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和W律師討論出本「一百個錯誤法律觀念」,我們目前列了以下錯誤法律觀念,如果大家有發現什麼錯誤觀念,或覺得有什麼法律觀念很重要觀念要正確,也歡迎留言,感謝。
以下是錯誤法律觀念:
契約成立一定要書面白紙黑字
保證承保,但不保證理賠
簽名無效,蓋章才有效
公司名義簽約比較有保障
公司欠錢可找負責人個人要錢
父債子要還
刑事案件可以和解就不起訴案
取得債務人所有權狀,就能享有抵押權
沒有向政府登記就沒有著作權
欠錢惡意不還要坐牢
嫁出去的女兒沒有繼承權
養子女不是親生的也沒有繼承權或只能分少一點
協議離婚雙方簽名就完成
協議離婚必須處理的議題
檢察官可以幫我討債索賠
沒工作收入無法取得子女監護權
公平法是管制物價的法律
通姦違憲後抓姦也沒用
分居二年就可以離婚
打滿三張驗傷單才能訴請離婚
是借貸或投資關係不重要
欠錢躲超過15年就沒事
過期的本票支票完全沒有用
發生碰撞才算車禍
車禍處理很簡單
車禍和解書怎麼寫?
簽約只管對方有簽名蓋章就好
試用期約定不合法
有本票支票就可以向對方討債
離婚證人不用和雙方碰面
違反定型化契約範本的契約無效
網路上文案圖片可以任意複製下載
網路上影片可以自由下載並分享
出資委託的配音可以自由使用
創作甄選的參賽作品主辦單位可以自由使用
攝影師可以自由使用模特兒照片
車禍傷人可全由保險公司出面處理
車禍肇事責任鑑定會寫責任比例
對方同意就可以和他/她發生性行為
跟蹤纏擾目前無法可管
裝修房子簽合約太麻煩
裝修品質有問題就是刑事詐欺
網路購物七天內一定可以退款
公寓大廈社區不能禁止養寵物
管委會可以拒絕住戶影印任何文件
建商拖延公設點交無法可管
產品申請專利權就不會侵害專利
商標圖案近似就是侵害商標權
漏水爭議只能上法院訴訟
租約有公證就不必上法院訴訟
房東房客可以任意提前終止租約
簽發本票支票不寫禁止背書轉讓
存證信函內容隨便寫就好
老闆可以任意付錢資遣員工
建商廣告不實消費者當然能解約
房屋實價登錄灌水沒關係
隱瞞凶宅或重大瑕疵不會有刑責
屋況說明書內容不實一定能解約
遺產可以只留給女兒
打官司的律師費可以要對方賠
遺囑自己寫一寫就有效
虛擬貨幣不能用來付錢
App使用者資料可以蒐集賣錢
開加盟店比上班領死薪水好
房屋久占別人土地就免拆
加盟契約條件加盟總部說得算
竊盜罪只有當場抓到才會成立
加入工會根本沒什麼用
網路空間的言論自由無法可管
罷工是侵害他人權益的違法行為
面試新人時絕對不能詢問前科
工作場所可以任意設置監視器
契約違約金條款不受法律限制
員工五人以下公司免保勞健保
颱風天不上班會構成曠職
不動產買賣有仲介代書就無須履保
員工自己疏失發生職災老闆可免責
職場霸凌無法可管
法律問題諮詢免費律師就好
沒收犯罪所得可以保護被害人?
擔任國民法官很輕鬆
犯罪案件媒體可以自由報導
法官的邏輯一定也和我一樣
友善父母原則可以不用理會
沒付扶養費不能探視小孩
補習班倒閉信用卡分期帳款只能乖乖繳完
假扣押有甚麼功能?
關於假扣押常被誤解的觀念
運動比賽中任何傷害都可免責
粉絲抖內的金錢不用歸還
商品直播代言人有何法律責任
打官司有證人就夠了
私人錄音不能當證據
行政訴訟都會敗訴
銀行帳戶被凍結不能解除
營業秘密保護可以包山包海
合夥作生意靠信任不用簽約
取消訂位可以要求餐廳退訂金
無罪推定原則是真的?
沒錢請律師無法打官司
糾紛鬧上法院就不用調解了
打贏官司對方就會賠我錢
#錯誤法律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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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縣表揚調解業務績優人員 洪春木退而不休持續為民調解
109年度鄉鎮市調解業務研習會及108年度調解行政業務績效考評績優頒獎,今(23日)上午在縣府3樓第二會議室舉行,本縣109年鄉鎮市調解委員共計131人,108年度鄉鎮市全年目標件數960件,調解件數1925件,成立件數1423件,調解成立比例達74%。副縣長陳見賢特別到場頒獎給績效考評績優單位及人員,嘉勉委員及員警的付出,同時感謝委員們的大力協助,使調解業務能順利推展,減少地方法院的業務量,為縣民解決相當多的困擾,也發現各鄉鎮市調解委員的出席費不一樣,建議由縣府發文給各公所,統一處理。
其中獲頒縣長獎的28位委員中,在竹北市公所服務年資達8年的調解委員洪春木表示,過去26年擔任公務人員,也一直承辦調解相關業務,退休後101年開始擔任調解委員,持續為民服務。他說曾經調解車禍案件過程遇到當事人比較暴躁,甚至摔桌上東西,拿椅子砸人,他也趕緊勸雙方冷靜下來好好談。
洪委員表示,也遇過土地糾紛,無尾巷道裡的住戶,唯一出入路口道路是其中幾戶的土地,原本讓其他住戶無償使用,後來相處發生問題,便將道路擺放花盆,不讓其他住戶過,經調解後,以承租方式來和解。他說發生行車糾紛案件最多,也有社區大樓漏水來調解,甚至被狗咬傷也來調解。
行政處長邱俊良提到,今年比較特別的是獲頒縣長獎的委員高達28位,皆為擔任調解委員服務年資達8年之委員才能獲此殊榮,顯見調解委員們具有高度服務熱忱,願意貢獻時間協助鄉親排解糾紛,維持地方和諧,而且累積相當的調解經驗,相信更有助於未來業務推展,疏減訟源。
行政處表示,由於調解案件中以車禍糾紛為最大宗,車禍案件發生第一時間到場處理的員警也會詢問鄉親是否需要轉接調解委員會,並提供協助,避免鄉親因為訴訟花費許多的時間及金錢。
今年的研習課程縣府也特別安排交通部公路總局公路人員訓練所李智群講師講授「路權優先順序判定及相關法規」,增加處理車禍案件的專業知能,另外也邀請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林繼祖調解委員講授「調解經驗分享」,針對調解時的溝通技巧、情緒管理等,互相分享經驗。
今年獲獎單位及人員名單如下:
(一)108年度調解行政績優之鄉鎮市公所(4所):
特優:竹北市公所、湖口鄉公所
優等:新豐鎮公所、竹東鎮公所
全年調解成立件數達全年目標成立件數公所(8所):
竹北市公所、湖口鄉公所、新豐鄉公所、竹東鎮公所、新埔鎮公所、芎林鄉公所、關西鎮公所、寶山鄉公所
(二)頒發108年度獨任調解獲縣長奬之績優調解委員(7位):
竹北市:吳郭主席雪琴(54件)
湖口鄉:林主席益茂 (33件)
竹東鎮:蕭委員馨吟 (35件)
竹北市:曾委員文衍 (35件)
竹北市:戴委員正耀 (34件)
竹北市:余委員添宏 (32件)
竹北市:莊委員奇威 (31件)
(三)頒發108年度服務年資達縣長奬(8年)之調解委員(28 位):
竹北市:洪委員春木、曾委員錠焜。
竹東鎮:彭委員啟政、彭委員家俊、楊古委員春蓮。
新埔鎮:劉委員旭光、許委員清山、邱委員松財、呂委員淇星。
關西鎮:曾委員盛熏、楊委員隆枝。
湖口鄉:林委員益茂、徐委員彪埄、羅委員烈境、蘇委員文爐。
新豐鄉:徐委員元盛、陳委員茂吉、羅委員煥奎。
橫山鄉:董委員秀珍、劉委員昌米。
芎林鄉:戴委員金珍、彭委員達棟。
北埔鄉:彭委員德照、范委員振聲。
尖石鄉:溫委員芷、徐委員金順、陳委員文斌、楊委員春美。
(四)頒發108年度轉介調解榮獲縣長奬之績優調解單位及人員(16位):
橫山分局芎林分駐所 (55件)
新埔分局關西分駐所 (40件)
新埔分局東安派出所 (20件)
新埔分局新埔派出所 (35件)
新埔分局寶石派出所 (21件)
竹北分局警員葉少廷 (50件)
竹北分局警員王傳翔 (49件)
竹北分局警員葉建廷 (48件)
竹北分局警員吳威毅 (23件)
竹北分局警員林彥佑 (20件)
竹東分局警員蔡正偉 (43件)
竹東分局警員徐毓倫 (32件)
新湖分局警員陳博凱 (52件)
新湖分局警員蘇敏豪 (35件)
新湖分局警員龍育昇 (45件)
新埔分局褒忠派出所警員張原華 (4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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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水滲水免費法律講座】
無人想遇到樓宇滲漏問題,要找出滲漏原因也不容易(水管或外牆或其他原因都有可能),出現了問題的住戶通常都很無助,很多時都需要樓上業主或大廈業主立案法團幾方合作才能解決問題。
歡迎向我們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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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不去調解委員會調解,放我們鴿子,當天打電話去調解委員會謊稱已經處理好了,說要上班就不來調解。然後開出調解不成立的證明。漏水問題到週六日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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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也提出一些照片告知我們天花板也有在滲水也有可能是六樓下來的也聽不進去. 目前已經調解不成立四樓要走法院告我們. 因為漏水位置外面是外牆我們跟隔壁大樓是共用牆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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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
各位好
我鄰居的樓下(我們住宅的斜下方.以下簡稱原告)他家天花板壁癌
一開始去年9月檢測後說沒問題.
去年12月他把天花板敲開後說天花板含水
要求我們樓上兩戶配合淹水測試
測試完之後原告說他找的抓漏師傅聲稱樓上兩戶都有可能
但是該師傅沒有進入我們屋內進行任何檢測
(而且根據當天在場的鄰居說.師傅大概講了五六種可能性)
後來因為種種原因我家覺得有點不堪其擾
要求原告先確認壁癌漏水不是他們樓上樓下的問題之後
我家會配合進一步檢測.如果是我家的問題也一定會修理處理
然後就收到原告的存證信函.要求我們要證明自己家不是漏水源
不然他就要提出訴訟
而且在這之前我去管委會那邊查詢天花板管線時
主委說原告在管委會聲稱是我們害他家漏水
(問題是根本甚麼都還沒確認...)
再來又收到原告申請調解.但是調解當天他又要求委員直接開立調解不成立書
農曆年假結束時收到開庭通知
提告之後原告傳LINE給我們樓上說要大家討論求償金額
因為實在是沒憑沒據.後來我們是拒絕討論
三月多第一次開庭.法官認為案子很單純.走鑑定很貴
所以希望原告跟共同被告樓上住戶我以及鄰居再協調找出原因再處理
之後鄰居三月底到四月初出國20天
等於這段期間他完全斷水.而我家正常用水.
外加那時候天氣很好都沒下雨
而這20天內原告所有的回覆都是沒漏水
所以正常來說應該可以排除我家的可能性
而鄰居回台灣一個星期之後樓下天花板又出現漏水跡象
因此四月底開庭時.鄰居也認為是他家可能性大.也願意負責
確認我家可能性幾乎=0時.我已經寫答辯狀闡明狀況
希望法官可以勸原告對我家撤告
但是開庭時.原告一開始說是師傅說我家有嫌疑
一下子有說是律師要他樓上兩戶通通告好告滿
最後又說如果走鑑定.如果不是他正樓上的話他就得付費用.
問題是他的正樓上就已經當場說他家的問題.他也會處理.所以根本就不要鑑定
原告一邊鬼打牆.一邊對於我要求他舉證又拿不出任何證據
我很怒的問法官說這樣子是否適用民事訴訟法249條第二項
之後我實在受不了原告.打算提反訴時
法官才用盡全力說服樓下撤告我家的部分
問題:
因為我也住過漏水屋
所以一開始我們也是盡心盡力幫忙找原因
可是後來原告一連串的作為讓我越來越不爽
從一開始求償十來萬到四月開庭前兩天已經變更訴訟標的變成三十幾萬
感覺就是想敲一筆錢
而且我們才剛搬到社區沒多久
他這樣子亂說話蒙受不白之冤感覺很不舒服
法官人很好用勸告的方式讓他對我家撤告
但我覺得如果沒讓樓下真正受個教訓
以後不知道還會作出甚麼事來
所以我是打算要求他就沒任何證據就在管委會亂說我害他家漏水這件事情公開道歉
大概就是寫個公開道歉啟事貼在社區公佈欄一段時間
如果他不公開道歉的話
再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
打算提起訴訟
想請問各位這樣的狀況是否適用刑法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以及附帶民事184或195條進行求償呢?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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