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出席在東吳大學舉行的2015人權國際交流研討會,遇到許多老朋友,也認識許多新朋友,無論是會議上的QA時間或是茶會,都有許多參與者熱烈地詢問有關多元成家運動以及台灣多元性別的相關問題,度過一個知性又充實的午後。
附上我的論文摘要中文版供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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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題目:台灣多元成家運動與多元性別主流化
“Diverse Families Movement” in Taiwan and LGBTIQA Mainstreaming
作者:許秀雯律師(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執行長)
Victoria Hsiu-wen HSU(Attorney-at-law, CEO of Taiwan Alliance to Promote Civil Partnership Rights)
摘要:
台灣在1986年就有公開出櫃的男同志祁家威先生要求與同性伴侶結婚,2006年民進黨立委蕭美琴提出「同性婚姻法」草案,但該草案在立院程序委員會遭到國民黨立委強力杯葛,以致完全沒有進入實質的立法討論就告終。一直要到2009年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伴侶盟)成立,才開始有系統地推動「多元成家運動」,伴侶盟所起草的多元成家法案,不以婚姻為中心,而是包括了三個不同的民法修正案:「婚姻平權」、「伴侶制度」及「家屬制度」,以期對不同形式的家庭與親密關係,給予合理的法律保障。
由於婚姻制度較為人所熟悉,且同性不能結婚所帶來的歧視與壓迫較為顯著,因此上述三個法案僅有婚姻平權法案得到足額的立法委員的連署,並在2013年10月通過立院一讀程序(台灣的立法程序需要通過三讀),另外兩個法案迄今沒有足額立委連署支持,雖然這兩個法案也有不少支持者,但目前看起來需要更廣泛的社會倡議與支持,並且進一步改變政治結構才比較可能成功修法。
台灣的多元成家運動受到來自宗教勢力的強烈反對,但也因此引發媒體關注及社會討論。由於婚姻平權法案通過一讀後,持續受到立院擱置而沒有實質進展,因此伴侶盟的律師團在2014年開始協助數宗同性伴侶要求結婚登記的司法訴訟,就當事人祁家威之個案,已向司法院大法官尋求釋憲,要求大法官針對民法婚姻限一男一女是否違反憲法第七條平等權的規定做出解釋。立法與司法兩路並進策略成效如何,以及2016年1月總統及立委選舉過後,在新的政治與國會結構下,多元成家三法的未來將如何發展,都是後續觀察重點。
台灣婦運在過去二十年,藉由推動民法中有關婚姻家庭篇章的多次修法、參與1990年後的台灣民主運動與選舉,乃至之後開始推動的「性別主流化」(Gender Mainstreaming)等過程, 積極地從體制外走向體制內,與主要政黨及政治人物建立互動與合作基礎。
相較於婦女運動,過去二十年來,台灣同運組織為保持同運的主體性、避免同志議題被政治人物消費,某個程度上刻意與政黨、政治人物保持距離。過去除了在侵權個案或特定議題的處理會偶發性地尋求與政治人物合作外,主要的同運組織基本上沒有特別去經營與政黨及政治人物的關係。然而伴隨著近年來同志運動的擴展以及擴展過程中不斷遭受反對勢力強力打壓的現實,許多同運組織工作者已經開始意識到「必須參政」才能避免同志議題在政治上被邊緣化,也才能真正取得政治實力與影響力,我認為這是為什麼此次選舉出現了史上最多出櫃同志候選人的主要原因之一。
另外,「性別主流化」的推動,雖然取得相當的成果,但仍主要著眼於「兩性」的平等,我作為伴侶盟執行長以及綠黨社會民主黨不分區立委參選人,主張應該在性別主流化的基礎上,進一步推動「多元性別主流化」,「多元性別主流化」指的是,政府機關在制定、推行及評估各種政策與服務(無論是教育、勞動、經濟、居住、社福、健康醫療、公衛、反歧視…)的過程中,必須考慮多元性別群體的處境及需要,及對多元性別群體的影響。
以下是我認為特別重要,必須優先處理的面向:第一、政府應積極推動婚姻平權,以保障多元性別者結婚的自由,而婚姻以外的家庭形式(非婚同居伴侶、多人家屬等),政府亦應提供必要的支持以維護多元家庭成員的權利。第二、各級學校應實施多元性別教育。第三、政府應與民間團體合作,推動在地化的「反歧視」與「提高多元性別者社會承認」的具體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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