基納法索
(Burkina Faso)
佛德角
(Cape Verde)
中非共和國
(Central African Republic)
畿內亞比紹
(Guinea-Bissau)
肯亞(Kenya)
馬里(Mali)
莫三比克(Mozambique)
納米比亞
(Namibia)
聖多美普林西比
(São Tomé and Principe)
塞內加爾(Senegal)
湯加(Togo)
坦桑尼亞(Tanzania) 海地(Haiti)
秘魯(Peru)
非民主國家 亞塞拜疆(Azerbaijan)
白俄羅斯(Belarus)
俄羅斯(Russia)
哈薩克(Kazakhstan) 也門(Yemen) 安哥拉(Angola)
阿爾及利亞(Algeria)
喀麥隆(Cameroon)
乍德(Chad)
剛果民主共和國(Dem. Rep. of Congo)
埃及(Egypt)
加蓬(Gabon)
馬達加斯加(Madagascar)
尼日(Niger)
盧旺達(Rwanda)
突尼斯(Tunisia)
【雙首長制的本地經驗】
事實上,對香港而言,「雙首長制」亦非新鮮事物,港英時代的香港政府,也常以類似的「二元共治」模式運作。按《英皇制誥》及《皇室訓令》,港督擁有香港行政立法的最終權力,但在實際運作上,政策草擬、制定及執行與一般行政事務,都會交由整個公務員體系之首的輔政司(Colonial Secretary)或後來的布政司(Chief Secretary)負責。其中,由布政司主持、各政策科首長參與的「布政司委員會」(Chief Secretary's Committee),則是港英政府日常運作的中樞。「布政司委員會」每星期召開會議,討論重要政府政策,以及事先審議所有提交上行政局的文件,實際上就是港英政府的日常內閣15。當然,由於憲制上權力實屬於港督,布政司的角色及權力,要視乎在任者的能力,以及港督是否強勢施政。
即使在主權移交前夕,這種不成文的「類雙首長制」仍在運作。彭定康在任港督時,主力處理政制改革及對外事務,而香港政府的日常運作,就幾乎全權交由時任布政司的陳方安生負責。有學者形容當時的香港政制情況,彭定康就像一個半總統制下「國家元首」,陳方安生就像一個「半總統制」下的總理或首席部長,而各司局長則彷彿是她的內閣成員16。
由於《基本法》延續了殖民地的管治制度,故這種不成文的「雙首長制」傳統,本來也是特區憲制的一部份。不過董建華上任後,為擺脫公務員系統對其施政的羈絆,毅然推行「高官問責制」,引進政治任命官員,將所有的行政權力收歸行政長官,破壞了港英時代的行政傳統。
【「港式雙首長制」的具體方案】
「雙首長制」或「半總統制」要有效運作,按美國學者Sartori的分析,「國家元首」(總統)與「政府首長」(總理)的分權需達三個標準:第一,總統應獨立於議會之外,但不應有權單獨或直接管治,其執政理念須經由內閣及總理傳達;第二,總理及內閣可由總統委任,但運作需獨立於總統,並對議會負責,總理去留端視乎議會支持;第三,總統及總理之間的權力結構、互動可有一定彈性,但二者均需有自主運作的潛能(Autonomy potential)17。
在此原則下,香港可依據主權移交前的憲政傳統,由行政長官及政務司司長分別擔任「地區首長」及「政府首長」的角色,分權共治,以推行「港式雙首長制」。
• 制度性分權:作為「特區首長」,行政長官可專門負責憲制、地區安全、港陸關係及對外事務等「高級政治」(High politics)事務,並管理監督部門(如審計署、廉政公署及申訴專員公署)。同時通過憲制安排,將行政長官作為「政府首長」的法定權力,向政務司司長作制度性分權,以滿足「雙首長制」的分權標準,由政務司司長主持政府「日常事務」(Day-to-day operation),透過立法會向香港市民負責,以實踐最大程度的「民主自治」。
• 政府組成:行政長官作為「特區首長」,可繼續行使向北京政府提名及建議免任政務司司長的權力,亦應有權按政務司司長的推薦,提名其他的主要官員;但同時亦要建立憲政慣例,行政長官提名的政務司司長,必須透過「信任投票」(Vote of confidence)得到立法會內大多數議員支持,以確保作為「政府首長」政務司司長,能夠全面代表香港的主流民意(這裡的前提是立法會所有議席,都必須全面由普選產生)。政務司司長的人選,可以是立法會議員、政黨黨魁或其他得到議會多數議員支持的人士;如被任命者為立法會議員,則可仿傚法國內閣選任安排,實行由同名單遞補機制,減少補選次數,節省議席出缺帶來的成本。(詳見表二)
• 實際操作:現有由政務司司長及各司局長組成的「政策委員會」,應該擔當日常內閣的角色,主導一般政策制定及政府日常決策,行政會議則演變成協調機構,確認由「政策委員會」作出的政策決定。如立法會改選、對政府重要法案或政務司司長本人要投不信任票,政務司司長及其內閣就得去職,由行政長官提名其他獲立法會大多數支持的人選出任。
在「港式雙首長制」下,政務司司長須獲普選的立法會支持才能上台,將成為全面代表香港人的「政府首長」,政府施政亦需要以民意為依歸,「民主自治」將會得到落實;而行政長官作為「特區首長」,將不再直接負責政府日常事務,無論行政長官是按8.31人大決定的「有限制普選」產生或其他獲香港及北京共同認可的方式普選產生,行政長官都應定位為「超然領袖」(Non-partisan leader),專責平衡一國兩制、調和港陸關係—「港式雙首長制」將是香港在現行憲制地位下,能夠實現最大程度「民主自治」的政制方案。
而要確保「港式雙首長制」有效運作,行政長官及政務司司長必須做到制度性分權,最直接的方法,莫如修改基本法相關條文。但修改基本法的門檻極高,多年來亦隱為港陸政治禁忌,故以修改基本法來推行「港式雙首長制」,相信爭議會極大。更彈性而且可行的方法,是通過修訂本地法例及發佈行政命令,將行政長官現時兼任「政府首長」的主要法定權力,明確轉授予政務司司長,並修改政府人事編制,達到分權共治的效果。(詳見表二)由於修改本地法例及人事編制需向立法會提案,並諮詢市民意見,如獲全面普選產生的立法會通過,亦可視作市民對「港式雙首長制」的認可,足以為憲制共治建立穩固基礎,令行政長官不能任意收回授權或越位行事。
要實現我城的「民主自治」,香港人需要尋求新的想像。「港式雙首長制」,將是拉闊民主自治想像的政制方案。
表二:在本地立法層面上確立「港式雙首長制」的四點建議
1.修改《釋義及通則條例》
修改香港法例第一章《釋義及通則條例》第62條及第63條,有關行政長官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的轉授權力的部份。加入自動授權的條款,除另有明文保留外,其他法例賦予行政長官的權力將自動轉授予政務司司長,而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Chief Executive in Council)授予的權力,亦會被轉授予「政務司司長會同政策委員會」(Chief Secretary in Policy Committee)。同時修改其他條款中有衝突的部份,加入保留條文,對「港式雙首長制」下需要由行政長官執行的權力(比如規管審計及廉政事務)予以保留,不作自動轉授。
2.發布行政命令向政務司司長授權
按基本法第四十八條(四),行政長官可決定政府政策和發布行政命令。習慣上,行政長官會通過行政命令,將行政權力授權相關官員執行。故要推行「港式雙首長制」,行政長官亦應發布行政命令,將主要行政權力(包括發布行政命令、訂立附屬法例、發出文告及裁決上訴等)明確授權予政務司司長。
3.修改政府人事編制
由於行政長官不再兼任「政府首長」,職責由政務司司長吸納,行政長官辦公室、政務司司長辦公室以及其他相關單位的人事編制將有需要增減。政府需要就重新調配或增刪常額或編外的首長級職位,向立法會財務委員會及轄下的人事編制提案。
4.修改立法會遞補機制
為方便政務司司長推薦議員組閣,可修改《立法會條例》(第542章)有關立法會辭職遞補的機制。指明如地區直選議員因被委任為政府主要官員,而須按基本法第79條辭職,席位將由選舉時同一候選人名單順位遞補,如名單已盡,無人合資格或願意替補,才需要進行補選,不會由最大餘額得票名單補上。
1 阮紀宏:〈中央與香港關係惡化源於缺乏溝通〉,《亞洲週刊》,2014年8月24日 第28卷 33期。
2 基本法第43條:「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依照本法的規定對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
3 Kit Poon, The political future of Hong Kong: democracy within communist China (London ; New York : Routledge, 2008), chapter 3.
4 張炳良:《管治香港的難題:回歸十年反思》(香港:進一步多媒體有限公司,2007年),頁34。
5 馬嶽:《香港政治發展歷程與核心課題》(香港:香港中文大學香港亞太研究所,2010年),頁113-116。
6 Jean Blondel, Dual Leadership in the Contemporary World, in Arend Lijphart ed., Parliamentary versus Presidential Government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3), p. 162.
7 Maurice Duverger, A New Political System Model: Semi-Presidential Government, European Journal of Political Research, 1980, 8 (2), p. 165.
8 Arend Lijphart. Patterns of Democracy: Government Forms and Performance in Thirty-Six Countries (New Haven, CT: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99); Raymond Aron, Alternation in Government in the Industrialized Countries, Government and Opposition, 1982, 17: 1, p. 3-21.
9 蘇子喬:〈哪一種半總統制?─概念界定爭議的釐清〉,《東吳政治學報》,2011,第二十九卷第四期,頁15。
10 1917年獨立後,芬蘭總統的產生方式是先由全民選出300人組成選舉團(electoral college),再由選舉團從各政黨提名的候選人中選出總統。1994年起,總統改由直選產生。
11 郭秋慶:〈芬蘭半總統制到議會民主的變遷〉,《台灣國際研究季刊》,2009,第5 卷第4 期,頁1-23。
12 同上。
13 Foreign and Commonwealth Office, The Overseas Territories: Security, Success and Sustainability (June 2012 ) , <https://www.gov.uk/…/attachment_d…/file/14929/ot-wp-0612.pdf> retrieved 1 May 2015; The Overseas Territories: Government Organization, Government of Bermuda, <http://www.gov.bm/>,retrieved 1 May 2015; The Falkland Islands Constitution Order 2008, Falklands Island Government, <http://www.falklands.gov.fk/self-governan…/the-constitution/>, retrieved 1 May 2015; Political development, Gibraltar Government Website <https://www.gibraltar.gov.gi/new/political-development>, retrieved 1 May 2015.
14 蘇子喬,同上,頁32。
15 Miners, Norma. Constitution and administration, in T.L. Tsim and Bernard H.K. Luk (ed.) The Other Hong Kong Report 1989 (Hong Kong: Chinese University Press, 1989), p. 1-28.
16 Ahmed Huque, Grace O. M. Lee, and Anthony Cheung, The Civil Service in Hong Kong: Continuity and Change (Hong Kong: Hong Kong University Press, 1998), p. 152.
17 Giovanni Sartori, Comparative Constitutional Engineering: An Inquiry into Structures, Incentives and Outcomes (New York: 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 1994), p.135-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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