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第63條第1項第2款規定:商標註冊後,「無正當 事由繼續停止使用已滿3年者。但被授權人有使用者, 不在此限。」,商標專責機關應依職權或據申請廢止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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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第63條第1項第2款規定:商標註冊後,「無正當 事由繼續停止使用已滿3年者。但被授權人有使用者, 不在此限。」,商標專責機關應依職權或據申請廢止 ... ... <看更多>
則補充:一、依商標法第63條第1項第2款規定,商標註冊後無正當理由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3年者,商標專責機關(智慧財產局)即得依第三人申請,廢止其註冊。 商標法 ... ... <看更多>
則補充:一、依商標法第63條第1項第2款規定,商標註冊後無正當理由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3年者,商標專責機關(智慧財產局)即得依第三人申請,廢止其註冊。 商標法 ... ... <看更多>
則補充:一、依商標法第63條第1項第2款規定,商標註冊後無正當理由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3年者,商標專責機關(智慧財產局)即得依第三人申請,廢止其註冊。 商標法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