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們收到律師界再討論成年監護制度民法和家事事件法的修法草案。草案提到監護人需提年度監護計畫和年度監護報告給法院,法院也必須依職權直接改定監護人。站在保障受監護人權利的角度無可厚非。
但我的評估是成年監護的相關案件,立即會從每年一萬件(七千件新聲請,三千件改定監護人、另行選定、許可重大財產處分、酌定報酬等),擴大到三萬件,最後壓垮家事法庭。
這次精神衛生法修法兩個修法版本均提到法官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將「聲請強制住院治療」變更為「許可強制社區治療」。
有關受監護人的人權保障和精神病人強制住院的許可,都變成法院保留原則,似乎大家都認為由法院來許可,比較能夠保障精障者的人權。
草案規定未來強制住院必須由法院許可,許可期限是六十天,且如果要申請延長強制住院,需在十四天前由兩位精神科醫師向法院提出延長強制住院的許可。
我嘗試提出幾個問題大家來思考:
一、申請強制住院的許可,草案並未規定多久要准駁。
二、強制住院的要件是兩位精神科醫師判斷,有自傷或傷人之虞,那應該是很緊急的事件,法官可以依據甚麼專業判斷予以准駁?
三、強制安置在103年納入提審法範圍之後,申請提審案件法官的准駁依據為何?
四、請問目前家事法庭法官有幾位?如果強制住院須經法官許可,大概要增加幾位法官?
五、請問法官和精神科醫學界的見解不同的時候要聽誰的?例如:法官裁定不准強制住院,精神科醫師能否抗告?
以上這些問題應該進一步釐清。目前可以暫先以提審法,以及衛福部依據CRPD委託法律扶助基金會正在進行的身障者法律扶助專案來保障強制住院精神病人的權益。
完整質詢影片 https://ivod.ly.gov.tw/Play/VOD/126964/1M/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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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新聞學醫學系列九
先看新聞
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3375582
「優生保健法」將修法、更名 妻子人工流產將無須配偶同意
為符合聯合國「CEDAW(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RPD(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我國現行《優生保健法》將啟動更名與修法,名稱擬變更為去歧視的《生育保健法》;現行條文規定妻子若欲接受人工流產手術須經配偶同意,將改為不需經配偶同意,國健署所擬定的更名與修法草案預計於明年3月預告
我覺得很棒
經過了大家多年的努力
終於要啟動修法了
在不久的未來
如果婦女欲接受人工流產手術
希望將不再需要經過配偶的同意
讓婦女可以擁有自己的身體自主權
不過
當然這還需要一段修法的過程
但至少
有了開始
除了這件事情之外
另外有一件
其實對我們學基因醫學的人來說介意很久了
但是一般人卻不太容易察覺的事情
就是
優生保健法也終於將改名叫做生育保健法了
優生學
是來自於eugenics
一開始是來自於19世紀後期英國遺傳學家Francis Galton提出的
希望透過有計畫的篩選與操控
使人類基因擇優汰劣
形塑更優良的後代
這樣的思維
在20世紀許多國家成為顯學
作為促進國民健康的政策手段而奉為圭臬
誰知道
這樣的理念到最後竟然成為希特勒針對罹患特定遺傳性疾病給予絕育措施
然後對這些遺傳疾病患者實施安樂死
到最後竟然擴大形成對於猶太人的大屠殺
延伸閱讀👇👇👇
https://pansci.asia/archives/144524
從優生學到大屠殺 │ 科學史上的今天:07/14
所以
其實知道這個典故的人
我們都不太喜歡優生這個字眼
Discrimination
歧視
是我們最在乎的
你以為的理所當然
有時候並不盡然是如此呢
台灣加油
有空再聊
也歡迎大家把你的觀點寫在下面喔
好的
各位新同學
我們有目錄
要發問前可以先找一下喔👇👇👇👇
導覽目錄在這裡
https://drsu.blog/2017/12/18/super-list/
不然
置頂文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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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了
有同學說我寫太多很難找
關於這點我很抱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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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drsu.blog/2018/01/01/super180101/
crpd醫學 在 子迂的蠹酸齋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據說不在聯合國會員國的我國,為了要符合聯合國「CEDAW(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RPD(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政府計畫於明年進行修法。內容則是關於《優生保健法》中,已婚婦女若有墮胎需求,需有配偶同意方可進行的法條需要修改,將變動為「已婚婦女可不需配偶同意就墮胎」。
有某些人主張。已婚婦女的肚子是自己的,丈夫無權決定肚中孩兒的去留,畢竟懷孕、生產和風險都是由女方承擔,丈夫沒有正當主張對妻子肚中胎兒的權利。聽到這種話,我實在覺得這些人有些毛病。如果婚姻是兩人結合的契約,夫妻就是命運共同體,夫妻的每一步都有與對方溝通協調的必要,共同承擔、共同面對,這才是男女組成夫妻以至於家庭的理由。倘若主張丈夫無權決定有著血緣關係的胎兒命運,那為何離了婚甚至非婚生子女,同樣擁有父親的財產繼承權? 因為那是父親基因的延續,如果是基因的延續,那父親又為何不能對這個合法胎兒有主張的權利?
不對不對,我記得前陣子不是還有一個硬是要老公全額負擔高級月子中心費用的太太嗎? 怎麼懷孕突然就變成全是女人的責任了? 才短短兩個星期,難道世界運轉得如此之快? 不對,不是結婚還是大聘小聘和婚禮費用,就算真的兩人各出一半好了,難道男方出了一半,沒有資格對孩子說三道四嗎?
換個角度想。難不成修法以後,變成女方執意要生,反倒是男方沒有任何主張的權利。畢竟法條都修成懷孕期間女方擁有對懷孕中幼兒的所有權利了。那最後請問如果孩子生下來,女方擺爛,男方還要不要養?
不談這種荒謬的主張,有沒有比較有道理的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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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婦產科醫學會理事長黃閔照表示:「臨床來說,很多時候是夫妻處於正在談判離婚狀態,但卻不慎懷孕;也有夫妻對是否要有小孩衝突。」
這句話看似簡單,但其實卻能有不同的解讀。
一、某對夫妻長期紛紛擾擾,時而吵架,時而恩愛。某次於懷孕後大吵,妻子憤而想要墮胎及離婚,但丈夫不肯,於是告上法院但卻因為法律訴訟程序繁久,到了法院判離婚時,早已過了合法墮胎的期限。導致這個孩子從出生時就不受祝福,不論最後撫養者是誰,都有著別人差勁太多的人生起跑點。
這種情況的問題不在墮胎與否,而應該是離婚門檻太高,導致許多把婚姻當成兒戲的男女,深陷婚姻的牢籠中。真正該解決的應該是降低離婚門檻,而不是將腦袋動到剝奪丈夫墮胎同意權上頭。
我將問題反過來想,倘若女性沒有生育計畫,卻意外懷孕。買了在任何一間藥妝店都買得到的驗孕棒,在丈夫根本不知道有了小孩的情況下,女方私自去將孩子墮胎。請問這時候誰來在乎丈夫的權利? 還是以後已婚婦女購買驗孕棒、看婦產科或墮胎時,都必須透過嚴格申請,事後通知丈夫有這件事情? 這根本是本末倒置的決策,真正的問題是婚姻,而不是墮胎。
二、某對夫妻長期紛擾以致感情失和,因任一方遲遲不願簽字離婚,或者雙方仍在離婚協議中。但雙方此時已經各自有情人或是炮友,在這種情況下意外懷孕,導致要墮胎則必須要正在協議離婚或分居的配偶同意。由於困難度過高,導致生下來的孩子從小就不受到祝福,終有著比正常家庭孩子差勁太多的起跑點。
如果是這種情況,我同樣也認為問題出在離婚門檻太高及程序先後問題。許多夫妻覺得離婚前就要把財產算得乾乾淨淨,但婚姻卻卡了許多法律制度的運作,若能先行離婚,於後再由律師、法院或任何第三方來善後財產事宜,也許是個能思考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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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有其他主張婦女受到家暴等方式侵害,卻意外懷上身孕,而從未思考過未來的丈夫,則毫不在乎的要求將孩子生下,最後又不負責任地將撫養孩子的所有責任推給女方。這點我真的覺得該改動的不該是墮胎制度,而應該是家庭道德教育的落實,怎麼能因為少數幾個失敗男性種下的惡因,要求所有男性共同喪失正當權利呢?
很多人不把婚姻當婚姻,從結婚就把婚姻當成兒戲。過去結婚的門檻高,禮數多,甚至繁雜,雖然增加了結婚的困難度,但新人和兩家也因此在籌辦婚禮的過程中盡可能磨合,這墊高了的成本,穩固了家庭中的婚姻價值和契約關係。現在結婚簡單死了,你只要隨意去個法院,找幾個公證人,發幾個紅包,馬上就能去戶政事務所結婚。也因此很多人根本把婚姻當成兒戲,婚後不對家庭負責任,甚至婚外情和棄養也時有所聞。
結婚如果都被當成了兒戲,那為何不把離婚也當成兒戲? 離婚門檻降低,我相信對很多相互拖磨的夫妻都是好事。如此一來,也不用去調整甚麼墮胎同意權這種迫害男性的手段。
有時候覺得活在這時代的男性很無奈。背負著傳統社會給與的期待和責任,卻同時要應付打著新時代進步價值的主張。
我當然知道弱勢婦女很可憐,但難道未來小孩被媽媽偷偷墮胎的爸爸就不可憐嗎? 還是因為父親不會知道,也不可能知道,如果不知道就不會出來抗議,所以我們就能當作這種悲哀不存在?
歐美社會的價值觀,難道就一定符合台灣的人文風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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