嗨嗨大家,我們先前有寫過關於工讀轉正職的貼文內容,不知道大家是否有印象?(忘記的可以再去看看我們今年4月的貼文)。今天想要分享的議題是,有讀者跟我們分享,雇主為節省人事成本,便自行將正職員工(月薪制全時工作者)轉換為兼職(部分工時時薪制工作者),導致員工的工作時間減少,薪資計算方式也連帶變更,這樣的做法是否可以呢?
我們先跟你說:在未經協議的情況下當然是不行的!依照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工時與工資屬於勞動契約所應約定的部分項目,因此到職時所約定好的勞動條件,除非經過勞資雙方協商同意,否則公司是不得片面變更的。
👉雇主可以怎麼做?
在前陣子疫情大爆發的期間內,各方面的壓力與開銷都著實考驗著雇主,但如果雇主真的想要節省人事成本,真的只能好好的跟員工協商討論,如果員工願意與你一同共體時艱,那請好好珍惜並感恩這位員工,並在事後給予更好的勞動條件;反之,若員工不願意的話,其實也不必責怪(畢竟每個人都有其生活壓力嘛),這時候除了可以請主管機關協助調解外,如果有符合勞基法第11條第2款所定的「虧損或業務緊縮」之事實時且實際上繼續聘僱員工也有相當的困難的話,或許也可考慮以資遣方式終止契約,並依法發給資遣費與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
👉勞方可以怎麼做?
如果勞方遇到雇主片面要求轉換為兼職(部分工時時薪制),但卻又不願意接受時該怎麼辦呢?與上述資方的應對方式類似,若勞資雙方真的無法在私下達成勞動條件變更或協議資遣的共識時,這時候同樣可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請求勞動局介入協調,或是主張雇主違反了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而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要求雇主依法發給資遣費與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
不過實務上應該也有不少人是發現薪水少了,去詢問雇主才知道自己變成兼職(部分工時),這種情況如果對於調職合理性有疑義,可以去搜集相關的資料,包含調整職位前後的薪資明細、出勤紀錄副本、工作規則、簽呈、公告、對話紀錄或甚至錄音檔案等等,透過這些資料,未來才能讓第三方來判別與審視雇主所做的調整有無合乎規定。
以上就是我們的小小整理,希望大家可以瞭解😌😌😌祝大家一切安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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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萬的網紅黃國昌,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我們支持產業升級轉型,政府也應該扮演積極角色。但是,給予租稅減免實質上是用納稅人的錢進行補貼,獎勵的必須是值得獎勵的廠商,而非危害環境或傷害勞工權益的違法廠商。 依財政部的資料,去年(2016)全國企業透過《產業創新條例》所減免的稅額,就高達了112億。 因此,2014年,立法院修正《產業創新條...
勞動基準法第11條2款 在 李妍慧 Yen Hui Lee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釋字807號宣告限制女性勞工夜間工作違憲!您認同嗎?
上週五(20),大法官宣告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限制女性勞工夜間工作」規定有違憲法第7條所保障之性別平等,淪為性別刻板印象的窠臼,宣告 #女工夜間條款 違憲。
釋字807號一出,立即引發正反兩方叫戰,有人認為這是為 #性別平等 開倒車,同時,也有不少人主張本釋字 #肯定女性勞動自主,讓工時約定回歸 #勞資雙方合意,#政府做好守門人角色。
#女工夜間條款 有他的時代意義,但現在雙薪家庭普遍,性別分工日漸平衡,很多女性朋友跟我說,將女性視為 #主要家務照護者 而訂立條款加以保障已經不適切,反可能成為現代女性 #自主決定上班時間、#決定家務勞動力的絆腳石!
身為職業婦女,相信你我一定都有很多夜間工作的經驗。妍慧肯定這次大法官釋憲的結果,更也要提醒大家: #法規的改變,並不必然帶來社會秩序的變革,真正要落實 #性別勞動平權,仍需要所有雇主正視勞資協商、正視育兒母親 #隱形工時 的壓力,真平權才可能真來臨!
#釋字807
#性別平等
#工作時間未來沒有性別限制
勞動基準法第11條2款 在 幹小事 林柏勛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青少年過勞騙殺全國
【新聞】北市247路公車駕駛滑手機自撞路樹 擋風玻璃裂車頭凹陷
https://udn.com/news/story/7320/5155696
各位朋友覺得司機玩哪一款手遊要罵司機的時候
請先看看以下這些業者過勞的繽紛記錄
我受不了每次出事「公運處+業者」共同合力栽給司機個人
這個惡質的勞動結構
勞檢不確實
導致好的勞動力被逼走
惡質勞動力留下來
一年30億的補貼
不稽查 過勞當作沒看見
出事就把司機把免洗筷丟掉
果然這一次就是「馬上開除」
這就是
#公運處 + #業者 的共犯結構
你學會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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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110/01/05
處分日期:109/11/05
北市勞動字第10960676301號光華巴士股份有限公司(呂奇龍)
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
勞動基準法第34條第2項
勞動基準法第35條
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
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
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
延長工作時間超過法令規定
晝夜輪班制勞工於更換班次時,雇主未給予輪班勞工適當之休息時間
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未給予至少三十分鐘之休息
延長工作時間未依規定加給工資
未依法給付休息日工作之工資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未發給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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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同請分享
讓更多人看到
這次撞倒樹
下次撞倒誰?
三重客運在內湖撞死人 一死一傷
萬華大都會客運左轉撞死老人
死傷案例至今有滿七七四十九天了嗎?
現在還在政黨協商北市預算ㄟ
台北市公運處 是要有多可惡
勞動基準法第11條2款 在 黃國昌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我們支持產業升級轉型,政府也應該扮演積極角色。但是,給予租稅減免實質上是用納稅人的錢進行補貼,獎勵的必須是值得獎勵的廠商,而非危害環境或傷害勞工權益的違法廠商。
依財政部的資料,去年(2016)全國企業透過《產業創新條例》所減免的稅額,就高達了112億。
因此,2014年,立法院修正《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以最近三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情事的公司,投資在研究發展的支出部分,才能申請減免稅額。
然而,經濟部工業局所訂「研發投資抵減及補助案件申請公司或企業之資格有違法且情節重大認定要點」,標準卻寬鬆到不行,形同放水。導致過去從未有廠商因違反勞工保護法令而無法取得補貼。
以宏達電為例,過去三年「違反」《勞動基準法》的總罰款超過360萬,仍繼續爽領租稅補貼;2016年,徐旭東的遠東新世紀公司也多次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仍照領租稅補貼與補助。
這種荒謬的結果,必須改正。今天,質詢經濟部部長,要求重新檢討認定標準。不應繼續拿納稅人的錢補貼無良財團。
勞動基準法第11條2款 在 勞動基準法相關契僱重點簡介 的推薦與評價
一、勞動基準法(含勞動契約)規範重點簡介. 二、僱用 ... 勞動契約→勞基法第二條第六款「謂約定勞雇關 ... 雇主依11條或13條但書終止勞動契約者,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規.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