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滿地富開發通過 恐衝擊東海岸環境】
民國91年通過環評的「台東縣成功鎮滿地富遊樂區開發計畫」,民國93年做完水保工程後,已超過13年未動工,十多年前取得環評和開發許可,就像取得尚方寶劍,可以不顧生態環境的變化,也不須符合後續法令修改。
今日環保署召開「變更內容對照表」第三次審查會議,只討論用地變更,並無實質討論開發案對於環境衝擊。該開發基地位於內政部即將公告的「重要海岸景觀區」特定區位,且鄰近海域的碁翬是珊瑚礁熱點,近年發現稀有的「福爾摩沙偽絲珊瑚」,一旦動工恐造成珊瑚死亡。
原基法第21條規定「公有地」須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或參與,因制度不周,業者全數價購公、私有土地,100%私有地所以不須踐行諮商同意權。
「滿地富」的通過凸顯了環評法、海岸法及觀光政策環評、興辦事業計畫審查流程等制度面問題,也說明東海岸如杉原棕櫚濱海渡假村、黃金海等老舊海岸開發案的隱憂。
👊本會深表遺憾並嚴正呼籲:
1⃣環評法應盡速修法,修訂環差審查標準及老舊環評個案的退場機制。
2⃣環境影響評估必須納入海岸法的思維,海岸開發案應由海審會針對開發區位做先期把關,位於特定區位尚未公告的開發案應全部暫緩動工。
3⃣觀光局的觀光政策環評盡速開展,通盤檢討國內觀光資源及開發案的失衡問題,擬定上位觀光政策,並修正現行「興辦事業審查」流程。
4⃣行政院作為統籌各部會的上級機關,在現行法令尚未全數修訂到位前,應設立專案小組積極處理東海岸開發案的沉痾,不要再互踢皮球,移文推諉。
🌳延伸閱讀:『滿地開發富了誰?』台東成功部落族人北上,要求暫緩滿地富審查 https://goo.gl/KfkM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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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環評 流程 在 蘇治芬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莫玩零和遊戲、深化前瞻指標
今日(4/26)立法院經濟等六委員會繼續聯席審查「前瞻基礎建設條例」。令人惋惜的是,在野黨委員強烈干擾議事流程的進行,甚至在給予輪流發言表達意見後仍持續以幾近暴力的手段杯葛議事,使得草案在無法進入實質討論的情況下送出委員會。
若要認真討論,前瞻基礎建設為打造未來世代所需建設之目的良善,亦具有相當之必要性。目前在野黨所談的「計畫可行性及綜合評估」其實是指整體計畫中的個別計畫,而這些個別計畫仍將遵循一般建設計畫之嚴謹程序進行,確實進行效益評估,確保經費使用合理性,以杜絕浪費與浮濫。
我也特別交代辦公室同仁依循環境保護、循環經濟、社會公平等原則設計出一套前瞻評量指標,分別就個別計畫之規劃階段、營造階段、營運階段與後續效應進行評估規劃。原先也預計在法案逐條審查時提出「引入政策環評制度」以及「保障利害關係人程序參與」的修正動議,可惜在野黨委員不給我這個機會。
我認為如此作法才是負責任的態度,也呼籲在野黨委員莫玩零和遊戲,若有意見還是好好地坐下來就事論事,多點理性、少點脫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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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17 總質詢-經濟
政府持罰錢了事心態,移除蘭嶼核廢料遙遙無期
時代力量立法委員徐永明今日總質詢行政院長林全及經濟部長李世光時表示,關於蘭嶼核廢料的移除問題,台電移除蘭嶼核廢料的時程並未趕上原先101年原能會審查通過的計畫時程,被原能會在去年罰了1千萬。
徐永明委員質疑,當初原能會的會議結論將時程定為105年3個月,台電人員也與會同意,那不能在時限內完成要求被罰錢,這該不該有人負責?徐永明委員表示,李世光部長在委員會曾表示,台電有計畫時程,但礙於無法舉辦公投,導致無法選址,台電不需要有人負責,但台電擬定計畫時也清楚選址流程,也應該明白舉辦公投之困難,無法完成難道不需要有人負責?徐永明委員指出,且今年沒做到,是否要再罰一千萬?徐永明委員認為,選址計畫連年拖延被罰款,不需有人被究責,造成台電消極態度,使蘭嶼的核廢料移除遙遙無期。
對此,林全院長則回應不清楚此事,有待釐清;李世光部長則回應,該時程計畫確為台電101年提出,按時程105年3月確實須選址並移除核廢料;然經濟部督導台電發現舉辦公投確實困難,台電已盡能事。徐永明委員再質疑,若台電無法按照自己訂的時程規劃完成,當初提案的時程豈非為表面工夫?台電擬出之時程計畫無法按部就班,被罰錢也無須有人負責,如此部長要怎麼能確定有移除蘭嶼核廢料的決心?徐永明委員批評,若經濟部對台電被罰錢這件事不聞不問,難以顯示經濟部對蘭嶼核廢料移除之決心。
徐永明委員進而表示,台電被罰的依據是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本就為原能會監督台電的舉措,然台電自行提出的時程計畫,卻無法如期達成,且該時程早在101年就決議,若真的無法如期完成,為何不提修正時程案?徐永明委員表示,台電看起來就是完全無作為,等待原能會罰錢,若台電一味抱持罰錢了事的態度,要如何確實移除蘭嶼的核廢料?
針對核四轉型的問題,徐永明委員則表示,雖然經濟部暫定6月提出方案,但政院目前的態度為何?是要改成燃煤火力發電廠或是改建成核能博物館?徐永明委員表示,之前台電回應,燃料棒移出須待3年,但每年的8億資產管理維護費仍須編列,耗資耗時龐大,應盡速處理。對此,林全院長回應,應將其轉形成最有經濟價值之利用,有待經濟部提出方案。徐永明立委質疑,現在為止經濟部沒有任何方案?希望經濟部趕快進行相關方案研擬。
另外,徐永明委員也表示,核後端營運基金管理委員會成員於本月月底任期將屆滿,是否能有學者專家進入,讓委員會的成員更透明公開。李世光部長承諾,電業法已通過,會有更多社會人士進駐,加強透明度。
最後,徐永明委員指出,礦業法中的最惡霸王條款為第31條及47條,導致礦區達20年展延時,幾乎能再續挖。目前外界針對礦區展延,多認為應進行政策環評。徐永明委員表示,是否應該針對展延的部分、新礦區的設立,進行相關環評,並應經土地及建物所有人、使用權人及佔有人同意?對此,李世光部長回應,依據礦業法,在開礦至挖礦過程,經濟部皆會嚴加監督。林全院長則表示,這部分修法,還需要更多討論,牽涉到溯及既往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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