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和W律師討論出本「一百個錯誤法律觀念」,我們目前列了以下錯誤法律觀念,如果大家有發現什麼錯誤觀念,或覺得有什麼法律觀念很重要觀念要正確,也歡迎留言,感謝。
以下是錯誤法律觀念:
契約成立一定要書面白紙黑字
保證承保,但不保證理賠
簽名無效,蓋章才有效
公司名義簽約比較有保障
公司欠錢可找負責人個人要錢
父債子要還
刑事案件可以和解就不起訴案
取得債務人所有權狀,就能享有抵押權
沒有向政府登記就沒有著作權
欠錢惡意不還要坐牢
嫁出去的女兒沒有繼承權
養子女不是親生的也沒有繼承權或只能分少一點
協議離婚雙方簽名就完成
協議離婚必須處理的議題
檢察官可以幫我討債索賠
沒工作收入無法取得子女監護權
公平法是管制物價的法律
通姦違憲後抓姦也沒用
分居二年就可以離婚
打滿三張驗傷單才能訴請離婚
是借貸或投資關係不重要
欠錢躲超過15年就沒事
過期的本票支票完全沒有用
發生碰撞才算車禍
車禍處理很簡單
車禍和解書怎麼寫?
簽約只管對方有簽名蓋章就好
試用期約定不合法
有本票支票就可以向對方討債
離婚證人不用和雙方碰面
違反定型化契約範本的契約無效
網路上文案圖片可以任意複製下載
網路上影片可以自由下載並分享
出資委託的配音可以自由使用
創作甄選的參賽作品主辦單位可以自由使用
攝影師可以自由使用模特兒照片
車禍傷人可全由保險公司出面處理
車禍肇事責任鑑定會寫責任比例
對方同意就可以和他/她發生性行為
跟蹤纏擾目前無法可管
裝修房子簽合約太麻煩
裝修品質有問題就是刑事詐欺
網路購物七天內一定可以退款
公寓大廈社區不能禁止養寵物
管委會可以拒絕住戶影印任何文件
建商拖延公設點交無法可管
產品申請專利權就不會侵害專利
商標圖案近似就是侵害商標權
漏水爭議只能上法院訴訟
租約有公證就不必上法院訴訟
房東房客可以任意提前終止租約
簽發本票支票不寫禁止背書轉讓
存證信函內容隨便寫就好
老闆可以任意付錢資遣員工
建商廣告不實消費者當然能解約
房屋實價登錄灌水沒關係
隱瞞凶宅或重大瑕疵不會有刑責
屋況說明書內容不實一定能解約
遺產可以只留給女兒
打官司的律師費可以要對方賠
遺囑自己寫一寫就有效
虛擬貨幣不能用來付錢
App使用者資料可以蒐集賣錢
開加盟店比上班領死薪水好
房屋久占別人土地就免拆
加盟契約條件加盟總部說得算
竊盜罪只有當場抓到才會成立
加入工會根本沒什麼用
網路空間的言論自由無法可管
罷工是侵害他人權益的違法行為
面試新人時絕對不能詢問前科
工作場所可以任意設置監視器
契約違約金條款不受法律限制
員工五人以下公司免保勞健保
颱風天不上班會構成曠職
不動產買賣有仲介代書就無須履保
員工自己疏失發生職災老闆可免責
職場霸凌無法可管
法律問題諮詢免費律師就好
沒收犯罪所得可以保護被害人?
擔任國民法官很輕鬆
犯罪案件媒體可以自由報導
法官的邏輯一定也和我一樣
友善父母原則可以不用理會
沒付扶養費不能探視小孩
補習班倒閉信用卡分期帳款只能乖乖繳完
假扣押有甚麼功能?
關於假扣押常被誤解的觀念
運動比賽中任何傷害都可免責
粉絲抖內的金錢不用歸還
商品直播代言人有何法律責任
打官司有證人就夠了
私人錄音不能當證據
行政訴訟都會敗訴
銀行帳戶被凍結不能解除
營業秘密保護可以包山包海
合夥作生意靠信任不用簽約
取消訂位可以要求餐廳退訂金
無罪推定原則是真的?
沒錢請律師無法打官司
糾紛鬧上法院就不用調解了
打贏官司對方就會賠我錢
#錯誤法律觀念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90的網紅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180310東森 控房仲未揭露屋況 買家簽約反悔還挨告 影片網址→https://youtu.be/UO1Lmfi-C3w 開心買房子卻突然發現這個狀況,讓陳小姐相當傻眼。 記者 林育全、詹千雁 採訪報導……↓ 不只牆面上的壁癌,天花板翻開一看更是讓她頭痛。 陳小姐指控當初在網路上看上這間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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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漏水不處理,6大權利可主張!
有一位新手包租公問我,他最近投資的房子漏水,請樓上屋主開門讓他進去修理,樓上的屋主不理他,他很生氣,該怎麼辦?
我跟他分享一個故事:
有一位3樓的公寓屋主,家中浴室天花板漏水,已經把他浴室的裝潢弄壞,他請4樓的人讓他進去察看,但4樓的人不願意,表示3樓自己修,4樓不可能漏水。
於是3樓的屋主把漏水的情形拍下來,也錄影下來。並且再次找修漏的師傅來看,並請社區的管理人員協助協調,4樓屋主仍然不理,漏水狀況越來越嚴重。
3樓屋主就向區公所申請協調,沒想到4樓屋主也不出席。於是就一狀告上法院,經過1年多的訴訟,因為鑑定出來確實是4樓浴室的防水層失效,導致漏水,維修方法必需是從4樓修的,最後法院判決.
1. 樓上屋主必需容忍樓下進入修理漏水
2. 賠償修理費用
3. 賠償3樓損壞的裝潢及物品費用
4. 精神上損害賠償(居住安寧的人格法益所受的痛苦)
5. 鑑定費用(10多萬元)、法院裁判費。
還有第6項,因為你是包租公,原本可以出租的房屋,因為樓上漏水無法出租,或是房客因此解約,這段期間損失的『租金』,也都可以請求樓上賠償。如果是自主,要看房屋不能使用的狀況,由法院來判定。
此外,部分金額如賠償裝潢的金額以及精神賠償,還可以主張利息支出。
所以遇到樓上漏水下來,樓上又不處理,心煩是一定的,但是未必會有重大損失,沉著應對,只要依照正確法律步驟處理,總會雲開見日的。
如果是樓上的屋主,更要積極面對,才不會『賠償金擴大』,又搞得彼此鄰居結下恩怨。
智慧面對一切不順利:看自己所有的,不是看自己所沒有的
不論是樓上或是樓下,你擁有的是財富(房子),很多人是沒有的。但碰到了漏水問題,不是去抱怨怎麼別人家沒漏(完美房屋),你家有漏(目前你沒有完美房屋)。
積極面對,才是平安正解!
財富是要讓你得平安,不是讓你有困擾的!
#漏水
#財富得平安
#包租公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6 條
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
二、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三、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因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四、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為之。
五、其他法令或規約規定事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進入或使用,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修復或補償所生損害。
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經協調仍不履行時,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
第 184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 195 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照片房屋僅為示意,並非本文所指的房屋,也無漏水問題,也非本所任何當事人
房屋漏水鑑定法院 在 陳明宗律師 宗誠法律事務所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鄰居或共用部份漏水,訴訟上才是請求「修繕」漏水】
房屋漏水,如果鄰居或共用部份所造成,訴訟上可以請鄰居或管委會「修繕」房屋的漏水⬇️⬇️⬇️
律師之前和大家分享,買方在交屋後,如果房屋有瑕疵,📍要注意買方在法律請求上不能主張屋主應「修繕」瑕疵,而應依買賣契約的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主張解除契約、減少價金和賠償損害。
如果房屋漏水,是鄰居房屋的管線破裂或防水層失效所,📍因為屋主自己和造成漏水的鄰居間,並沒有買賣契約關係存在,所以不能依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主張權利❌。
但因鄰居房屋造成漏水,已侵害屋主對房屋所有權之使用,民法在物上請求權規定,所有人對於妨害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所以,屋主可以依物上請求權請求造成漏水的鄰居將房屋漏水部分「修繕」至不漏水之狀態。
例如,屋主的二樓房屋天花板漏水,檢查後漏水發生原因是樓上三樓鄰居的管線破裂所造成,則屋主可以請求三樓鄰居:
1️⃣將房屋「修繕」到不漏水的狀態。
2️⃣由自己修繕所需的修繕費用。
3️⃣賠償因漏水所造成的財產上損害。
4️⃣給付慰撫金。
另外,如果是共用部份造成房屋漏水,📍因為共用部份的管理、維護及修繕,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是由管委會所負責,所以房屋如果是共用部份造成漏水,可以請求管委會「修繕」共用部份及負擔修繕費用。
不過,律師要提醒大家,📍漏水發生原因及修繕方法,在訴訟上並不是由屋主在起訴前自行找專家或抓漏師父檢查⛔️(除非被告在訴訟中都不否認或爭執漏水發生原因,但通常機會不高),而是訴訟程序中由法院指定專業機構進行鑑定,法院再依鑑定機構之鑑定報告及法律規定為判決。
房屋漏水鑑定法院 在 陳泰源-房仲/主持人/歌手/作家/演講師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180310東森 控房仲未揭露屋況 買家簽約反悔還挨告
影片網址→https://youtu.be/UO1Lmfi-C3w
開心買房子卻突然發現這個狀況,讓陳小姐相當傻眼。
記者 林育全、詹千雁 採訪報導……↓
不只牆面上的壁癌,天花板翻開一看更是讓她頭痛。
陳小姐指控當初在網路上看上這間位在新北市淡水的公寓二樓,去年12月13日帶看房屋時狀況都很好,隔了兩個多禮拜,雙方簽完買賣契約了,再次進門卻發現這樣,以陽台來說,原本牆面平整,現在卻斑駁掉漆。
認為房仲沒有完整揭露屋況,我們求證被指控的房仲業者 鄧經理 這麼說:「我們所有房屋仲介的房屋現況都是一年內沒有修繕過,她也是勾『否』,那個是二十幾年前、十幾年前修繕的啊?消保官也有講,她這個案件,就一面壁癌,沒辦法構成解約。」
雙方各說各話,但萬一民眾碰到類似狀況,其他房仲業者也說,買賣合約都簽了,代表雙方都同意,想退回有困難。
房仲業者 陳泰源 表示:「買方要針對這一點,就要去主張解除買賣合約的話,基本上是不太可能的,她只能進一步地去要求說減損價金。」
律師 劉韋廷:「買賣雙方認知不一致的時候,我們會比較建議是去找專業的技師公會作鑑定,那我們一般大部分法院比較認可例如說,建築師技師公會、或者是土木技師公會。」
目前雙方經過調解,還是沒達成共識,尋求法律途徑,對簿公堂。
部落格網址→http://taiyuanchen1223.blogspot.tw/2018/03/1803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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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漏水鑑定法院 在 Re: [問題] 請推薦處理房屋漏水糾紛的律師- 看板Kaohsiung 的推薦與評價
大家好我律師啦
ceca大我偶像
看到偶像關注的內容剛好是自己的領域
當然要跳出來表示一下
其實我覺得請不請律師
可以想像成你要請一個很重要的人吃飯
你會選擇自己煮,還是上館子?
律師在漏水案件有無必要性存在
我隨便找一個案件,把法院審理經過摘錄給大家
有興趣的人可以自行到司法院搜尋判決看完整內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117號判決
原告主張1樓及夾層房屋漏水,是2樓房屋浴室水管維護不當所致並使原告受有損害
是本件所應審究者應為:
㈠1樓及夾層房屋漏水原因為何?
①夾層漏水原因是否僅因2樓房屋之給水管線滲漏所致?有無其他原因?
②如夾層漏水係因2樓之給水管線滲漏所致,則該原因所造成之漏水範圍及程度為何?
③1樓房屋之漏水,是否與2樓房屋有關?
㈡原告可得請求之損害賠償項目、數額若干?
1.「起訴前」之鑑定費用?
2.1樓及夾層房屋回復原狀之必要費用?
3.1樓房屋之租金損失?
4.原告另行租屋之支出?
5.精神慰撫金?
從這個判決來看,鑑定結果充其量只能對應到上述(一)的部分
而且這個案件其實訴訟前後分別委託不同單位鑑定了兩次
如果鑑定結果真的是一翻兩瞪眼
那為何會出現鑑定兩次的情形呢?
也許有人會是因為訴訟前自行申請鑑定的不算
但仔細看判決內容其實有採用訴訟前鑑定報告喔
甚至一審鑑定過一次,上訴二審又再重新鑑定的也不少
這些大多是律師在訴訟中為當事人爭取的結果
再者,需要透過鑑定的案件除了漏水
工程案件、專利案件、醫療糾紛,甚至連「法律問題」都能鑑定
鑑定只是法院尋求專業人士就特定問題表示意見的方法
最終判決還是法院判的阿....
其次,針對(二)的部分
漏水的範圍可大可小
小至漏水問題的修繕
大至物品泡水損壞、房屋無法出租
甚至因侵害居住安寧權所生的精神撫慰金
這些也都是律師可以提供協助的地方
但回到比較現實的問題來說
要不要請律師其實還是取決於「損害大小」
如果是只要花修繕幾萬塊解決的
真的就如ceca大說的不用花那個律師費,甚至乾脆鼻子摸摸自己處理掉
上法院一個審級平均10個月,至少要出庭3-5次
以前面那個案子來說
107年6月提告,109年4月判決,二審110年4月判決
花3年如果只是為了那個幾萬塊,恩....
反之,如果求償金額好幾十萬甚至上百萬
那請律師,或者說「上法院」才有它的價值在
因此,我會建議花一點諮詢費請律師協助分析
再來決定案件是否有必要進訴訟,甚至花錢請律師幫忙
我覺得會是cp值比較高的作法
小弟雖然也是高雄律師,不過事務所不在市區
如果有需要幫忙介紹的話,避免廣告嫌疑,再請原po私信囉
題外話
鑑定費用其實早期也只要幾萬塊
你私下找人來做漏水鑑定可能也是幾萬塊
但因為法院囑託鑑定不會殺價
就....真香
希望未來法院委託辯護案件也能比照阿
法院囑託鑑定隨便十幾萬都算少的(當事人負擔)
法院委託辯護案件再複雜也是核2萬8(法院負擔)
真的是別人的錢不是錢...
※ 引述《ex42r1 (恬靜沉鬱)》之銘言:
: 目前遇到樓上漏水造成我家及大樓公設裝潢受損
: 已由廠商鑑定過確認是樓上浴室漏水導致
: 廠商檢測結果都有貼在我和樓上屋主的line群中
: 但樓上屋主(住外縣市)似乎不想處理,
: 還想賣屋脫手
: 但我只有樓上屋主的聯絡電話跟Line, 其他啥資料都沒
: 想請大家推薦有接觸過,擅長處理這類漏水糾紛的律師
: 收費公道,可以只幫忙寫訴狀跟教導流程也可
: 希望律師所在苓雅前金或新興三民更佳
: 感謝大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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