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0 2案均為恩主公事件後續,1案為社區不同樓層傳染】
■鳳山一位女性因病就醫時,發現和新北恩主公-仁武群聚感染的案14415、14416是同大樓,原本7樓有2位確診,但這位個案14872是在3樓,另外同住家人兩位有症狀,因此也送到長庚醫院就醫確診。該大樓已有5人確診,盛行率達3%。因擔心整棟大樓有共同感染源,由環境傳播。
■武漢肺炎除了飛沫,也可能 #接觸傳染(病毒附在環境表面),因此市府調出大樓平面圖、大樓與電梯出入監視器,往前上溯到6/21號(首案6/23)調查,昨天中午並由長庚林孟志教授,到大樓內部環境檢查。因此在判斷可能因為公共環境傳染後,很快決定採取「清零計畫」。
■林教授說明:昨天早上10點接到大樓某住戶確診訊息,發現跟仁武確診者同一棟但 #不同層且不認識,不同時間不同空間有案例非同小可,因此市府請林教授到場幫忙,看到這棟大樓屬於七層樓高老舊大樓,一個出入口三棟大樓(三部電梯)。本來也可以讓住戶檢驗後全部返家隔離,但現場勘查後,發現因住戶在同一棟大樓不同層、用同部電梯,電梯空間狹窄(只能搭3~5人的小電梯),通風不良,大樓內部環境也比較狹窄,動線都會經過管理室,有可能在公共場所傳染。
■經過調閱監視器,發現在6/21日,不同時間點案14415與14872先後搭過同一部電梯,6/25日14872發燒,而後再傳給兩位家人。
■經過中午緊急專家會議後,當下決定儘速採檢並清空住戶進行全面清消,因此由長庚採檢大隊出動,由林欽榮副市長動員各局處清消、造冊篩檢,下午3點開始進行,晚上8點完成。
■感控原則還是要了解現場,不同時間、不同層住戶感染,為了全體安全,讓住戶得到可信賴環境,因此決定全棟清空。
■晚上7點多全棟清空後,清潔隊立刻進行清消,晚間7:45分完成。長庚團隊也立刻設置兩線快篩,讓周邊居民篩檢,目前245人全部陰性。目前社區住戶146人、周邊商家35人、感染者職場50人檢驗PCR均是陰性。會針對已經在防疫旅館隔離的全體住民,進行每日觀察訪視,確實監控身體狀況。
■另外一案確診案14906也是仁武群聚個案,但是在居家隔離期間發病,沒有必要公布足跡。
■Alpha株同住家人有很高機會都會中鏢,因此要小心處理,公共區域接觸傳染也有風險,雖然PCR陰性,但還是要觀察14天,否則社區感染小火慢燒難以撲滅。
Q&A:
■附近住戶表示6/24自助洗衣店沒有消毒停業,其實6/23就消毒清消了,且洗衣店不是這次感染源,請民眾、媒體別造謠。
■X森新聞表示1人染疫關全棟,前面已講過這是錯誤訊息,是5個人,分屬不同空間、時間染疫。
■小港大樓只有一個確診沒有擴散到其他戶,狀況不同。
■TVBX、X森表示,韓國瑜御用某律師質疑法源依據,潘技正指出為傳染病防治法43條,與傳染病防治法48條。
#傳染病防治法43
地方主管機關接獲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之報告或通知時,應迅速檢驗診斷,#調查傳染病來源或採行其他必要之措施,並報告中央主管機關。
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及相關人員對於前項之檢驗診斷、調查及處置,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傳染病防治法48
主管機關對於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得予以留驗;必要時,#並得令遷入指定之處所檢查、施行預防接種、投藥、指定特定區域實施管制或隔離等必要之處置。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傳染病之危險群及特定對象實施防疫措施;其實施對象、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媒體質疑隔離費用部分,旅館中央補助1000元,高雄市府加碼補助500元,非常感謝民眾配合。市府也提供部份條件下可以免費的隔離處所(高雄市府有自行籌設的防疫旅館,可以免費入住,有需求可以選擇)。
■寵物得請其他親友照顧,衛生局可以轉介動保處協助暫時到動物旅館、公家收容所等處。
■有醫師建議屏東染疫輕症就應該先送來高雄避免惡化,市長表示本次Delta群聚,集中檢疫所大多為高雄負責,四家醫學中心會支援採檢,高雄會全力提供轉診後送等協助。
■案14872家人是在地瓜攤擺攤(聽說好吃),因為來消費的足跡無法釐清因此公告,如果6/22-6/29 10:00-22:00有來買的市民可前往篩檢。如有症狀請打1922或請洽衛生局,請勿自行前往。短時間接觸都有做好防護染疫可能性低。
並得令遷入指定之處所檢查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苗栗縣政府在今天宣布,全縣移工自即日起除上下班期間停止外出,生活所需採買由移工宿舍管理人員或專責人員統一負責,上下班統一由事業單位或仲介公司負責接送,並責成縣府警察局於社區街道隨時查察。若有移工被查到在外閒晃,將會開罰企業主或是仲介公司。
苗栗縣政府的規定,並不是很明確,因此我們會透過宋國鼎律師 苗栗縣議員議員,和苗栗縣政府確認以下三點:
一、移工範圍
二、限制期間
三、法律依據與違反的處罰
最廣義的「移工」,包括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共11款類型的移工,一般人理解的白領和藍領移工。
狹義一點的「移工」,就是其中的家庭看護工及家庭幫傭、製造工與營造工、海洋漁撈工和機構看護工。再限縮一點,也可能只包括廠工(製造工)。
縣府必須要說明清楚,被限制的移工範圍到底是那些。
再者,限制期間也要具體明確,以利雇主和移工安排配合。
此外,為了確認苗栗縣政府的措施是否合法妥當,縣府也應該說明具體的法律依據,特別是處罰移工、雇主和仲介公司的法律依據。
最後我要一併提醒縣府:
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48條第1項規定:「主管機關對於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得予以留驗;必要時,並得令遷入指定之處所檢查、施行預防接種、投藥、指定特定區域實施管制或隔離等必要之處置。」
這邊能進行管制隔離等措施的,是「#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如果範圍過大,不是針對有接觸史或疑似傳染者,可能有違法的疑慮,開罰雇主也可能衍生爭議。
此外,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48條第2項授權規定的「傳染病危險群及特定對象檢查辦法」,#只有中央主管機關(衛福部)可以公告對象、範圍及檢查方式。防治條例第7條的措施,更只有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可以實施。
如果不符合相關規定,請縣府重新研議適當的方式。不該限制的不要限制,有限制必要的也請符合法律的規定,以免發生困擾和爭議。
並得令遷入指定之處所檢查 在 法律救生員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民眾違反居家隔離規定趴趴走?】
若違反居家隔離或者集中隔離等防疫措施,按傳染病防治法第48條,主管機關對於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得予以留驗;必要時,並得令遷入指定之處所檢查、施行預防接種、投藥、指定特定區域實施管制或隔離等必要之處置。違反者,依傳染病防治法第67條第4款應罰6萬至30萬元。又依109年2月25日立法院通過「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下稱振興條例)第15條之規定,則應加重處罰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因此適用上振興條例應優先於傳染病防治法之一般規定。
又振興條例第8條規定,受隔離或檢疫而有違反隔離或檢疫命令或有違反之虞者,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得指示對其實施錄影、攝影、公布其個人資料或為其他必要之防治控制措施或處置,惟理論上上開錄影、攝影、公布其個人資料之行政處分,仍應符合手段、目的(防疫)正當性與比例原則始為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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