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一分鐘】沒收總額與沒收時效
作者:賴立人律師
立法院於民國(下同)104年12月30日,針對刑法沒收規定做出相關修正,並自105年7月1日施行,以下針對沒收總額與沒收時效之變革為說明:
針對犯罪所得之沒收應否扣除成本之爭議,向有不扣除說與扣除說之爭。本次修法,立法者於刑法第38條之一修法理由中指出:「依實務多數見解,基於澈底剝奪犯罪所得,以根絕犯罪誘因之意旨,不問成本、利潤,均應沒收」,明確採取不扣除說,且沒收範圍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刑法第38條之一第4項)。
另外值得注意者,針對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犯罪所得之認定,最高法院向來採取扣除說,「證券交易法對於計算內線交易犯罪所得之數額,似採學理上之差額說(或稱淨額說),亦即其犯罪所得之計算,應扣除買入股票之成本(包括股價、證券交易稅與手續費),而非總額說(即不扣除買入股票之價金、證券交易稅及手續費等)」(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549號、105年度台上字第2206號刑事判決參照);惟刑法沒收新法施行後,已有最高法院判決採取不扣除說者,「本案原審係於105年11月10日判決,關於沒收之諭知,即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則證券交易法關於沒收之規定,自不再適用,是本案自應逕行適用裁判時刑法各新規定,則關於證券交易法犯罪所得金額能否依循該法之前規定計算,自非無研酌之餘地。而關於內線交易、不法炒作股票犯罪所得金額之計算,亦應僅限於股票本身之價差,其計算方法不應扣除行為人實行犯罪行為所支出之證券商手續費(賣出及買入)、證券交易稅等成本」(106年台上字第1009號刑事判決)。將來如何認定證券交易法第171條之犯罪所得,仍有待觀察最高法院最新判決之意見。
有關沒收時效之規定,新法認為沒收具有獨立性之法律效果,並無行刑權時效之適用,因此刪除舊法專科沒收之行刑權時效規定,並於刑法第40條之二第2至4項,增定沒收時效之規定:「沒收,除違禁物及有特別規定者外,逾第80條規定之時效期間,不得為之。沒收標的在中華民國領域外,而逾前項之時效完成後五年者,亦同。沒收之宣告,自裁判確定之日起,逾十年未開始或繼續執行者,不得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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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最新實務-106台上1009判決-內線交易罪犯罪所得之沒收】
關鍵字:#實務必考熱區、#利得沒收、#總額沒收原則、#差額說、#任何人不得保有犯罪所得、#徹底剝奪不法利得、#成本利潤、#裁判時法
最高法院於106年6月21日作成106台上1009判決,此判決對於新法沒收之犯罪所得金額如何計算?內線交易罪之犯罪所得之計算標準為何?新刑法與證券交易犯關於犯罪所得採不同見解,應採何者?有所闡釋,簡述如下:
犯罪所得沒收(利得沒收)之要件為「屬於」犯罪行為人,是否指所有權已經移轉於行為人?學說、早期晚近實務有不同見解,此可參《實務必考熱區-刑法總則》,頁10-10至10-12(http://www.sharer-space.com.tw/9da06/)。沒收要件瞭解後,再看下述實務見解,會更有收穫。
Qoute:「…105 年7月1日修正施行之刑法沒收新制,係引進德國施行之 #利得沒收(Verfall )制度,此一制度乃基於『#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之思維所設計之剝奪不法利得之機制,而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乃為避免任何人坐享犯罪所得,並為遏阻犯罪誘因及回復合法財產秩序之準不當得利衡平措施,是以新修正刑法第38條之1 立法理由說明五、(三)中,即以『依實務多數見解,基於徹底剝奪犯罪所得,以根絕犯罪誘因之意旨,不問成本、利潤,均應沒收。』明白揭示採取 #總額沒收原則。…」
👉→106台上1009判決闡釋新刑法關於犯罪所得採取 #總額沒收原則,在計算犯罪所得時,不須扣除成本、利潤。
Qoute:「…證券交易法於93年4 月28日修正公布之第171 條第6 項(現行法第7 項)增訂『犯第1 項或第2 項之罪者,其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應負損害賠償金額者外,以屬於犯人者為限,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該條修訂之立法理由說明固指出:『第2 項所稱犯罪所得,其確定金額之認定,宜有明確之標準,俾法院適用時不致產生疑義,故對其計算犯罪所得時點,依照刑法理論,應以犯罪行為既遂或結果發生時該股票之市場交易價格,或當時該公司資產之市值為準。至於計算方法,可依據相關交易情形或帳戶資金進出情形或其他證據資料加以計算。例如對於內線交易可以行為人買賣之股數與消息公開後價格漲跌之變化幅度差額計算之,不法炒作亦可以炒作行為期間股價與同性質同類股或大盤漲跌幅度比較乘以操縱股數,計算其差額。』並以內線交易、不法炒作股票 為例,說明犯罪所得金額之計算採差額說。…」
👉→106台上1009判決闡釋93年4 月28日修正公布之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6 項(現行法第7 項)之立法理由以 #內線交易、#不法炒作股票 為例,說明犯罪所得金額之計算採 #差額說。
由上可知,刑法關於犯罪所得沒收採取總額說,證交法卻採差額說,此時應適用刑法還是證交法之規定?
Qoute:「…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同時增訂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第2 項規定:『105 年7 月1 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而本案原審係於105 年11月10日判決,關於沒收之諭知,即應適用 #裁判時之法律,則證券交易法關於沒收之規定,自不再適用,是本案自應逕行適用裁判時刑法各新規定,則關於證券交易法犯罪所得金額能否依循該法之前規定計算,自非無研酌之餘地。…」
👉→106台上1009判決闡明依照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第2 項規定,105 年7 月1 日後關於沒收均適用新刑法規定(即 #裁判時法),因此關於證交法犯罪所得金額之計算亦應依新刑法。
確定證交法犯罪所得計算適用新刑法規定後,其犯罪所得如何計算?何者屬於直接犯罪行為所得之財產利益而應予沒收?106台上1009判決有所闡釋,此待駱克下回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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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書目:
《實務必考熱區-刑法總則》,頁至。
http://www.sharer-space.com.tw/9da06/
判決連結: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index_1_S.aspx…
備註:這是一篇刑法總則解析文
不法炒作股票 在 黃國昌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1. 台商鄭文逸勾結中國奸商任國龍,聯手違法炒作大同股票案,坑殺台灣投資人,犯罪所得高達11億。針對鄭文逸之犯罪,日前台北地院已裁定刑事扣押超過10億元的不法所得。
2. 然而,北檢由於無法對任國龍送達傳票,遲遲無法對任國龍提起公訴。尤有甚者,任國龍完全不繳金管會罰鍰。
荒謬的現象是,任國龍一方面委任律師,對金管會處分在我國提起行政爭訟;但卻想盡辦法閃躲台北地檢署之刑事程序。更可笑的是,金管會收到北檢去函詢問任國龍委任律師的資料後,任國龍立刻解除委任,根本在濫用我國法庭地。金管會與法務部不應各行其事,任由犯罪份子如此取巧、迴避我國司法程序。
3. 去年8月南山人壽「新境界系統」上線,導致15萬件保單遭自動墊繳或停效,保戶權益嚴重受損。南山人壽不但沒有積極處理,反而取巧要求業務員逕行幫保戶簽名復效。金管會保險局長今天當場表示,該行為已經違法,然而,針對此等罔顧保戶權益、陷業務員於違法的離譜作為,金管會迄今卻未對南山人壽進行任何裁處。
事實上,檢視南山人壽過去的違法紀錄,簡直慘不忍睹,光是今年就連續被裁罰三次。這已是內稽內控全面性的嚴重系統失靈,金管會為何從未追究董事責任?豈可任由南山人壽高層如此繼續亂搞下去!
附註:
2019-4-24 財政委員會:上市公司掏空洗錢頻傳 投資人與消費者權益如何保護?
https://reurl.cc/d9Ejg
2019-03-04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中國奸商違法坑殺投資人、無法進行刑事訴追?
https://reurl.cc/Ozloy
2018-10-08 財政委員會:金管會承認如興財報不實、為何不裁罰?
https://reurl.cc/N2Qym
2018-9-19「中資坑殺台灣投資人 北檢為何不訴追」記者會
https://reurl.cc/L6MVX
2018-5-23 財政委員會:金融懲處輕縱
https://goo.gl/gWzSqv
2018-3-22 財政委員會:中資炒作大同股票與幸福人壽求償
https://goo.gl/ky1nS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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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法炒作股票 在 黃國昌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1. 誠美材料遭到掏空洗錢弊案,檢調已密切偵辦。由於該公司財報有問題,遭打入全額交割股,必須在4月29日前重新提出財報。此案牽涉許多投資人權益,我要求金管會及證交所應全面掌握此案,並應加強與投保中心的橫向聯繫,準備向不法犯罪份子求償,積極捍衛投資人權益。
2. 中國商人任國龍違法炒作股票,雖已遭金管會裁罰。但我今天詢問罰鍰繳納進度,發現任國龍迄今仍未繳納、持有股票也尚未出清。金管會應積極執法,保護台灣投資人權益。
3. 日前我揭露華映與中國華映科技簽署承諾書,保障中國企業收益10%,竟以不實財報欺瞞台灣投資大眾。沒想到,證交所竟然回覆我「此舉對股東權益無重大影響」,在我不斷追蹤下,金管會終於在調查報告認定華映隱匿重大訊息,移送檢調。證交所先前的說法,不僅形同被金管會打臉,更突顯其竟選擇包庇而棄守維護資本市場秩序的立場。這件事,證交所必須有人負責,絕不能輕易混過。
4. 2014年,金管會曾對眾多違法亂賣TRF的銀行作出禁售處分。但包括台北富邦、國泰世華,都在禁售處分期間繼續銷售TRF,根本沒把金管會當一回事。我詢問金管會是否掌握此情形,沒想到顧主委的回答,被自己的檢查局局長駁斥。我要求金管會提出完整說明,為何縱容銀行違法銷售亂搞。
附註:
⛔華映財報不實
2019-4-10 金管會認定華映隱匿承諾、違反證交法第20條
https://reurl.cc/9W7ad
2019-4-1 近百億承諾的揭露不實、證交所重罰20萬?
https://reurl.cc/Dx4EE
2019-3-27 財政委員會:保險公司窗飾財報 保戶權益誰來把關
https://reurl.cc/Z29vW
2019-3-20 財政委員會質詢:營業資訊虛偽隱匿、投資人權益如何保障?
https://reurl.cc/epLZQ
⛔中資炒作大同股票
2018-10-08 財政委員會:金管會承認如興財報不實、為何不裁罰?
https://reurl.cc/N2Qym
2018-5-23 財政委員會:金融懲處輕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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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3-22 財政委員會:中資炒作大同股票與幸福人壽求償
https://goo.gl/ky1nSQ
⛔不肖銀行販售TRF
2017-04-05 財政委員會:金管會查核不法鬆散、檢舉機制形同虛設?!
2017-01-12 「是金融商品、還是金融詐騙?」記者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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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27 財政委員會:金融監理的危機與契機
https://reurl.cc/Q2Reo
2016-3-7 財政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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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資炒作大同股票,金管會對於中國商人任國龍不法所得是否有掌握?為何不要求檢調查扣?此外,投保中心對於該案求償動作為何如此緩慢,至今仍處於蒐集資料階段?
2.我持續追查如興弊案,如興公司不斷發布不實重訊欺騙投資大眾。證交所對於如興公司經常性發布不實重訊,為何不裁罰?今日金管會顧立雄主委首度承認如興公司財報不實,並已移送檢調。然而就行政罰部分,為何金管會不裁罰?對此,顧立雄主委無法回覆。
附註:
2018-10-4 經濟委員會:如興弊案、國發會徹底擺爛
https://goo.gl/h1G9vz
2018-7-2 財政委員會:追繳大創違法進口貨價 如興併玖地、金管會放行?
https://goo.gl/J8zSH2
2018-5-23 財政委員會質詢:金融懲處輕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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