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能不能使用小孩的振興三倍券?】
振興三倍券開放領取後,許多問題也隨之而來,日前有名母親幫自己和孩子領取三倍券,國二兒子卻要求拿走屬於自己的那份,遭母親拒絕後,指控母親這樣的行為是侵占。這個問題確實蠻有趣的,父母出錢以小孩的名義向政府領取三倍券,到底是誰的財產?誰可以使用呢?
🎸 小孩的「特有財產」,父母原則上可以使用收益
未成年子女因為「贈與」、「繼承」或是「其他無償取得」所獲得的財產,依據民法第1087、1088條的規定,屬於子女的「特有財產」,雖然是子女的財產,但考量未成年子女可能思慮不周、尚未有能力管理,因此基於保護教養的義務,父母依法可以管理子女的特有財產,不過必須是「為了子女的利益才可以處分」。
相反地,如果不是贈與、繼承或是無償取得的特有財產,那是屬於「非特有財產」,譬如小孩打工賺得薪資、有償取得的財產,基於尊重子女獨立的人格,父母基本上沒有管理、使用收益非特有財產的權限。
🎸振興三倍券是特有財產嗎?
先說結論,我認為由父母出資領取的三倍券性質上是子女的特有財產。
條文規定得很死,特有財產依法只限於贈與、繼承、無償取得這三種類型。而三倍券需要先負擔1000元現金,原則上並非單純受贈與,但若這1000元是由父母支付並用小孩的名義申請,那實質上「不是由子女的財產支付」,子女的財產實際上沒有因而減少,但卻因為自己名義的申請而獲得了政府發放的三倍券,對子女來說解釋上應是「無償取得」的財產,依法屬於子女的特有財產。
相反地,如果子女是以自己的財產支付1000元領取三倍券,那原則上就屬於子女的「非特有財產」,父母沒有使用收益的權限。
🎸 使用小孩的振興三倍券要注意什麼?
綜合來說,未成年子女的三倍券若是父母出資,屬於子女無償取得的特有財產,所有權雖然在子女本身,但父母依法是可以使用收益的。
需要注意的是,父母使用收益三倍券必須是為了「子女利益」才行;而子女自己要使用三倍券的話,也要遵守民法對於未成年人的規定。譬如七歲以上未滿二十歲之人,如果不是純獲法律上利益或是日常生活所必需的法律行為,原則上要經過法定代理人(通常是父母)的同意。
我們可以發現,從結論上來說不管是子女還是父母都能使用小孩的三倍券,但其實各自都有些微的限制:父母必須為子女利益、而子女除了日常生活必需或純獲利益等狀況外要經父母同意。這樣的立法設計除了希望透過父母的保護教養不讓孩子在思慮不周下受到損害外,同時能適時教育未成年子女管理財產的能力,我想這也是親子間需要共同學習的重要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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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當小孩監護人,也要付扶養費❓
夫妻談離婚的過程中,如果小孩還沒成年,大家通常會一併談到小孩以後監護權該歸誰。
💡先澄清一下,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雖然一般人都稱為「監護權」或「扶養權」,但其實在法律上應稱為「親權」。
許多人可能不知道,儘管沒有取得對於小孩的親權,原則上仍然需負擔小孩的扶養費。
為什麼呢❓
對方既然是親權人,關於小孩的所有事情包含扶養費,不是都該由對方負責嗎❓
📙親權是什麼
首先我們先了解親權是什麼。
親權的目的在「保護教養」小孩。內容包含小孩的身上照護與財產照護。
身上照護部分例如保護教養權、居住所指定權、子女返還請求權、懲戒權等等。
財產照護則如財產法上的法定代理權、特有財產之管理使用收益處分權等等。
📙對小孩扶養義務的由來
那父母對於小孩的扶養義務是怎麼來的呢?是基於親權而來的嗎?
當然不是。
父母對於小孩的扶養義務,實際上是源自於父母與小孩間的親子身分關係,與父母間婚姻關係是否存在、誰取得親權都無關聯。
儘管沒有取得親權,法律上親子關係仍然存在。
所以無論誰擔任親權人,父母原則上皆需依經濟能力共同分擔小孩的扶養費。
📙如果有代墊扶養費,可依法要回
如果小孩扶養費過去僅靠父母其中一方支出,另一方沒依法分擔,這種情況下過去多付的那方,原則上也可向少付方要回該分擔的費用。
🖋總而言之,討論親權分配時,別誤將扶養費問題也混為一談。不管你有沒有取得親權,你的孩子仍然是你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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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網友在《報廢公社》上指出,自己的女性友人最近領了三倍券,回家被讀國二的小孩索取自己的那份,單親媽媽說,這筆錢是拿用來貼補家用,卻遭兒子指控侵占,認為這是政府發給他的錢。
想法:
1.嗯這個很適合作為司法考試的題目啊,
有些概念是可以討論的...
2.以我來看,用小孩名義領的三倍券,
應該拆成兩部分來看(好像大家都沒有想過可以拆開來看):
(1)1000元三倍券:
這是媽媽出錢換的,這部分應該是母親的,
小孩沒出錢,不能主張連這部分都是他的...
(2)2000元三倍券:
這是政府給予小孩的一個福利,只要是國民都可以領,
性質上比較接近無償贈與,那就屬於小孩的特有財產,
民法第1088條規定:
「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
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
那爸媽可以管理這部分的2000元三倍券,
只不過如果要用掉,
還是要用在小孩身上(為子女利益才可以)...
3.至於會不會構成侵占罪?
有其他律師覺得可能會構成,
我認為不會,父母有管理子女特有財產的權利,
即使是持有,也不會構成侵占罪的,
如果不是用在小孩上,那也是民事糾紛問題,不會用到刑法...
就這樣,路過的律師留
#一堆人吵了半天林北手起刀落就解決了
#吵什麼混在一起做撒尿牛丸不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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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ntkk (ntkk)》之銘言:
: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子女之特有財產)
: 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為其特有財產。
: 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親權-子女特有財產之管理)
: 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
: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
: 爺爺贈與小孫子的金錶 小孫子無償取得之財產屬特有財產
: 依1088條 父母可以有使用收益之權
: 如果為子女之利益 也有處分權限
: 如果非為子女利益而處分 其效力為何!?
: 實務:其處分違反強制規定無效
: 戴東雄教授:除可認為表見代理外,其明顯不利於子女之行為應認為無權代理
: 惟子女成年後得追認
: 三人合著(郭振恭等) : 一律有效,僅對子女負損賠責任
: 林秀雄教授:債權行為有效 物權行為屬無權處分--->回歸財產法處理 例:善意取得
:
呼~我整理一下好了~~爺爺送孫子東西~老爸缺錢把東西給賣了~其效力如何??
首先大家都知道的是,爺爺送孫子東西,對孫子是純獲法律上利益~可單獨有效為之
不需法定代理人同意,故贈與契約和物權契約皆有效,孫子取得該物所有權
該物成為孫子之特有財產(參民法1087)。
皆下來的問題是,法定代理人以兒子或自己的名義~因為自己缺錢而將東西賣出,
效力為何??
在此我們要考慮三個問題1.父親可否處分兒子之特有財產?
2.如果可以,何種情況下能處分?
3.如果違反規定而處分,處分之效力?
關於第一個問題:民法1088條規定的很清楚~第一項: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
第二項:父母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
第二個問題中,民法1088說明,要為子女之利益,才得處分,何謂利益??
大家就要考慮利益在這邊是怎麼判斷?是77條但書的[形式說]?
還是[實質說]呢?關於此點~是採實務上乃採實質說~
也就是綜合一切客觀情事,判斷對於子女是否為獲利,EX:子女生病
父母沒錢出醫費,父母將子女的房子賣了,這可認為為子女利益。
第三個問題中,如果父母不是為子女之利益呢?在負擔行為(契約)方面,不管是否
為子女利益,其效力皆有效,為啥??(你不能不會!),因為負擔行為
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重點來了喔!!
那處分行為的效力呢???這邊學說和實務有很大的分歧呢!!
整理如下,我會順便將每一說的優缺點講解一下。
如非為子女利益情況如下~
[實務]:處分行為無效,為什麼?!因為違反強制禁止規定(71),等於說實務認為1088
是強制禁止規定,有適用餘地。此說的缺點:似乎未顧及交易安全~
[郭振公,黃宗樂,陳祈炎]:採有效說,他們認為,實質說判斷不易,為維護交易安全
應採有效說啦!!!況且!若認為是無權處分效力未定,請問一下
未成年人何能為承認之意思表示???
關於此說呢~在不動產方面比較有道理,因為如果採無效說
相對人無法主張土地法43條善意取得該不動產之所有權
看到這!!你一定問為什麼??為什麼為什麼為什麼???
因為土地法43條只保護[信賴登記和實際上權利人名實不符情
況],那房子的確是未成年的,他就是權利人,根本沒有適
用問題,所以無效說對不動產交意安定性影響大阿.....
至於動產,動產有善意取得之制度,無效說何以排除呢??
說以有效說就是在解決這些problems~
王澤鑑老師:[折衷說],原則有效,但無嘗贈與無效,此說缺點:法律依據何在呢??
有造法之嫌喔~~~
戴東雄老師:[採無權代理效力未定],這說有個嚴重的問題,怎麼說?
請大家想一下無權代理和無權處分之不同,有混淆之疑喔。
林秀雄老師和陳計南:[採無權處分說]此說按正常推論,沒什麼太大問題啦,
只是在不動產的情況還是不能保護交易安全。這是本說缺點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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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以子女之名義作保證人,這是法定代理權之行使,
有人可能會認為還是有1088條適用,如果並非為子女之利益的話,
提供一則判例:
最高法院53年台上2611號--法定代理人以子女之名義為保證,難
"認依民法1088條第二項但書之規定為無效"。
什麼意思??也就是說他認為1088條的適用並非用於代理權之上,
父母本來就可以以子女之名義為法律行為,為代理權限範圍內。
但這號判例被多數學者批評,認為這對未成年子女之保護將會出現漏洞!!
後來呢~在最高法院91年度13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1088第二項但書之限制[擴張至代理權],所以父母如果並非為子女利益以子女之名義
為法律行為,1088條仍有適用。
最後呢~提供最後一則判例,這也是王師書中有的,這則很重要
最高法院53年第一次決議:父母以其為成年子女名義承擔債務及以為成年子女之財產
提供擔保,依民法1088條及限定繼承之意旨暨公平誠實之原則,除子女成年後,自願
承認外,不能對子女生效。""但子女之財產如係由父母以其子女名義添購,則應推定
父母係提出財產為子女作長期經營,故父母以子女之名義置業後,復在該價額限
度內,以子女之名義承擔債務,提供單保,不能概謂無效。
雖然說~這推定有些許的質疑不過,整體來說,對於未成年的保護值得贊同。
結論:以上就是關於父母處分子女財產問題的整理,
我不只是丟出學者採什麼說,而是希望有比較更深入的討論和大家分享,
看完如果有疑問或指正,歡迎提出或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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