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救生員新聞小學堂第4集開講囉😁—講真話會構成誹謗罪嗎?講不實的話,就一定構成誹謗罪嗎?】
什麼樣的情形會構成刑法第310條誹謗罪呢?看這邊!
✔️散布內容為真實者
✏️涉及私德與公共利益有關:不罰
✏️涉及私德與公共利益無關:原則「罰」;例外符合刑法第311條「不罰」
✔️散布內容無法證明為真實者
✏️無查證:原則「罰」;例外符合刑法第311條「不罰」
✏️有查證:依大法官解釋第509號,「不罰」
📌若想了解以上議題,請參考以下連結文章喔~
https://www.yuanxilaw.com.tw/news_detail/181
📌影片連結: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YMLfeKqF5xs
📌新聞來源: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625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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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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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0萬的網紅羅文好公民,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韓國瑜 #外遇生子 #吳子嘉 韓國瑜外遇生子!? 是真的嗎? 那......如果說是假的 那麼爆料者美麗島電子報董事長-吳子嘉董事長會不會觸法誹謗罪? 誹謗罪的定義又是什麼呢? 今天的三分鐘系列 羅文老師就要帶我們來看看啦! 羅文好公民 未來將在以下時間發片 請大家告訴大家 記憶口訣:333 ...
刑法310條誹謗罪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當綜藝天王槓上里長】
綜藝天王吳宗憲幾日前以通訊軟體PG Talk的執行長身分,捐出11萬份的快篩試劑、並會發送到全國里長辦公室。然而若里民想要使用快篩的話,必須至PG Talk上進行實名制登記、給身分證資料才可以領取快篩,這樣的行為引發個人隱私以及吳宗憲是否以善心包裝行銷的疑慮。新北市永和區安和里里長鄧長安便架設網站堅決表示不願「免費當打工仔」,並以「空手套白狼」、「空頭支票」形容吳宗憲的行為,而隨後吳宗憲揚言喊告。究竟是告什麼,吳宗憲以及他的律師還沒有說得很清楚,不過就里長所說的這些話,是否有可能構成刑法第310條的誹謗罪呢?
🎸【刑法第310條誹謗罪以及第311條的阻卻違法事由】
刑法第310條規定,誹謗罪是「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但是在第311條規定了一些阻卻違法事由,如:若是以「善意」發表言論,為自己辯護、自我保護、對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評論等等,即便有符合第310條-行為人是想要讓很多人知道,而傳遞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的事情-也會因為第311條所列的各款事由,讓行為人不會受誹謗罪的處罰。
然而,第311條仍然有一些構成要件需要特別說明一下:如上述的「善意」,指的是只要行為人不是以傷害他人為唯一目的就可以;「可受公評之事」,原則上與公益有關的事項都屬於可受公評之事的範圍中。
🎸【里長說的話是否對綜藝天王構成誹謗呢?】
是否構成誹謗,涉及一個人所說的話是否應該要被禁止,也就是會涉及到言論自由的問題。也許是因為過去戒嚴時期下,言論自由深受限制,所以我們現今擁有的言論自由,顯得十分珍貴。在我國釋字中,都提到言論自由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等功能,是民主社會當中不可或缺的,故應該要給予最大程度的保障(釋字第509號、第644號)。也因此在我國實務判決上,對於誹謗罪多採取寬鬆的認定方式,也就是說,法院大多會尊重人民的言論自由而判發言人無罪。
回到本案,里長說綜藝天王是為了自己的事業才做善事、「空手套白狼」、有可能吳宗憲最後雙手一攤變成一張空頭支票,照上述來說,里長應該是因為擔心自己和里民被騙才會這樣說的,應該可以認為里長是「善意」;而與快篩試劑相關的應該是「可受公評之事」也沒問題,所以在本案中,里長為了要讓這件事情讓更多人知道而架設網站,寫了足以損害綜藝天王的名聲,依照實務上的寬鬆認定,應可以因為第311條「可受公評之事」之款阻卻誹謗罪成立。
https://tw.appledaily.com/entertainment/20210621/YNWA4E2EX5GL3KGP5BRHV72FOU/
刑法310條誹謗罪 在 律師談吉他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不爽就叫人去死?】
藝人白冰冰女兒白曉燕逝世已屆23周年,有網友惡意在白冰冰臉書留言詛咒白冰冰會跟女兒一樣「死在水裡」、「妳女兒在呼喚妳」,白冰冰不堪其擾向警局報案,詛咒別人去死有罪嗎?
🎸詛咒別人去死可能犯什麼罪?
一、 恐嚇(刑法第305條)
如果對方沒有進行實際攻擊行為,而是單純詛咒你「去死!」,這比較像是恐嚇的行為,但是恐嚇罪的其中一個成立要件是【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依照現在的法院實務判決,如果是以「詛咒、神鬼、符咒」等事情來嚇人,是不構成的喔!(高雄地院102年審訴字2123號判決)
因為這種鬼怪信仰、神符或詛咒,並不是人力可以直接或間接掌握的,現今也沒有科學可以驗證下咒真的有效。即便造成他人的不悅、嫌惡甚至困擾,這種鬼怪神力無法確認人類能操控,客觀上「難以實現」,「沒辦法對接受恐嚇者造成生活狀態的危險不安」。
二、 公然侮辱(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罪主要保護一個人在社會上走跳的名譽和人格評價不被胡亂詆毀,而不是精神上、心理上感受到的難堪或不快,所以被罵「去死!」當然會覺得心裡不舒服,但如果沒有減損或貶抑你的人格或地位評價就不算「侮辱」。
因為實務上認為「詛咒」是指用惡毒的言語希望別人產生不幸或祈求鬼神降禍他人,例如「趕快去死一死」、「去死好了」、「你們會夭壽」、「你們會半路死」,但這類惡毒的言詞並不等同於侮辱,純粹是情緒性用語,難認為是減損或貶抑他人在社會上的客觀人格或地位評價。(臺北地院103年簡上字第235號判決、基隆地院106年度基簡字第315號判決)
三、 誹謗罪(刑法第310條)
誹謗罪要保護的也是個人的社會名譽,但和公然侮辱不一樣的是,要指摘或傳述具體或可得具體的事,如果只是單純謾罵,並沒有指出具體事實,就落入公然侮辱的範圍,所以罵人「去死!」這類讓人覺得討厭、難堪或不爽的話,並不適用誹謗罪。(彰化地院107年易字第1376號判決)
雖然刑法似乎不能處理,不過這不代表詛咒別人沒有口德就是對的,有進一步的騷擾舉動有可能可以適用社會秩序維護法,如果加害對象是家人或伴侶,而且這樣的言語騷擾已經造成精神上危害,也有可能適用家庭暴力防治法來處理,所以還是奉勸大家不要無端造口業,造成他人的困擾,自己也不會好過的!
刑法310條誹謗罪 在 羅文好公民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韓國瑜 #外遇生子 #吳子嘉
韓國瑜外遇生子!?
是真的嗎?
那......如果說是假的
那麼爆料者美麗島電子報董事長-吳子嘉董事長會不會觸法誹謗罪?
誹謗罪的定義又是什麼呢?
今天的三分鐘系列
羅文老師就要帶我們來看看啦!
羅文好公民 未來將在以下時間發片 請大家告訴大家
記憶口訣:333
1.每週三天(一、三、五)
2.每片約三分鍾(常常會超過 請多見諒)
3.凌晨三點發片(太另類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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