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能不能使用小孩的振興三倍券?】
振興三倍券開放領取後,許多問題也隨之而來,日前有名母親幫自己和孩子領取三倍券,國二兒子卻要求拿走屬於自己的那份,遭母親拒絕後,指控母親這樣的行為是侵占。這個問題確實蠻有趣的,父母出錢以小孩的名義向政府領取三倍券,到底是誰的財產?誰可以使用呢?
🎸 小孩的「特有財產」,父母原則上可以使用收益
未成年子女因為「贈與」、「繼承」或是「其他無償取得」所獲得的財產,依據民法第1087、1088條的規定,屬於子女的「特有財產」,雖然是子女的財產,但考量未成年子女可能思慮不周、尚未有能力管理,因此基於保護教養的義務,父母依法可以管理子女的特有財產,不過必須是「為了子女的利益才可以處分」。
相反地,如果不是贈與、繼承或是無償取得的特有財產,那是屬於「非特有財產」,譬如小孩打工賺得薪資、有償取得的財產,基於尊重子女獨立的人格,父母基本上沒有管理、使用收益非特有財產的權限。
🎸振興三倍券是特有財產嗎?
先說結論,我認為由父母出資領取的三倍券性質上是子女的特有財產。
條文規定得很死,特有財產依法只限於贈與、繼承、無償取得這三種類型。而三倍券需要先負擔1000元現金,原則上並非單純受贈與,但若這1000元是由父母支付並用小孩的名義申請,那實質上「不是由子女的財產支付」,子女的財產實際上沒有因而減少,但卻因為自己名義的申請而獲得了政府發放的三倍券,對子女來說解釋上應是「無償取得」的財產,依法屬於子女的特有財產。
相反地,如果子女是以自己的財產支付1000元領取三倍券,那原則上就屬於子女的「非特有財產」,父母沒有使用收益的權限。
🎸 使用小孩的振興三倍券要注意什麼?
綜合來說,未成年子女的三倍券若是父母出資,屬於子女無償取得的特有財產,所有權雖然在子女本身,但父母依法是可以使用收益的。
需要注意的是,父母使用收益三倍券必須是為了「子女利益」才行;而子女自己要使用三倍券的話,也要遵守民法對於未成年人的規定。譬如七歲以上未滿二十歲之人,如果不是純獲法律上利益或是日常生活所必需的法律行為,原則上要經過法定代理人(通常是父母)的同意。
我們可以發現,從結論上來說不管是子女還是父母都能使用小孩的三倍券,但其實各自都有些微的限制:父母必須為子女利益、而子女除了日常生活必需或純獲利益等狀況外要經父母同意。這樣的立法設計除了希望透過父母的保護教養不讓孩子在思慮不周下受到損害外,同時能適時教育未成年子女管理財產的能力,我想這也是親子間需要共同學習的重要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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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網友在《報廢公社》上指出,自己的女性友人最近領了三倍券,回家被讀國二的小孩索取自己的那份,單親媽媽說,這筆錢是拿用來貼補家用,卻遭兒子指控侵占,認為這是政府發給他的錢。
想法:
1.嗯這個很適合作為司法考試的題目啊,
有些概念是可以討論的...
2.以我來看,用小孩名義領的三倍券,
應該拆成兩部分來看(好像大家都沒有想過可以拆開來看):
(1)1000元三倍券:
這是媽媽出錢換的,這部分應該是母親的,
小孩沒出錢,不能主張連這部分都是他的...
(2)2000元三倍券:
這是政府給予小孩的一個福利,只要是國民都可以領,
性質上比較接近無償贈與,那就屬於小孩的特有財產,
民法第1088條規定:
「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
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
那爸媽可以管理這部分的2000元三倍券,
只不過如果要用掉,
還是要用在小孩身上(為子女利益才可以)...
3.至於會不會構成侵占罪?
有其他律師覺得可能會構成,
我認為不會,父母有管理子女特有財產的權利,
即使是持有,也不會構成侵占罪的,
如果不是用在小孩上,那也是民事糾紛問題,不會用到刑法...
就這樣,路過的律師留
#一堆人吵了半天林北手起刀落就解決了
#吵什麼混在一起做撒尿牛丸不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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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包戰爭】
過年結束的同時除了思念假期之外,是否也在想著那些被爸媽收走的紅包呢?想必許多人都有著一回家就被使個眼色、然後交出所有壓歲錢給家長的經驗。那爸媽徵收紅包這件事,到底合不合法?又如果收走了,爸媽能怎麼使用呢?
🎸紅包在法律上是什麼?
紅包很多時候都會有(結婚等等),過年的紅包是壓歲錢,象徵著長輩對晚輩的祝福,也有護身符的意涵,透過贈與紅包,希望孩子在新的一年裡健康平安。
而民法規定,未成年子女因贈與而取得的財產,屬於「特有財產」,父母是可以管理的,紅包就屬於這一類;另一種情況,比方說未成年子女自己打工的薪水、花錢買(有償取得)的東西,叫做「非特有財產」,是孩子自己就能夠管理的財產。
🎸為了你好,就可以花嗎?
民法規定了父母可以使用子女的特有財產,但也不是可以隨便用,有一個很重要前提──「非為子女『利益』,不得『處分』」。這裡有兩個問題值得討論,第一是『處分』,第二則是『利益』。
關於第一個問題,法院在判決中認為:「『處分』應該皆採最廣義解釋,不以法律上處分為限,尚包含事實上處分」也就是說即使不幫他花掉,只是存入非小孩(例如父母自己)的帳戶,也算是一種處分。(103年台上2650號判決)。
再來,『利益』的解釋實務上並沒有那麼明確的標準,所以容易變成法官個案判斷,但常見的作法是要父母能夠證明處分行為對於小孩有必要(像是為了繳學費),否則也不能夠擅自拿去買賣、投資或抵押。
🎸如果亂花,會怎樣?
最後還有一個問題,民法只說「不得處分」,也就是父母不能亂處理紅包錢,卻沒說如果亂花的效果是什麼?
這個問題是在處理未成年子女保護與其他人的交易安全的平衡,如果一律有效那麼就無法保障小孩紅包錢;但如果一律無效,以後大家買賣東西就要注意這個東西是不是小孩子的,這真的強人所難。
我們認為可以分成幾種狀況討論:
第一種,爸媽「為」小孩利益使用,這種情況可以用「有權代理」處理,行為合法也有效。
第二種,爸媽「不為」小孩利益使用,而且和商家交易的時候,也「沒說」自己花的是紅包錢,這種狀況是最常見的,這種時候我們會當作爸媽是拿自己的錢跟跟商家成立交易關係,自掏腰包,當然後小孩的紅包錢毫無干係。
第三種,爸媽「不為」小孩利益使用,而且「有說」自己花的是紅包錢,這種狀況是極少的,畢竟會爸媽大張旗鼓的說我花孩子的紅包錢的情況並不多,而在這種狀況下我們認為應該將法律規定「不得處分」的效果解釋成無效,而且在這個情況下商家是知情的,所以對交易無效對商家的傷害也相對較小。
總結來說,父母要處理小孩的紅包法律上可以被接受的,但是有兩個方面的建議,首先是可以幫小孩開設帳戶,不要因為方便所以就把錢存到自己帳戶中;再來使用上請花在必要的地方,除了學費,像是或與小孩有關的家庭支出,小心點處理總是沒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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