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聯合早報》4/4
* 緬甸叛軍「克倫民族聯盟」指控緬甸軍方「過度使用武力」,對當地持續轟炸,導致上萬名手無寸鐵的平民包括兒童流離失所。
法新社:自緬甸軍方發動政變以來,克倫民族聯盟(KNU)多次公開表明反對軍方奪權,並坦言收容了數百名反政變人士。
緬叛軍指控軍方持續轟炸 上萬人流離失所 https://www.zaobao.com/realtime/world/story20210403-1136361?utm_source=ZB_iPhone&utm_medium=share
* 路透社引述緬甸官方媒體的報道,緬甸軍方週六(3日)以煽動異議罪名向20個名人發佈逮捕令,這20人包括網紅、歌星和模特兒等。
緬軍以煽動罪名向網紅等20名人發逮捕令 https://www.zaobao.com/realtime/world/story20210403-1136392?utm_source=ZB_iPhone&utm_medium=share
* 【緬甸進一步封網 抗爭者另尋對策「打游擊」】緬甸軍方進一步封鎖互聯網,中斷無線寬頻上網服務,只允許固線的網絡服務。反政變示威者也隨機應變,以共享無線電頻率、離線互聯網資源和發電話短信等方式繼續互通信息。抗爭者同時號召進行「打游擊」示威活動,併發起「花朵抗議」。
許多緬甸民眾響應號召,紛紛發佈手拿著鮮花舉三指禮的照片,並上載到YouTube視頻分享。民眾在一些示威者遇害的巴士站放置大量鮮花,以花朵表達抗議。
根據緬甸政治犯援助協會,自政變以來,已有至少543人死於軍方武力鎮壓下,其中包括44名兒童,當中年紀最小的已知遇難者僅6歲。
* 【聯合國安理會一致強烈譴責緬軍暴力鎮壓平民】聯合國安全理事會週四(1日)經過兩天的艱苦談判之後,終於就「強烈譴責」緬甸軍方對平民採取的暴力行為達成一致。
法新社報道,由緬甸前殖民政府——英國發起的一份聲明說:「安理會成員國對緬甸境內迅速惡化的局勢深切關注,並強烈譴責緬甸軍方對和平示威者使用暴力,且導致數百名平民包括婦女和兒童死亡。」
緬甸政治犯援助協會(AAPP)說,至今有至少538名平民在反政變示威中死亡;3月27日為最血腥的一天,當天有141人在緬甸軍方的暴力鎮壓行動中喪命。
* 美國總統拜登週五(2日)與烏克蘭總統澤連斯基通電話,就烏克蘭東部局勢等問題進行了討論。這是拜登就任總統後首次與澤連斯基通電話。
* 約旦軍方週六(4月3日)發表聲明,要求前王儲哈姆扎(Hamza bin Hussein)停止危害國家安全及穩定的行為,並否認拘捕哈姆扎。
約旦軍方拘捕危害國家安全人士 前王儲稱遭軟禁 https://www.zaobao.com/realtime/world/story20210404-1136491?utm_source=ZB_iPhone&utm_medium=share
美烏總統通電話討論烏東局勢等問題 https://www.zaobao.com/realtime/world/story20210403-1136370?utm_source=ZB_iPhone&utm_medium=share
* 埃及蘇伊士運河管理局週六(3日)表示,因「長賜號」擱淺而航程受阻的最後一批巨型集裝箱船應可在當天全部通過運河。
蘇伊士運河口最後一批船週六將全部通過 https://www.zaobao.com/realtime/world/story20210403-1136378?utm_source=ZB_iPhone&utm_medium=share
* 英國藥品與保健品管理局(MHRA)週六(3日)發表聲明說,截至3月24日,在接種阿斯利康冠病疫苗後出現血栓問題的30人當中,有七人已去世。
英國7人接種阿斯利康疫苗者後出現血栓去世 https://www.zaobao.com/realtime/world/story20210403-1136380?utm_source=ZB_iPhone&utm_medium=share
* 【歐洲藥管局:接種阿斯利康疫苗後 英等十多國出現269起不良反應約40人死】歐洲藥品管理局週三發佈的一份報告說,經過審查,在英國發生了246起注射阿斯利康疫苗後出現不良反應案例,包括英國在內的十幾個國家總計發生269起案例,造成約40人死亡。報告說,對稱為Vaxzevria的阿斯利康疫苗的分析集中在罕見的凝血事件上,與疫苗的任何因果關係「沒有得到證實,但存在可能性」。
由牛津大學與阿斯利康公司合作開發的疫苗正在受到越來越嚴格的審視,並且在歐洲受到的支持日益減少。在歐洲藥品管理局發佈上述報告之前,由於又發生了幾起新的血栓事件,德國停止對60歲以下人群使用該疫苗。
報告說:「對於這種非常罕見的情況,尚未發現任何特定的風險因素,例如年齡、性別或先前的凝血功能障礙病史。」
* 葉門內戰已邁入第六個年頭,被戰火奪去家園的人們至今流落荒郊野外,難以為生。在第三大城市塔伊茲西郊,荒野上的枯樹下就是落難家庭的棲身之所。聯合國人道主義事務協調辦公室週四說,也門自2014年爆發內戰以來,貨幣里亞爾大幅貶值,糧食和燃料價格暴漲,有些地方甚至翻了三倍。它預測,內戰加上冠病肆虐,到了今年6月,也門將有半數人口,即1620萬人面臨斷糧危機。也門目前每個月有900萬人依靠聯合國與人道組織提供糧食、食水、衛生與保健等物資與援助。2014年9月,胡塞武裝攻佔也門首都薩那,迫使總統哈迪逃往沙特阿拉伯。2015年,沙烏地等國對胡塞武裝發起軍事行動,葉門戰事升級。(法新社)
戰火家園毀 哀鴻枯樹棲 https://www.zaobao.com/znews/international/story20210403-1136212?utm_source=ZB_iPhone&utm_medium=share
* 敘利亞通訊社(SANA)週六(3日)發推文說,敘利亞將在未來幾天收到冠病疫苗。
敘利亞即將收到中俄世衛冠病疫苗 https://www.zaobao.com/realtime/world/story20210403-1136385?utm_source=ZB_iPhone&utm_medium=share
* 美國總統拜登高調推出的旨在使美國贏得創新競賽的投資計劃,被指與中國相比依然有相當大的差距。
根據彭博社報道,雖然拜登的「美國就業計劃」總規模高達2.25萬億美元(3.03萬億新元),但是中國政府和民營企業每年都在將差不多相同規模的資金投向新基礎設施建設,所涉及的領域更是從交通到通訊網絡,從水務工程到製造業項目,不一而足。
光是看年度研發投入,中國目前就僅次於美國排在世界第二,而中國政府上個月曾表示,民營企業和國家機構這方面的總投入到2025年要爭取增加到3.76萬億元人民幣,那將比去年多出1.3萬億元。
拜登的計劃包含1800億美元用於研發的政府資金,據拜登稱,這是有史以來國防開支以外的最大增幅,但仍有人質疑這樣的開支是否充足。
彭博:拜登兩萬億美元基建計劃仍與中國有很大差距 https://www.zaobao.com/realtime/china/story20210403-1136315?utm_source=ZB_iPhone&utm_medium=share
* 美國就業市場強力回彈,分析師預測美國經濟下來數月將顯著增長。總統拜登大表振奮,並透露他的基礎建設發展大計可在未來10年持續製造很多就業機會。
新工作七個月來最多 美就業市場強力回彈 https://www.zaobao.com/znews/international/story20210404-1136425?utm_source=ZB_iPhone&utm_medium=share
* 當地時間4月2日下午,美國國會大廈發生襲擊事件,致一名國會警察死亡。美國總統拜登當天稍晚發表聲明向殉職警察的家屬表示哀悼,並下令白宮降半旗向殉職警察致敬。
拜登向殉職國會警察致哀 下令白宮降半旗 https://www.zaobao.com/realtime/world/story20210403-1136310?utm_source=ZB_iPhone&utm_medium=share
* 據AIS(船舶自動識別系統)信號,昨天(4月3日)零時左右,美國海軍「馬斯廷」號(DDG-89)出現在了東海長江口附近海域,並一路向南。該艦3月27日從日本港口橫須賀出發,徑直前往東海,針對性明顯。
美軍艦現身東海長江口附近海域 https://www.zaobao.com/realtime/china/story20210404-1136488?utm_source=ZB_iPhone&utm_medium=share
* 在中國房價不斷上漲的同時,墓地價格也在一直攀升。在2017年流傳的各省市墓地價格一覽表中,一塊墓地的價格在幾千到幾十萬元不等。媒體發現,現在北京昌平區墓地的起價已漲到3萬元(人民幣,下同,6146.88萬新元)
上海墓地是房價四倍 利潤打敗九成上市公司 https://www.zaobao.com/realtime/china/story20210404-1136502?utm_source=ZB_iPhone&utm_medium=share
ais船訊網 在 海洋首都中的航海家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國際海上避碰章程,在漁船船團中是沒有用的----對牛彈琴之前要先懂牛!尤其在黑夜.
近幾十年來,船舶與漁船的碰撞事故頻發,特別是在中國沿海及附近水域,這類事故有時會導致漁船船毀人亡的慘劇,這也引起社會各界的高度重視,越來越多的先進設備技術用在了漁船和漁具上,特別是目前虛擬AIS位置標的應用,提高了船舶通過漁船和漁具的安全性,大大降低了和漁船和漁具的碰撞的風險,同時虛擬AIS在作業電纜和尾標的應用,讓其他船舶及早的發現小船的水下設備,這也增加了水下設備的安全性。
(1) 中國沿海地區人民生活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出現了沿海和內陸地區居民生活水平的差距。相當一部分有航海經驗的漁民成了老闆,不再上船捕魚,而僱傭他人從事捕魚作業。許多受僱漁民來自”內陸經濟欠發達地區的農村”。這些農民身體強壯,憑著一身力氣出來掙錢養家糊口,但文化水平低,“見識”少,缺少應有的海上知識和航海經驗。
(2) 漁船船長是年齡較大、捕魚經驗豐富的漁民,他們憑經驗指揮漁船捕魚,但對避碰規則和知識知之甚少;有些年輕船長持有適任證書在漁船上指揮,缺少專業知識,不熟悉有關國際公約、法規,沒有足夠的海上安全航行經驗,很難按照避碰規則避讓他船。不要對漁船寄予不務實的期望
(3) 河口或港灣附件的小漁船船動力大部分在40—100馬力不等,長度大部分在10—20 米,通訊、導航設備簡陋。技術狀況更差,我行我素,隨意行動,缺乏必要的瞭望和戒備,船員甚至都睡大覺。甚至個別漁船不作業漂泊時干脆把燈關掉,看到有船經過時再開燈,這種做法極為危險。有的漁船顯示燈光微弱,木帆挂機漁船和艇筏顯示的號燈,只能在視線良好的環境下,近距離範圍內才能被發現。
(4) 網具的不可侵犯性。網具對於漁民來說,是價值高昂的生產工具,是他們的命脈。經常有漁船為了保護網具 而不惜鋌而走險撞船。在海上,單個漁船突然近距離加速沖向大船的船首方向,通常就是為了保護網具。此外,如果商船擬從拖網船的船尾近距離通過,可能會遇到漁船越過船首線後突然返回,逼迫航行中的船舶遠離漁網。
(5) 漁船駕駛員對漁船與船舶間的態勢判斷與商船駕駛員有較大偏差,由於漁船船型小、駕駛台低、導航設備差, 駕駛員對周圍環境難以作出全面、充分的估計。漁船駕駛員不了解船舶的操縱性能,在已形成緊迫局面的近距離仍不避讓,甚至敢於穿越船舶的船頭。
(6) 目前許多漁船上安裝了船用的VHF和漁業對講機,但他們主要用於協調漁船之間的作業,沒有聯繫船舶協調避讓的習慣。更何況是英文.
部分漁民都知道禁止在實行通航分隔制水域捕魚的規定,應盡量在通航分道中航行。沒有實行通航分隔制的浙江和福建水域,只要環境和條件允許,航線就不要離岸邊太近。適當遠離岸邊航行,以避開或減少與漁船相遇,如在舟山水域,距岸邊5海里內漁 船往往特別多,而離岸邊7 海里以外漁船就明顯很少。
虛擬AIS是基於電腦技術、全球定位系統(GPS)、船舶自動識別系統(AIS)和電子海圖顯示系統(ECDIS)等現代高科技而產生和發展起來的一門新興應用技術。利用岸台AIS的播發功能,將某一固定位置包含在一條特殊信息裡, 有效距離為10海裡,在海上可以連續工作7-10天,商船船副們只要沿著虛擬的AIS航行就可以了,大大提高船舶航行安全。
虛擬AIS位置標對保障航行安全暢通和保護水下作業設備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目前好多三維多纜船都使用了虛擬AIS位置標,清晰的標繪了我們水下電纜的位置,其他裝有AIS和電子海圖的船舶就很容易的發現我們的水下設備,以便他們可以及早的做出避讓行動,從而保護我們的水下設備,虛擬AIS位置標很大限度的減少事故的發生,不僅可以避免船舶和漁船的經濟損失,還能有效保障船舶航行安全。
台語有云:牛就是牛,牽到北京還是牛;商船船副則要記住:牛到海上還是牛,絕對不是船!
#商漁船之避碰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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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偵查與人權保障之間的平衡—科技偵查法制公聽會
法務部在上個月月初(8日)公告了「科技偵查法」草案,但因為公告期只有5天,又涉及秘密通訊自由、隱私權及科技資訊權等基本權利,並明文授權包括被稱為「國家木馬」、有著高度爭議的設備端通訊監察在內的偵查手段,而遭到各界抨擊。法務部檢察司林錦村司長也在公告結束後表示,考量各界意見多,將進行研議後,再送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
為了讓官方跟民間在草案能有機會直接對話,我在9月25日星期五開了一場「科技偵查法制修法公聽會」,邀請司法院、法務部、國安局、調查局、廉政署、海巡署和刑事警察局等各執法機關,和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林永頌律師、台灣人權促進會 Taiwan Association for Human Rights 周冠汝專員、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李宜光律師、台北律師公會 王怡婷律師、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 陳奕廷律師、劍青檢改 林達檢察官,一起交流寶貴的意見。
因為與會來賓的發言都非常全面,為了方便閱讀及掌握爭點,我請助理把與會人員的發言,重新依據議題歸納整理。希望有助於聚焦討論。
(如果有誤解或任何錯誤,歡迎隨時指正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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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權會:資訊接露和隱私保障】
台灣人權促進會的周冠汝專員,率先分享國家監控的資訊透明狀況。台權會曾經在加拿大的學術報告中,發現台灣有間諜軟體伺服器,更曾經被偵測到在公共網路上有可以篩選封包、封鎖內容與進行監控的設備,但是從來不知道使用的單位和目的。
除了網路監控之外,還有位置的監控。周專員表示,依據法務部調查局2017-2018年GPS的使用統計資料,監控時間大多沒有超過60天。科技偵查法草案規定超過2個月才有法官保留,會讓大部分的監控都不用經過法官的審查。
周專員強調,問題在於如何監督科技偵查手段的行使,也擔心會如同英國或德國般,促使監控產業的發展。專員表示,立法前應該盤點過去的使用狀況,了解足夠的資訊後,才能和社會溝通並決定調整的方向。
【司改與律師團體:草案規範有所不足】
民間司改會和律師團體,則從法學專業與經驗出發,指出草案有待改進的面向。
1.隱私空間界定狹隘,不符社會通念和司法發展
司改會董事長林永頌律師指出,草案規定非隱私空間就可以拍照、測量、錄音、錄影,但公開場合並不代表沒有個人隱私。此外,法律規定的要件只需要檢察官甚至警察認為「必要時」即可,非常地抽象而不明確,更不需要法官審查,林律師因而質疑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聯會李宜光律師也表示,草案中隱私空間的範圍是被縮小的。一般的搜索,進入大門就要搜索票,但現在庭院也不算隱私空間,因為並非住宅或其他具有隱蔽設施之地上物的內部空間,使得人民的隱私範圍被限縮到限於住家裡面。
台北律師公會王怡婷律師,引用司法院釋字第689號解釋理由,說明現行司法實務已不是用單純物理空間決定隱私保護範圍:「即他人之私密領域及個人資料自主,在公共場域亦有可能受到干擾,而超出可容忍之範圍,該干擾行為亦有加以限制之必要。蓋個人之私人生活及社會活動,隨時受他人持續注視、監看、監聽或公開揭露,其言行舉止及人際互動即難自由從事,致影響其人格之自由發展。」王律師質疑,公寓大廈有開放的大廳,是否也代表國家機關可以在大廳監看人員進出,不構成隱私侵害?這樣是否符合國家應該保障隱私權的作法?另外,公共場所如果能任意監看與聞,也可能涉及到人臉辨識等科技執法的問題。
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陳奕廷律師表示,正如同美國Marshall大法官所言:「隱私不是全有或全無的概念,對個人來說,也不該只有『保有』或『失去』隱私兩種選項。」,草案採取二分法並作為強度設計的標準,會造成誤導。如同大法官解釋意旨所說的,公共領域也有隱私權,不應該再以物理範圍重新界定隱私空間。
2.隱私空間的隱私和第三人的隱私
李宜光律師認為,法案有株連過廣的問題。在對隱私空間的非侵入性偵查,例如對住家使用熱顯像儀的狀況,對先生蒐證時,配偶子女也會被偵測到。此外,蒐證還有馬賽克式的狀況,個人的行蹤和軌跡會被偵測到,並從破碎的拼圖變成一個完整的面,對隱私侵害很大,而且實施時間很長,可能無法通過比例原則的檢驗。
陳奕廷律師指出,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3條已經明文禁止在私人住宅竊錄影音的「大監聽」。雖然科技偵查法的規定沒有涉及錄音,但一舉一動,無論洗澡、親密活動或其他人的資訊,都可以用如熱像儀等儀器一覽無遺。國家就像隱形人在旁邊看你活動,是對隱私更強大的侵害,也是大監聽的復活。陳律師認為,原則上要全面禁止,例外也要有更嚴格於通保法的規定。
3.位置追蹤與隱私保障
對於GPS等位置追蹤的偵查手段,草案規定的要件是「檢察官認有必要時」,且實施超過兩個月的話,要由檢察官聲請法院同意。對此,林永頌律師質疑無需法官保留的兩個月時間過長。陳奕廷律師也強調,這些監控不是驚鴻一瞥,是長期大量的監控,資訊量差異很大,因此要有令狀原則、通報紀錄和僅供本案使用等限制。王怡婷律師也指出了「必要時」沒有客觀標準的問題。
4.層級化法官保留
李宜光律師表示,針對科技偵查的必要性,規範方式有三種程度類型:「有必要」、「有相當理由」和「有事實足認」。如果「有必要」並且由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就能認定,範圍真的太大,在比例原則和法官保留等要件上要重新思考。
陳奕廷律師則指出,設備端通訊監察不亞於監聽錄音,包括照片、影片和檔案,都有機會透過草案第14條的規定授權獲取,遠比掛線監聽的範圍更大更多,並質疑草案規定比傳統監聽還要寬鬆。
5.違法取證怎麼辦?
王怡婷律師質疑,刑法第307條違法搜索罪是非告訴乃論之罪,為什麼草案規定違法實施設備端通訊監察和洩密是告訴乃論之罪?甚至在某些狀況下,可以不用事後通知受監察人,又怎麼提出告訴?陳奕廷律師也認為,告訴乃論之罪的設計,律己從寬到極致,刑度上還可能比通保法的規定少,因為沒有「意圖營利」的加重規定,並質疑這樣的刑責程度能否有效嚇阻公務員濫權。
在證據能力上,陳奕廷律師指出通保法第18-1條有「不得作為證據」(證據的絕對排除)的規定,但是草案第27條所規定科技偵查法實施前蒐證證據的證據能力,卻是採用權衡之相對排除的方式,是否能有效遏止國家機關違法蒐證,也有待釐清。此外,德國有外部中立單位的審查。草案條文規定監聽後要移除程式,有沒有任何監督機制存在?陳律師並主張應考量由中立客觀的單位,進行科技上的監督與管考。
6.法律體系
在法律體系上,林永頌律師、王怡婷律師和陳奕廷律師都指出,設備端通訊監察以及數位證據的蒐集和保全等規定,涉及到既有通保法與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事項,也都涉及對秘密通訊自由的干預,草案更相當程度地準用了通保法的規定,並質疑是否修正整合修正通保法的規定,是更完整妥當的立法方式。
林永頌律師進一步表示,強制處分是程序法重要的概念,以目前的規範來看,應該由司法院提出法案,而且司法院會相對重視相關的法律原則──法務部不是不重視,但同時也有犯罪防治的業務目的。
【劍青檢改:犯罪訴追與合法性監督】
除了律師團體與人權團體,改革派檢察官的代表──劍青檢改的林達檢察官,也以基層檢察官的角度表達意見。林達檢察官表示,從檢察官的角度來看,能立法是好事。因為立法是限制國家權力的作法,也就是保障人民基本權。如果沒有立法,執法人員可能有兩種不同的心態,一種是法律沒有規定所以都可以做,另一種是沒有規定都不能做,但實務上前者比較多。此外,沒有立法的狀況下,也無法統計、知悉使用狀況,立法才能納入管制。只是,談到立法就會走入細節,就會有相關爭議。
對於科技偵查在實務上的需求,林達檢察官舉出了海上走私、盜採林木、製毒工廠和先前發生的略誘少女案件為例,因為環境與犯罪模式的特殊性,如果沒有相應的科技偵查手段,諸如GPS、M化車、空拍機和熱顯像儀等科技設備幫助,就會難以偵查犯罪。
最後,林達檢察官認為,應該思考是否要全部法官保留。全面法官保留是很極端的作法,案件也會衝進法院。然而,國家法律必須考量到司法資源分配的問題,而需要層級化的法官保留。林達檢察官也表示,要和各界溝通對檢察官的信任程度。其實在檢察官的工作上,常常和司法警察發生爭執,因為檢察官對於蒐證程度和證據調查的聲請,有著很高強度的合法性控制。
【執法機關:科技進步與偵查障礙】
執法機關各自分享了第一線人員的經驗和困境。國安局人員表示,當遇到境外敵對勢力的威脅作為時,例如網路駭侵行為,傳統偵查有其不足,而有更新法律的必要。法務部廉政署肅貪組蔡旻峰副組長,指出了傳統通訊監察法制面對現代網路通訊應用的無力,除了無法及時掌握行賄的關鍵證據之外,還必須出動大量人力蒐證,而無法在更多貪瀆案件多所著墨。
法務部調查局廉政處蘇子廉副處長表示,科技偵查作為往往涉及人民基本權的干預,所以執法機關需要法律授權才能確保符合憲法法治國原則。民眾期待司法警政機關抓壞人維護治安,但是偵查法令的設計似乎跟不上科技演進,例如通保法不及於加密的通訊軟體,就造成犯罪的死角,並強調犯罪者和偵查者必須武器平等。
海巡署孫世亮副組長強調,傳統偵查手段有時效延宕績效不彰和精準度不及的窘境,而如果有完整的證據,就可以避免誤判,讓嫌疑人證據確鑿或避免冤情。海巡署犯罪偵查科陳佐霖科長則以盜運砂石為例,表示嫌疑船隻一出海,就會關閉自動識別系統(Automatic Identification System,AIS),造成追查困難。因為法院認為要有法律授權才能使用GPS,海巡人員也就不能使用GPS調查。另外,海巡執法面積有13個台灣大,沒有科技偵查,很難阻絕犯罪於境外。
刑事警察局謝有筆科長表示,犯罪者為了躲避查緝,除了採用通訊軟體進行聯絡,工廠也在偏鄉或人煙稀少的地方。在沒有掌握的狀況下進行跟監,除了會被懷疑而撤掉工廠,也有警察人身安全的問題。因此,警方需要不受人力和時間限制的偵查手段,例如監視攝錄定位追蹤等方法,讓警方能掌握相關犯罪情資。
法務部林錦村司長表示,科技偵查的立法,是因為基層執法人員遇到困境。犯罪組織用先進科技躲避查緝,也要思考給執法部門相對應的科技偵辦犯罪。林司長強調,在給予執法部門科技偵查手段的同時,難免對人權有所侵害,並認為要兼顧犯罪調查和人權保障的面向。
林司長也對草案的立法體制進行了回應。法務部之所以不修正通保法和刑事訴訟法,是因為通保法規範的是通訊秘密,GPS等科技偵查方法並不是通訊秘密的範圍。此外,設備端通訊監察不是台灣獨創,德國、奧地利、瑞士等國家都有。司長也表示,科技辦案難免會侵害權益,是否能依照侵害程度層級化法官保留。司長還特別說明,科技偵查是以刑事犯罪為前提,如果沒有取得令狀,很多無關的資訊應該立即銷毀,偵查結束後,設備端軟體要移除,其他檔案如照片行事曆等也不得使用。而未來將會建立流程,也會有不辦案的中立獨立的專責機關,並會強化資安的保障。
【司法院:保護人權與建立制度】
司法院的楊明佳法官表示,刑事訴訟法、通保法和科技偵查法等各部法律,如果標準不能齊一,會有操作上的混亂與困難。而在層級化法律保留上,應該從侵害基本權的種類和程度思考。例如刑事訴訟法上的搜索扣押,可能侵害到財產權和居住安寧,通訊監察則涉及秘密通訊自由和隱私權。至於科技偵查就可能非常廣泛,目前有熱顯像、M化車等設備,不知道未來還會有什麼。從這個角度來看,應該將科技偵查規定在刑事訴訟法,或考慮用一部特別法將所有科技偵查進行統合性規範。
顧正德法官則認為,無論規定在哪部法律,最重要是內容,法制要完善,監督機制也必須有事後檢驗。顧法官並認為,採用專法較能進行完整的體系規範。在立法上,顧法官認為科技偵查有科技和偵查的兩個面向,最後也要回歸法律面和偵查機關的需求,法務部或偵查機關會更清楚知道犯罪人的手法和犯罪困境,以及必須借用哪些科技手段。
楊明佳法官另外指出,科技偵查要考慮隱私權侵害的程度。草案對於隱私空間的區分方式,可能會造成人民權利侵害的結果。此外,也要考量偵查方法究竟是秘密還是公開為之,更要考慮時間長短是否合理,或者有更細緻的規劃。楊法官並引述司法院釋字第631號解釋解釋文:「國家採取限制手段時,除應有法律依據外,限制之要件應具體、明確,不得逾越必要之範圍,所踐行之程序並應合理、正當,方符憲法保護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之意旨。」,強調要件要儘可能合理明確。
楊明佳法官認為,監督機制也很重要。在通保法上,通訊監察分成建置機關和執行機關。建置機關的資訊是客觀而無法人為調整的,同時搭配相關的監督考核機制,讓建置機關的運作可以公正客觀。但目前科技偵查法草案的規定,大部分是誰有設備就可以做。例如手上有高倍數相機,就能對人家家裡拍照,有M化車就能今天開甲地明天開乙地。楊法官並質疑,如何透過事後監察達到有效管控。此外,證據能力的部分,草案第27條和刑事訴訟法第158-4條都是權衡的方式,是否還要在草案規定、目的是什麼。
顧正德法官也針對草案中的各種偵查手段提出其看法。首先,科技設備在特性上可以長時間進行紀錄,也可以進行分析,甚至可以侵入隱私空間偵查。而即使是非隱私空間,長時間的監看累積,也可以呈現圖像式的生活模式,就是憲法所要保障的隱私權範圍──時間短暫可能沒有侵害,累積到一定量時就會有侵害,所以沒有法官保留就會有違憲之虞。
關於戶外的非隱私空間,顧法官表示還是有合理隱私期待的可能性。至於法官保留的時間長短可以再詳細討論,例如德國規定實施連續24小時或者間斷實施2日,就要法官保留。而科技偵查法草案規定,追蹤位置在2個月以內是檢察官保留,超過才是法官保留,時間會不會太長?時間又要如何計算和監督?顧法官並提出警告,如果沒有做好,會等於空白授權。
此外,顧法官認為,依法院的見解,GPS和M化車會侵害人民隱私權和資訊自主權,裝設裝置也侵害財產權,可能一開始就有法官介入的必要。也要進一步思考,人臉辨識能否使用在追蹤位置?外國有在進行,但會傷及無辜,因此雖然要允許追蹤位置的科技偵查手段,但有些手段是否也應該禁止呢?
至於對隱私空間的科技偵查,顧法官指出,問題首先在於是否允許國家透過科技手段偵查屋內隱私。如果真的有必要,除了法官保留,也要提高門檻和建立監督機制。草案雖然採取相對法官保留的立法模式,如果只需要「相當理由」,可能也無法發揮司法審查的功能。另外,如果未來技術允許,是否可以允許從戶外透過網路打開屋內的手機鏡頭或麥克風?如果不允許,或許要立法絕對禁止。
最後,關於設備端通訊監察的部分,顧法官認為這也是一種通訊監察,並建議可以放入通保法,不要立在專法再準用。此外,顧法官也質疑技術上是否能做到只擷取通訊隱私,以及如何區別通訊隱私和其他隱私(包括照片或上網紀錄等個人隱私)。如果要用人工識別而可以事前接觸資料,就會有問題。
除了前面的議題,還有兩個問題被熱烈討論了一番。
【問題1:電磁紀錄搜索扣押,會不會及於雲端資料?】
周冠汝專員對電磁紀錄搜索扣押範圍提出質疑。首先是透明程度的問題。周專員問道:過去台權會在看統計資料時,搜索票部分的電磁紀錄統計,有多少只涉及裝置,又有多少是取得裝置後再進入其他設備或登入雲端硬碟?周專員表示,如果搜索票聲請書單純只寫電磁紀錄,法官可能很難衡量侵害程度。第二,是否能搜索遠端電腦或雲端資料,涉及存取權的問題。例如協作的文件,是不是屬於通訊的一部分?而且雲端資料也不是單一個人擁有存取權限。周專員也質疑,會不會建置資料庫,供本案或他案使用?王怡婷律師也詢問,電磁紀錄的搜索扣押,是否包括網路銀行的帳號密碼和連接後的交易資訊。
黃致中檢察官說明表示,對於電磁紀錄的搜索統計資料要再確認,但應該沒有單獨統計雲端的部分。而草案關於電磁紀錄搜索扣押範圍的部分,只是澄清性的規定,立法理由也說明是現行刑事訴訟法的補充性規定,所以不會成為遠端搜索的授權依據。至於協作文件的取得,和通訊並沒有關係,因為不是監視製作文件的往來過程。最後,設備端通訊監察的相關規定,是從通保法移植而來,因此不會包括諸如輸入帳號密碼等通訊以外的事項。如果會造成這樣的誤解,會回去研究怎麼樣不造成誤解。
林達檢察官也分享辦案的實務經驗。在偵查機關扣押手機後,會先用飛航模式斷開連線,避免檔案被從遠端消除。而遠端空間的規範,還涉及到軟體的具體功能,例如把擋案存在手機裡,或手機上只有檔名和路徑──如果涵攝到具體案例,就有很多特殊的功能。
陳奕廷律師質疑,搜索票有空間上限制,那如果要搜索電磁紀錄,是要在搜索票上表明針對具體硬體,還是可以對遠端附帶設備進行附帶搜索?美國法上正反意見都有,是有爭議的事項,是否能立法直接包含呢?就像搜索到鑰匙,是不是可以拿鑰匙去把門打開?
【問題2:對隱私空間進行科技偵查的重罪原則?】
李宜光律師表示,對隱私空間應該要特別重視,但是草案第9條第1項規定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犯罪,就能採取對隱私空間的監控,連竊盜和傷害罪等輕罪都會包含在裡面,因而質疑是否有寫錯字,並主張應該改成「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務部黃致中檢察官解釋說,這條規定並沒有寫錯,如果認為範圍過大可以討論。而如果是「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那和誘罪就完全不能用,所以在討論犯罪範圍時,應該要思考哪些犯罪會用到這樣的偵查手段。法務部李濠松副司長補充說明,通保法關於調取票的要件,就是規定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通訊監察書才是最「輕」本刑,這是因為隱私權干預程度不同,就設定不同的門檻。
對此,陳奕廷律師認為,該規定是「大監聽」的復活,因此不是法官保留的問題,而是國家能不能做的問題,並對本條規定持保留態度。
李宜光律師更表示訝異,最重本刑三年以上的話,傷害罪等輕罪就能適用。另外,該規定涉及隱私空間,要件也只是「相當理由」,對人權的侵害將難以想像,因為條件寬鬆、罪名很輕,侵害範圍又是隱私空間,手段也有錄影,時間更可以到30天,所以從憲法來看,很難通過比例原則的挑戰。此外,在一般人可以共見共聞的範圍內,雖然沒有隱私權的保障,但一般是指在民事法律的狀況。國家動用公權力監察人民隱私,應該受到更嚴格的限制。李律師並認為,只要是有隱私的合理期待,就像美國大法官說的,就應該要聲請令狀向法院聲請。如果有可能侵害隱私空間,應該檢具證據向法院聲請,而不要任意為之。
林永頌律師則表示,在法律設計上,不是只有「最重本刑」或「最輕本刑」的規範方式,如果有犯罪具體情形上有其需要,那就明列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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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樂的時光過得特別快,在經過了三個多小時的假公聽會真研討會之後,又到了時間吃午餐。我相信,這樣一場面對面的公聽會,是促進官方和民間理性討論和完善制度最好的方式,更期待未來在規範的制定和政策的研擬上,能有更多對話而非衝突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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