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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滿足「不危害國安」】
吳靄儀:終審法院在「黎智英案」裁決,《國安法》之下,被告若未能滿足「不危害國家安全」的首要條件,則法庭不能考慮普通的保釋因素,但終院並無進一步說出,法官要根據哪些考慮才能判斷「不危害國家安全」這個條件可得到滿足。這是個重大漏洞,後果嚴重。在終院此指引之下,被拒保釋者已近百人,遭「未審先囚」長達數月,釋放遙遙無期。人身自由是普通法之下最根本的人權,法庭實在有責維護,不讓非法剝奪。由於《刑事訴訟程序條例》9P 條限制報道保釋程序的內容,公眾只知結果,過程、辯論、理由,諱莫如深。雖然聆訊公開,但限制報道的實際結果,與閉門相去不遠。「公開的公義」(open justice)是法庭程序公義的根本。公開,就是向公眾交待,讓人人看到並得以評論公義是否得到履行。限制報道難以達到這個目標,尤其是涉及極需法庭向公眾澄清法庭會如何實施的 《國安法》。從少數高院就保釋申請頒布的判決書,理由不但片面虛泛,部分甚至令常人莫名其妙,無法信服。
支聯會五常委被控沒有遵從警方通知提交資料,裁判官羅德泉依據終院指引,拒絕五人保釋,但破例批准報道,讓公眾得知整個過程理據,反映事情已到了涉及嚴重問題的地步。該項控罪最高刑罰只是監禁六個月;審訊押後六星期甚至可能再押後,審訊、裁決等程序又數星期,即使無罪,已被囚超過最長刑期一半,明顯違反公義。何况在這宗案件,按辯方指出而控方無辭以對,現階段根本連指稱被告人是「外國代理人」的表面證據也欠奉,已要被告人被囚,法庭程序公義何存?就這個問題,已值得要終院重新考慮!
閱讀全文:bit.ly/3Efqwh0
圖片來源:立場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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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們聽說了嗎?副總從外面挖了新主播,要來公司開新節目。這個人據說是副總過去的心腹。』
主播小慈人都還沒到新公司報到,她要過去的消息,早就已經傳開了。媒體圈沒有秘密,即便是檯面下說的,也會有人知道。畢竟記者什麼不行,挖消息可是高手。
媒體圈有個公開的規則,就像是政治的縮影,那就是每個人都會被歸類,就像是被強迫加入某個政黨。誰找來的人,就被歸類是誰的人,想要翻盤背棄這個黨,可不容易。因為那張標籤,就像CAS冷凍豬肉標章,深深烙印在身上。當誰誰誰得勢時,底下的人,走路都有風,大家都會對他們禮遇三分。
就在這樣的背景下,被說是副總班底的小慈,風光進駐新公司。
『她果然是有兩把刷子,節目一開,就訪了這麼多大來賓,收視率也不錯。我看副總挖人挖這麼多次,這是唯一一次挖對人的。』
因為節目開紅盤,加上小慈政治正確,站對邊跟著當紅的副總,因此公司其他主管對小慈的要求,從來沒有拒絕過。她要的資源、要的規格,全數都給,甚至還加碼給。
你知道的,人有時候被捧久了,就會覺得自己高人一等。小慈開始在公司裡,找別的部門麻煩。
『那天我播新聞時,燈光沒打好,害我都變醜。』
『髮型師真的很過份,瀏海都不吹好,一直掉下來。害我分心吃螺絲,導致收視率下滑。』
『說好了,他們要幫我牽線那個大來賓,明明是他們沒溝通好,造成其他台搶先,害我任務失敗。』
面對收視率開始下滑,小慈只有一個原則。推~~~!所有沒做好的事情,沒達成的目標,都不是她的錯。其他配合單位的同事,也很清楚,畢竟這招也不是只有小慈用過。面對這樣的栽贓,他們只敢私下抱怨,小慈什麼來頭,大家都一清二楚,也不敢去惹。
不過,有句話說,囂張沒有落魄的久。
小慈的靠山,那個曾經的伯樂副總,因為和高層意見相左,被以身體欠佳,要長期休養的理由,被迫自我請辭了。
副總剛走第一天,小慈明顯感受到人情冷暖。過去對她總是微笑以對的新聞部長官,拿出晚娘面孔、冷言相對。同組跟她要好的姐妹淘主播,中午也不找她吃飯。甚至化妝師髮型師也給排頭,不按照小慈的喜好,幫她化妝。
小慈開始後悔,當初為什麼自己要這麼頤指氣使,現在落得虎落平陽,大家都在看她的好戲。
只是小慈沒想到,過去貼在她身上,某某人班底的那張標籤,曾經讓她風光享受一切。就在新副總報到時,標籤成了宣告死刑的判決書,終止了她在這家公司的日子。
判決書公開個資 在 報導者 The Reporter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陽光沒照到的地方——聽見長照殺人悲劇下被凍結的呼救聲】
「我不忍心看她這麼痛苦……我知道這是有罪的。」2020年2月某日深夜,78歲的陳爸爸親手悶死重度腦性麻痺的女兒,然後服下安眠藥自殺,經家人送醫急救,陳爸爸向員警自首。
此案一審法官林孟皇在審理過程中發現,犯罪事實背後,是一個平凡家庭被國家遺忘、親力獨自照護重症子女的故事,長達半世紀的時間裡,政府單位除了寄信通知無語言與行為能力的女兒去上課,未曾有社工踏進這個家,提供資源、支持與幫助。
「如果在這過程中有任何人不只看到照顧接受者,(也)看到照顧者負荷或困境的時候,會不會就可以改變?」
關注照顧者殺人事件的台北護理健康大學長期照護系教授陳正芬,指出「(跳進家庭照顧現場的人)是在保護其他人,讓其他人可以去履行社會職責(工作),」但不一定有經驗或適合從事照顧,當其他家人從照顧現場「登出」或沒收到求救訊號,國家制度與資源又未能即時補位,他們可能就陷入孤立無援,「從咬緊牙關付上全部心力,終至『心力交瘁』」,直到被最後一根稻草壓倒。
逐年攀升的長照殺人案件能不能讓背後結構問題被看見?在訪問法官、法扶律師與長照學者觀察後,《報導者》透過關鍵字搜尋司法院公開判決書,分析過去15年來相關事件「照顧關係、資源、精神狀態」等因素,點出長照政策下一階段的關鍵課題>> https://bit.ly/3xdZqTI
#延伸閱讀
【曾經,我也想過一了百了──長期照顧者的獨白】https://bit.ly/2Us5uJC
#長照 #照顧者 #疫情 #照顧者殺人 #長照悲歌 #報導者
判決書公開個資 在 朱學恒的阿宅萬事通事務所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所謂的半真半假認知作戰,這是我目前看過最具代表性的短篇例子。
call IN時用裝中立,半真半假的資訊混充抹黑,賭的就是視聽眾沒有時間完整查證,這就會被他當時錯誤而且毫不遲疑的說法給誤導。在這個例子裡面從sgs的測量模式、規範、冷凍牛肉的進口、地檢署關於不起訴書的公布,通通都是錯誤的。
連我當時都沒有辦法判斷被矇了過去,你看高檔不高檔,簡直高端啊!
本人主持了這個小小節目
這個在POP radio中午十二點到一點
就我在那邊主持這個節目的時候
我都開放叩應
中間有一個林先生打來
說話很斯文 他說我們今天就事論事
不好意思我這個人也是相信人性本善
我就相信說 是真的要就事論事
對方也沒有敵意
我就說沒關係讓你講
但是果然我以前相信的信念沒有錯
有朋自遠方來非姦即盜
現場我們重現這一段林先生的叩應
大家聽一下
林先生請講讓你久等啦
不會 我有一些不同的意見要發表
請講 你覺得要讓我說嗎
可以請說
先從SGS說起
SGS本身它已經很清楚的
在它的附註第二項裡面會說
如果它的檢出是低於政府的標準
政府對於每一個含量有一個一定的含量
那如果低於那個含量
它會說不是未檢出而是標示為未檢出零
所以並不是代表它沒有檢出
而是低於政府的法定標準
這是第一個SGS的問題
第二個那家皇家牛肉麵
他拿二月份的SGS的檢驗
去證明五月份的牛肉是標準的
三個月了那批肉早就賣光了
怎麼會拿那個時候的SGS標準來
證實他五月份賣的牛肉是合格的
第三個SGS它說
它只針對你送給我的這個樣品負責
樣品以外的東西是不負責的
所以很清楚的SGS的用法應該是這種做法
他說SGS的檢驗
如果符合國家標準它就會寫未檢出
我現場沒有反駁他對不對
因為我也送過驗
但是我不記得它小字是不是這樣寫
他這樣講我現場只好尊重他
我現場來不及google
那第二個他說這個單位
怎麼可能送三個月前的牛肉這不合理
我那時候有問說你是不是做這一行的
他說不是
那第三個SGS他說怎麼會是用抽檢的呢
你這樣怎麼能夠證明
你送了一塊肉怎麼能證明整批都是
第一個我要講SGS並不是國家單位
請注意它在全球都有檢驗單位
它的檢驗單位的標準是要符合國際標準
所以不是這樣
我覺得SGS可以告今天中午那個林先生誹謗
SGS不是合於國家標準
因為網友抖內他直接講很清楚
第一個SGS不是合於國家標準就是未檢出
是低於儀器極限
就是我這個儀器極限
我量了上面寫零
因為就算它有但是低於我的極限
我測量不出來
不是合於國家標準喔
請問我從國外買的質譜儀上面會寫國家標準嗎
所以那個機器一測到國家標準之後
就跳出來嗶嗶嗶
低於國家標準未檢出
有人工智慧這麼好的
第一個他講的是騙人的錯誤的帶風向
甚至對SGS不公平
對板橋皇家傳承牛肉麵陳家斌老闆也不公平
第二個
他也不是業界的
一批次牛肉送幾貨櫃幾貨櫃的冷凍貨櫃
就是很大的量幾十公噸
一個肉商用上幾個月不稀奇
因為你到了倉庫到了相關的單位
他那邊冷凍然後再分切
或者是分裝到你店裡面很合理
它從高雄港進來的
所以高雄當地送驗應該是送給SGS高雄的實驗室
所以三個月不稀奇
很合理是因為你沒在業界你不知道
第三個送SGS當然都是抽檢
不然你幫他出錢嗎
我這樣講林先生這個就是刻意栽贓
他的要求任何商家都做不到
不要說五星級的七星級的帆船飯店也做不到
要每天送檢
那是不是要每一碗送檢呢
你是不是要每一碗送檢 不可能嘛
你送的就是你這一批貨從港口進來之後
港口那邊抽檢 驗了沒有未檢出
就是沒有
然後他還講了個更好笑的
我說你這樣的東西
你知不知道台灣的牛肉不夠全台灣的牛肉麵店
他說那你可以不要用美牛啊
好啊
那你要不要站出來告訴大家說
我今天代表政府反對中華民國的牛肉麵用美牛
你要不要打壞跟AIT的關係
那結果你今天竟然這樣子用這種偷換概念的方式
暗示大家皇家傳承牛肉麵怎麼用三個月的牛肉
然後怎麼沒有天天送檢
怎麼一定要用美國牛
你也幫幫忙你今天要這樣子搞人
那中華民國台灣有哪一家店符合你告訴我
是不是做吃的就是要被法律人瞧不起
但是他今天一通電話打來
顯得為了夠本
不是只講一個謊話
他講的謊話還不只一個
這個我們把中午的這一段
我們又再剪出來 來製作人請了
我補充一下就是關於檢察官的起訴書內容
事實上我們任何一個人都可以透過法律
就是網站包括LAWSQ
或者是法源等等著這些有四到五個網站
可以去查檢察官的起訴書
所以這起訴書是任何人都可以去看
所以裡面的起訴內容是
檢察官會標示的清楚為什麼丁怡銘有罪無罪
法律的部分呢
林先生叩應進來
我覺得基本上聽起來很像一個律師
講的是很清楚
就是今天我國的起訴書呢
跟這個判決書基本上在法源還有等等
他說有五個網站
我感覺他考國考好像背得很熟
所以我也就是讓他講完
他說這都查的到
陶本和這個ETtoday政治線記者
當然可以公開查詢
結果你知道我被騙了
為什麼說被騙了
我直接唸給各位聽
法源或是剛講的什麼東西
這些網站所公布的是判決書起訴書
但不包含不起訴書
為什麼我先跟各位講
我這樣講林先生不是刻意要來混淆
就是他書沒有讀好任何一個我都不能接受
我先跟大家講
第一個這是好像是官方的文書說明
它說不起訴處分書涉及刑事犯罪
事實認定和當事人個資等人民之機敏資料
雖具有公益色彩
但也應避免過度侵害人民之私領域
實與一般政府資訊無法相提並論
政府資訊公開亦絕非保障人民得完全不受限制地
申請政府機關公開任何資訊
容有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的情形
好這個講得很文謅謅
這個文謅謅的意思就是
所謂的不起訴書除非事關社會重大公益
得由主管機關主動公布之
否則任何非當事人之...
像譬如說陶本和一個記者
或者是朱學恒一個傻里不幾的
連自己節目都唸錯名字的這一個傢伙
那其他任何人都不能申請公開
唯一有一個例外
是你是當事人你說哎呀我沒有收到
我要去領
你要自己帶身分證親自到北檢申請他才會印正本
還要蓋關防給你
第一個不起訴書不能在網路上查到除非特例
騙我 就是這種專業的熱心民眾
打來想要認知作戰混淆視聽
第一我已經很氣
第二他真的騙我的原因是
你有沒有看到陶本和的這篇獨家報導
裡面用的是蓋有關防的正本
蓋有關防的正本是什麼意思
蓋有關防的正本是這是正本
這不是你在路上會撿到掉在路邊的
也不是你在網路上什麼公開資訊系統會查到的
不是
會收到正本的只有幾個人
丁怡銘一
丁怡銘如果有請辯護律師二
三提告的人
三個人而已
那你想想看提告丁怡銘說他違反食品安全法
他會把這資料給陶本和嗎
那就是丁怡銘啊
再不然是怎麼樣丁怡銘的辯護律師
沒有經過丁怡銘的同意可以洩漏
他跟委託人之間的機密嗎
不行 不行各位我真的覺得很荒謬
你打來擺明洗風向而且騙人
可惡
我這樣講完之後你就知道
你現在面對的黨國體系有多麼可怕
他講的東西有沒有全錯
沒有全錯啊
起訴書跟判決書網路上真的查得到
但偏偏就是不起訴書沒有
今天這是不起訴書
他上來就給你偷換概念認知作戰
就是說你欸
不好意思喔你今天講的呢
我告訴你起訴書跟判決書都查得到
但是問題是我們講的是不起訴書
是丁怡銘的不起訴書
然後實際上陶本和拿到的是正本
他也刻意忽略他也刻意混過去
這種才叫高級的帶風向非常高級非常高端
而現在的黨國體系就是可以做到這樣
直播日期:0820
直播YT連結: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PayS5XUi4Kg
直播主題:
皇家傳承牛肉麵,高端疫苗,疫苗施打系統會自動幫高端通知你,五倍券!ft.台北市政府發言人陳智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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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公開個資 在 范琪斐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最近間諜案吵得沸沸揚揚,一位自稱間諜男子,王立強,他到澳洲自首,表示參與中共一系列在香港和台灣的情報工作,不過因為他提供的資訊比較間接、而且他的年紀較輕,因此產生許多疑點,更引起社會議論。
不過中國外交部官員在案件爆發後,不但大動作駁斥,還指出這位王立強曾在中國被判刑犯下詐欺罪,甚至把判決書公開上網。但卻有許多媒體都報導說這是中國自打嘴巴,因為「王立強」在受訪時其實是使用化名;不過經過台灣事實查核中心的查證,「王立強」不是化名,而是真名。
事件被披露後,當然有一部分的人有痛定思痛,覺得原來自己就這樣傻傻的被誤導,變成假新聞的一部分了,很糗。但是還是有一群人覺得為什麼事實查核中心要幫中國說話、是不是其實它是藍營的組織或是也被中共滲透了。
其實主要是這次報導王立強案的澳洲「世紀報」和「雪梨晨鋒報」與澳洲「第九頻道新聞網」的節目「60分鐘」都算是過去很有公信力的大媒體,但是釋出的訊息卻相對片面,這次報導出來的內容,查證也不夠充足,像一個半成品的報導,雖然《The Age》是擁有 165 年歷史的老媒體,這次撰寫報導的記者 尼克·麥肯齊 也曾揭發許多政府弊案,在澳洲很受肯定,但只要查證不足,就會有各種質疑和陰謀論跟著出現。輿論上也就變兩派叫罵。一派人相信中國的勢力介入選舉,認為說「難道這些大媒體會騙人嗎」,對上另一派覺得王立強的說法根本沒有參考價值,只是誇大事實、製造反中情緒跟想拿澳洲居留證而已。
但媒體到底要查到什麼程度才能報導呢?
很多新聞都是在官方報告或判決出爐之前就搶先踢爆、讓民眾知道。雖然查證這條界線很模糊。我們過去接到消息的時候,也都會趕快著手調查,畢竟獨家不能讓別人搶先嘛。但這條獨家消息總不能只有片面說法,一定要有平衡觀點或是找到其他消息來源來背書,這樣才會更有說服力,要不很容易變成兩派人馬自由心證,只相信自己原本就相信的東西。
像是今年6月的時候有一名75歲的女作家珍·卡羅爾(E. Jean Carroll)指控川普曾經在90年代時,在紐約1家百貨公司更衣室性侵她。其實一開始紐約時報是有收到她的消息的,但因為年代久遠難以查證,所以紐時選擇不報。因爲它們認為這起事件跟之前揭露好萊塢#MeToo事件是不同的,這次能證實卡羅爾說法的只有她的兩位閨密,但它們的準則是,必須要找到指控者提到的人之外的消息來源,而且這些消息來源不能是匿名的。這樣子的原則聽起來的確是比較可信,才不會又演變成叫罵收場。
當然媒體做法有很多討論的空間,到底匿名的這條界線在哪裡呢?我們要怎麼保護吹哨人,但又同時能夠讓不公義的事被揭露出來呢?這幾年越來越多匿名的消息來源,而且常常會有許多報導引用的資料都是「匿名的情報人員表示」、「多個消息來源指出」這些新聞真的都必須特別留意,媒體在查證與披露時也應該更謹慎,避免落入假新聞的圈套。
近年的資訊已經跟過去不同,許多媒體也在嘗試重新找到新的準則與界線,避免媒體因為片面的消息,而成為操弄假消息、帶風向的工具。你認為媒體在披露重大事件中應該查到什麼程度再釋出呢?你看新聞時會查證嗎?你又會怎麼查證呢?在底下留言告訴我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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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這則新聞報導的網頁下方,有網友認為,既然判決是法院公開的,即使有洩漏個資也應該是法院的責任,怎麼會怪給立委?也有網友認為,竟然連法院公開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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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相關判例分享
其中裁判書理由的第三點
個人覺得寫得很好 給各位先進與道長分享
人民知的權利 與 個資隱私權之平衡
希望某些對於個資法以及法律有認知錯誤的人士
能夠改進其觀點
多吸收新知 有益智慧增長
【裁判字號】104,抗,771
【裁判日期】1040804
【裁判案由】聲請個人資料保護
【裁判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抗字第771號
抗 告 人
即 聲請人 黃仁傑
上列抗告人即聲請人因聲請個人資料保護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104 年度聲字第1395號,中華民國104 年6 月23日裁定,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
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聲請人黃仁傑聲請就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102 年度簡上字第52號(第一審判決為同院102 年度
簡字第279 號)判決書不揭示被告即抗告人資料。經查該案
為竊盜案件,非屬法律對裁判書公開有一定限制之案件類型
,依法院組織法第83條規定,判決書自然人之姓名應予公開
,但於公開技術可行範圍內,限制裁判書內容中自然人之出
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
之資料,以平衡人民知的權利與個人資訊隱私權之衝突。故
該案件判決書公開被告姓名,應與法律規定無違。另聲請人
稱其遭第三人侮辱、誹謗等節,如涉違法係是否另行訴究問
題,自與上開案件判決書是否應隱匿被告姓名無涉,因而駁
回抗告人之聲請等語。
二、
抗告意旨略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 年度簡上字第52號判
決書揭露抗告人姓名、教育、犯罪前科等之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2 條事項,且原審法院亦曾回函表示已協助處理,並有他
案隱藏姓名之判決可佐,依不利益變更禁止,不該有更不利
益抗告人權益事項。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係屬違背法
令之裁定,為此請求發回原裁定法院,並於司法檢索系統網
頁隱藏姓名部分或只留案件編號等語。
三、經查:
(一)、
按要求政府應將國家權力運作情形公開,係憲法賦予人民之
知的權利,因公眾監督是現代民主社會不可或缺的一環,政
府應將各個國家權力運作的資訊公開,方能使公眾對於國家
權力為有效的監督與考核,落實國民主權之原則。司法權作
為國家權力的一環,行使的過程與結果亦應該受到公眾的監
督與批判,因此,原則上不但要求審判程序應公開進行,且
審判的結果應公開受到大眾的檢視,人民才能得知法院裁判
是否公平公正。然基於人性尊嚴之維護、個人主體性之確保
及人格之自由發展,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
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亦為人民不可或缺之基本
權利。裁判書全文包含當事人及訴訟關係人之身分證統一編
號等個人資料,自屬資訊隱私權(或稱資訊自決權)之保護
範圍。為求「人民知的權利」與「個人資訊隱私權」之衡平
,立法院特於99年年11月5 日第7 屆第6 會期第7 次會議三
讀通過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其中涉及裁判書公開之第
83條第1 項修正為:「各級法院及分院應定期出版公報或以
其他適當方式,公開裁判書。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
規定。」並增訂該條第2 項:「判決書應公開當事人姓名,
但是得不含自然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
之資料。」上開修正條文,並經總統於同年11月24日以華總
一義字第00000000000 號令公布。司法院秘書長亦於101 年
10月29日發布秘台廳司一字第0000000000號函說明如下:(
1)法院組織法第83條第1 項有關各級法院裁判書公開規定,
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第1 款「法律明文規定」之情形。
故各級法院及分院裁判書應以公開為原則,至於該條項但書
所稱另有規定之法律,係指專門針對裁判書定有限制公開其
內容之法律而言。( 2)各級法院及分院公開之裁判書,依法
院組織法第83條第2 項規定,自然人之姓名應予公開,即包
括當事人及其他訴訟關係人等自然人姓名均應公開。惟為兼
顧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不含自然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護
照號碼及出生年月日、地址,並得不含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
之資料。是以抗告人本件個人資料保護之聲請應依上述規定
及函釋為之。
(二)、
查抗告人所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 年度簡上字第52號之竊
盜案件,並非家事事件,且非屬不得公開審理之案件,依法
院組織法第83條規定,判決書自然人之姓名應予公開,且抗
告人即被告姓名於法院審判過程中早已對外公開,嗣再於裁
判書中公開,並未過分侵害被告之隱私權。又查該判決書並
未記載抗告人之教育程度,且該判決書所記載抗告人之犯罪
地點( 抗告人誤認為個人教育部分) 及前科紀錄( 抗告人誤
認為該案有家事事件) ,係依刑事訴訟法第310 條記載認定
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以及科刑時就刑法第57
條或第58條規定事項所審酌之情形,是該判決書將被告之犯
罪地點及前科紀錄公開於裁判書上,作為論述心證形成之理
由,即難謂有不當使用致侵害抗告人個人隱私之情形。從而
抗告人聲請隱藏姓名部分或只留案件編號等情,於上述規定
不合,不應准許,其與刑事訴訟法第370 條規定第二審法院
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之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無涉。
(三)
綜上所述,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於法核無違誤。抗告
人執上揭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依上各節所述,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蘇素娥
法 官 梁耀鑌
法 官 胡宗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游秀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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