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吸收參與犯罪組織行為 在 分別就「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之人 - Facebook 的評價 又參與犯罪組織後,另有主持、操縱或指揮該犯罪組織之行為者,則其參與犯罪組織之低度行為,應為其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自應依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