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釐清0206臺指選擇權爭議 落實金融正義】
歷經二年半,受害人求救不成,投訴無門!
民國107年2月6日發生臺指選擇權重大事件,當天選擇權商品市場價格在幾分鐘內被拉到比前一天收盤價上漲1萬倍,價格明顯巨幅異常,然而金管會、期交所當下卻毫無作為,許多交易人竟被期貨商強制平倉,並且訴追欠款,導致受害交易人不僅賠光了畢生積蓄,有些人更積欠鉅額債務,一輩子也無法清償!
為了釐清相關爭議,永昌與立法委員 陳椒華一同召開記者會及公聽會,為0206期貨選擇權受害者自救會發聲!
會議中提出三點如下:
一、期貨商違法不當,裁罰不成比例
金管會雖然指出期貨商有九大主要缺失,尤其重中之重是期貨商當日未進行高風險帳戶通知交易人之義務或是通知後未留給交易人合理補繳保證金時間即強制平倉,均已不當限制及侵犯交易人的權益,明顯違背公平,然而金管會裁處僅輕輕罰鍰共678萬元,與交易人損失金額高達40億元完全不成比例!
相關爭議至今懸而未決,金管會顯然未盡監督管理在先,又沒有承擔善後責任!
二、成交資料應公開透明
既然金管會及期交所敢於認定當天無人為操縱市場之虞,那為何遲遲不公開當日去識別化後的成交資料?包括期貨商交易細節及獲利數據,實在不應該據以「涉及隱私」、「影響投資人投資策略布局」等事由當作擋箭牌,唯有完整公佈才有可能釐清價格異常的真正原因,弭平交易人之疑慮,而不是以為期交所董事長下台這事件就能如此了結的!
三、建立完善市場機制
期貨商與其自營部門同時兼負穏定合理造市及操盤投機獲利兩種衝突角色,然而在當天價格異常下,呈現的就是造市功能失調,並且有操作者蓄意操弄市場價格,選擇權風險指標嚴重錯誤,期貨商未依照相關規定逐日計算保證金餘額,反而以極不合理的價格平倉,導致就連看對局勢的交易人都徹底慘賠,這絶非一般正常的交易情況!市價冲銷的巨大風險及瞬間巨大波動導致價格不公正,巨幅失衡是期貨商風險指標及市價沖銷所導致的骨牌效應!
雖然期交所已提出改善措施,包括「強化開戶徵信作業自律規範,落實KYC制度」、「強化保證金控管作業」、「精進期貨商代為沖銷作業」、「強化流動性提供,調整造市者遠月份契約之報價義務」、「強化動態價格穩定措施,將臺指選擇權納入實施範圍」、「全程禁止使用漲跌停價」、「調高保證金」、「停用SPAN,終止保證金最佳化」,但也代表事發當時的確缺乏相對應措施!
因此,希望金管會與期交所能圓滿解決交易人受害所應得的平反,並持續推動相關規範,增加補償機制,參考各國法規研議建立熔斷機制,使我國期貨選擇權交易體制完善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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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剪報
專家傳真-「選擇權大屠殺日」之省思
2018年11月16日 上午5:50 工商時報【邱明志曾任職金融機構、中華公司治理協會執行委員】
今年2月6日台指期選擇權交易,統計造成全市場違約金額達14.4億元,其中以選擇權賣方投資人的虧損最為嚴重,史稱「選擇權大屠殺日」。日前「0206期權受害自救會」遊行請願,指控當天市場行情極度不合理,是引爆市場極端行情的主因。
以今年10/11台股大崩盤,與2/6選擇權大屠殺當日行情做比較,就可以發現2/6行情的確異常。10/11當天台指期開盤10,026,跌435點,當天指數最低來到9,630點,跌831點,當天各價位均未出現漲停。反觀2/6選擇權大屠殺當日,台指期開盤指數10,643,下跌不到300點,當天最低跌不到700點,當天下跌幅度低於10/11。反觀2/6,指數在大跌,預期指數漲的買權CALL價格還上漲,而11,000點以上CALL價格竟然可以出現漲停。另,2/6當天從8:51到8:59,短短不到10分鐘,連9,500點以下深價外(當天指數根本連萬點都沒跌破)的賣權PUT,也亮燈漲停。這種不論指數方向預期正確或錯誤,通通漲停的現象,造成選擇權賣方保證金不足,迅遭期貨商強制平倉,以下係節錄自「0206期權受害自救會」的實際案例,讀來讓人鼻酸:
「A先生,畢生積蓄與借來的保證金700多萬,以一秒4,200倍的異常價格,瞬間被砍,總共損失1,200多萬。2月6六號晚上的大地震,我好想自殺,整個過年不敢回家、流落街頭,每天晚上都要吃好幾顆安眠藥才能入睡.......」;
「B小姐是個家庭主婦,投資本金150萬,開盤下跌273點,最後總共損失4,700萬元,所有資產包括房子被假扣押,孩子們該怎麼辦.......」;
本案至少有四件事需要惕勵、檢討及補救:
一、價格穩定機制:CALL跟PUT理論價格是反向,卻同時漲停,很明顯市場價格已經失靈。當期交所發現市價普遍異常時,應該要立即暫停交易,執行所謂「熔斷機制」,讓市場冷靜與系統缺失回復正常。
二、平倉機制:價格異常導致選擇權賣方保證金不足,造成違約交割。只有少數幾家期貨商「第一時間」把客戶的部位大量砍倉,並非全部期貨商均如此,因為價格波動異常的時間佔當天整個交易時間非常短暫。所以專業合格期貨商應該建立一個合理反應時間的機制。若干期貨交易商因為系統未與時俱進,無法有效辨識風險已大半沖銷之「價差交易組合單」而仍強制砍倉,才會使災情更加過大,這部分期貨商應承擔損失。
三、SPAN保證金制:期交所表示,SPAN是為了讓整戶風險更精確呈現。但遇到市場大幅波動時,SPAN對價格敏感度更高,可能需補繳更高的保證金,投資人須自行留意風險控管。惟個人認為,期交所不應該在出事後照本宣科;作為主管機關,既然推出SPAN,就有義務公告:在各種行情下,做為選擇權賣方,應備妥的保證金,讓投資人在交易前有所本。且應該在期貨商與客戶簽約時,把這樣風險特別標示,教育客戶完全了解,切莫讓SPAN成為黑箱作業,給禿鷹上下其手的機會。
四、洗錢防制:亞太防制洗錢(APG)目前在台實地評鑑,報載受檢的金融機構,包括10家銀行、3家券商、2家壽險。金融工具係現代洗錢工具,從107年8月3日到如今,短短一年多的時間,台指期已經出現了3次重大異常交易,頻率實在太高,是否涉及洗錢,實在啟人疑竇?
本案應查明背後是否有禿鷹詐騙集團,透過強買強賣,把價格拱到不合理的天價。試想如果廠商囤積居奇,哄抬物價影響國際民生,比如今天1斤雞蛋可以賣到5萬元,那政府應該如何處置呢?惡性通膨在戒嚴時代是可以殺頭的,今天民主時代,政府不該出面道歉嗎?如果相關單位再不思檢討改進,類似事件恐怕會「野火燒不盡、春風吹又生」,屆時政府威信恐將每況愈下,終至蕩然無存!一個國家級的證券市場,若讓詐騙集團為所欲為,而淪為坑殺散戶的黑店,「信賴保護」與「比例原則」安在呢?這次選擇權大屠殺,一大部份可歸因於制度殺人,包括台灣期貨交易所與期貨商應變機制的缺失與不足,讓人利用制度闕漏從中取利,政府應該循線追查,不讓行惡者得意洋洋,而無辜者家庭破碎、暗自垂淚,則人民幸甚。
https://tw.news.yahoo.com/專家傳真-選擇權大屠殺日-之省思-215011385--finan…
span期貨 在 永豐期貨洪慈憶。Violet的金融生活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期貨公告⚠️
#期貨商風險控管機制調整
#107年10月1日實施項目
一、
1.新戶已於107年8月1日起,實施交易額度控管機制,即未提供財力證明之自然人、一般法人交易總額不得超過新台幣50 萬元。
2.舊戶於10月1日起,開始實施。
二、107 年8 月1 日前已申請放寬加收保證金指標之客戶,開始適用分類分級加收保證金比例限制調整規定
三、非SPAN 帳戶風險指標加入垂直價差註記功能
1.交易人留倉部位中如有指定之垂直價差交易部位,風險指標計算加入垂直價差註記,且計算結果應依現行盤中風險控管之規定辦理。
2.新風險指標=[權益數+未沖銷非垂直價差買方市值+未沖銷垂直價差買方市值-未沖銷非垂直價差賣方市值-未沖銷垂直價差賣方市值 ] /
[原始保證金+未沖銷非垂直價差買方市值+未沖銷垂直價差買方市值-未沖銷非垂直價差賣方市值-未沖銷垂直價差賣方市值+應加收之保證金]
相關作業公告:永豐期貨理財網: www.sinopa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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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交所新聞稿:
SPAN保證金計收方式是全球普遍採行之方式
日期 2018/4/11
依照期貨公會訂定之「期貨交易人採行整戶風險保證金計收方式自律規則」,使用整戶風
險保證金計收方式(以下稱SPAN)之交易人,需具備一定資格條件,包括交易人需具備開立
期貨受託契約滿三個月、具交易經驗及未曾有期貨交易違約紀錄等,並須簽署「交易人採
行整戶風險保證金計收方式(SPAN)約定書」,約定委託下單控管方式、保證金追繳、強制
沖銷與相關權利義務等事項。
SPAN是美國最大交易所集團芝加哥商業交易所(CME)於1988年所發展出來的一套保證金計
算系統,這套系統是以整體投資組合的觀點來衡量風險,計算帳戶內不同商品間可能產生
的風險互抵效果,來衡量整體投資組合可能面臨的風險及所需要的保證金,目前全球主要
交易所皆採用SPAN作為收取保證金之依據,且包含香港、日本等交易所皆推動至交易人端
。
期交所於2007年10月將SPAN先實施至結算會員端,讓結算會員及相關從業人員瞭解SPAN
之計算機制及提升風險管理意識後,繼而於2008年11月將SPAN實施至交易人端,讓市場參
與者都可以使用SPAN精確地衡量及控管帳戶風險。
SPAN是一種可讓交易人整戶未平倉部位的風險可較為精確呈現的計收方式,目的非在減少
保證金之收取,而係更精確衡量交易人部位之風險。推動至交易人端已近十年,交易人透
過簽署約定書方式使用SPAN並享有較佳之資金運用效能時,亦應對SPAN之使用方式有充分
認知。由於SPAN係以較精確方式收取保證金,遇市場出現大幅波動時,因SPAN對價格波動
之敏感度相對較高,交易人可能需補繳較多保證金,故須隨時留意持有部位之風險控管及
資金控管,增強風險承受能力。
此外,期交法第16條規定期交所於執行期貨交易市場監視,發現期貨交易有嚴重影響市
場交易之虞者,得對該期貨交易採取調整保證金額度或時限等措施,惟2月6日臺指選擇權
事件發生係因受到國際股市變動影響,眾多交易人對行情與市況不同預期,委託簿供需不
平衡致部分序列價格突然大幅波動,於盤中有急漲的情形,倘於盤中臨時規定加收保證金
,期貨業者及交易人恐應變不及,交易人應補繳保證金之人數及金額亦將再大幅增加,恐
加劇當日供需不平衡之狀況,故尚無法採行盤中臨時調整保證金等措施。另期交法第48條
係規定期貨結算機構對結算會員採取之必要措施,非對期貨交易人之制度,併此敘明,以
解市場疑慮。
再者,台北地方法院105年北國簡字第3號判決已明白揭示期交所之相關規章函令等,均
係期貨交易人與期貨商受託契約之一部分,期貨交易人自應當遵守之,不容事後卸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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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那邊那個人那麼傷心呢? ││││││
因為他是台灣人啊,吃的比我們還毒哩! 2.5ppm ˍ︵ │││ 還好我們
0.5ppm ◥ ◥ 2ppm ╱ ╱▏ ││ 不用吃…
◤ ◥ ◤ ◥ │ ̄▏ ˍ 0ppm
| | | ╱ ╱ ﹨
◥◢  ̄ (||) ω ╯ 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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