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遇到幾個單親媽媽在我成立的群組裡討論前夫不付扶養費的問題,有人說:「沒關係~我要靠自己,就當孩子的爸爸已經不在了!」
我跟她們說,你們可以賭氣、逞強、怕麻煩不要沒關係,但記得一定要在子女成年後讓他們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免得以後還要養不負責任的老爸~
大家來看看我之前寫的案例吧!
小惠的父親在她小時候就因為經常涉犯刑事案件,遭警察追緝,所以躲在南部鄉下。小惠和母親長年以來都是彼此相依為命,即使父親偶爾上台北也只會跟小惠的母親討錢用。
小惠高職都還沒畢業,就因為家中經濟拮据而必須在課後打工貼補家用,甚至記憶中,父親還曾經數度在酒醉後返家對母親暴力相向,連小惠結婚當天父親都沒有出席。
在小惠心中幾乎已經沒有父親這個角色存在時,老天突然開了小惠一個玩笑,在小惠三十歲前夕,接獲一位社工來電聯繫表示小惠的父親因為精神障礙被安置在安養中心,要求小惠必須開始支付往後小惠父親的安置費用。
怎麼會這樣呢?難道天下沒有不是的父母?既然小惠的父親的確和小惠是血緣之親,小惠就得負擔父親的餘生支出嗎?小時候已經享受不到父愛的小惠,此時卻要面臨扶養父親的重擔,這樣公平嗎?
我們先來看看安養中心是憑什麼提出這樣的請求。
依老人福利法第41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老人因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對其有扶養義務之人有疏忽、虐待、遺棄等情事,致有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之危難,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老人申請或職權予以適當短期保護及安置。」
同條第三項規定:「第一項老人保護及安置所需之費用,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先行支付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檢具費用單據影本及計算書,通知老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有扶養義務者於三十日內償還;逾期未償還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也就是說,當社福單位將有生命危難的老人送至安養中心安置後,其所生的相關費用,的確可以依法向有扶養義務人請求償還。
那麼誰是扶養義務人呢?
依民法第1114條規定:
「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三、兄弟姊妹相互間。
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你一定沒想到有扶養義務之人範圍還蠻廣的吧!但是每個扶養義務人間的負擔比例都一樣嗎?
依民法第1115條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家長。
四、兄弟姊妹。
五、家屬。
六、子婦、女婿。
七、夫妻之父母。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也就是說,扶養義務是有優先順位的,親等近的為先,親等同一則依經濟能力來訂分擔義務的比例。
這麼說,小惠難道非得扶養這個不盡責任的父親終老嗎?
其實,法律當然也應該合乎人性。
在民法第1118條規定:「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
這在實務上叫做『窮困抗辯』。也就是你自己都養不活自己了,還要付錢扶養他人,實在有違情理,那麼法院可以在受扶養權利人對扶養義務人提出扶養請求時,酌情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另外甚至在民法第1118條之一有進一步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為了調整家庭中先未盡扶養義務的一方,有一天需要扶養時卻反過來要求他方扶養,這種有違倫常的價值觀念,民法特別增訂了本條,讓未被扶養或是曾遭受虐待、暴力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侵害的一方,可以請法院免除或減輕其扶養義務。
跟前一種狀況(窮困抗辯)比起來,這種狀況有一點很大的不同,就是窮困抗辯必須在受扶養權利人提出扶養請求時,扶養義務人才能夠提出免除或減輕的抗辯,而後一種狀況是,可以預先主動向法院請求裁判免除扶養義務,在法律上這有一個專有名詞叫做「形成權」,必須在法院裁判確定之後,才能夠開始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在確定之前所積欠的扶養費用還是要給。
所以儘早向法院提出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的請求,是有很大的實益的,而不是等被提告的時候才請求法院免除。
當然,這種扶養權利並不是無限上綱的,否則大家都不要工作,讓扶養義務人來扶養就好。
所以在民法第1117條也規定了:「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除了侍奉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之外,扶養權利是在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時才會產生,而在有扶養權利時,法院也會顧及到窮困抗辯或是曾有未盡扶養義務或虐待侮辱的事實,而予以調整。
但是這樣人性化的規定,還是要義務人懂得提前去主張,否則依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判字562號判決裡就有特別明示,老人福利法第41條規定的安置費用償還屬於公法上的義務,須經法院裁判免除扶養義務(不包括減輕),否則仍需償還。
也就是,如果扶養義務人被請求償還政府機關代墊的安養費,須自法院裁判免除扶養義務判決確定開始,才能免除償還的義務,之前積欠的還是要付。
這種狀況特別是在單親家庭未任親權的一方未盡到扶養義務時,一定要記得「提前」去主張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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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事件審理之專業分流機制」座談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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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地點:臺大校友會館4樓會議室
活動時間:2021/10/2
主辦單位:中華民國臺灣法曹協會
協辦單位:月旦裁判時報、元照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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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蘇永欽 (中華民國臺灣法曹協會理事長、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講座教授)
與談人:
李維心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庭庭長
呂煜仁 臺灣高等法院法官
紀凱峰 臺灣高等法院法官
邱智宏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王銘勇 大眾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
陳怡雯 理律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
王立達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
討論議題:
壹、商業法院之未來展望
一、 商業法院之管轄權(與刑事訴訟、勞動事件間之衝突)
二、 強制律師代理制度(當事人本人陳述權益、律師之權限與義務、列入訴訟費用律師報酬之核定與程序)
三、 商業調解程序(如何選任跨法域專業調解委員、重大商業訴訟非訟事件一律強制調解之必要性)
四、 專家證人(適格性、在法庭陳述之程序與法律責任)
五、 秘密保持命令制度及其他問題
貳、刑事金融專庭之現況檢討
一、商業刑事案件(如違反銀行法、證券交易法或其他金融法規刑事案件)偵查程序之困境與改進建議
二、金融專業人員(專家證人、鑑定人)參與刑事金融專庭審判程序之相關問題
三、刑事金融專庭對刑事金融案件犯罪所得之扣押與沒收
四、刑事金融專庭就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自行判決之問題與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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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從來不是個習慣忍氣吞聲的人,尤其在工作上。
還記得剛進上一家企業時,跟同Team某位男前輩非常不合。有次他在小組會議中臨時考我某某化學成份日文,我表明「不知道我要查一下」接著對方開始嘲笑人:「不懂公司採用外國人幹嘛?妳連化學成分的日文都不會,日文這麼差還想待大企業,前輩給妳一句話,撐不下去就別撐喔」
那一刻,我知道仇結定了😒
首先我做的是國際市場行銷又不是研發人員,我日常工作還真用不到化學原料日文,再者他在會議中考我的日文和會議主題完全無關。
反正君子報仇三年不晚!
幾個月後的海外出差,剛好在現地安排了海外雜誌採訪公司頭頭,我協助完採訪之後,頭頭開心表示「公司能採用到妳這麼優秀的外國人社員真是太好了,有妳在我就安心」
「不不不,我一點都不優秀,我日文很差😔」我順勢表示
「妳日文哪裡差?起碼比在座日本人都好」頭頭捧人
「可是xx先生(我指著討厭男前輩)說我日文很爛,覺得我不應該待在公司,被他那樣一說我也開始思考自己是否能力不足高攀了公司⋯⋯」
頭頭還沒聽完整句話馬上轉頭怒瞪男前輩並且大罵「敢講別人日文差?你有好到哪裡去?人家起碼會幾種語言是國際通用人材,你這種的出了日本就派不上用場好意思笑別人」
我絲毫沒客氣喔,當頭頭當眾痛罵男前輩時,我就是帶著「哇哈哈你活該」表情堅定看著對方😏
那之後,在公司前輩就不敢惹我,有識相懂得保持距離。
讀者們常會私訊聊職場煩惱,尤其是因為某特定人士(比如上司比如前輩)而持續吃虧持續被占便宜的部分。老實說我的工作字典裡從來沒有「以和為貴」,我覺得有些事就是要據理力爭或以牙還牙!這是個弱肉強食世界,你越寬容別人越會欺負你。
換句話說如果覺得吃虧或受到不公對待,建議大家在對的時機訴諸更高層上司或法律。
去年有位Youtuber擅用中古小姐文字內容到她開營利的影片裡,某些網友在低卡上大做文章詆毀本人名譽。其實在那之前我根本不知道有低卡這個平台,我發現某些低卡青年很有趣。當你不告他們的時候,對方會罵你「啊哈哈,不是說要告怎麼都沒下文?」(很顯然這些人認為世界以他們為中心,今天告明天就要為你審理,好像我或律師或檢察官都很閒似的🤷🏻♀️)
請委託人幫我告了好些低卡網友呢
其中有幾位刑事不起訴且沒來道歉的,我會繼續告民事!!(這也是我捨不得去函低卡要求撤掉言論的原因)其中有一位更改了姓名,警察說查不到行蹤(好啦,父母給妳的名字都能因為我而改掉,我也算佩服)其中有幾位正在談和解。
來找我談和解的同學們,我覺得你們願意正面迎戰的姿態很值得鼓勵。老實說你們在低卡上寫那些有的沒的我完全可以不看,不用花錢花力氣找委託人找律師去告你們,但是呢,我願意把你們的話當一回事,所以沒有要以和為貴!也覺得各位有必要了解你自己在寫甚麼。
只是來談和解的同學,你們開口提的和解金額實在超出我預期太多。去年同樣因不實網路言論我告過醫生,對方和解金額是十萬元。我可以諒解你們全部是沒有經濟能力的學生(而且好幾位都說自己有學貸有負債)但吃米必須知道米價,所以我也有必要把台灣告人行情大致寫一下。
首先,律師諮詢費基本上一小時就是一萬元。律師費用也是十萬元起跳,委託人聯絡這個那個的工本費三萬元(因為我本人沒時間所以需要委託人)換句話說你們賠的錢其實連律師一小時諮詢費都不夠,如果拿那個金額去找律師,對方肯定叫我滾。所以下次當各位再遇到同樣事件時,我不覺得有能力請律師的人會願意讓各位用低額款項和解。
以下莊同學因情況特殊,我願意讓對方用超低金額和解,下面是她的公開道歉函,自8月17日早上九點起於此處公開刊登三天。又,從莊同學字面來看我覺得對方已經有反省,所以大家不要責怪她喔(咦?這語氣有沒有很眼熟😏)
「本人於109年8月19日,因youtuber強運少女在沒有取得作家中古小姐同意下,擅自使用中古小姐文字內容於影片開營利的著作權爭議事件中,在Dcard平台上發表「嘴臭到不行……這種人還配當作家嗎」言論,以不當用詞批評中古小姐,造成中古小姐名譽損害,蒙中古小姐原諒不予追究,本人於此向中古小姐表示最深之歉意,會在往後注意網路留言用詞並反省自我價值觀。
此致中古小姐
莊同學道歉啟事已於0820早上九點為止公開刊登完畢,原檔案已撤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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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社評
政府周五起放寬多項社區防疫措施,同時宣布向市民派發港產可重用口罩。香港超過兩周沒有本地感染病例,雖未做到最理想的28天「零確診」,然而比起很多地區,香港確有條件「鬆綁」,關鍵是放寬步伐必須穩妥,一下子盡撤限制並不恰當。論時機,政府若能在3月疫情最嚴峻時全民派口罩,當然最理想,可是增產口罩無法一蹴而就,外圍疫情曠日持久,現在派發可重用口罩,有助抗疫持久戰準備,亦可鋪路未來進一步放寬社交距離限制。全民派口罩牽涉網上登記、郵遞等行政物流程序,規模龐大易生亂象,派發工作需要做得聰明,當局須設法減省行政費用,確保口罩人人有份,避免浪費。
蘋果頭條
勤+緣(2366,現稱星美文化)創辦人梁鳳儀及其丈夫、立法會前議員黃宜弘被指2010年6月至2011年7月期間,涉利用契媽等「人頭」挪用上市公司資金,被證監會入稟以民事控告。據悉此案會轉交執法機構作刑事調查。涉事期間,勤+緣董事名單星光熠熠,非執行董事包括「賭王」何鴻燊之女何超瓊及全國政協委員黃英豪,獨立非執董包括著名藝人許冠文及前全國政協常委劉漢銓。黃梁夫婦兩年間促成勤+緣集資抽水,交易避過向公眾披露,當年累股價慘跌96%,股民受害。律師梁永鏗指若黃梁挪用資金屬實,涉刑事罪行,有機會判監,時任公司董事亦有可能上身,意味何超瓊、黃英豪、劉漢銓及許冠文統統有機會惹上官非。
東方正論
立夏驕陽似火,疫情稍緩,暴燄火頭便四處賁張,市民還未在肺炎驚魂中定過神,又要面對黑暴重臨,根本沒有機會喘息。街頭示威再現,更進化成恐怖襲擊,七百萬人被騎劫上戰車,政府一再跪低,止暴制亂希望落在執法者,紀律部隊儼然是維港的定海神針。
政府無能,縱暴容亂,連特首林鄭月娥也承認,只剩三萬警力可依靠。警務處處長鄧炳強昨日出席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受到泛民主派議員群起攻擊,情況像早前出席區議會受到不禮貌對待一樣,但鄧炳強沉着應戰,就如警隊正面臨前所未有的挑戰,在一哥新人事新作風領導下,迎難而上。
星島社論
經過多天零本地感染後,政府昨決定放寬部分防疫限制,七類暫關閉的場所可「解封」,食肆每枱人數亦增至八人,有關業界都稍為紓懷,起碼令生意由「危殆」轉為「嚴重」,是經濟復甦的好開始。然而,由內地與澳門來港的出入境口岸,仍實施嚴格限制,人流近乎絕迹,若情況繼續,旅遊、零售與運輸等行業難望好轉。目前內地疫情已基本消退,澳門連續二十七日無病例,等於回復正常,港府應積極研究一套較寬鬆的安全管制措施,再與兩地政府磋商,適時重開口岸,逐步增加人流,加速重振香港經濟。
財政司司長陳茂波前天說香港經濟已陷入「深度衰退」,預計第二季形勢亦難樂觀,可見經濟情況已十分嚴峻,必須注射多支強心針,才可脫離險境。
經濟社評
疫情緩和,港府昨宣布放寬限聚令,容許部分受影響行業復業,務求防疫和穩經濟同時兼顧。惟業界除要嚴守指引外,亦要因應疫情改變了市民生活形態的現實,設法迎合客人防疫要求的新常態,否則生意難復舊觀。
特首林鄭月娥昨宣布,將原定明天屆滿的限聚令和停業令延長14天至本月21日,但鑑於疫情緩和,後天起會放寬限聚令,食肆每枱上限由4人放寬至8人,並容許健身室、美容院、戲院、遊戲機中心、酒吧等行業復業,但須遵守防疫衞生措施指引,卡拉OK、夜店、浴室和派對房等4行業則繼續停業。學校則在5月27日起分階段復課。政府又會向全港市民派發可重用「銅芯口罩」。
刑事律師費用 在 香港喵喵俠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喵燈熱話 #保險 #陪審員
保險,在#法律 和#經濟學 意義上,是一種#風險管理 方式,主要用於經濟損失的#風險 。保險被定義為通過繳納一定的費用,將一個實體潛在損失的風險向一個實體集合的平均轉嫁。
其實通俗地講,就是一旦加入某個團體,就「一人有難,大家平攤」,是以貨幣形式平攤的社會風險轉嫁機制。
現代的社會保險制度是由19世紀德國的鐵血宰相奧托·馮·俾斯麥為了與社會主義運動爭奪工人階級而首先創建的,此後的歐洲各國也紛紛效仿,今天已經成為維護#現代社會 正常運轉不可缺少的一環。
#陪審團
陪審團制度是香港#法律體制 中最重要的特點之一,被告人會在法庭內由社會人士來審判。
陪審員是誰?其職責是甚麼?
陪審員由香港居民出任,他們宣誓後可參與#刑事 案件及某些民事案件的聆訊,並就案件作出裁決。陪審團退庭商議時,不會有其他人士在場,他們會根據在庭上聽取的證供而對案件的事實作出裁斷。
由於陪審員並非法律專才,所以主審法官會就法律論點向陪審團作清晰的指引。每位陪審員都有責任確保司法公正,這不單是陪審員對被告人應負上的責任,也是對被告人及陪審員同屬的社會應負上的責任。
審理刑事案件時,首席陪審員會在所有其他陪審團成員及被告人面前,公開地在庭上告知主審法官陪審團是裁定被告人有罪或無罪。
而在#死因研訊中 ,陪審團則會裁定死者致死的原因及確定與事件有關的情況。
#陪審團由多少名陪審員組成?
最嚴重的刑事案件(例如:謀殺、誤殺、強姦、持械行劫、某些涉及毒品和商業詐騙的案件),均由1位#原訟法庭 #法官 及7名陪審員聆訊。然而,法官也可下令將陪審員人數增至9名。
某些民事案件,例如涉及#誹謗 或惡意#檢控 等訴訟,案中任何一方均可選擇把有爭議的事實交由陪審團認定。
在#死因裁判 法庭進行的某些死因研訊也需要選任陪審團出席,但陪審團只須有5名成員。
#陪審員的資格
出任陪審員是每一位合乎資格的香港居民應盡的責任。
雖然出任陪審員有時會帶來不便,然而香港是一個法治社會,擁有透明度高的法律制度,陪審團所扮演的角色尤為重要,因此出任陪審員也是一種榮幸。
任何具備下列條件的香港居民,均有資格出任陪審員:
年滿21歲但未滿65歲;
精神健全而並無任何使其不能出任陪審員的情況如聽覺或視覺的損傷等;
品格良好,及
熟悉聆訊時所採用的語言— 即中文或英文(視乎個別情況而定)
如何#挑選陪審員 ?
若你符合出任陪審員的資格,人事登記處處長會把你的名字納入陪審員名單內,並由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發出通知,通知你將會把你列入陪審員名單內。
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每兩年編製一份陪審員臨時名單,該名單於十月或以前擬定,然後在翌年二月或以前確認。司法常務官亦可隨時增補該份名單。臨時名單或增補名單一經備妥,司法常務官會在憲報及報章刊登公告,說明該名單已可供查閱。
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每星期以隨機抽選的方式,從陪審員名單內抽出若干數目的陪審員。若你被抽中,法庭會以掛號郵遞把傳票寄給你。一般會向你發出最少 21 天通知,並請你在指定日期前往高等法院或死因裁判法庭。
曾接受傳召而出席的陪審員,一般在兩年內不會再被傳召。
#豁免出任陪審員
若你被傳召出任陪審員,你應先查看自己是否符合出任陪審員的資格,及是否屬於根據《陪審團條例》第4或5條訂明的可獲豁免人士。
若你希望得到豁免,應在下列情況下:
當你收到司法常務官的通知,你將被納入陪審員名單時;
當陪審員臨時名單或增補名單已經備妥並可供查閱時;或
當你收到傳票,傳召你出任陪審員時
盡快致函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詳述你的申請理由。
司法常務官考慮你的申請後, 可予以批准或拒絕。豁免申請是不會輕易獲得批准的。以處理公事為理由而申請豁免出任陪審員,通常都不會獲准。
若司法常務官拒絕你的申請,你仍可在被抽籤選中為陪審員時,在法庭上向法官申請豁免。
陪審員缺席與歧視陪審員
根據《陪審團條例》第32條,任何人士沒有按照陪審員傳票的規定出席法庭,即屬違法。
《陪審團條例》第33條規定,任何僱主因僱員出任陪審員而終止僱用或威脅終止僱用其僱員,或在任何方面歧視其僱員,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25,000元及入獄3個月。
到達高等法院後會有甚麼程序?
你應按傳票上指定的時間到達高等法院大樓一樓的陪審員集合處。
司法機構人員會在陪審員集合處查核你的身份和播放一段短片,讓你了解挑選陪審員的程序和在刑事審訊中陪審員的職責。
到達死因裁判法庭後會有甚麼程序?
你應按傳票上指定的時間到達香港九龍深水埗通州街501號西九龍法院大樓A座9樓死因裁判法庭,或傳票上指定地點作為死因裁判法庭。
司法機構人員會查核你的身份,然後向你解釋挑選陪審員的程序和陪審員在死因研訊中的職責。
高等法院陪審團是如何選出的?
高等法院每宗有陪審團參與的審訊,在選任陪審團時,都是在公開法庭以抽籤方式,從被傳召出席的陪審員中選出。在刑事案件中,由於控辯雙方的代表律師可以反對某些人士出任陪審員,加上法庭亦可以即時批准豁免某些人士出任陪審員,因此被傳召出席的陪審員人數通常較實際所需的為多。
於第一輪抽籤中未被選中的人士,可能須於當天或者稍後日期,到其他法庭參加另一個陪審團的抽選。
陪審員的職責
在刑事案件審訊中,陪審員須根據案件中的事實,決定案中的被告人是否有罪。在死因研訊中,陪審員則須決定死者的致死原因及與死亡事件有關的情況。
審訊時,主審法官會決定陪審團可聆聽甚麼證供,然而在陪審團考慮裁決時,則由陪審團自行決定有關證供的重要性。
陪審團商議的內容須絕對保密。陪審員務須小心,切勿與陪審團成員以外的任何人士談論案件。
審訊或死因研訊需時多久?
刑事案件審訊一般需時1至3個星期,死因研訊則需時數天。主審法官或死因裁判官會通知陪審團該案件的聆訊預計需時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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