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美國專利訴訟中技術專家證詞的證據能力
智慧財產法院(簡稱「智財法院」)設有技術審查官(簡稱「技審官」),其協助法官進行證據調查程序,以釐清專利有效性或侵權分析中所涉及的技術事實。但技審官的知識有限,當事人必須提出專家證人來彌補法院的技術知識落差。本文意在從美國專利訴訟的司法實務經驗,即美國聯邦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簡稱「最高法院」)和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簡稱「CAFC」)等法院的判決,並配合「聯邦民事訴訟規則」(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簡稱「FRCP」)和「聯邦民事訴訟規則」(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簡稱「FRE」)等的規範,來介紹專家證詞的證據能力問題,以做為未來我國智財訴訟改革之借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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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識美國專利訴訟的專家證人制度
在太平洋彼岸的美國,聯邦民事訴訟中則有專家證人的制度。特別在專利侵權訴訟中,專家證人可輔助事實發現者(法官或陪審團)瞭解系爭技術與判斷專利有效性的爭點。我國智財法院在改制之際,對於專利訴訟中的技術事實調查方法,或許可借鏡美國的制度。本文意在從美國專利訴訟的司法實務經驗,包括美國聯邦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簡稱「最高法院」)和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簡稱「CAFC」)等所做出的判決,闡述聯邦民事訴訟規則(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簡稱「FRE」)關於專家證人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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惇安智財快訊 第50期
2016年04月15日
主編:鄭志玲
訊息快遞
1. [美國] 美國專利商標局公告美國發明法案下複審(AIA Reviews)細則之最終修正 <作者:梁祐銓>
美國專利商標局於2016年3月31日公告美國發明法案下複審(AIA Reviews;例如,多方複審(IPR)、獲證後複審(PGR))相關細則(Rules)之最終修正,將自2016年5月2日生效。修正重點如下:
(1) 專利權人初步回覆(preliminary response)
允許專利權人於專利審理暨上訴委員會(PTAB)決定是否啟動(institute)複審程序前的初步回覆中呈送言詞證據(testimonial evidence),例如,專家證詞。
(2) 複審請求理由之篇幅限制
原規定係以頁數限制複審請求理由之篇幅,修正之規定微幅放寛,改以字數作為限制。例如,多方複審請求理由原以60頁為上限,修正後則規定字數不得超過14,000。
(3) 申請專利範圍解釋
確認PTAB會繼續採用最廣義之合理解釋(broadest reasonable interpretation)標準來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惟,針對於複審程序中會到期而不得更正之專利,則以地方法院採用之標準(“Phillips-type” standard;以請求項用語之一般涵義來解釋,內部證據優先於外部證據)來解釋申請專利範圍。
(4) 輕率請求之罰則
本次修正引入類似於聯邦民事訴訟規則(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第11條之規定,複審請求人之代理人,若於提出複審請求前未進行適當的調查可受處罰。
參考資料:
1. 美國專利商標局網站
2. Lexology website, “ USPTO Unveils New Rules on AIA Review Responses, Sanctions” by Clyde Shuman and Caleb Poll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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