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見,韓市長】
韓國瑜被罷免了,後面還會有劇情嗎?
先讓我們吃一碗汕頭火鍋🍲。
根據法律規定,中選會必須在 7 天內公告罷免案通過,而公告的那天起,韓國瑜就不再是高雄市長。
因為韓國瑜留下來的高雄市長任期超過 2 年,所以行政院必須指派代理市長,並且在 3 個月內辦理補選。
補選出來的市長,將做到 2022 年,也就是韓國瑜剩下的任期。
-
🃏韓國瑜的底牌
當然,事情可能不會這麼簡單。
韓國瑜還有最後一張王牌:罷免訴訟。
一旦提出罷免訴訟,在訴訟結束之前,暫時不能辦理補選,但此時的高雄市長,仍是行政院指派的代理市長。
罷免訴訟有兩種。
第一個是「罷免無效之訴」:如果選委會辦理罷免違法,而且足以影響罷免結果。
「韓國瑜」或「檢察官」這個時候就可以在罷免結果公告日起 15 日內,以「高雄市選委會」為被告,提起罷免無效之訴。
一旦法院判決罷免無效確定,就必須重新辦理罷免投票。
-
另一個,則是「罷免案通過無效之訴」。
如果這次罷免案過程中,發生票數不實或妨害投票等行為,而且足以影響投票結果。
這時候「韓國瑜」或「檢察官」,可以在罷免結果公告 30 天內,以「罷免案領銜人」為被告,向法院提起罷免案通過無效之訴。
法院審理後,如果判決罷免案通過無效,韓國瑜就可以重新擔任高雄市長。
-
因為這次選舉在高雄,因此當事人可以向「高雄地方法院」或「橋頭地方法院」起訴,法院必須設選舉法庭審理,並且在六個月內審結。
如果對一審判決不服,可以上訴到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二審和一審一樣,法院組成選舉法庭、並在六個月內審結。二審判決後,「不能」再上訴到最高法院,也「不能」提起再審之訴。
也就是說,罷免訴訟只要經過二級二審,就會確定,沒有再翻盤的機會。
-
如果經過罷免訴訟被法院駁回確定,而且剩下的任期不到兩年,依法不能辦理補選,代理市長就會做到 2022 年大選。
-
最後,一旦罷免通過,韓國瑜四年內不能再次參選高雄市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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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白罷免專題,一起看清楚:https://plainlaw.me/recall/
另外,韓國瑜罷免的始末,也在這邊:https://plainlaw.me/2020/06/02/recall-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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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行人看門道,外行人看熱鬧!>
剛剛覺得很奇怪,怎麼一堆核終跑來嗆聲?
原來土條假處分聲請被法院核准了,
核終法盲紛紛額手稱慶,來這裡跳上跳下,
高興得不得了!
搞得我這裡跟動物園一樣!
1.律師打官司,本來就是各持己見,法院作決定,
有勝有敗很正常,
就算是NBA球員,也是會有敗的時候,
但這不代表站在電視機前面的你就比NBA球員強,
會因為官司結果就以為自己比律師強,
甚至說律師是法盲,這種言論本身就是可笑的!
(我輸也不是輸給你,是輸給法官呢!)
2.核終這些人的邏輯是法官都說他們贏了,所以我是錯的!
前提就是法官一定對,一定不會錯,
我說這個本來就是一個幻覺,
如果法官一定對,那法院不用三級三審了,
反正法官一定對嘛!幹嘛三級三審呢?
行政法院幹嘛還有二審呢?
三級三審或二級二審制度下,
法官的判決也有可能被上級法院廢棄,有什麼一定對的呢?
如果法官一定不會錯,
那法官對殺人犯沒判死刑時,
或前陣子將飆車撞死人少年交保時,
核終你們這些人一定是完全認同的囉!
反正法官一定對不能挑戰嘛!
還是只要遇到對自己有利的判決,就說法官一定對,
遇到對自己不喜歡的判決,就說法官是恐龍或有政治力介入?
這種選擇性相信司法的法盲也很多呢!
3.我說法盲果然是法盲,
看東西都是看熱鬧,沒在看門道!
看一個判決,
除了看內容之外,也要看下裁定的時間點~
有的案子,法官接到,根本不會急著下判決,
隨著時間過去,問題解決了,
他才下一個不痛不癢的判決,也不是沒發生過!
比如:夫妻離婚爭取小孩監護權,小孩都上大學了,都19歲了,
法院拖一下時間,小孩都快過20歲了,
這時候才下一個裁定說要給媽媽,
有什麼屁用?小孩過幾天都成年了!
這個叫做不痛不癢的判決~
回到這個案子,土條那個案子我記得是9月26日開庭,
其實從9月26日開庭後,我就在等裁定,
因為這種暫時狀態假處分都有急迫性,
一般法院審理後,最遲3天裁定就會出來(註),
土條那麼急著二次送件,
那法院應該在9月底,至少在中選會統計結果出來前,
就要有一個裁定,認定土條主張是否合法!
可是我卻沒有等到,那時候我就覺得有點奇怪,
今天(10月17日)裁定才出來,說可以補件,
核終固然額手稱慶(我覺得這些人智商真的有問題),
他們根本沒注意到,這個裁定出來時,菜都涼了!
中選會已經判定你土條第一次送件份數不足,要補件,
法院這時候才給你一個裁定,說可以補件,那不是廢話?
法官根本是在拖時間,等問題隨著時間經過自然解決後,
再給你一個不痛不癢的裁定,
這可以叫做勝利嗎?
我只能呵呵了!
結語:
內行人看門道,外行人看熱鬧,
核終這些人真的是看熱鬧的!
法盲就是法盲,
連這個貓膩都看不出來,還跳上跳下的,真是難看死了!
註:
下面這個就是一般法院辦案期限規定,
假處分這種急件,因為很急,所以開庭審理後3天內要下裁定,
甚至當事人很急當庭要求儘速辦理的話,法院要在1天內裁定,
行政法院辦案期限規定是沒有規定到這個,
但從一般法院辦案期限規定,
還是可以看出這種急件是不能拖時間的!
一個原本應該3天甚至1天內出來的裁定,卻遲了3個禮拜才出來,
很明顯的,法官在拖時間,等問題自然解決~
相關法條:
各級法院辦案期限規則第24條:
「聲請假扣押、假處分事件,應自收到聲請狀後至裁定正本向債權人送達
時止三日內辦理完畢。其須經訊問或調查者,應即定期訊問或調查,並
於訊問或調查完畢後三日內辦理完畢。
前項事件,當事人親自到場請求即時辦理者,應自收到聲請狀後至裁定
正本向債權人送達時止一日內辦理完畢,其須經訊問或調查者,應即訊
問或調查,並於訊問或調查完畢後一日內辦理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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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師打官司,本來就是各持己見,法院作決定,
有勝有敗很正常,
就算是NBA球員,也是會有敗的時候,
但這不代表站在電視機前面的你就比NBA球員強,
會因為官司結果就以為自己比律師強,
甚至說律師是法盲,這種言論本身就是可笑的!
(我輸也不是輸給你,是輸給法官呢!)
2.核終這些人的邏輯是法官都說他們贏了,所以我是錯的!
前提就是法官一定對,一定不會錯,
我說這個本來就是一個幻覺,
如果法官一定對,那法院不用三級三審了,
反正法官一定對嘛!幹嘛三級三審呢?
行政法院幹嘛還有二審呢?
三級三審或二級二審制度下,
法官的判決也有可能被上級法院廢棄,有什麼一定對的呢?
如果法官一定不會錯,
那法官對殺人犯沒判死刑時,
或前陣子將飆車撞死人少年交保時,
核終你們這些人一定是完全認同的囉!
反正法官一定對不能挑戰嘛!
還是只要遇到對自己有利的判決,就說法官一定對,
遇到對自己不喜歡的判決,就說法官是恐龍或有政治力介入?
這種選擇性相信司法的法盲也很多呢!
3.我說法盲果然是法盲,
看東西都是看熱鬧,沒在看門道!
看一個判決,
除了看內容之外,也要看下裁定的時間點~
有的案子,法官接到,根本不會急著下判決,
隨著時間過去,問題解決了,
他才下一個不痛不癢的判決,也不是沒發生過!
比如:夫妻離婚爭取小孩監護權,小孩都上大學了,都19歲了,
法院拖一下時間,小孩都快過20歲了,
這時候才下一個裁定說要給媽媽,
有什麼屁用?小孩過幾天都成年了!
這個叫做不痛不癢的判決~
回到這個案子,土條那個案子我記得是9月26日開庭,
其實從9月26日開庭後,我就在等裁定,
因為這種暫時狀態假處分都有急迫性,
一般法院審理後,最遲3天裁定就會出來(註),
土條那麼急著二次送件,
那法院應該在9月底,至少在中選會統計結果出來前,
就要有一個裁定,認定土條主張是否合法!
可是我卻沒有等到,那時候我就覺得有點奇怪,
今天(10月17日)裁定才出來,說可以補件,
核終固然額手稱慶(我覺得這些人智商真的有問題),
他們根本沒注意到,這個裁定出來時,菜都涼了!
中選會已經判定你土條第一次送件份數不足,要補件,
法院這時候才給你一個裁定,說可以補件,那不是廢話?
法官根本是在拖時間,等問題隨著時間經過自然解決後,
再給你一個不痛不癢的裁定,
這可以叫做勝利嗎?
我只能呵呵了!
結語:
內行人看門道,外行人看熱鬧,
核終這些人真的是看熱鬧的!
法盲就是法盲,
連這個貓膩都看不出來,還跳上跳下的,真是難看死了!
註:
下面這個就是一般法院辦案期限規定,
假處分這種急件,因為很急,所以開庭審理後3天內要下裁定,
甚至當事人很急當庭要求儘速辦理的話,法院要在1天內裁定,
行政法院辦案期限規定是沒有規定到這個,
但從一般法院辦案期限規定,
還是可以看出這種急件是不能拖時間的!
一個原本應該3天甚至1天內出來的裁定,卻遲了3個禮拜才出來,
很明顯的,法官在拖時間,等問題自然解決~
相關法條:
各級法院辦案期限規則第24條:
「聲請假扣押、假處分事件,應自收到聲請狀後至裁定正本向債權人送達
時止三日內辦理完畢。其須經訊問或調查者,應即定期訊問或調查,並
於訊問或調查完畢後三日內辦理完畢。
前項事件,當事人親自到場請求即時辦理者,應自收到聲請狀後至裁定
正本向債權人送達時止一日內辦理完畢,其須經訊問或調查者,應即訊
問或調查,並於訊問或調查完畢後一日內辦理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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