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網友在《報廢公社》上指出,自己的女性友人最近領了三倍券,回家被讀國二的小孩索取自己的那份,單親媽媽說,這筆錢是拿用來貼補家用,卻遭兒子指控侵占,認為這是政府發給他的錢。
想法:
1.嗯這個很適合作為司法考試的題目啊,
有些概念是可以討論的...
2.以我來看,用小孩名義領的三倍券,
應該拆成兩部分來看(好像大家都沒有想過可以拆開來看):
(1)1000元三倍券:
這是媽媽出錢換的,這部分應該是母親的,
小孩沒出錢,不能主張連這部分都是他的...
(2)2000元三倍券:
這是政府給予小孩的一個福利,只要是國民都可以領,
性質上比較接近無償贈與,那就屬於小孩的特有財產,
民法第1088條規定:
「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
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
那爸媽可以管理這部分的2000元三倍券,
只不過如果要用掉,
還是要用在小孩身上(為子女利益才可以)...
3.至於會不會構成侵占罪?
有其他律師覺得可能會構成,
我認為不會,父母有管理子女特有財產的權利,
即使是持有,也不會構成侵占罪的,
如果不是用在小孩上,那也是民事糾紛問題,不會用到刑法...
就這樣,路過的律師留
#一堆人吵了半天林北手起刀落就解決了
#吵什麼混在一起做撒尿牛丸不就好了
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